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019: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案例
一、客户需求(客户基本方案)
甲公司为经过认定的动漫企业,除开发动漫产品以外,还为其他企业的动漫产品提供形象设计、动画设计等服务,偶尔也会转让动漫版权。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6%,由于进项税额较少,增值税税收负担率为4.8%。甲公司预计2020年度的不含税销售额为5 000万元。
二、客户方案纳税金额计算
如保持现状,甲公司2020年度需缴纳增值税:5 000×4.8%=240(万元)。
【简明法律依据】
(1)《增值税暂行条例》;
(2)《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三、纳税筹划方案纳税金额计算
建议甲公司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 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5 000×3%=150(万元)。
通过纳税筹划,甲公司每年降低增值税负担:240-150=90(万元)。
【简明法律依据】
(1)《增值税暂行条例》;
(2)《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
(5)《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海关总署关于在综合保税区推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9号)。
四、本案例涉及的主要税收制度
(一)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制度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
一般纳税人发生下列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1)公共交通运输服务。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
班车,是指按固定路线、固定时间运营并在固定站点停靠的运送旅客的陆路运输服务。
(2)经认定的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包括动漫品牌、形象或者内容的授权及再授权)。
动漫企业和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的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按照《文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的规定执行。
(3)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和文化体育服务。
(4)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
(5)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
其他可以利用的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税收优惠政策还包括: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购入未完工的房地产老项目继续开发后,以自己名义立项销售的不动产,属于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一般纳税人的认定
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
自2015年3月30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实行登记制,登记事项由增值税纳税人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
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1)按照规定,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
(2)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
纳税人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并可以按照规定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生效之日,是指纳税人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由纳税人在办理登记手续时自行选择。
纳税人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1)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2)除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外,纳税人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海关总署关于在综合保税区推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9号)规定:
自2019年8月8日起,综合保税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实行备案管理。符合下列条件的综合保税区,由所在地省级税务、财政部门和直属海关将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实施方案(包括综合保税区名称、企业申请需求、政策实施准备条件等情况)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和海关总署备案后,可以开展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
(1)综合保税区内企业确有开展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需求;
(2)所在地市(地)级人民政府牵头建立了综合保税区行政管理机构、税务、海关等部门协同推进试点的工作机制;
(3)综合保税区主管税务机关和海关建立了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工作相关的联合监管和信息共享机制;
(4)综合保税区主管税务机关具备在综合保税区开展工作的条件,明确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纳税服务、税收征管等相关工作。
综合保税区完成备案后,区内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的企业,可自愿向综合保税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海关申请成为试点企业,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试点企业自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之日起,适用下列税收政策:
第一,试点企业进口自用设备(包括机器设备、基建物资和办公用品)时,暂免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以下简称进口税收)。
上述暂免进口税收按照该进口自用设备海关监管年限平均分摊到各个年度,每年年终对本年暂免的进口税收按照当年内外销比例进行划分,对外销比例部分执行试点企业所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税收政策,对内销比例部分比照执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以下简称区外)税收政策补征税款。
第二,除进口自用设备外,购买的下列货物适用保税政策:
(1)从境外购买并进入试点区域的货物;
(2)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试点区域除外)或海关保税监管场所购买并进入试点区域的保税货物;
(3)从试点区域内非试点企业购买的保税货物;
(4)从试点区域内其他试点企业购买的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
第三,销售的下列货物,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
(1)向境内区外销售的货物;
(2)向保税区、不具备退税功能的保税监管场所销售的货物(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除外);
(3)向试点区域内其他试点企业销售的货物(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除外)。
试点企业销售上述货物中含有保税货物的,按照保税货物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时的状态向海关申报缴纳进口税收,并按照规定补缴缓税利息。
第四,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海关保税监管场所销售的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继续适用保税政策。
第五,销售的下列货物(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除外),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主管税务机关凭海关提供的与之对应的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审核办理试点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
(1)离境出口的货物;
(2)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试点区域、保税区除外)或海关保税监管场所(不具备退税功能的保税监管场所除外)销售的货物;
(3)向试点区域内非试点企业销售的货物。
第六,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离境出口实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第七,除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试点企业适用区外关税、增值税、消费税的法律、法规等现行规定。
区外销售给试点企业的加工贸易货物,继续按现行税收政策执行;销售给试点企业的其他货物(包括水、蒸汽、电力、燃气)不再适用出口退税政策,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