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质量的法律法规、质量监督和质量标准化
一、质量的法律法规
产品质量法规是调整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消费者或用户及政府有关行政机关之间有关产品质量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包括国家有关产品质量的一系列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律。建立相应的产品责任及相应的法律、法规,是保障市场有序竞争和发展的基础。我国现行的产品质量责任法律制度主要是围绕国家的质量监督体制和产品质量问题而制定。我国涉及产品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1.产品质量的基本法
即《产品质量法》,共分6章51条,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即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和产品质量责任。该法于1993年9月实施后,先后于2004年、2009年又进行了修订。它是我国第一部产品质量法。
2.涉及产品质量的专门法律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认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
3.有关产品质量的综合性法律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工业产品质量责任》等。
4.有关服装产品标准的法规
如《国家纺织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GB1 8401—2010)等。
二、质量监督
在市场竞争的环境下,特别是在不完全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作为买卖双方争议和行为的评判,质量监督随之产生和发展起来。在20世纪,许多发达国家基本都经历了产生、发展并逐步完善质量监督的过程。
1.质量监督的概念
质量监督是对社会生产、流通和消费各过程的产品、服务质量的监督和督导。在国际标准ISO 8402:1994中,质量监督的定义是:为确保满足规定要求,对实体的状况进行连续的监督和验证,并对记录进行分析。
2.质量监督的内容
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内容:
(1)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产品质量抽查,监督产品标准的贯彻执行情况;
(2)处理产品质量申诉,进行产品质量仲裁检验、产品质量鉴定;
(3)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对产品质量认证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对获得认证的产品质量及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4)参与对免检产品、名牌产品的审定,当获得免检产品、名牌产品称号和标志的产品发生质量问题时,进行产品监督检查。
3.产品质量监督的依据
对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依据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1)应以产品所执行的标准为判断依据。未制订标准的,以国家有关规定或要求为判断依据。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强制性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和卫生指标的要求。
(2)产品必须具备应当有的使用性能,但对产品存在的使用性能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监督检查时,要把假冒伪劣产品和只有一般质量问题的产品(仍有一定使用价值的处理品、疵品)严格区分开来,做到处理适当,避免随意性。这是法定的默示担保条件。
(3)在无标准、无有关规定或要求的情况下,以产品说明书、质量保证书、实物样品、产品标识表明的质量指标和质量状况作为监督检查时判断的依据,这是法定的明示担保条件,是生产者、销售者对产品质量作出的保证和承诺。
(4)监督检查优质产品时,判断产品质量的依据是获奖时所采用的标准或技术规范。
三、产品质量的责任
1.产品质量责任的概念
产品质量责任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及其他相关主体违反国家有关产品质量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法定的产品质量义务,对其作为或不作为的行为应当依法承担的法律后果。我国的《产品质量法》是质量行政管理和产品质量责任合一的法律,其规定的产品质量责任是一种综合责任,包括依法承担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2.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
为了保障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国《产品质量法》对生产者规定了明确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产品质量本身。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生产的产品应当符合三项要求,即产品无缺陷、具有适应性和符合性。产品的适应性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能满足预期的使用目的;产品的符合性则指产品质量符合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产品符合以上要求的,即为《产品质量法》规定的合格产品,否则即为不合格产品。
(2)产品或其包装上的标识。产品或其包装上的标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2]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
[3]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的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的,相应予以标明;
[4]期限使用的产品,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试用期或者失效期;
[5]若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害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3)对假冒伪劣产品。为了从源头杜绝假冒伪劣产品,我国的《产品质量法》规定了生产者的禁止行为,包括:
[1]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2]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3]不得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准;
[4]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3.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
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关于进货检验。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销售者应当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产品进货检验主要是检验产品自身是否符合默示担保条件和明示担保条件,即是否是合格产品。同时,也应检验产品和其包装上的标识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2)关于产品质量的保持。销售者对于进货检验时确认合格的产品,有义务采取各种必要措施,保持产品原有质量,以防损害、变质。
(3)关于销售产品的标识。销售者对所销售的产品,应当具备与生产者所规定的产品或与其包装上的标识完全一致的标识要求。
(4)关于假冒伪劣产品。我国的《产品质量法》对销售者也规定了有关假冒伪劣产品的禁止行为,包括:
[1]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2]不得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准;
[3]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四、质量的标准化
1.标准与标准化的概念
我国GB/T20000.1—2014标准化工作指南第1部分:标准化和相关活动的通用词汇指出:标准是指“为了在一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经协商一致制定并由公认机构批准,为各种活动或其结果提供规则、指南或特性,供共同使用和重复使用的一种文件”。标准是企业各项生产活动和管理活动的重要依据,也是衡量产品质量和工作质量的重要尺度,是保证和提高产品质量的重要手段,没有标准就没有质量,产品标准决定了产品质量。
标准化是指“在经济、技术、科学及管理等社会实践中,对重复性事物和概念通过制定、发布和实施标准,达到统一,以获得最佳秩序和社会效益”。标准化是为了在一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对现实问题或潜在问题制定共同使用和重复使用的条款的活动。标准化工程由三个关联的环节组成,即制定、发布和实施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条文中第三条规定:“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制定标准、组织实施标准和对标准的实施监督。”这是对标准化定义内涵的全面清晰的概括。
2.技术标准概念
这类标准是企业进行生产活动和确认产品质量水平的技术尺度,是直接用以衡量产品质量的依据,如产品标准、零部件标准、工艺标准等。其中最重要的是产品的技术标准,它是对产品结构、性能、规格、质量和检验方法所作的统一的技术规定,是组织生产、检验产品质量、进行质量管理的主要依据。企业的技术标准主要是对国家标准和专业标准的具体化,但为了确保竞争优势,有些企业的标准水平高于国家标准和专业标准的水平,也有企业直接采用国际标准。
3.技术标准种类
标准按其作用不同,可分为基础、产品、工艺、工艺装备、零部件及原材料毛坯等六种标准,服装企业常用的主要是前三项标准。基础标准是指具有最一般共性和广泛指导意义的标准,如服装号型系列、服装专用术语名称、服装裁剪制图等标准,它们是制定其他标准的前提;产品标准是指国家及有关部门对某一大类产品或特定产品的造型款式、规格尺寸、技术要求、质量规定、产品检验、包装、储运等方面所作的统一规定;工艺标准是指产品质量要求,即把产品加工工艺过程、特点、要素及有关工艺文件,结合企业具体情况及客户要求加以统一而形成的标准,此类标准多为企业标准,数量很多,变化频繁。
4.技术标准适用范围
技术标准按其适用范围不同,一般又可分四个层次:国际、国家、专业及企业标准。
(1)国际标准:国际标准化组织机构(ISO)中有一个“服装规格系统及其技术委员会”(简称“133技术委员会”,ISO/TC133),专门制定有关服装技术的国际标准。国际标准可在全世界范围内参考使用并在相关会员国内必须执行。
(2)国家标准:是由各个国家根据各国的实际情况制定的标准,如英国的国家标准是“BSI”,美国的国家标准是“ASTM”,日本的国家标准是“JIS”。我国标准代号为“GB”,是指在我国范围内都必须贯彻执行的技术标准。
(3)专业标准:我国代号为“ZB”或“FZ”,也称部或行业标准,是指在有关工业部门范围内必须贯彻执行的技术标准,亦可是国家标准的预备标准。
(4)企业标准:我国代号为“QB”,是指仅限于本企业范围内适用的技术标准,由企业自行规定,也可由客户提出要求。不同的客户有不同的需要,采用的标准也就不同。企业酌情制定,亦可成为专业标准的预选标准。
5.服装技术标准的基本内容
服装标准通常由以下几个部分组成:
(1)标准名称:标准名称应简明,能准确地反应标准核心内容并与其他标准相区别。
(2)适用范围:规定本标准适用或不适用的领域,若服装产品款式、色泽相同,规格一样,但材料不同,则其有关规定均应相应调整,有的差别还很大。因此,应说明适用范围。
(3)规格系列:通常包括以下内容:号型设置方面,国内销售服装应以GB1335—2000为依据。成品主要部位规格方面,一般上衣至少应给出衣长、胸围、领围、袖长和肩宽五个部位,下装应有腰围、臀围、裤长或裙长三个部位。此外还可据生产实际情况及客户所提来选定成品规格尺寸。成品规格测量方法及公差范围应规范统一、明确具体,必要时可附图说明,公差范围应按要求确定上下限范围,量化单位也应统一一致。技术标准中要注明材料的各项要求,特别是面料、里料、衬垫料、缝纫线等均应注明,并在工艺色卡上用小样标示,对材料用量、使用部位、辅料及装饰材料的使用均应详细指明。
(4)技术要求:服装产品技术要求,是为满足使用要求而必须具备的技术决策指标和外观质量要求,常包括以下内容:材料丝绺方向规定,即明确不同服装产品、不同部位衣片允许倾斜及其范围的规定;面料衣片缝合时,布面花纹图案、条格对正及允许偏差程度;面料正反面及倒顺方向规定;色差规定,即不同服装不同部位色差程度规定;外观疵点名称及各部位允许存在的不同程度规定,必要时应附图说明;衣片允许拼接部位及范围的规定;缝制技术质量要求,如针码密度、缝迹要求等;成衣外观质量要求平整,对称、圆顺、整洁。
(5)等级划分规定:说明产品计数单位(件或套)和成品质量评等划级细则,主要根据成衣规格尺寸、缝制质量、外观形象等不同因素综合评定。
(6)检验规则:包括检验项目、内容及类别、检验所用工具及方法、抽样或取样方法、检验结果评定等。
(7)包装、标志、储存要求:对包装容器、材料、规格、方法提出要求,内外标志应明显清晰、正确、齐全,储存及搬运应连续、集中、经济,要保证产品在送达消费者之前一切完好无损。
(8)其他及附加说明。
纺织服装品有很多相关技术要求与规范。常用标准如服装号型标准(GB/T1335.1—2008服装号型男子、GB/T1335.2—2008服装号型女子和GB/T1335.3—2009服装号型童装)、衬衫规格GB/T2667—2017、单服、套装规格GB/T2668—2017、消费品使用说明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GB5296.4—2012、纺织品维护标签规范符号法GB/T8685—2008、纺织纤维中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GB/T22282—2008、纺织品纤维含量的标识FZ/T01053—2007、毛呢套装规格GB/T14304—2008、专业运动服装和防护用品通用技术规范GB/T21980—2017、服装标志、包装、运输和储存FZ/T80002—2016、服装成品出厂检验规则FZ/T80004—2014、衬衫GB/T2660—2017、棉服装GB/T2662—2017、男西服、大衣GB/T2664—2017、女西服、大衣GB/T2665—2017、西裤GB/T2666—2017、羽绒服装GB/T14272—2011、丝绸服装GB/T18132—2016等。
6.管理标准
这类标准是为了保证企业各项经营管理业务活动的正常化和规范化以及确保产品质量而制订的各种基本规定和各项业务准则,如工作程序、生产流程、操作规程、职责条例、考核标准等,管理标准是衡量工作质量的主要依据。国际标准化组织制定的ISO 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标准、ISO 14000系列环境质量标准等,正是由于反映了管理标准而在全世界得到广泛推广应用。
企业在标准的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加强检查,通过各种反馈信息总结经验和教训,为标准的修订积累资料,为质量管理工作的PDCA循环提供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