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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DRGs的医院支付
经过货币转换与结构性调整之后,12国的医院支付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以DRGs为基础。表6.2展示了各国实施DRGs病例支付与DRGs预算分配的基本情况。
本书中多数国家运用DRGs进行病例支付,将每位出院患者划分至一个DRG组中,医院从每个病例所获得的支付由相应DRG(经过货币转换与相关调整后)权重确定。也有一些国家实施DRGs预算分配,将地区或全国医院可用总预算参照上一年度或下一年度预计产生的DRGs数量分配至各医院。在此情况下,病例总权重(即一家医院产生的所有DRGs权重值之和)与CMI(即病例总权重除以出院人次)常常是决定性因素。此外,德国与芬兰等实施DRGs病例支付制度时运用总额预算,(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医院可以得到的收入总额。
如表6.2所示,除西班牙(加泰罗尼亚)与爱沙尼亚外,其他国家DRGs支付在医院收入中占绝大部分。因此,这些支付制度所导致的一些动机就显得格外重要。然而应当注意,虽然个别国家计划将DRGs覆盖至急症之外的领域,但在多数国家,精神病、康复及长期护理不以DRGs为基础进行付费(见第四章)。此外,几乎所有国家都合并其他形式的支付制度,如总额预算、针对特定活动的额外支付或按日支付。例如,在某些国家,DRGs支付不涵盖资本成本(见第五章),而且几乎所有的国家都针对一些创新及高成本服务提供额外支付(见第四章与第九章),并为教学研究与急救分配额外预算。
表6.2 急症患者的DRGs支付
Source:Based on the country-specific chapters in Part Two of this volume(most recent information available).
注:FFS:按项目付费;GB:总额预算;MLPC:宏观价格调控。
在理解DRGs支付制度的一些动机前,首先了解一下这两种DRGs的基本模式差异。第一,从理论角度出发,相比DRGs预算分配制度,DRGs病例支付制度可使医院拥有更大动机,因为DRGs病例支付制度能够使医院的服务与支付直接透明的关联起来:医院可以了解为一位患者提供一系列具体服务可以收多少钱。相反,如果实施DRGs预算分配制度,医院则只知道当年为一位患者提供一套服务可以增加的下一年DRGs预算,但实际支付金额取决于下一年度其他医院产生的DRGs以及可用的预算总额,因此具体数字无法知晓,医院很难预测一些DRGs是否可以盈利。
其次,因各国修订情况不同,DRGs病例支付制度产生动机的激励程度也会存在差异。例如,德国与荷兰的DRGs病例支付制度需要在总额预算内执行,而英国的医院活动则(尚)未受总额预算或总额度(volume threshold)限制,因此德国与荷兰增加医院活动的动机就没有英国的大。此外,在总额预算内实施DRGs病例支付制度的国家情况也有所差异,有的国家可以超预算执行,有的国家则不可以。例如,德国医院允许超出预算,但超出预算部分的病例费率需要调低。而在荷兰,医院必须将超出总额预算的DRGs病例支付收入在每年年底返还。
第三,除DRGs医院支付制度模式本身差异外,动机的强度(见6.4)还取决于货币转换率。例如,一方面,波兰采用全国统一的货币转换率,医院就有很强的动机将治疗成本降低至DRGs支付水平以下。另一方面,芬兰的医院支付则由医院各自特定的支付率确定,其计算是由商定的医院预算额除以预期活动数量。因此,芬兰医院便没有动机降低治疗成本,而且由于医院产生的所有赤字都将由医院服务的购买方又是提供方的政府来弥补,医院降低治疗成本的动机更进一步得到减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