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财务会计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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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我国财务报告的基本目标有两个:一个是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有用;另一个是能够反映受托者的责任履行情况。为了实现财务报告的目标,企业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就必须满足一定的质量要求。根据基本准则规定,会计信息质量要求包括可靠性、相关性、可理解性、可比性、实质重于形式、重要性、谨慎性和及时性等。其中,可靠性、相关性、可理解性和可比性是会计信息的首要质量要求,是企业财务报告中所提供会计信息应具备的基本质量特征;实质重于形式、重要性、谨慎性和及时性是会计信息的次级质量要求。会计信息质量特征的层次关系如图1-1所示。

图1-1 会计信息质量特征的层次关系

1. 可靠性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可靠性是会计信息最基本的质量特征。如果提供的信息不是真实可靠的,显然对决策不会有任何帮助,甚至会导致错误的决策。一项会计信息是否可靠,可从以下3个方面来考虑。

(1)真实性。真实性意味着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应该和实际存在或发生的事实完全相符。例如,某公司在其实际销售收入为1.35亿元时,却在利润表中列示其销售收入为1.5亿元,这就违背了真实性的原则。

(2)可核性。可核性是指当相互独立的合格的会计人员就同一业务分别采用相同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时,能够得出一致的数值或结论。如果不同的审计人员对一家企业的财务报告会得出不同的审计结论,就说明这家企业的财务报告不满足可核性的要求。历史成本原则成为会计计量的主要属性的原因之一,就是要保证会计信息的可核性。

(3)中立性。中立性意味着企业在选择会计政策时,不能只为了满足特定利益者的要求而忽略了其他相关利益群体。会计人员在进行会计处理时,要尽量做到不偏不倚、客观公正。会计人员不能为了达到想要取得的结果或诱导特定行为的发生而随意变更会计处理程序或方法。例如,有些公司会计人员为了平滑每年的利润,在营业状况不佳的年度把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由加速折旧法改为平均年限法。再如,在财务报告的附注中,有些公司对其因为很有可能败诉所产生的或有负债不进行披露,这种情况就违背了中立性。

2. 相关性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三条规定:“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的经济决策需要相关,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对企业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做出评价或者预测。”会计信息对做决策有所帮助就证明其具有相关性。相关信息可以帮助使用者根据过去、现在和将来的事项预测出结果,这就是会计信息的预测价值。相关信息也能帮助使用者证实或者更正以前的预期,这就是信息的反馈价值。例如,一个公司出具的中期财务报告既是对年度利润的预期也是对公司过去绩效的反馈。再如,交易性金融资产采用公允价值计量,也体现了会计信息的相关性。作为投资者更愿意看到这个企业所做的短期投资的公允价值而不是历史成本。

3. 可理解性

可理解性要求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便于投资者等财务报告使用者理解和使用。可理解性一方面要求会计信息的提供者应尽量做到使其易于理解;另一方面会计信息的使用者也应尽量使自己具备能够理解会计信息的能力。对于某些复杂的信息,如交易本身较为复杂或者会计处理较为复杂,但其与使用者的经济决策相关的信息,企业就应当在财务报告中予以充分披露。例如,某公司的中期报告显示其中期利润下降,这份报告向决策者提供的就是相关的和可靠的信息。所以,一些财务报告的使用者根据这份财务报告决定卖出他们手中该公司的股票。还有一些报告的使用者不能理解财务报告的内容和重要性。而当该公司宣告年末只发放较低的股利时,这些使用者才知道他们手中该公司股票的价值很可能下降了。我们可以看出,尽管该公司提供了高度相关和可靠的会计信息,但对那些根本不理解它们的信息使用者而言也是毫无用处的。

4. 可比性

可比性要求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相互可比。这主要包括两层含义。

(1)同一企业不同时期可比。同一企业对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及事项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这也是狭义上的一致性,也称为纵向可比。这种纵向可比十分有用。例如,在企业对同一经济业务采用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时,今年的利润比去年的高,可能并不能说明今年的经营情况比去年的好。纵向可比并不意味着企业不能变更会计处理方法。企业在能够证明新的会计处理方法比以前的会计处理方法能提供更为真实可靠的信息时,就可以进行会计处理方法变更了。如果企业进行了会计变更,就要在财务报表附注中将变更的性质、理由以及变更对企业利润的影响等进行披露。在特定情况下,企业可能还会发生追溯调整,以使报表的使用者能够更好地了解变更对其所要做出决策的影响。

(2)不同企业相同会计期间可比。会计信息质量的可比性要求不同企业同一会计期间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事项,应当采用统一规定的会计政策,确保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以使不同企业按照一致的确认、计量和报告要求提供有关会计信息,此为横向可比。横向可比并不要求所有的企业都要采用完全一致的会计处理方法,而是要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最符合实际的会计处理方法。例如,固定资产折旧包括加速折旧法和直线法,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也就是说,企业还是要把可靠性放在第一位,只有真实的信息才有比较的价值。再如,我国现行会计准则已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也体现了横向的可比性。

5. 实质重于形式

实质重于形式要求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而不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

企业发生的交易或事项在多数情况下其经济实质和法律形式是一致的,但在有些情况下也会出现不一致。在经济实质和法律形式不一致时,企业应该以经济实质为依据进行会计处理。例如,融资租赁租入固定资产虽然在租赁期届满之前从法律形式上来看归出租方所有,但因为在该固定资产的大部分使用寿命内都由承租方使用,所以从经济实质来看应该归承租方核算;再如,售后回购。企业按照销售合同销售商品但又签订了售后回购协议,虽然从法律形式上看实现了收入,但如果企业没有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没有满足收入确认的各项条件,即使签订了商品销售合同或者已将商品交付给购货方,也不应当确认销售收入。另外,像投资企业和被投资企业之间关系的判定等也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6. 重要性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七条规定:“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反映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所有重要交易或者事项。”企业没有必要事无巨细地将所有业务都进行会计处理,因为如果企业将所有业务都进行处理,反而会使得会计信息不能重点突出,从而使得信息的使用者不能尽快找到对决策有用的会计信息。另外,企业如果想将所有的会计信息都提供给信息使用者,有时所需花费的成本会大于这些信息所产生的效益,根据成本效益原则就没必要提供这些信息。一个企业究竟应该提供哪些事项给决策者需要依赖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一方面要从数量金额上来看是否具有重要性。另一方面,判断某一会计事项的重要与否,更重要的是考虑经济业务的性质。如果特定的经济决策确实需要某一方面的会计资料,即使相应的核算成本很高,在总资产中占的比重很小,也应将其作为重要事项来核算。

7. 谨慎性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八条规定:“企业对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不应高估资产或者收益、低估负债或者费用。”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面临各种不确定性,如企业手中的存货。市场上的价格是瞬息万变的,有可能会比历史成本高也可能比历史成本低,那么存货应该以什么价格计价呢?再如,企业售出的商品,可能存在一定的返修率,那么企业对于返修费应该如何处理呢?是在售出商品时就预计还是到真实发生时再加以确认?诸如此类的问题,都会涉及谨慎性原则的使用。谨慎性原则就是当企业面临不确定的结果时,应确认可能的损失,而不确认可能的收益;对确定的结果,如果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处理方法,应当选择使资产或收益低、负债或费用高的方法的一种指导思想。但实际中,也存在企业滥用谨慎性原则,多计费用、成本,少计利润等,违背可靠性原则要求的情况。

8. 及时性

及时性要求企业对于已经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得提前或者延后。如果不能及时地提供相关的会计信息,信息使用者就不能根据会计信息做出合理的决策。想要做到及时性,一是要求及时收集会计信息,即在经济交易或者事项发生后,及时收集整理各种原始单据或者凭证;二是要求及时处理会计信息,即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及时对经济交易或者事项进行确认或者计量,并编制财务报告;三是要求及时传递会计信息,即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时限,及时地将编制的财务报告传递给财务报告使用者,便于其及时使用和决策。例如,上市公司年报要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对外报出,这样的要求就体现了及时性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