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筹划实战101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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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增值税纳税筹划实战案例

案例018:一般纳税人转变为小规模纳税人案例

一、客户需求(客户基本方案)

甲公司年应纳增值税销售额为900万元,会计核算制度也比较健全,符合一般纳税人的条件,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但是,该企业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较少,只占销项税额的30%。增值税负担比较重。

二、客户方案纳税金额计算

甲公司每年应纳增值税:900×13%-900×13%×30%=81.9(万元)。

【简明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4号公布,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根据 2016年2月 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11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以下简称《增值税暂行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12月1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公布,根据2011年10月28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修订,以财政部令第65号发布,以下简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三、纳税筹划方案纳税金额计算

由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转化为一般纳税人,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能转化为小规模纳税人,因此,可以将甲公司注销后,再成立乙公司和丙公司来承接甲公司的业务;或者保留甲公司,新成立乙公司,将甲公司的一半业务转移给乙公司经营。

两家新公司年应税销售额分别为450万元和450万元,并且符合小规模纳税人的其他条件,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征税。在这种情况下,两家公司合计应当缴纳增值税:(450+450)×3%=27(万元)。

通过纳税筹划,该公司每年降低增值税负担:81.9-27=54.9(万元)。

【简明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令第134号公布,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11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 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根据2011年10月28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修订);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

四、本案例涉及的主要税收制度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制度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统称应税销售行为),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自 2018年5月 1日起,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统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制度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具体登记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额。”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十三条和本细则所称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三)小规模纳税人试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制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号)规定:

自2019年3月1日起,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将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由住宿业,鉴证咨询业,建筑业,工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扩大至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上述8个行业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统称试点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

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试点纳税人应当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将当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按照3%和5%的征收率,分别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栏和第5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的“本期数”相应栏次中。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规定:

自2020年2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当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将当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按照3%和5%的征收率,分别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栏和第5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的“本期数”相应栏次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