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案例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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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 行政法基础理论

第一章 行政法概述

【课前引例】

王某要求省教育委员会撤销学校行政科给予的“行政处罚”

王某是某省一所高校外语系二年级的本科生。某天傍晚,他在学校宿舍里私自用电炉煮饭时不慎失火,造成部分公私财物损毁,本人也被轻微烧伤。因其行为严重违反了学校关于禁止在学生宿舍使用燃煤、燃油炉具和各种用于煮饭、烧水的电热器的规定,故王某受到记大过的处分,同时学校总务处行政科依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其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王某认为学校行政科不是国家行政机关,无权对他实施行政处罚,要求退还100元罚款,但校方不予退还。于是王某将此争执情况反映到省教育委员会,要求撤销学校作出的“行政处罚”,并退还该项罚款。

【法律问题】

上述案例中,学校对王某作出的罚款处理究竟是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中所规定的“行政处罚”?对这一问题的解答,涉及如何理解行政法之“行政”,也就是本章首先要讲述的基本概念之一。

【参考结论】

行政法中,在动态上将“行政”一词定义为关于国家事务和公共事务的执行性决策、组织、调控和处理等的公共管理活动或过程,这也是最常用的含义;在静态上将“行政”一词定义为执行国家意志的、承担执行性国家事务和公共事务的公共管理组织,即人们通常所说的除国家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以外的国家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则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行政行为。行政处罚具有以下特征:①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是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②行政处罚的对象是实施了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行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③行政处罚的性质是一种以惩戒违法为目的、具有制裁性的行政行为,其制裁性具体表现在对违法的行政相对人的权益进行限制、剥夺,或对其科以新的义务。可见,本案中的某省高校行政科的罚款行为不属于行政处罚行为。

【探讨】

如何理解行政法中“行政”的内涵?行政法有哪些特征?什么是行政法的渊源?行政法有哪些渊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