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篇 现行邦联的其他缺点(一)
原载于《独立报》,1787年12月12日,星期三
汉密尔顿
致纽约州人民:
在前三篇文章中,我们对历史上其他联盟政府的主要情况和重大事件进行了总结回顾,讲述了它们的特点和命运。现在,我来列举一下迄今为止,现行邦联辜负人民期望的几个最主要缺点。为了能对这些缺点做出稳妥恰当的纠正,我们必须去熟悉这些问题的范围与程度。
当前邦联的一个最明显缺点就是其法律完全得不到各成员国的支持。当前的邦联政府,无权通过罚款、暂停/剥夺个人权利或者其他法律方式,强制民众服从邦联政府做出的决议,或者惩罚不服从邦联决议的人。现行《邦联条款》也没有任何明文规定,邦联政府可以对有过失的成员国使用武力。如果从各成员国之间联盟关系来说,应该把这项权力授予邦联首脑,那么其推理过程和结论就一定会与《邦联条款》第二章的部分内容发生冲突。因为其中有规定“只要国会没有明文授予邦联,各成员国就可以保留各项权力、权限和权益。”毫无疑问,假设这种规定不存在就如同掩耳盗铃,是极其荒谬的。但是我们面临的处境确实是两难的,要么接受这个荒唐的假定,要么就得把这条规定推翻。而这条规定恰恰是反对新宪法者们大肆颂扬的;而新宪法草案也因为没有这样的规定,遭到了很多貌似有理的责备和严厉的批判。如果不打算削弱这条规定的力量,我们就将被迫得出结论:我们的邦联是一个如此可笑的政府,一个政府推行自己法律的宪法权力,在它身上居然连影子都找不到。从之前引用的例子中可以看出,美利坚合众国在这方面和其他类似的政府截然不同,表现出了一种前无古人的新鲜模样。
当前《邦联条款》的另一个重大缺陷在于各成员国政府之间缺乏相互保证。《邦联条款》中不包括任何此类保证。如果从实际用处来臆测,认为可以暗示有这种保证的话,要比前文根据同样的理由认为邦联政府应该拥有一种强制权力,更加严重地违背了上述规定。尽管缺乏这种保证对邦联有害,但是它还不至于像邦联政府缺乏强制权力那样紧迫,会在某些时候直接威胁到邦联的存在。
然而,由于缺乏保证,当各成员国宪法遇到危险时,必然也得不到来自邦联的支持与帮助。篡权行为或许会在每一个成员国里肆意横行,人民的自由也将受到摧残蹂躏,而在这种时候,邦联政府依照法律却只能满腔愤慨地作壁上观,眼睁睁地任其恣虐。某些派别或许可以通过破坏法律秩序建立暴政,而邦联根据宪法却不能为政府的朋友和支持者提供任何帮助。马萨诸塞勉强摆脱的动乱局面证明这种危险并非杞人忧天。如果当时动乱者有一个凯撒或者克伦威尔那样的领袖,谁知道动乱的最终结局会怎样呢。又有谁能预测,马萨诸塞建立的暴政会对新罕布什尔、罗德岛、康涅狄格或者纽约的自由产生怎样的影响呢?
过分强调成员国的重要性,便会怂恿某些人反对邦联政府的保护原则,认为这是对各成员国内部事务的过分干涉。这样的顾忌,来自于对保护原则的误解,却会使我们失去本可从邦联获得的主要好处。邦联的保护,并不能阻碍大多数人民通过和平的合法方式去改良各成员国的宪法。这项权利永远不会消亡。它只能保护成员国不受暴力的影响。对于这种灾难的预防措施,我们不能给它们施加太多限制。社会的安全、政府的稳定都完全寄托在这些预防措施的有效性上。当所有的政府权力都掌握在人民手中时,即使成员国内发生局部的偶然骚动,采用暴力手段解决的借口也会少得多。在一个人民政府或者代议制政府中,对管理不善最自然的纠正方法就是更换官员。邦联权威的保护,不但可以应对社会上派系或叛乱导致的骚乱与暴行,也足以克制统治者的篡权行为。
邦联的另一个重大错误在于让各成员国上缴国库的税款采取定额原则。前文指出,各成员国并不愿意在邦联遇到危机的时刻做出足够的贡献,这在之前的实践中已经充分暴露出来。在这里,我只就成员国之间的公平来讨论这个问题。那些经常考虑影响国家财富构成因素的人知道,没有通用的标准或准则可以确定各国的财富情况。不论是土地价值,还是人口数量,虽然都被用来作为各成员国向邦联缴税的准则,却都不能算作是一个公平合适的标准。如果我们拿荷兰的财富,与俄国、德国或者法国相比较,同时再拿荷兰狭小的土地价值和总人口与那三个国家的任意一个作比较的话,我们就能马上发现,这两者和国家财富之间没有任何必然关联。如果对美利坚的各个成员国进行类似比较的话,我们也会得到类似的结果。拿弗吉尼亚和北卡罗莱纳、宾夕法尼亚、康涅狄格或者马里兰、新泽西相比较的话,我们就可以确信,这些成员国各自的纳税能力和它们的土地面积或者人口数量并没有多大关系。同样的道理,还可以通过比较同一个成员国内的不同县来阐释。任何熟悉纽约情况的人都不会怀疑,不论是与土地总面积的比例相比,还是与总人口的比例相比,金县的流动财富都比蒙哥马利县多得多。
一个国家的财富数量与很多因素有关。位置、土壤、气候、物产性质、政府性质、人民的天赋、人民所掌握的知识,以及商业、艺术和工业等方面的状况,所有这些情况以及其他很多不容易详述的复杂的、暂时的、偶然的因素,共同导致了不同国家之间,财富的相对富饶情况有着巨大的差异。所以很明显,既然没有衡量国家财富的统一标准,自然也就没有决定各成员国缴税能力的一般准则,或者固定标准。因此,任何想用类似这样的固定标准来规定邦联各成员缴税的企图,都必将导致明显的不平等和压迫。
在美利坚,没有任何方法可以强制推行这种不平等的要求,单是这种不平等本身就足以毁灭合众国。那些受压迫的成员国,不会长期同意在这样不公的原则基础上进行联盟,公共财政的负担分配如此不平等,有的成员国人民被压榨得贫苦不堪,而另外一些成员国却承担太少,其人民几乎感受不到自己承担的公共税赋。然而,这样的弊病是与邦联国库定额收税及其征收原则分不开的。
除非授权邦联政府自行筹措自己所需的经费,不然没有任何方法可以绕开这个麻烦。进口税、消费税以及所有关于消费品的关税,就好像会流动的液体一样,总能时时保持和消费者支付能力相匹配。每一个公民都可以根据自己的财力,在适度消费的同时为国家贡献适当的税赋。富人可以挥霍,穷人可以节省。通过选择适合收税的产品,就可以避免某些个人受到不合理压迫。如果因为对某些产品征税,对某些成员国导致了不公平的话,这种不公平几乎总能被其他成员国对其他产品的征税所抵消。尽管包含所有地区、所有产品的整个系统非常复杂,但是随着时间和事物的发展,总能达到一种平衡。或者说,即使依然存在不平等,也不会像现在这样严重;即使其产生不平等的效果相似,其表现形式也不会像现在根据某个指标进行定额分配这样令人憎恶。
消费税还有一个明显的优点就是它们本身就有一种防止过度征税的保障。它们自己有一个限度;如果不想破坏增加税收的目的,税率就不能超过这一限度。对于消费税,可以套用一句诙谐的幽默“在政治计算中,二加二并不总是等于四。”如果某种产品的消费税过高,人们就会减少消费以避税,最终国库的收入反而会变少,还不如把税率控制在一个可接受的恰当水平。这样,就可以彻底杜绝通过加税的方式来压迫人民,对征税的权力构成了天然的约束。
征收消费税,一般会采用间接税的方式来征收,而且必将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构成国库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直接税则主要包括土地税和房产税,或许可以采用分摊的方式来向各成员国征收。不论是按土地面积,还是按人口数量作为标准都可以。一个国家的农业状况和人口数量,已经被认为是彼此关联的。为了简便和准确起见,人们往往倾向于用人口数量作为征税标准。在任何一个国家,想要衡量其土地价值都是一件非常艰巨的任务;而在一个尚未完全开发、还在不断进步的国家,估量地价的任务更是难得几乎无法完成。在任何情况下,准确估计地价的费用都将成为不可逾越的障碍。从事物的本质来看,在一个征税手段不受限制的政府部门,建立一个固定的、与征税最终目的不冲突的税收规则,比完全让他们随意征收所带来的麻烦要少。
普布利乌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