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论我国政府职能转变及其行为在法律和经济刑法上的规范
(一)我国政府从传统职能向市场经济下现代职能的转变
所谓政府职能转变,就是在将十八大报告中治国“基本要求、共同信念”进行原则化、政策法律化和实践基础上,确立新历史条件下政府职能及其行为的范围、边界和责任,使之常态化机制化,从中恰当发力,保障权力依法运作、管理服务创新和历史使命完成;同时给作为国家和社会主人的人民监督和评价政府提供一个客观、可行、科学标准和尺度,使官吏养成在群众监督下搞好公务的良好习惯,形成官民合作与互动的新型官场生态,以聚合之力推动强国富民建设,大幅度提升社会主义发达文明高度。
从世界历史演进过程看,政治国家的政府职能是统治和管理,并且以军队、警察、监狱等暴力形成对外御敌对内维持社会治安的“威权统治”。但是,随着近现代民主治理观念深入人心和民主建政制度的确立,宪政民主的开局,致使政府“威权统治”的这种传统职能逐渐淡化,而其社会公共事务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逐步确立。这正如恩格斯指出:“所有的社会主义都认为,政治国家以及政治权威将由于未来的社会革命而消失,这就是说,社会职能将失去其政治性质,而变为维护社会利益的简单的管理职能”。据此,列宁在《国家与革命》一书提出“非政治国家”概念,并有进一步的论说。总之,根据社会革命、民主建政和经济发展,人们强烈要求政府回应和满足公共需求,搞好公共治理和公共秩序,进入公共服务角色,成为服务型的责任政府,这就催促政府职能发生了历史性转变,形成现代国家政府的管理和保障服务的基本职能,并在任何情况下都应当实现和维护公平正义,从而铸就政府社会“公仆”角色和品格。
说到政府职能转变的内容、作为和效果,著名英国古典经济学家亚当·斯密说有三种:1.保护社会不受其他独立社会的侵犯;2.保护社会成员不受其他任何成员的侵犯或压迫;3.建立和维护公共设施和公共机构,造就社会整体利益。用今天的话说,政府角色上的职责职能第一是国防禦敌,抗击他国侵略;第二是实现社会平等、公平和正义,并设立司法机关予以保障;第三是着眼于社会整体利益而管好公共事务,重点放在基础建设上,并提供公共收入、公共利益和社会福利,使公众受益;同时创造更多就业机会,改善生计,把富裕扩展到社会底层。无独有偶,著名美国现代经济学家保罗· A·萨尔缪森说,政府干预经济的职能和责任仅表现为四个方面:1.确立法律制度;2.决定宏观经济稳定政策;3.影响资源配置,提高经济效率;4.建立影响收入分配的方案,用以维护“公共利益”和“督察经济制度”,并认为“政府管得越少越好”。在此应特别说明,这两位世界著名经济学家都主张依靠“看不见的手”管好经济,强调经济自由,但由于“市场失灵”现象存在也不完全反对国家干涉,认为经济发展主要由关心自己利益的广大民众来推动,这并不意味市场经济不要政府,只是强调政府在“看不见的手”之外或“市场失灵”下发挥重要调节作用,政府应当知道自己的界限在哪里,当好管理经济服务社会的好角色,做管少管好管得适当的有限政府。
历史在发展,时代在前进。由于网络数字化等高新技术的突飞猛进、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扩大和国际间竞争的日趋激烈,已使人类社会在当代进入风险社会,充满许多不确定因素和变数,致使政府职能也在悄然变化:专制独裁的“威权统治”已在淘汰中;以军队、警察和监狱的暴力对外御敌对内反恐暴维护社会治安的功能仍在延续,但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建设也在日益弱化,同时不排除受到战争或恐暴威胁的强化;而使预防和治理人类活动中的核电核泄露、空难海难、重大交通事故、危害健康的雾霾、致命传染病毒和气候变化带来自然灾害等非传统安全的危害危险,已成为政府在当今世界发展中的新职能,意味政府传统职能的汰旧、转变和新开拓,这无疑是个尖锐挑战和巨大考验。
由此回看我国历史上曾经出现的形形色色政府,说到底都是中央集权的“威权统治”型政府。但是,自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则发生了历史性的转折,清除旧的“威权统治”而走向人民民主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展示了政府的人民本质。但由于左倾路线的长期影响,在政府职能和政策行为上出现了革命有余而公共服务不足现象。改革开放以来,政府遵从“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科学发展”宗旨,以“政府为主导”,在全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推进依法治国和构建和谐社会。其中非凡的经济成就、国家富裕与在全球性金融危机中的巨大国际贡献,引起了世界瞩目和认同,甚至被西方国家誉为迥然不同的“中国模式”,成为当今世界发展中“和而不同”的创新巨献,这无疑是一个伟大成功。但是,在客观上也出现了经济增速快而社会建设发展不足,导致问题多发、交织和难治,诸如连年的“通胀”;狂热、似有泡沫的房地产业;官商勾结敛财暴富推动贫富差距拉大;以及环境、生产、运输、工程、食品等安全事故不断,甚至出现动车恶性事故。这暴露了我国政府在追赶工业信息化和进入风险社会时期在制度和机制上存在公共性、服务性和公正性不够的很大偏差,更缺少防险备险意识和善举。其中政府对商业和社会活动干预过度和限制不当而出现强权力、弱市场,难见社会(组织)作用的现象特别突出。应当肯定,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公有制也曾塑造了一代人和国家之辉煌;但随着时间推移和社会转型,它与在改革开放过程中建立并发展着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竞争、民主、效率和公民权利意识崛起所产生的公平正义要求之间发生了一定冲突或矛盾,也出现其他方面权力(权利)界限不明确、责任缺位或划分不规范、法律制度建设不够等问题。究其实质,这些矛盾或问题就是理论上的“政治国家”向“非政治国家”过渡中尚未创造出充分条件可予满足,原因故多,但主要是政府沿旧多而创新不足,甚至成为问题或矛盾的焦点,这需要从职能和政策上进行反思、改善和出新,清除前进路上障碍,促使改革诸多难题迎刃而解,为社会主义内在本质及其优越性的全面展示提供更充足条件。从理论、实践和他国经验看,受现代凯恩斯国家干预主义影响的“政府主导”论,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具有明显的阶段性,往往发生在经济发展水平和市场化程度较低与社会改革建设初期阶段,政府强有力的推动政策是必要的;但待其有了相当发展和提高,政府应转而采取市场作用取向并颁行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的原则和政策,让市场和社会(组织)发挥应有作用;而“政府主导”则可移足社会制度、公共精神、价值观念建设和知识经济的高新科技发展等领域,适时调整和尽力推进。其中,着重丰富社会主义意识形态,提高文化向度,使我国市场经济深入人心,因公民广泛认同而固而荣。如果政府重经济增速长而轻视与经济对接文化契合与互动,又缺少开拓与比较的国际视野,那么我国几十年来的经济改革未必取得最后胜利。只有经济制度与相应文化良性互动才可巩固改革成果。对这一问题应有深度认识和建设,不可掉以轻心。可以说,十八大的“基本要求”和“共同信念”,就是针对我国改革当前复杂问题、利益冲突或其他重要社会矛盾解决而提出来的,因而具有改革遇阻指向和破题解难意义,可助推政府职能和政策不断深改和趋新。退而言之,即使在不远将来政府致中国成为世界第一大经济体,但经济实力并不能同时一下转化为大国崛起和民族复兴所必需的政治、文化、军事、外交等领域的实力。因此,无论眼前现实问题解决还是未来中国梦之实现,都要求对政府职能和政策做出进一步的改革、转变和定位,增加新的价值取向,以便面对国内尖锐问题和国际恶势力挑战而胜之,加快共富、强国和民族伟大复兴之实现。
有名言指出:“一个人的伟大不是体现在他的目标上,而是体现在他的转变中”。这话不仅适用于个人生活,也同样适用于当下政府职能之转变。2013年3月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新一届政府,其总理李克强于国内外记者会上当众宣示政府“改革方案核心是转变政府职能”,并坦诚表达:“忠诚于宪法和忠实于人民”, “以民之所望为施政所向”, “行大道、民为本、利天下”的誓言。后经一年履责实践,政府于当年取消和下放416项行政审批权,又于2014年2月再次取消和下放64个行政审批项目及其18个子项,截至10月共取消和下放632项;同时向社会公布1031项行政审批权行使的“清单”。这种主动“削权”“束权”,还公民更多自由,排除权利虚化,遏制权力滥用、寻租,就直接加快了政府职能转变,也释放了市场活力。国家发政委原副主任刘铁男以审批权受贿3558万余元事实说明这约束权力激活市场是政府改革之纲;而政府又于同年3月首份《政府工作报告》向人民代表大会庄严报告:1.治贫,向贫困开战;2.治霾,向污染环境开战;3.强军,将国防军费开支增加到12.2%(仅占GDP总量1.4%,低于世界3%的平均水平,更低于美国)等。这等大作为表明政府以历史主动性进行改革及职能转变并由小政府向大社会方向迈进,使总路径得以明晰;又将转变的信念转化为承诺兑现的实施行为,重心又放在直关民生的治贫治污和国防建设上,突显了强国富民特色,展示了新历史形势下政府职能转变方向、目标和历史使命,并拿出“壮士断腕”的决心和担险雄心,推动政府职能与经济发展和社会建设“全面升级”,踏出一条职能提升、机制转变、制度创新的改革大路,竖起一块新的里程碑,必将给中国民众和世界人民以新的期待、厚望和鼓舞。
(二)对我国政府现代经济社会行为在法律和经济刑法上的原则规制
在政府职能转变总路径已经清楚下,政府应当做什么,怎样才能做得更好?这是居于首位的要害问题。换句话说,在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治理经济社会应当做什么样的大事,怎么做,达到何种目标、目的和效果,都应经过政策原则实践、经验升华和立法程序而加以法制法治化,建立法治政府,才能保障和推进经济发展与社会改革进步之繁荣。故提出如下法律和经济刑法上规制的重点和原则,这将具有特别重要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影响。
1.建立健全法治体制和法治政府,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良好发展
从现代史看,论经济发展不能脱离社会效果;讲社会建设不能没有经济支持,两者制约、互动和共同发展,才是国家发达和富强之路。应当看到,市场经济出于19世纪初工业革命兴起的资本主义社会,它创造了国家领导企业、管理市场和发展经济的好方式,使人类社会进入了一个新时代,故属共同财富;但资本主义也使它带有某些局限性而产生了负面影响,这又引起思想家对它的反思。是故,也应结合我国社会基本特点、国情民意和改革经验,对其借鉴、扬弃和创新,把政府职能转变的切入点和建设重点,放在推进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和法治的联系、互动和制约上;而建设法治政府则首当其冲。中共十八大四中全会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则具有时代精神和历史使命感。而现代法治则以良法、法律支配与司法公信等为内涵。
所谓法治政府,就是依宪法和法律治国理政,执法守法,诚实信用,保障公民自由和权益,实现法律之治,铸民主、公平和正义为国家之魂。其基本特征是:(1)尊崇法律,依法理政;(2)运用法治思维和方式管理,实现法律之治;(3)政府及其官吏执法履责,拒绝权力寻租;(4)接受人民群众、行政相对人和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及其提起的行政诉讼,不回避司法审查和出庭应诉;(5)接受履责质询、问责及其产生的法律和刑事责任,同公民一样地平等接受法庭审判。法治的本质是政府权力法定,无法则无权,授之必为未授不为,并接受司法审查,置权力运作于法治轨道受到制约。可以说,没有政府的率先垂范和自身法治化,就不可能有法治政府建成;法治的功效在加强市场法治建设和创新社会治理体系,把人民当家做主和幸福置于首要地位,形成“法治为基、诚信为魂、竞争为力、效率为先、公平为本”的经济、社会和法律的综合发展体系和机制,使从事经济社会活动的人能有所预期、选择和收益,避免资源、财富和重要经济部门被不法权力个人或集团所把持,防止在初始占有上两极分化;同时,着力解放、发展生产力,坚持公平竞争,发展公共利益,兼顾富国富民,尤其把改善民生、提升民众幸福落实在立法深处(即良法,非恶法;公平之法,非特权之法;科学之法,非谬误之法),促进经济民主、共同富裕和经济法治,最大限度地实现社会昌明、经济发展、富到百姓,致我国社会主义社会自我改革、发展、完善和强大。
与此相应,立法先行,发挥先导和推进作用。故在已建成法律体系上还须完善自由贸易、生态环境等方面立法,同时强化法治体系和机制建设;或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做司法解释,及时打击危害富国和改善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保护社会主义经济社会关系、利益和制度,为政府实行法治提供法律和刑法保护。而经济刑法是经济法(或民商法)与刑法交叉融会的特别刑法,功于惩罚和矫正经济违法犯罪行为,保护经济关系、经济利益和社会公共福祉。它不只打击犯罪维护经济秩序,而更具保护生产力、治罪救人、刑罚教化、宽容致和、竞争共富、实现社会繁荣昌盛等价值,是政府依法管理和服务经济社会不可缺少的强势公器。由于经济活动复杂、多样和穿越递进,就需要形成相应系统而又多层次的管理。因此,国家在立法健全民商法、经济法基础上,应加快经济刑法建设,填补缺口,以形成彼此联系制约又不能相互代替的经济法治体系和机制,才能推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蓬勃发展、国富民富与和谐社会之构建。
2.兴建防险排险基础设施、创造公共利益和社会福利,彰显社会主义本质
当代进入风险社会。故在我国航天、航海、水利、交通、能源、电力、邮电通讯和公共设施根本好转的基础上,要加强防险排险基本设施建设和制度安排。其中的重点:(1)加强资源管理,关爱自然,主动改善人与环境间的关系,营造公共生态福祉。据科学研究资料显示,持续而严重的雾霾危害生态环境,可使人减寿5.5岁,表明风险在一定程度塑造着人生形态,故治理PM2.5已成为最大民生问题。但这个问题的解决不能等风靠雨,也不能固守传统安全思维。而政府的宣战就有主动性和战略意义,重在改变企业生产公民生活的粗放方式,贵有制度安排、措施保障和责任追究,强化人们的心理、环境、职业伦理和机构设置等方面的新建设,方可守住或恢复碧水蓝天,营造绿色低碳的清洁环境,改善人的健康和生活现状,提高质量,使人心神愉悦而有所作为,并以生态平衡支持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和繁荣。(2)强化农业基础设施现代化和技术装备,努力缩小落后农业农村与先进工业城市的巨大差别;不但给予金融支持,也要帮穷苦农民富起来。既往那种用很便宜的价格把农民的地弄过来,高价卖给外商、房地产商或企业,从中分享暴利或高利,而又不很好安置失地农民就业或帮其发展产业,这是非常危险的。(3)互联网控制权关系国安、国防和人民群众的新生活,应进一步引进人才和开发新技术,保障网络信息安全,以此反制国际网络霸权偷袭之害。(4)在当前国际战争挑衅威胁因素明显增长态势下,政府增加军费支出,发挥强化国防建设职能是正确的。应当看到战争并不是上帝的常道,而是魔鬼的常道。这个魔鬼使当今国际间政治经济利益激烈冲突,尖锐斗争发展到不能用外交手段和平解决情势下所产生的一种灾难性的结果行为,尤其当代国际间发生的战争是与美国世界霸权形影不离的伴侣。如果不这样认识问题来强军和备战,终会导致二战历史悲剧可能重演。但是国防和军队建设须举全党全国之力,而不是仅靠军队和军人。这要使国防工业发展、科学技术进步、社会风气好转、兵源优化、全社会国防意识提高。尤要处理好经济建设与国防建设关系,充分认识富国富民必强军,强军是强国重要组成部分,在民族伟大复兴的大道上,需要人民军队保驾护航,由此建造军民合力的国防“钢铁长城”。(5)持以国际视野和战略思维,在坚持我国社会主义制度、道路和优秀文化传统下,扩大文明人类之共性,深度融进经济全球化和文化世界化的发展潮流,知己、知彼、知天下,形成治国治世之“大道”,同一切爱好和平求发展的国家一道建立“促进和捍卫世界和平发展”大局的“国际合作主导权”,借力国际平台回击霸权挑衅和战争威胁,尽大国崛起的责任和义务,扩大各国共同发展利益交汇点和结合部,为中国民众和世界人民缔造幸福,使中国和世界焕然一新。
3.确立经济社会发展宏观目标、基本政策、干预边界与发展多元建设主体
政府的重要职责是建立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宏观政策,涉及计划、财税、金融和产业等要素合理运用,防止市场盲目和失灵。面对市场盲目与失灵,公权作为一种外力介入而形成政府主导和干预是必要的,但过度了也会产生负面影响。因此,政府干预有恶性与良性之区别,主导也有阶段不同之分,应以理性使其归良:第一,宏观经济政策具有稳定和长期性,可使企业、消费者和其他市场主体预期、投资和收益;同时预防“通胀”和其他偶发因素干扰破坏,拉动经济持续增长,支持企业、民生和国富。如英国前首相撒切尔夫人执政时,将价值1亿英镑国企拍卖,裁减20万公务员,使经济负增长转为正增长,“通胀”由25%降至3%下,则为突出一例。现在,以李克强为总理的政府使GDP增长6.5%~7.0%、GPI涨幅在3.0%左右,意味着稳增长、去“通胀”、保就业,这在政府向贫困宣战中有重要意义。如果经济增长而出现国富民穷之尴尬,这个政府就值得质疑和问责。第二,政府宏观经济决策和政策应在经济学“预期理论”指引下,将经济科学与社会心理结合,排除人的非理性心理因素影响,做到科学决策科学发展,确保安全、效率和有序。第三,将经过实践比较成功并带有普遍性的宏观政策予以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律化,使政府宏观意志和行为受到法律维护与制约。政府要将“有为”与“无为”相结合,纠正既往微观管理越位,做到知商不经商,划清公共利益与商业利益界限,退出营利市场,还利于民,保证公平竞争,还效益于市场,维护受控者权利、利益和发展。限制政府干预范围和“度”只是去其对微观经济活动的直接参与,预防某种“政府部门权力利益”自我膨胀或独大,杜绝某些既得利益集团挟权扭曲经济为害,但并不意味政府放弃重要微观经济规范和监督,还要政府强化服务,及时修改、补充或完善市场体制和机制,营造诚信透明执业环境,使大多资源配置有序归市,让所有市场参与者都有平等机会公平竞争,尤其保护中小企业投资、利益和现代化,防止大企业通过“地下隧道”对其侵害,谋求企业都发展而致经济社会整体利益增大,创造富国富民之盛。第四,根据1998年中共中央关于军队、武警部队和政法机关一律不再从事商业活动的“决定”,应在法律中明确规定政府、官吏及其家人不得经商或参与商业活动,并将刑法中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名改设为滥用权势牟取非法经济利益罪(即指官吏滥权及其亲朋借官势,违反法律法规,于经商或其他经济活动中牟取不正当经济利益,情节严重,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纳入经济刑法,同时增设投机过渡或囤积罪,以此打击权力敛财暴富、疯狂投机投资和其他极端行为对市场经济破坏,由此产除官商勾结的权力腐败之根,树立政府和官吏的“公仆”角色和品格,终结权贵与平民分野的传统行政之弊。第五,正确把握“政府主导”作用的方向和阶段性,促进经济和社会自主发展。政府是市场经济的重要主体,但非唯一,依市场经济本质是民主经济,应贯彻民本、民主和民生思想,发展多元建设主体,释放社会活力,让经济组织发挥作用,把相关管理职能移交而退出。同时,尊重市场规律和市场配置资源决定作用,坚持市场化的取向,实现全面又充分公平竞争,提高市场化水平,增强市场经济内生力和抗险力,保障和促进经济可持续,从而创立政府职能社会化、市场化和主体多元化的运作机制。在这里,既要政府通过宏观政策和微观监督帮助市场和社会理性发展,克服负值;又须政府把“市场能办的,多交给市场;社会可以做好的,就交给社会”的放手,释放主体活力,充分发挥其自主性主动性,并建立依法自律的行业、中介或其他社会组织,发展多元主体参与社会公共事务活动,补充政府既往过多关心政治问题而对社会建设问题重视的不足,扩大公共服务面,提高治理效率效益,从根本上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与国家、社会(公益)、公民收益同步增长,实现“最优调控”。科学发展观不只是口号,而是有舍有得,有效政府必然是有限政府。因此,要改变既往政府包揽过多而形成政市、政社不分的浑然状态,界定政府干预的科学边界;要以宽大包容之策和改革发展眼光,积极构建政府、市场、社会间的健康关系,力促传统、单向的权力管治,转向政府、市场、社会多元、多向、共同参与的科学领导与良性互动聚力的新机制,形成权力运作、边界和监督新格局,使竞争与秩序、效率与公正、民主与集中同步又有活力。实现政府管理职能也须当好“公仆”,尽保障和服务之责,使政府在公共权力、市场机制和社会公众福祉之间,寻求新发展的平衡点,引领强国富民建设;又防止政府干预失灵,善以“两手”互动促现代化而实现中国梦。换言之,克服两个“失灵”及其导致犯罪的过程,就是经济刑法创制的过程,是前者为后者奠定根基。
由于政府职能的改革和转变,推动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可持续的蓬勃发展,社会的新建设也有了让每个辛勤劳动和努力奋斗的公民享受人生创业、经营或从事其他职业的出彩机会,实现其人生之梦和价值,这就自然地增强和彰显了当代中国政府“为了人、关怀人、服务人”的本质、特色和光辉,终使社会主义兴人富国富民的强大代替资本主义成为历史发展之必然。
4.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充分展开竞争,限制和制裁不法垄断,构建垄断利益与广大民众利益之间的结合点和平衡点
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而竞争则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内生动力、活力和创新之源,促成了市场经济的高效率效益,因而成为市场经济的重要标志;没有竞争就没有市场经济,或者说就不是市场经济,这一点对于社会主义社会也不能例外。从这个意义上说,市场经济的发展,就在于充分竞争和创新;而不是主要靠市场和政府资助的地租。“在一个国家中,政府与企业互相照顾,会使地租大于利润,从而使经济失去了原动力”,陷入低效率困境,甚至破产。所以,政府监管经济活动的作用,重在调动、影响和组织各市场主体积极参与竞争,并提供制度保障,把着眼点和着力点始终放在“促进创新资源高效配置和综合集成,把全社会的智慧和力量凝聚到创新发展上来”,保障经济科学、有效、可持续增长,筑牢国家富强、民众幸福、社会和谐和民族崛起的强大物质基础。而这一宏愿和伟大目标的实现,其关键在于政府警惕、监管和公正治理垄断行为。著名经济学家亚当·斯密指出:“垄断提高了利润,但增的利润总额不如没有垄断时那样多……都不如没有垄断时那样充裕。为了促进一个国家一个小阶层的利益,垄断伤害了这个国家所有其他阶层和所有其他国家所有阶层的利益”。由此可见,只有揭示和认清垄断的真相,才会产生反垄断经济政策、经济法律和经济刑法正当性。这一点对任何国家都有指导意义。社会主义公有垄断企业与资本主义私有垄断企业性质不同,它同其他非垄断国企共同主导国民经济发展,保障我国经济的社会主义性质和壮大,其功不可没:但也要摆脱垄断独占的旧影响而约束自己,发扬经济民主,利国利民利天下。实践经验告诉我们,我国一些垄断国企无专营特权,往往不善经营;有了专营特权,却垄断商业活动、排挤和限制竞争,妨碍他人就业创业,或以不合理高价增加全国人民负担,甚至与持续“通胀”有联系,这在一定程度上扭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全民关系。是故,2011年11月国家发改委面对民众声讨对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进行反垄断调查;接着2014年7、8月国家工商总局对美国微软、日本丰田、德国宝马等在华的垄断行为立案调查,表明反国内与跨国企业的垄断在全面推进,展示了中国对内外不法垄断兼反的法治态度和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使命。但阻力很大。在国内有人以保护国企的经济主导地位为名,给反垄断乱戴帽子,混淆了反不法垄断与维护国企经济主导地位这两个性质不同问题;在国外美欧“质疑中国故意打击外国公司,以扶持本国企业”。这些非议和指责完全站不住脚。因为反垄断是给整个市场创造良性竞争环境,受益的不限于本国企业,也明显惠及外国企业。反垄断实质是发展经济;而垄断在任何国家都不被容忍,美国第一个经济立法就是反垄断法,中国也不例外。因此,保护竞争、促进公平竞争;限制垄断,打击不法垄断,是政府管理经济的重要职能。马克思恩格斯指出:“由他们的共同利益所决定的这种意志的表现,就是法律”。这说明法律是共同利益的意志和保障,我国应进一步增强法律和经济刑法反垄断力度,修订《反垄断法》和《行政法》,授予法院监督政府经济社会行为的权力,使所有的企业接受反垄断的司法审查,保障经济社会发展。至于极少数垄断国企的依法存在,有豁免理由,但也需要批判那些并非通过市场公平竞争而依靠行政权势或经济垄断掠夺财富的犯罪,维护经济民主、经济法治和市场化;同时探究垄断利益与公众利益之间结合点和平衡点,解开利益纠结排除纠纷。这一方面要求垄断国企助力民生民富,防止和克服不当高价,扩大就业面,政府也要把垄断国企的资本收益高比例地纳入国民收入分配,或作为国家财政公益支付,使广大民众有受益增福的感知。另一方面要求尊重那些与国计民生直接相关又不可缺少的、且由国家专营的极少数垄断行业正当、合理、合法的特殊利益。这种约束与互惠的规制,就在于反垄断有利于公平竞争和民富,又无碍于国富国强,两者竞相发展,形成利益协调和命运与共,防止极端行为分裂社会,促成克服贫富两极的历史起点和转折点。马克思主义证明,贫困不是永恒的自然规律,而是一个完全可以消除的历史现象,这种现象将被产生它的同一种生产方式的后果所消灭。这样的努力,既是实现政府有效治理建功立业的历史作为,又可为经济关系变革性改善、社会有序和市场荣达奠基而造福子孙后代。
为了实现和维护经济与社会协同发展的通达荣盛局面,在保护市场竞争、市场发现价格和市场定价的同时,也须在经济刑法上将不法垄断价格和价格联盟者行为犯罪化,确保广大消费者不受不合理高价之盘剥;同时维护正常市场价格秩序,预防“通胀”,推动经济平稳发展和适度增长。对于垄断者妨害价格犯罪责任的追究,表明法律和经济刑法不接受任何不受约束的权力主体和经济主体之存在,切实保障广大消费者(公民、家庭和社会公共)消费效用最大化。
5.营造公平的社会环境,促进就业,规制合理正义的国民收入分配方案,努力缩小过分悬殊的贫富差别,推进和谐社会之构建
现代社会是一个由各种理性程序和制度构成的社会,故作为公共服务角色的政府要“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努力营造公平的社会环境、保障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而当务之急在于创造更多就业机会、职位和增收之源,让人民群众更好生活。不只是解决农民工做工转移城镇问题、还要解决大学生就业创业和展开失业调查帮助再就业;同时改革就业特权、权势和世袭,建设民生政府,重点保障基本民生并有制度安排。这是因为,权力是政治体现,而政治必须与民众同在,才是青春和进步的。因此,当政府着眼于经济时,而经济重点在于民生,形成国泰民安和民族伟大复兴的基础。离开民生发展经济建设强国,纵有一时成就,但迟早会垮下来,甚至使权力得而复失。如果说民生是建政立国之基,那么就业则是民生之基,没有就业大面积改善,难有治贫强国富民。就业的结果,必然促进民富,释放公民消费潜力,促成内向型经济与外向型经济、生产者利益与消费者利益趋向平衡,形成高效资源配置和综合集成的经济发展态势,支持社会主义社会走向繁荣和幸福。从这个意义上说,对就业不可忽视,更不可小视,应当作为政府履责和政绩考评的重要尺度和指标,敦促政府把它落在实处,给奋斗者以希望和鼓舞。但由于就业涉面广又具职业性和复杂性,不可把责任全推给政府,而应由政府、企业(单位)、社区、村镇都分担,和衷共济,共克就业困局,但政府是其中的主导者。2014年1至6月,就业人数比上年增加1300万以上,同比增长3倍多,说明我国就业数量也在逐年增多,给人带来希望,应当继续开拓前进,其出路是:(1)为支持政府就业政策贯彻和产生实效,就须公平竞争,制裁世袭和特权,在相关法律中增加禁止规定和在经济刑法中增设妨害就业罪,打击就业特权、歧视、假冒、报复和欺诈等违法犯罪行为,形成尊重、支持、保护就业的社会风尚和国家气氛,促进治贫富民强国伟业之实现。(2)基于中小微企业承担着就业的最大民生,应加快改善金融政策制度和机构,将本来存在又合理的民间借贷合法化,建立健全立法,通过保障民贷支持中小微企业解困和发展,充分发挥它们“蓄水”(就业)功能,使政府“治贫”改善民生的号召有大面积着落。为预防可能发生的民间高利贷之害,亦可在经济刑法中增设妨害民间借贷罪,以便与其他暴利罪相区别。(3)任何时代的分配制度都具历史性。我国在改革开放中历史地选择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又存在并发展着生产要素的社会主义性质,这种生产交换方式对分配起着决定性的影响,故应对其中涉及的劳动与资本平等看待,纠正既往重资轻劳偏向。固然,资本越出一定规模门槛后形成规模效应的高速发展优势,由此产生的全部回报几乎都能用于再投资,这种跳跃节奏和撬杠巨擘作用是经济发展离不开的,但它过度集中、集中持续和自我膨胀会越过一切合理界限,不会带来综合的社会发展;反致贫困面扩大和穷人增多,造成穷富两极对立。其结果一是“过快鼓励不生产性劳动,就会压制生产性劳动”,导致生产萎缩经济阻滞,强国乏力;另一是贫困化使社会消费下降,产品过剩、产品卖不出去工人失业,加剧社会不稳,而这两种恶果最终都会危及经济发展和强国富民的。这样恶果的出现并不奇怪,因为资本的属性和逻辑在于追逐利润和利润最大化,致使财富集中和持续集中。这在资本主义社会突出表现为雇佣劳动受剥削,广大劳动者贫困。这种贫富巨差现象,即使在改良的现代资本主义社会也依旧,只是表现形式较前不同,这已成为当前民粹主义冲击波发生的根由;而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剥削被消灭后,如果控制不好,也会拉大贫富差距,造成财富分配和占有不公,少数人极富多数人穷的现象长期存在,这会引发社会矛盾或酿制经济危机。因此,政府的改革和管理应当调控资本的运行走向良性而造福于社会,使其与劳动者和其他社会阶层利益协调,甚至在某种情形下达到利益平衡状态,这样才会使经济发展的可持续不乏动能,也使社会保持文明昌盛,民生得到改善而向富。而眼下的当务之急,按照马克思主义关于资本和劳动是相互制约并且相互产生的观点,提高劳动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例,建立合理的工资理论,引领分配公平正义实践。接着向前走,就要完善参与机制,扩大公众在政府制定分配政策及其方案中的监督权和监视资本运作的话语权,把资本运作置于民主控制和监督之下。进而解决好人在生产过程中对资源的占有与使用的权利、对劳动过程的参与与管理的权利问题并从制度安排上予以保障,就会形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资本与劳动创造财富的双因素(而非劳动或资本创造价值的单因素),是故发挥资本作用又设置边界(即体现资本作用和追求资本扩大的物质或商品的生产不能突破社会需求的一切消费界限,防止产品产能过剩的危机),同时改善生产关系和劳动,进一步解放生产力,释放活力,推动生产、交换、消费沿着经济规律发展,且逐年提升国家、社会(公益)、公民的收入和分配份额及其整体水平,建立分享经济制度及其法律保护,把富裕扩大到社会底层民众,促进改革成果共享、共同发展致富与人的平等发展,充分展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人本本质和民本特色,逐步走向并建立“以人为本”的市场经济。(4)人们在国民收入分配中得多得少,是否公平,应以其对社会总财富增长的贡献为基本标准和尺度,充分体现工资是劳动力的价格和价格是它的价值的货币表现的价值规律,建立合理的工资政策和制度。而在当前劳动报酬与劳动价值很不相称情势下,为防止企业尤其外商外企把劳动报酬压低到劳动力价值以下的奴役性或强制性的劳动侵害,杜绝富士康企业“十三跳”现象发生,应增强劳动保护,建议在立法设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基础上,修订强迫职工劳动罪,扩大保护对象,并易名为强迫劳动罪,使它与劳动法共同维护劳动者尊严、自由和合理收入,克服当前劳动与资本在分配关系中存在的实质性不公,切实维护社会劳动力的养育和再生产,但这并不意味劳动与资本之间存在等价关系和否认资本在经济和历史发展中的动力作用。(5)市场竞争在带来经济高效率的同时,也会导致社会利益分化。这是因为具有不同资源、信息和能力的市场主体之间实行等量劳动与等量劳动的交换原则,其结果必然是人们在市场上所得所获有多有少,有的甚至无得无获而亏损或破产。这样社会上出现弱势群体或穷人现象就在所难免。对于市场竞争带来的这种不好结果的克服,就在于政府组织多方救助,扩大公共财政支付和社会福利布施,扩大分享经济面,使他们也尊严地生活,才有利于社会稳定支持经济增长,同时使关爱他人、关爱社会成为文明风尚。当然,这样效果的问世则在于政府制度安排和立法之保障。美国现代经济学家保罗·A·萨尔缪森说:“法律的制定与其说是依据精炼的经济成本——效益分析,还不如说是对广为接受的关于公平的价值及其观点所作出的反应”。由此可见,市场竞争与社会公平的相融和济世,关键在于社会主义国家政府的制度、法律和司法实现。(6)建立健全国有资本收益全体公民共享体系、机制和法律程序,使国有资本回归全民所有并为全民分享的经济民主的本质属性,防止不法个人或集团篡夺、独裁和特权享用,政治生活的民主须由经济民主做补充,才能保障主权在民和施政为民这一信念的全面彻底实现。为此必须:A.加强对政府财政经费监督,尤其防止和克服为公众所指斥的那种“三公消费”过度现象,应在经济刑法中增设挥霍公款罪,使其与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相呼应,把国有资本收益为全民共享的政治要求和经济民主落实于立法;B.建立健全专事国有资产资本管理机构,吸收公民代表直接参与,共同负责国有资产资本经营、增殖或亏损情况全面报告,向全体公民和人大负责,树立全体公民具有对国有资产资本的主人翁地位、主人翁精神和民主监管的权利,助力政府勤廉不腐地防止公产私化,这很可能成为解决公平正义的国民收入分配、“治贫”改善民生和破解就业艰难问题的突破口或新起点,不仅具有政治价值,而且具有深刻的经济内涵,将致我国较快地跨进国际发达文明国家行列而崛起。
荷兰学者凡·佰迈伦指出:“不断增加罪名,增加被刑法禁止的行为,不是社会强大的标志,而是社会脆弱的标志;通过增加罪名、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忙于与表面的犯罪现象作斗争,而没有时间、没有精力找出产生犯罪的原因并设法消除产生犯罪的原因。只要社会不采取措施预防犯罪的发生,通过严惩犯罪人而发泄怒气是十分不公平的,因为犯罪的发生在相当程度上是社会政策失误造成的。刑法不应当绝对化,而应保持其相对性”。可以说,这种社会政策预防犯罪的意见有其正确的一面,但犯罪现象是多因多果所致,故应使社会政策预防与法律预防和其他相关因素预防结合而互动,才可最终减少犯罪而致社会安定和荣盛,要防止从一个片面走向另一个片面。增设一些罪名,并不意味无端扩大刑法禁止面,只是针对我国经济刑法缺口予以填补,展示它在预防经济犯罪上的必要性、特殊性、效果性和后卫性,从而建立预防经济违法及其犯罪的立体法律体系,增强社会本身打击、净化、融解和吸收能力,则更有利于在实质上减少犯罪。不可讳言,深度预防犯罪,其主导仍然在于政府职能和政策转变。这是因为在社会预防减少犯罪的诸多措施中,最有效力的莫过于政府的善政良法之举。
在社会产生庞大国家机器之后,马克思主张把“国家”送入历史博物馆,而使它与青铜器和纺车一起陈列。当然,这个理想何时能够实现,现在尚难预测。但是马克思和恩格斯确认转变政治国家权力维护社会利益的思想,对今日处于我国发展关键时期的政府转变职能,以及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和社会发展关系仍有巨大现实意义。由此出发,结合政府职能的过去、现状与未来,提出上述五项制度建设和标准,并在法律和经济刑法上加以相应规制,这将助解政府经济社会行为的范围、边界、责任、义务以及与市场和社会发展的关系都得以勘定、厘清和理顺,使政府既运用市场方式进行积极管理,又作为市场经济主体一员受其规律规则约束而搞好服务的定位及其作为与不作为,解决好破冰之后的融冰之难,这必将促成国强民富、社会和谐和民族复兴之全盛。正是从这个意义上分析、实证和论道而产生了新历史条件下政府职能的转变及其行为在法律和经济刑法的全面规制,并伴以制裁违法犯罪之司法保障,其结果会使经济学家、法学家和社会公众所期待的一届“该管就管、不该管就退出来、该管而没管的就拿起来,管多管少都管好”的民主、法治、高效和服务民生型的责任政府在中国大地崛起,必然在全球竖起另一块社会主义国家威信政府而减少权力强制的高大里程碑,造福于中国人民和世界人民,将使中国和世界都焕然一新。
(三)政府经济社会行为错误、违法和官吏犯罪的问责、担责和依法追究
政府是权力的行使者。而权力的行使与责任始终相伴。权力的本质就意味着责任和义务。这是经选举、托付的权力向权力义务的转移,类于《魏玛宪法》规制的所有权向所有权义务转移,是权力与权力义务的对接。这就构成了权力责任原则,使权力行使处于责任常态之中,不存在不负责任之真空。
据现代法治国家历史经验,政府权力责任、作用和效果的落实,很大程度是依靠宪法法律至上下的问责制度和司法实现,这几乎是一个普遍规律。诸如,英国行政监察与公务错误的各种救济、美国针对政府机构和政府官吏的侵权诉讼、德国行政机关与公民之间的给付之诉与公民拥有的职责(义务)之诉、日本针对国家和地方自治机关违法行为的民众诉讼与国家赔偿等。这种民众参与的问责制及其实施促成了政府权力行为的公开、公正和高效率,减少了负值和负面影响,推动了经济和社会蓬勃发展,从中也树立了政府公信力和领导权威。
我国政府权力是人民选举托付的,天然地负有责任和义务,建立健全问责制是题中应有之义。所谓问责,就是对政府角色、职能和政策等职权行为的监督、质询和追究。包括因不作为、乱作为、不当作为及其所造成恶果的质询、问责与政府及其官吏担责的制度追究和法律制裁。应该说,在政府公共角色和执政为民宗旨下,政府及其官吏不应有什么私利或私利之权谋,而应以国家、社会和民族利益为重,勤勉履责,致经济社会稳定、发展和欣荣为己任。然而,现实和历史都告诫人们这为某些政府和相当多官吏难以做到,或不全做到,需要社会监督促其守职履责,全面实现政府权力的公共性和正当性,避免选择或象征性执法,致使问责制在民主法治国家应运而生和普遍兴起。究其实质,问责是监督理念的深化,是公权力的必然要求和制度载体,是一项核心权利和权力,既可“防患于未然”,又可“治根致远”,对法治型、责任型和服务型政府建设及其官吏廉洁、能力、责任感培植都有重大意义,更可弥补我国政治历史上尽享权力却不担责的千古缺憾,帮官吏戒除不良官瘾官路,为我国吏治建设树立一块新的里程碑。
与西方国家责任型政府一百多年建设比较,我国政府问责刚起步,仅始于2003年“非典”时期。那时,全国各地多名官吏因隐瞒疫情或防治举措不到位疫病蔓延而被追究了行政责任。时至2009年中央下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从国家层面上做了规范性的推进。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院长张立勇领导下,在全国率先实行“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办法(试行)”和“全省法院关于实行领导干部问责的规定”,全面规范河南法院司法行为,向全省人民和社会表明无论调离、退休还是辞职都要对其在法院任职期间司法行为负责,用张院长话说就是“谁用权谁就要负责一辈子”。从2008年到2012年9月,河南法院系统共查处违纪违法和被追究刑事责任者552人(含5名中级法院副院长、9名基层法院正院长和31名副院长)。这种重塑风清气廉的河南司法权力生态,博得了人民群众拥护和信任,树立了法院公信力和司法权威,为问责制在全国党政和司法系统的开局注入了活力,提供了弥足珍贵的经验;而近年来中纪委监察部反贪反腐实践与“问题高官”落马的显赫成绩,更值得立法总结,做到政府权力职责走到哪里,法治建设就跟进到哪里,以立法保障和推进问责制。
建立“问责制”,这一方面是因为我国政府多年来直面重大问题和尖锐挑战而倡导“做负责任的大国”,旨在树立政府权力行为的理念、目标、操守和担责的良好形象;另一方面是为推进改革,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克服封建官僚主义权力制度残佘恶劣影响,诸如“高高在上,滥用权力,脱离实际,脱离群众,好摆门面,好说空话,……办事拖拉,不讲效率,不负责任,不守信用,公文旅行,互相推诿”,乃至“官气十足,动辄训人,打击报复,压制民主,欺上瞒下,专横跋扈,徇私行贿,贪赃枉法”等为民众厌恶而不能接受的行为。尤其这些旧官场“病毒”借助改革开放过程中出现的某些腐败因素有所棲身、变异和发展,其表现在政府决策政策和管理上的不负责任,只顾眼前利益而不在乎以后影响;或越来越享尽权力却不愿意承担责任;更有甚者是把相关法律法规或规章制度变为“谈判”的筹码,滥权谋私行为达到令人不能容忍地步,这其中官商勾结的权力敛财富暴与污染环境等付出的严重代价,引发了群众不满和抗议,诸如四川德阳市什邡、广东汕尾陆丰市大安镇、辽宁大连市等群众环保示威和多地出现的对强征(地)强拆(迁)的抗议等。而群众抗议现象背后是滥权谋私旧制残余在发酵。基于这种历史、现状和未来建设需要,就有必要让各级政府、官吏和公民都惊觉起来,强化责任意识、风险意识、规范意识,树立使命感、责任感和危机感,培养守责、履责和问责的社会风气,建立诚信、勤廉、负责、谦恭的官吏道德,形成务实、包容、进取和创新的民族性格,以此顺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现代化建设和大国崛起的历史发展新趋势,并创造条件予以满足。换句话说,在我国经济总量跃居世界第二位的同时,也应在精神、制度和价值领域有新建树,丰富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展现多彩人生,满足崛起的公民意识及其权利的要求、发展和向住,全面提升社会主义的文化向度、国际形象和世界影响力,创造一个硬实力与软实力全都具备而让世界服气的完全大国和责任政府。为此之建树,政府、官吏和公民都要建立正确的问责理念、责任和正气,使问责制尽快建立健全起来,使职权、责任和监督匹配不离,形成一种整合性的社会合作力量,增强领导的动力、活力和能力,回应一切危机风险和挑战而无往不胜。
问责制,是监督、质询和追究政府履责行为、倒逼承诺兑现和看得见结果出现的法律制度、机制和措施,并不等于对官吏个人简单处罚或机关内部调整,而使官吏敬畏职权义务与公民监督权利,正当行为,活着就得全心全意执法履责,功在强国富民、维护公共利益和真诚对民众负责。从这个意义上说,问责制是政府行为的正价值正能量与监督倒逼力量之间形成的合力,有助推经济发展和社会荣昌功能。但重点是治权治吏,培养引领全体公民信法、遵法和守法的正身操守榜样和领队人。子帅以正,孰敢不正?官吏执法守法是社会民主文明的重要标志,这进而会形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保障宪法权利(权力)、利益、责任(义务),乃至发展都因法治公器之平衡而井然有序,使经济社会兴旺发达而富国惠民,确保弱势群体受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但是,问责制的这种治国理政性质,决定了它建立、推进和良效产生有赖于法律保障,使问责行为有法可依、可行、有回应,有结果,一切都在井然有序的法治之中。为此,建议立法上做出这样规定:(1)问责主体,应当是多主体多层次,但主要还是社会和公民(或选民)及其代表或组织。这是因为政府权力源于他们委托;委托者问责是官吏行使权力转化为权力义务的正常现象。否则,不正常。俄罗斯功勋法学家博斯霍洛夫教授指出:“法治国家的一个最主要的特征,就是社会对国家的监督,人民对国家政权机关的监督。这种监督是经常的有效的,并且是在坚实的法律基础上实施”。所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政府,社会和公民(或选民)及其代表或组织依宪法和相关法律对政府及其官吏拥有质询、问责和起诉权,并不限于既往的举报。为此,立法应进一步健全行政诉讼法,除已有“民告官”侵权诉讼之外,还应有社会和公民及其代表或组织的民众团体诉讼程序规范,强化权力义务兑现,把人民主权落实在立法深处,为司法提供保障。但由于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其提供的民意和证据材料也可交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代行,它们具有代表人民问责的合法性、正当性和正义性。(2)问责对象,是拥有治国理政权力的各级政府及其官吏。基于执政党的原因,党的各级领导人也应纳入。(3)问责事由:1)决策政策及其执行失误或疏于监管等原因而致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2)对有隶属关系的官吏滥权或失职行为失之监督管束,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3)官吏本身言行与其职权地位不相符,由此严重损害政府形象和公信力的。(4)问责范围应涉及常规问责和突发事件问责。(5)问责的行为界限、操作程序、结论结果公示和评价标准等合法合理又具正当性。(6)问责结果:一方面表现为对受害主体利益的救济和补偿;另一方面是对渎职背责官吏追究。除现有行政处分之外,还包括错误道歉、辞职、罢免和弹劾,包括经济罚款和不正当资财追缴等制度的增设,以及法律和刑事上的拘传、讯问、监禁刑和剥夺政治权利的施行;被问责处分的官吏,在一定年限内不得任职,或调离到异地任职,更不得在复职后担任高于原职的职务,并附有条件地继续考核;再一方面是对政府机构调整、改组和建设的规范,有利于政府把压力变动力,勤廉自律,管理服务创新,出色完成历史使命,实现公民权益、自由和幸福,致社会更昌明、通达和欣荣。
至于刑事责任追究和处罚,表现复杂和有一定难度。这是因为政府经济社会行为严重违法和官吏犯罪,都是在实现政府角色、职能和政策过程中发生的,体现的是政府意志和利益,似乎可构成我国刑法上的单位犯罪;而政府意志和利益实现又是通过有头脑和意识的个人贯彻执行的,又近乎自然人的个人犯罪,所以在政府严重违法和官吏犯罪责任追究上,也有难度和争议。这是因为:(1)单位犯罪是我国刑法上一种复杂犯罪形态,有其犯罪构成的法定条件,不可将复杂犯罪行为及其惩治简单化。(2)政府是一个与企业法人、社团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不同而具特殊性的权力机关法人,是经由民众或民众代表选举产生并受其委托管理社会的中枢和权威,社会在任何时候都不能无政无序而生乱。(3)政府在履责过程中发生的错误、违法或官吏犯罪,又给经济社会和民众利益造成伤害,同样需要梳理、矫治和端正,以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繁荣。由于在客观上存在这诸多因素或条件制约,故对政府严重违法和官吏犯罪的责任追究,既不能按单位(或法人)犯罪对待,又不可视为自然人个犯罪,而应是将这两方面立法规范和现实利弊平衡后做出科学综合,即在政府行为的履责过程中所发生的严重损害,是一个法人意志的集体责任,应由参与其中并直接涉责的犯罪个人(包括其直接领导人和执行者的个人)担责,但可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以示与其他类别犯罪的特殊性和差异性;而对政府本身另以严重错误或违法主体处理,从而达到纠正政府违法、官吏犯罪与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之平衡。可以说,这是在单位(法人)犯罪与自然人犯罪之间铺设的一条刑事责任运作第三轨。
众所周知,在二战结束之后的纽伦堡法庭和东京审判,都没有给当年发动侵略战争的德国政府和日本政府定罪,只是判罚了政府侵略代表的犯罪个人,并且明确宣告“违反国际法中的各种犯罪是由人实施的,不是抽象实体实施的,并且只有通过惩罚实施了这些犯罪(即危害和平罪、战争罪和危害人类罪——引者)的个人,才能执行国际法的这些条款”,同时申明“行为人的官方身份并不能阻止惩罚。进一步的结论是,根据命令的行为不能保护自己免受惩罚。但是,最多只能减轻处罚”。这是一个为世界所沟通、认同和执行的刑事经典原则,它开创了出于政府意志的严重危害行为的集体责任由个人担责的历史先河,强调个人对集体、国家和国际的责任,使刑事责任能力个别化,这对刑事责任实现及其刑罚适用是一个创造性发展;而且发展到今天“已经被认为是习惯法,它组成了实体国际刑法的核心”,这就眉目清楚地展示出它的历史内核和活力,表明它已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这样说,并不意味政府无责任,它仍须履行赔偿义务并接受随之到来的角色调整、改组或重组处置,接受限制和约束(如战后日本的主权范围限制及其政府只能在其和平宪法下作为与不作为),以维护国际社会整体利益和良好国际秩序。
政府行为有国内与国外之分,而且国外行为是国内政策行为之延续或扩张,以致国内法与国际法联系更加紧密和贯通。究其实,刑法本来就是国内法,只是涉外犯罪增多而使它伸延于相应的域外,及至受众多国家共同利益保护之驱动,逐渐形成了国际刑法,造就了彼此联系、沟通与互动的法律格局。基于此,就可以把国际法中“政府行为集体责任个人担责原则”转移回来而融入国内法,以追究政府国内经济社会行为违法和官吏犯罪的个人责任。不然,社会整体利益和良序难维护。当然,理想的做法,是立法上将这一原则引进国内法律、刑法和经济刑法之中,明确规定法律和刑事责任应当落于政府行为过程中负有决策和政策执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即其直接领导者和具体执行的官吏个人,以形成刑事法贯通体系和整体机制。其实现条件是:(1)在客观上具有刑事危害行为。(2)在主观上具有行为之故意和结果之故意(包括希望的直接故意与容忍的间接故意),或严重过失(包括无认识的疏忽大意过失与有认识的过于自信过失),乃至严格责任的无罪过,诸如防灾救灾抢险、严重环境污染、广泛资源毁损和巨额投资风险带来重大损失等方面的责任。(3)情节轻重与否。若情节较轻,损害结果不大,可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若情节严重,危害结果大,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前者,如某省前省长程某因省内两起“矿难”事故的先后连续发生而被国务院给予了行政记过处分,后者如俄罗斯的克雷姆斯克市的市长及其一些地方官吏,因在水灾来临之际玩忽职守导致受灾人员死亡而被逮捕,都是政府行为危害结果被追究而涉责的官吏个人承担法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范例,此其中不乏建设法治政府的责任正义,使权力真正回归了人民,也防止了官吏混迹升迁或异地做官的虚伪。我们应当从中总结和提炼有益经验,促进我国立法或完善立法。但还有一点应当说及,即国家在制定这些相关法律法规时,要进一步明确规定刑满释放后曾经为官的人于五年内不得在原主管行业领域内就业;犯罪前协定的期权腐败回报亦应禁止。
至于,政府本身行为错误或违法归责,应限于行政和经济两方面。其错误具有政治责任性质,应由负有直接责任的官吏个人,向社会公众道歉或辞职,以示对错误的担责。如果错误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可按程序予以罢免,涉嫌犯罪的,启动弹劾;其违法引起的经济损害,在一般情况下应由政府赔付;而行政责任根据实际危害和未来建设,对原政府机构及其官吏进行调整、改组或重组,汰旧立新。这种情况下,积极的否定是一种创造力,这使改组或重组后的政府充满动力、活力和毅力,管好公共事务,创造更好更大公共利益、社会福利和人际间的亲和力,把苏联模式的传统社会主义社会,改革发展成建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础上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强国,并以中国社会现代化建设的富强、文明、和谐和繁荣崛起于世界;而政府以自己忠实于宪法、践行法律、实行民主、勤廉创新、服务民生的社会主义国家改革典范和功绩,也必将进入文明人类史册,足可与西方法治国家的政府媲美,真乃“风景这边独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