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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筛查条件
一、基本条件
(一)医疗保健机构
1.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配备与服务范围和能力相适应的设施、设备、物品。
3.具有与筛查任务相适应的合法资质的医务人员。
4.具有妇女常见病筛查相关的工作制度、技术标准和预防医源性感染的措施。
(二)承担妇女常见病筛查的专业人员
1.获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及相关专业资格证书。
2.具有从事相关专业的理论知识和临床经验。
3.定期接受妇女常见病筛查相关知识和管理要求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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