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税法要素
税法要素是指各类单行税法具有的共同的基本要素的总称。一般包括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减税免税等。
1.3.1 纳税义务人
纳税义务人,又称“纳税人”,是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自然人或法人。纳税义务人是税法构成的最基本要素之一,是缴纳税款的主体。
任何税种都必须有纳税人,并且每个人都直接或间接地与纳税行为发生着联系。例如,当前我国增值税的纳税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提供应税服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印花税的纳税人是在我国境内书立、领受、使用印花税征税范围所列凭证的单位和个人。
1.纳税义务人的分类
纳税义务人的范围很广,包括依法负有纳税义务的自然人和法人。
(1)自然人
这里的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规律出生的,有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主体,包括本国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我国的个体工商户在税法上视为自然人。
(2)法人
这里的法人是基于法律规定享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具有独立的财产和经费,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社会组织。作为纳税人的法人,主要有四类:机关法人、事业法人、企业法人和社团法人。
2.纳税义务人相关概念
(1)负税人
纳税人是法律上的纳税主体,而负税人则是经济上的纳税主体。纳税人在向国家缴纳税款之后,其缴纳的税款可能由纳税人直接负担,也可能通过税负转嫁由他人负担,即纳税人与负税人有时是一致的,有时是不一致的。
二者之间的区别主要表现为:首先,二者的内涵不同。纳税人是税法规定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而负税人是最终承担税款的单位和个人。其次,二者在税法中的地位不同。纳税人是承担纳税义务的法律主体;负税人,是承担纳税义务的经济主体。
负税人与纳税人的联系表现为,当纳税人自己负担税款时,纳税人即负税人;纳税人将税款转嫁给他人时,则不是负税人。每一个公民不一定都是直接纳税人,但人人都是负税人,都为国家财政收入做出了贡献。
(2)代扣代缴义务人
扣缴义务人是指依法负有代扣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扣缴义务人直接负有税款的扣缴义务,应当按照规定代扣税款,并按期、足额地缴库。对不履行扣缴义务的,除限令其缴纳应扣的税款外,还要加收滞纳金或罚款。对税法规定的扣缴义务人,税务机关应向其颁发代扣代缴证书,并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手续费。一般在收入零星、税源分散的情况下,税法上明确规定扣缴义务人,以加强对税收源泉的控制,从而达到防止偷税,简化纳税手续,确保国家财政收入的目的。
(3)代收代缴义务人
代收代缴义务人是指虽不承担纳税义务,但按照有关税收法律规范的规定,在向纳税人收取(提供)商品或劳务收入时,有义务代收代缴其应纳税款的单位和个人。例如,我国消费税条例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委托方应纳的消费税。
1.3.2 征税对象
1.征税对象的含义
征税对象又称课税对象,指税法规定的征税目的物,表明国家对什么征税。每一种税都必须明确规定对什么征税,征税对象体现了税收范围的广度;同时征税对象是一种税区别于另一种税的主要标志,是税收制度的核心要素。
2.征税对象的类型
征税对象规定了征税与否的最基本界限,是国家据以征税的依据。凡是列入某一税种的征税对象,就属于该税种的征收范围,就要征税;没有列入征税对象的,就不在这种税的征收范围,就不征这种税。
征税对象会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而变化。自然经济社会,土地和人口是主要的征税对象。商品经济社会,货物与劳务、所得、财产、资源、特定目的或行为等成为主要的征税对象。
3.征税对象相关概念
(1)税目
税目是征税对象的具体化,反映征税的具体范围。税目的作用,一是明确征税范围;二是解决对课税对象的分类。并不是所有税种都需要设置税目,例如所得税,没有设置具体税目,而像消费税、资源税等都设置有具体税目。
(2)计税依据
计税依据是计算税额的直接数量依据,它解决对征税对象课税的计算问题。目前,计税依据按照计量单位的性质划分,主要有价值形态和物理形态两种。销售收入、劳务收入、营业收入和应税所得额属于计税依据的价值形态,例如销售化妆品应纳消费税额是由销售化妆品取得的销售收入为计税依据,再乘以化妆品的消费税税率得到应纳消费税额。我们把这种以价值形态为计税依据的征税,称为从价计征。面积、体积、重量、容积属于计税依据为物理形态,例如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占用土地面积乘以单位税额计算出应纳税额。我们把这种以物理形态为计税依据的征税,称为从量计征。
(3)税源
税源是指税收的经济来源或最终出处,不同税种有不同的经济来源。有些税种的征税对象与税源是一致的,如所得税的征税对象和税源都是纳税人的所得。有些税种的征税对象与税源并不一致,如财产税,其课征对象是纳税人的财产,而税源则是纳税人的收入。
1.3.3 税率
税率是课税的尺度,它是应纳税额与征税对象之间的数量关系或比例关系。税率反映着税收的深度,体现着国家的税收政策,是税制建设的中心环节。在课税对象和税基既定的条件下,税率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国家财政收入和纳税人的负担。
税率有三种类型:比例税率、定额税率和累进税率。
1.比例税率
比例税率是对同一课税对象,不论其数额大小,统一按同一比例征税。比例税率是税负横向公平的重要体现。比例税率的优点在于:第一,同一课税对象的不同纳税人税收负担相同,能够鼓励先进,鞭策落后,有利于公平竞争;第二,应纳税额计算简便,有利于税收的征收管理。比例税率的局限性在于不能体现能力大者多征、能力小者少征的原则。
比例税率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1)行业比例税率,指按不同行业规定不同的税率,同一行业采用同一税率。例如,我国营业税实行的是比例税率,金融保险业5%,建筑业3%。
(2)产品比例税率,指对不同产品规定不同税率,同一产品采用同一税率。实际课税过程中,即按照产品大类或者品种分别设计税率。如我国现行消费税,分别对烟、酒及酒精、化妆品、护肤护发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焰火、汽油、柴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等15种不同产品,分别规定了不同的比例税率。我国的关税也是采取产品差别比例税率。
(3)地区差别比例税率,对不同地区实行不同税率。地区差别比例税率对同一征税对象按照其所在地区分别设计税率。地区差别比例税率具有调节地区之间级差收入的作用。
(4)幅度比例税率,即中央政府只规定一个幅度税率,各地可在此幅度内,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选择并确定一个比例作为本地适用税率。如我国的契税实行3%~5%的幅度比例税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上述幅度内确定具体适用税率。
2.定额税率
定额税率是指按征税对象的实物计量单位直接规定的税额,采用从量计征的方法征收。定额税率由计税依据的计量单位和每个计量单位的应纳税额两个要素构成。计税依据的计量单位可以是自然单位,如煤炭按吨计,汽车按辆计;也可以是复合单位,如天然气按千立方米计。
定额税率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1)地区差别定额税率,即对同一征税对象按照不同地区的具体情况规定征税数额,如资源税中南方海盐与北方海盐实行不同的定额负担税率。
(2)分类分级定额税率,即把征税对象按照一定的标准分为类、项或者级别,然后按照不同的类、项或者级别分别规定征税数额。
(3)幅度定额税率,即在统一规定的定额税率幅度以内根据征税对象的具体情况确定其适用的定额税率,如资源税中稀土矿的定额税率为每吨0.4元至60元。
3.累进税率
累进税率是指征收比例随着计税依据数额增加而逐级提高的税率,即根据计税依据的数额或者相对比例设置若干级距,分别适用由低到高的不同税率。累进税率能够较好地体现纳税人的税负水平与负税能力相适应的原则,可以更有效地调节纳税人的收入、财产。
按照税率的累进依据,累进税率可以分为“额累”和“率累”两类。所谓“额累”是指按照计税依据数量的绝对额分级累进,如个人所得税通常随着应纳税所得额的增加分级累进。“率累”是指按照与计税依据有关的某一比率分级累进,如土地增值税随着房地产增值比率的增加分级累进。具体形式如下:
(1)全额累进税率
全额累进税率是指按照计税依据的全部数额累进征税,将计税依据(如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分为若干个不同的征税级距,相应规定若干个由低到高的不同适用税率,当计税依据数额由一个征税级距上升到另一个较高的征税级距时,全部计税依据都要按照上升以后的征税级距的适用税率计算征税。
(2)超额累进税率
超额累进税率是指按照计税依据的不同部分分别累进征税,将计税依据分为若干个不同的征税级距,规定相应的若干个由低到高的不同适用税率,当计税依据数额由一个征税级距上升到另一个较高的征税级距时,仅就达到上一级距的部分按照上升以后的征税级距的适用税率计算征税。这种税率通常用于个人所得税、财产税、遗产税等税种。我国个人所得税就采用这种税率。
(3)超率累进税率
超率累进税率是按照计税依据的相对比例划分征税级距的累进税率,将计税依据的相对比例分为若干个不同的征税级距,相应规定若干个由低到高的不同的适用税率,当计税依据的相对比例由一个征税级距上升到另一个较高的征税级距时,仅就达到上一级距的部分相对应的计税依据按照上升以后的征税级距的适用税率计算征税。我国的土地增值税适用此税率。
4.税率相关概念
加成和附加是与税率相关的两个概念。加成是按应纳税额再加征一定成数税额的规定。加征一成就是增加税额的10%,加征十成就是增加100%,即加征一倍的税额。附加是按税法规定税率计征税额时,再附加征收一定比例税额的规定。
1.3.4 纳税环节
纳税环节是指在征税对象从生产到消费的流转过程中应当缴纳税款的环节。广义的纳税环节指全部征税对象在再生产中的分布状况。如资源税分布在资源生产环节,所得税分布在分配环节。狭义的纳税环节仅指商品在流转过程中应纳税的环节。
按照纳税环节的多少,税收课征制度可划分为一次课征制和多次课征制。一次课征制是指同一税种在商品流转的全过程中只选择某一环节课征的制度,是纳税环节的一种具体形式。实行一次课征制,纳税环节多选择在商品流转的必经环节和税源比较集中的环节,以便避免重复课征及税款流失。多次课征制是指同一税种在商品流转全过程选择两个或两个以上环节课征的制度。我国过去的工商税就采取的是两次课征制,即应税产品在生产零售两个环节征税。
1.3.5 纳税期限
1.纳税期限的含义
纳税期限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缴纳税款的期限,具体是指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发生纳税义务或者扣缴义务后,向国家缴纳税款或解缴税款的期限。它是税收强制性、固定性在时间上的体现。
不同性质的税种以及不同情况的纳税人的纳税期限可能不相同,这主要是由税种的性质、应纳税额的大小、交通条件等因素不同造成的。
2.纳税期限的类型
我国现行税制的纳税期限有以下几种形式:
(1)按期纳税。例如,增值税的纳税期限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2)按次纳税。即根据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次数作为纳税计算期,适用于不常发生的个人劳务收入、一些营业收入等。
(3)按年计征,分期预缴。即按规定的期限预缴税款,年度结束后汇算清缴,多退少补。例如,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纳税人应于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五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1.3.6 纳税地点
纳税地点是纳税人(包括代征、代扣代缴义务人)申报缴纳税款的地点。国家规定纳税人申报纳税的地点,应既有利于税务机关实施税源征管,防止税收流失,又便利于纳税人缴纳税款。
不同税种的纳税地点有所不同,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1)就地纳税,即纳税人向自己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纳税。(2)营业行为所在地纳税,即纳税人离开主管税务机关管辖的所在地,向营业行为所在地税务机关纳税。这主要适用于跨地区经营和临时经营的纳税人。(3)集中纳税,即对少数实行统一核算的生产经营单位,由主管部门直接纳税。(4)口岸纳税,即缴纳进出口环节税的纳税人向进出口口岸地海关纳税。
1.3.7 减税免税
减税免税是对某些纳税人和征税对象采取减少征税或者免予征税的特殊规定。其中,减税是对应纳税额少征一部分税款;免税则是对应纳税额全部予以免征。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发挥税收的奖励、限制作用及照顾某些纳税人的特殊情况。
起征点和免征额是与减免税相关的概念。起征点,是指税法规定的征税对象达到征税数额开始征税的界限。征税对象数额未达到起征点的不征税,达到或超过起征点的按其全部数额征税,而不是仅就超过部分征税。免征额,是指征税对象中免予征税的数额。它按一定标准从征税对象总额中减除,免征额部分不征税,只对超过免征额的部分征税。
1.3.8 违章处理
违章处理是对纳税人违反税法行为的处理。违章处理是税收强制性在税收制度中的体现,对维护国家税法的强制性和严肃税收纪律有着重要的意义。
纳税人的违章行为包括:①偷税,即纳税人有意识地采取非法手段不缴或少缴税款的违法行为;②欠税,即纳税人不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而拖欠税款的违法行为;③抗税,即纳税人对抗国家税法而拒绝纳税的严重违法行为。
对违章行为的处理,一般根据情节轻重,分别采取限期缴税、加收滞纳金、税收保全措施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等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