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危险品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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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经营人物资中的危险品

一、例外

《危险品规则》中包括的规定条款不适用于以下物品和物质。

(1)航空器设备。已分类为危险品,但按照有关适航要求、运行规定或经营人所属国家规定,为满足特殊要求而装载于航空器内的物品或物质。

(2)消费品。飞行或连续飞行中,在经营人的航空器上使用或出售的气溶胶、酒精饮料、香水、科隆香水、液化气打火机和含有符合《危险品规则》2.3.5.9节规定的锂离子或锂金属电池芯或电池的轻便电子设备,但不包括一次性气体打火机和减压条件下易泄漏的打火机。

(3)固体二氧化碳。用于冷藏航空器上服务用食品和饮料的固体二氧化碳。

(4)电池供电的电子设备。

经营人带上航空器在航班上或一系列航班飞行中使用的含有锂金属或锂离子电芯或电池的,如电子飞行包、个人娱乐设备、信用卡读卡器等的电子设备及其备用锂电池。未使用的备用锂电池必须单独做防短路保护。这些设备的运输和使用条件,以及备用电池的携带必须在运行手册和(或)其他适用的手册中提供,以便飞行机组、客舱机组和其他雇员履行其职责。

二、航空器零备件

(1)除非经营人所属国家另有授权,运输用以替换以上第(1)点所述物品和物质的航空器零备件,或被替换下来的此类物品和物质时,必须遵守《危险品规则》的规定;但经营人使用专门设计的容器运输以上物品和物质时可以例外,条件是容器至少能够满足DGR中关于此种物品包装的要求。

(2)除非经营人所属国家另有授权,运输上述第(2)点和第(3)点中所述物品和物质的替换物时,必须遵守《危险品规则》的规定。

(3)除非获得经营人国家授权,上述第(4)点中作为替换的电池供电的设备及其备用电池必须按照《危险品规则》的规定运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