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节 封户及各寺的权封
一、田户相依
《田令》中规定了田的事项。《禄令》中规定了封禄。二者性质不同。禄主要是赐予绢、布、绵、锹等实用的物品。封户与田地相依存。直到藤原朝时期,史书上只有食封的记载,赐田是罕见的。到了《养老令》时期才出现《田令》。田和户虽然与土地、人民意思截然不同,但不伴有户口的田和不带有田地的户口很少。因此,领地称作版籍。人们领有田地和居民户籍。在这种情况下所说的田、户实质上都是指同一个东西。
二、封户的由来
封户源于日本上古以部曲之法拓殖土地的习俗。从中期开始,有名代子代的部民,一直相沿至大化二年的改新时。之后,朝廷废除部曲之民和田庄,赐予大夫以上田庄,官员百姓赐布帛,开始实施户籍、记账、班田收授之法。在中国,班田及封户早就开始实施。从汉初开始,万户侯、千户侯之称呼经常见诸史书。一户的田籍根据户口的人数来决定。田籍的疏密、广狭因地而异。在这一点上,日本和中国是相同的。
大化时期朝廷赐封户概数不得而知。不过,在白雉五年,当西海史吉士长丹谒见唐朝皇帝时,唐朝皇帝赏给他文书宝物。在吉士长丹回国后,孝德天皇授给吉士长丹“小华下”,赐封二百户。白雉五年正月,朝廷授予中臣镰足紫冠,增封八千户。孝德天皇驾崩。之后,中臣镰足进大紫冠。朝廷又增封中臣镰足五千户。前后共计一万五千户,而起初仅为二千户。但据《日本书纪》记载,直到去世时,中臣镰足才被授予大织冠和大臣位。这应该是事实。这是因为一万三千户的增封似乎过多。天武天皇五年,朝廷赐予亲王以下、小锦以上的大夫及皇女、姬王、内命妇食封,根据级别数目不等。由此可见,直到此时还没有位田,只有食封。在持统朝,高市皇子在立储位前,起初为千户,五六年后增封为五千户。这一等应该是亲王获得的食封的极限。
三、封户的收入
就封户的收入而言,朝廷规定每户授田纳租折半。也就是说,一半租子给官府,一半租和庸调给封主。以此法概算,每户的授田平均二町,段租二束二把,此米以一斗一升计算,二町的半租为一石一斗,封百户就是一百一十石,千户就是一千一百石,此外还得到全部庸调。每年封户的收入由国司记账,报告官府,根据封主的命令支付现物,通过税赋进行收支结算,得到官府的承认。因为是委任官员折半岁入,所以封主省去征收税赋的麻烦。这种办法极其便利。正仓院收藏的大宝二年的户籍中记录了封五十户的总账。笔者就此说明如下:
大宝二年十一月,御野国山方郡户籍:三井田里户数五十户——上政户十一,中政户二十,下政户十九。人口数为八百九十九人。其中男性为四百二十二人,都有爵位。在正丁一百五十三人之中,兵丁有三十二人,剩下的一百二十一人属于平民;次丁有十人;少丁有四十一人,少丁中兵士有三人,剩下的三十八人是平民;孩子有一百四十四人。因各种关系暂住府上的有五十二人。残疾人五人,笃疾二人,耆老七人。女性有四百六十三人,有爵位的一人。正女二百二十二人,次女十五人,小女四十人,少女一百二十八人。因各种关系暂住府上的有四十五人,耆女二十二人,奴七人,少奴二人,婢七人,正婢四人,小婢三人。
朝廷根据上述户籍班授口分田。每户户籍如下:
上政户穗积部牛麻吕户口三十九:正丁三、兵士二、少丁二、少子玉、缘女二、废疾一、笃疾、耆老共十七、正女八、少女三、小女七、缘女三、耆女二。下下户主:牛麻吕年三十七,正丁。收留人口:五百木部国麻吕,年二十五,兵士。收留人口:五百木部黑麻吕,年五十二,二目盲笃疾。五保中政户五百木部身户口十:正丁二、兵士一、小子三、缘儿共七人,正女二、少女一共三人。下下户主:身,年五十九,正丁。嫡子广西,年二十五,兵士。次小广,年二十三。次尼麻吕,年十五,小子。次麻吕,年十二,小子。庚西子大人,四岁,小子。嫡子多麻吕,年十,小子。户主母:阿斗部古都女,年六十八,耆女。户主妻:五百木部古卖,年三十二,正女。儿,刀自卖,年十,小女。次小刀自卖,年三,妹女。户主妹:五百木部多麻志女,年三十,正女。儿:五百木部黑卖,年十三,小女。户主侄女:伊福部泉卖,年九,小女。收留人口:秦人部伊波比卖,年六十八,耆女。以下略。起初合计共有五十户的户籍,但由于残缺只抄录了上述几个。将上、中、下的政户三等每等分为九级,总共为二十七级,以示贫富差别。收留人口就是今天的附籍。朝廷将此户籍和田籍合起来确定封户的收入,扣除不收租的田,输租折半交付。这并非账簿的计算比率。封户作为封主的领民,将版籍存在领主家。管理封户是国司、郡司的职责。下面笔者抄录了时代稍晚一些的天平七年相模国封户租子情况,以示其例。
桧前女王的食封收入和高田王的食封收入之比与各自的封户数成比例。这是因为封地的肥瘠、面积及户口的疏密造成的。法律上虽然规定租的比率为百分之二十一至百分之二十八,但有的人可以不纳。而有时候因为歉收还要免租。大宝二年,持统太上皇让伊贺、伊势、三河、尾张、美浓等地造行宫而行幸,于是就免了当年的租子。庆云元年,由于歉收,朝廷免了课役及田租。大宝三年,朝廷免了跟随文武天皇行幸难波的骑兵的庸调及户内田租。就这些临时免除的税负而言,食封如何处理不甚明了,或许可以作为“不必缴纳”的案例来对待。
四、食封制
文武天皇继位后,赐予亲王及五位以上食封,实行大宝元年新令的官位,以此为准赐予亲王以下、皇太妃、内亲王、女王、嫔等食封。此外,文武天皇还通过敕令讨论前朝之功,进行封赏,赐给村国男依一百二十户、当麻国见等十人各百户、若槻部五百濑等四十人各八十户。十五名与若槻部五百濑同功者居于中等。依据《令》的规定,食封四分之一传于其子,再有封功的话可以传子,如果无子则不得传,但以兄弟之子为养子者可传,传其食封的人无子立养子之时也可转授,计算时也与正子相同,不过以嫡孙为继承者的不可传。这就是功封。庆云元年,朝廷赐予二品的四亲王二百户,三品的新田部、四品志纪二亲王各百户,赐予右大臣石上麻吕二千一百七十户,大纳言藤原不比等八百户,给其余的三位以下五位以上的官员增封,又向御名管辖内的亲王、石川夫人各增封一百户。这就是职封。《禄令》中记载道:“就食封而言,一品八百户,二品六百户,三品四百户,四品三百户,内亲王减半,太政大臣三千户,左右大臣二千户,大纳言八百户,辞官致仕者减半,正一位三百户,从一位二百六十户,正二位二百户,从二位一百七十户,正三位一百三十户,从三位一百户。”以下赐给禄物。嫔以上根据品位赐封禄。功封大功死后减半传三世、上等功减三分之二、中等功减四分之三传于子。下等功不传。寺院的食封不在普通食封之列。
五、诸寺院的领地、权封
寺院的领地、食封比照神社的神地、神户来进行。神的位阶开始于天平胜宝年间。这也是为了附带位田的阶层而设的,并非给神本身赐予爵位。起初,在持统天皇四年,朝廷班币畿内神衹,增加神户、田地,仅此而已。圣德太子三宝兴隆之初,朝廷将物部守的宅子和家奴的一半作为奴田庄,修建四天王寺,捐献胜鬘说经的布施地,开始修建法隆寺。寺院里附带着田产。田产得到官方允许可以被免除课租,以此为兴隆之本意。大化三年,巨势德太古宣命赐法隆寺食封三百户。舒明天皇在百济大宫旁建大安寺时,赐纪势的田一百六十多町、食封三百户。天武天皇迁到高市建大宫、大寺时,增赐垦田地九百三十二町、食封七百户。大化元年改新之际,伴造所建的寺不能经营下去的,朝廷予以补助。拜寺司负责巡行诸寺,查验僧尼奴婢田亩的实际情况,以此来确定寺籍。其后所建寺院增加。天武天皇七年,除了两三个大寺外,都不再实行官营。食封以三十年为限。朝廷停止了法隆寺的食封。大宝元年,近江志贺山寺的食封满三十年,筑紫观世音尼寺的食封满五年,都被停止食封。庆云二年,大概是为了为持统天皇追福,京师的诸寺权且实施食封。这就是所谓的权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