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篇 维持合众国需要新宪法提议的有力政府
原载于《纽约邮报》,1787年12月18日,星期二
汉密尔顿
致纽约州人民:
现在,我们来讨论新宪法的必要性。为了维持合众国的存在发展,我们至少需要一部和新宪法草案同样有力的宪法。
这个问题本身可以分为三个部分:合众国政府所要实现的目标;为实现这些目标所必需的所有权力;负责行使这些权力的人。关于政府权力在不同部门之间的分配和组织形式,我们将在后续篇章中加以详细讨论。
邦联需要实现的目标主要包括以下几点:维护各成员国的共同安全;保护公共和平免遭内部动乱和外敌入侵;管理对外贸易,以及各成员国之间的贸易;监管与国外的政治、商业交流。
维护各成员国的共同安全,需要以下基本权力:募集陆军;组建并装备海军;为陆、海军制定管理条例;指挥陆、海军的行动;为陆、海军提供给养。这些权力不应该受到任何限制,因为我们现在无法预测国家将来会面临什么样的紧急情况,也无法提前定义为了应对这些紧急情况,我们将需要什么样的手段。可能会威胁到国家安全的因素无穷无尽,所以任何以宪法形式束缚国防权力的做法都是愚蠢的行为。只要存在危险因素,每一个角落都应该有我们的国防权力同时存在;而且这些国防权力应该由那些负责国防的人来指挥。
对于一个能够正确思考、不带偏见的人来说,上述道理不言自明。但是要想通过争辩或推理,更加直白地说明这个道理,或许会比较困难。它基于一个简单而普适的原理:手段要与目标相匹配;任何人想要实现任何目标,都必须拥有足以实现该目标的手段。
对此,首先要讨论的问题是:是否应该将公共国防的重任托付给合众国政府。一旦这个问题得到确定,接下来就必须授予合众国政府足够的权力,以便它能够不负重托。除非有人可以证明,影响公共安全的因素已经被削减,被局限于一个特定范围之内了,除非有人能够提出与此相反的立场,并公正合理地说明它,否则,就应该承认,不论是出于有效国防的基本需求,还是出于组建、指挥或者补给国防力量的基本需要,都不应该对合众国政府的国防权力施加任何限制。
现行《邦联条款》已经被证明有很多缺陷,而其制定者们虽然没有在《邦联条款》中做出恰如其分的规定,也已经充分认识到了这个道理的正确性。合众国国会应该有不受限制的权力,去征召人员和物资,去管理陆、海军,并指挥他们的行动。因为根据宪法,合众国的国防人力、物力由各成员国来承担,所以,为合众国政府提供足够的兵员和给养,事实上是各成员国最神圣的义务。理由很明显,只要大家认为是公共国防和利益的必然需求,合众国政府就应该有权调用这一切资源。过去制定《邦联条款》的时候,大家曾经假定,各成员国对切身利益的关注以及对良好信念的坚持,应该可以构成足够的保证,使它们作为合众国的一员,对合众国政府尽职尽责。
然而,过去几年的实践经验告诉我们,这种美好的愿望只不过是建立在错误基础上的空中楼阁。我认为,前几篇文章对现行邦联缺点的分析,应该足够使任何公正敏锐的人坚信,这套邦联体制的基本原则必须要进行彻底的改变。如果我们真心想要美利坚合众国充满活力、永世长存的话,我们就必须要抛弃这种虚空的做法,以各成员国政府作为集体对象来为邦联立法;我们必须将合众国法律的效力,延伸到每一个美利坚公民的身上;我们必须放弃荒谬的定额摊派制度,它是那样的不切实际,那样的不公正。要做到以上几点,我们就应该授予合众国政府全部权力,去征募陆军,去组建并装备海军,去和其他政府一样,进行传统征税,以满足建立和供养陆、海军的需求。
如果说,我国的实际情况,只适合建立一个复合政府,而非简单政府,只适合建立一个联合政府,而不是一个单一政府,那么,我们讨论的基本点也需要进行调整,要对不同的目标加以区分,确定它们分别属于哪个部门的权力管辖范围,并授予承担相应责任的部门以最大的权力,以便他们实现这些目标。这样做的话,合众国政府的组成方式,能否保护公共的安全?有没有足够的陆、海军和税收,来支撑满足这样的目标?合众国政府必须要有权通过所有与此相关的法律,制定所有与此相关的规定。同样的权力,还需要体现在商业领域,以及其他每一个属于合众国政府管辖的领域。在同一个成员国的公民之间执法,应该是地方政府某个部门的管辖范围吧?这个部门所应拥有的权力,必须要与实现执法目标的需要相适应,还要能够实现该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其他所有目标。在任何一种情况下,如果授予的权力与担负的任务目标不匹配,都违反了审慎稳妥的原则,终将导致鼠目寸光,将重大的国家利益交到不能胜任的人手里,无法取得成功。
合众国政府承担了保护公共安全的重托。作为信息中心,能够最好地了解安全威胁的危险程度和紧急程度;作为所有成员国的整体代表,能够深刻感受到保护每一个成员国的意义;通过自身承担的责任义务,对如何适当发挥努力最为敏感;通过将其权力扩展到每一个成员国,可以独立制定、实施统一协调的共同计划和安全措施,保障公共安全;还有什么部门,比他们更适合承担保护公共安全的任务,能够独自制定出更加统一协调的安全计划措施呢?如果让合众国政府负责共同防卫,却把具体的相关权力留给各成员国政府,这岂不是明显的责任权力不一致吗?在这样的体系下,缺乏密切配合,岂不是必然要导致的结果吗?软弱,混乱,对战争灾害和负担的不合理分配,不必要也难以忍受的增加开支,岂不是要不可避免地伴随而来吗?在刚刚结束的独立战争中,我们对于这种体制的影响,不是已经有了毫不含糊的体验了吗?
为了公正地探索真理,不论我们从哪一个角度看待这个问题,最终都将会确信:既不授予合众国政府足够的权力,又要它管理好委托给它的所有任务,这不但不明智,而且很危险。这应该引起全体人民的高度关注和重点考虑,确保在设计政府架构的时候,安全地授予它足够的权力。任何一个计划,不论是已经提交给我们的,还是以后可能会提交给我们的,如果经过公正的检查之后,发现它不具备权力与责任相匹配的原则,我们就应该拒绝它。任何一个政府,如果其宪法构造特殊,不适合接受自由人民应该托付给政府的所有权力,如果我们再把国家利益托付给它,就不安全,也不恰当。不论把国家利益托付给什么样的政府,都要把相应的权力授予它,这才是对这个问题所有理性思考的真实结果。那些反对制宪会议提出的新宪法草案的人们,应该将自己的反对意见限于批评草案设计的政府结构,以此去说明其内部架构不值得人民托付信任。他们不该对权力的范围进行煽动性的争辩,以及无端的指责。相对联邦政府的行政目标来说,或者相对它所要管理的我们的国家利益来说,草案授予它的权力并没有过多。我们也编造不出任何理由可以令人信服地说明将要授予联邦政府的权力过多。如果真像某些反对者所暗示的那样,是事物的自然特点导致了困难,因为我们的国土太辽阔,所以从安全的角度来说,不允许我们把这么多的权力都授予一个政府,那么,我们就应该收缩视线,去尝试把整个国家分拆成几个联盟,以便使它们的幅员面积适中,更适合让政府的责任与权力相匹配。一直照这种荒谬的想法想下去,我们也许就要把最基本的国家利益交给一个政府把持,却不肯信任它,不敢授予它与有效管理密切相关的那些权力。我们不要再试图调和矛盾了,坚定地做出一个理性的选择吧。
不过,我相信,反对者们也无法证明,建立一套全国政府是无法实施的。如果他们还能提出什么有分量的反对意见,就算是我大错特错了;但是让我欣慰的是,这些文章中的一系列观点和立场已经足够坚定,对于那些尚未发生的事情也已经阐述得足够清楚了。现在不管怎么说,道理已经非常清楚了,正是幅员辽阔这个所谓的困难本身构成了最有力的论据,证明我们需要一个强有力的政府。因为用其他任何方法,都不能永远维持如此大的一个国家。如果我们把这种反对新宪法草案的意见当作政治上的真理,我们就必将去亲身体验那黑暗的预言:在现行邦联的整个疆域之内,想要建立一个全国性的政府是不可能实现的。
普布利乌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