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章 朝廷贵族的经济情况
第1节 班田、位田、职田和功田
一、田地
朝廷根据官位给贵族男女制定华贵的制服,让贵族男女在公共场合有面子。此外,朝廷还分配给他们足以维持这一品位的财富。我们需要从根本上弄清楚其内容实质。历史记录变化而不记录习以为常的现象,日本国史只在《田令》中记载了贵族的位田、职田等,而位田、职田的起源不得而知。朝廷授予贵族冠位,任命贵族官职,分给贵族相应的田地。在日本,这一惯例很早就有。我们以这一惯例为据,首先要知道班田和田租的概略。为此,我们需要了解下列内容:(一)内国、外国之别;(二)百姓的名称;(三)分辨公田、私田。与此同时,我们需要注意在日本“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理想与事实不符。就(一)而言,史学界将畿内称作内国,其余称作外国。朝廷的管理方法有所不同。这一点笔者在前面已经讲过。就(二)而言,顾名思义,百姓是有姓的士族,称为公民。这和江户时期将农夫称作百姓有很大不同。这一点不能忘记。就(三)而言,在《田令》的《义解》中对公田私田作的解释是:“位田、赐田及口分田、垦田等类是私田,其他都是公田。”这是应该注意的基本的历史概念。其中最混淆的就是“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这个概念。这本来是周朝诗人的诗句。在日本,这个概念属于理想,并非事实。“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意思是国土一定要在统一的政治之下,接受帝王及国家的管辖。国无二王。按照这个道理来推理,普天之下都是王臣。诗中歌颂的就是这个理想。这是让国人鼓吹唯我独尊的倨傲心理的理想。全国的土地受国家的支配是理所当然的。但被统治者的土地的所有权应该被公认,以此作为私田、私财。这才是历史的实际情况。没有规定所有者的熟田都是公田。下面笔者就这一历史事实进行详述。
二、班田和公田
在大化之初,孝德天皇数次询问臣下如何“以悦使民”。之后,孝德天皇向东国国司发诏:“国家的所有公民,大小领地的民众,皆作户籍及校正田亩,其园池、水陆之利,与百姓共享。”第二年,孝德天皇下改新之诏,称:“朝廷首先在畿内制定户籍、记账办法和班田收授之法。”这项措施逐渐普及东国。到了白雉二年,班田措施完毕。
班田始于大化二年,主要内容是朝廷改革卿大夫、臣、连、伴造、氏人等的旧职,新设百官。百官分位阶,以官位排序,田地均分给公民。分田按公民的居住地进行,必由近及远。班田要改造成能耕种的田。朝廷将登记在官方籍账上的田按人口分配给居住在该地的公民,以此作为该家的基本田产。这是班田的主要内容。因此,史书上将这些田称作口分田。口分田犹如后世士族的知行所。班田属于薄租田,和其他公田一样,种田者要缴纳租子才允许耕作。接受班田的人年年先支付的田的价值称“直”,每年收获后缴纳的粮食称“地子”,也就是租子。班田的地价根据地点和时期并不相同。即便如此,官田还属于薄赋田。就班田的租子而言,朝廷在大化之诏中称:“田租在京畿地区每町二十二束,在诸道为十五束。”庆云三年,朝廷遣使到七道,规定田租的数目。但一町十五束这一田租与大化时期相同,而一束之稻约合米五升。地租到底有多少呢?根据《弘仁式》举例来说,上等田一段的地租十束,即五斗,中等田八束,下等田六束,下下等田三束。这相当于稻子收获量的四分之一或不到三分之一。也就是说,因为是官授田,所以地租很低。这样做是为了让租田者多获利。当时的一段是三百六十步,而今天一段则是六十步不到。然而,一段的地租仅支付四五斗米的情况在今天是没有的。畿内的租子一般来讲是七把,即三升五合。租子较多。但比较一下物物交换时期的运输费,就会发现租令还算宽松。
《明令》中写道:“分配到口分田者,男二段,女减三分之一。公田皆由国司根据乡土的具体情况,估价赁租。”《义解》中写道:“限一年时间,春天时取值者为赁。租给佃户,至秋天缴纳稻者为租,即今天所谓的地子。”因此,根据地的估价,地租是不定的。大致来讲,地租和《弘仁式》中规定的大致相同。表面上,班田时,朝廷按照实际家口而授田,但实际上这只是账面上的算法,通过将土地进行平方积等差计算转换为町、段、步。在账面上,与土地面积对不上号。此外,旱田很难按照口分田来计算,更何况是水田。三分之一数等更难计算,实际上是没有适合这个数字的田。在日本古代,国郡的财政由国司、郡司根据原籍来做账,让朝集使报告官府,然后根据这一数字收取税赋。这是当时常用的办法。实际上,这种做法就是承包。即便在今天,一个人要是远离居住地而拥有田地的话,也要将收租一事承包给村民,然后跟这个村民结算。这是通常的做法。
三、朝廷给予口分田的实际案例
朝廷根据户籍六年班授一次口分田。六年期间账面上保持不动。正仓院中保留了大宝二年的残缺户籍。笔者将这一案例抄录如下:
筑前国岛郡户籍川边里——大宝二年:
户主:卜部乃母会,年四十九岁——正丁、课户;
母:葛野部伊志卖,年七十四岁——耆女;
妻:卜部甫西豆卖,年四十七岁——丁妻;
男:卜部久漏麻吕,年十九岁——少丁、嫡子;
男:卜部和哥志,年六岁——小子、嫡弟;
女:卜部哥吾良卖,年十六岁——小女;
女:卜部乎哥吾良卖,年十三岁——小女;
上面二人是嫡女。
叔父弟:卜部方名,年四十六岁——正丁;
妻:中臣部比多米卖,年三十七岁——丁妻;
男:卜部黑,年十七岁——少丁、嫡子;
男:卜部赤猪,年十六岁——小子;
男:卜部乎许自,年二岁——缘儿;
上面二人是嫡弟。
女:卜部比佐豆卖,年十八岁——次女;
女:卜部赤卖,年九岁——小女;
女:卜部麻吕卖,年一岁——缘女;
上面四口嫡女。
凡户口一十六口,一十二口不课税,四口课税,即口二正丁,口二少丁。
这大概是大东寺封户的原籍户口本。筑前国属于太宰管辖范围内,授田的总数要比《田令》规定的多。其中的原因无从考证。但这只是将班田计算在户籍上的例子。此外,看一下户主“追正八位上动十等肥君猪手”的户籍就可以看出一户有六十多口。其中有残缺部分。此外,在丰前国上三毛郡塔里的户籍上,户主“动十一等塔胜岐弥”家里有五十一口,统计数据残缺,相关信息看不到。因此,有位勋的大户的授田数是无从知道的。这样的家族佃户很多,或有奴婢,而奴婢或许会有百口以上,接受的班田数应该有数十町。假如十町的收获量为二百石,根据收获量应该纳租七石五斗乃至十一石,其余的自己吃。朝廷称此为公民的知行地。授产制以此为基础而发展起来。
四、位田制
朝廷向品位在五位以上的官分给位田。《田令》中记载道:“位田一品八十町,二品六十町,三品五十町,四品四十町。以上为亲王。从一位七十四町,正二位六十町,从二位五十四町,正三位四十町,从三位三十四町。以上为公卿。正四位二十四町,从四位二十町,正五位十二町,从五位八町。以上是诸大夫。女性减三分之一。”位田这一术语在《养老令》中才开始出现。大宝年间,位田称为位封,用来赏赐封户。位田与位封道理大同小异。位封起源于冠位制定以前,而位封之名记录在《令》中则是在大宝元年停止赐冠、改为位记之后的事情。当时朝廷给予五位以上的人位封。庆云二年十一月,四位以下的位封被替换为位禄。庆云三年二月,朝廷下诏:“准令三位以上已有食封之例,四位以下有位禄之物。而四位是飞盖之贵,五位无冠盖之重,有盖、无盖不应放在相同位禄之列。”朝廷将四位及以上纳入食封之内。当时位封的等级从正一位的三百户到从三位的百户。冠位高食封薄,因此倍增至正一位的六百户到从四位的八十户。最后,朝廷规定五位以上的官员都要给食封。由此算来,一町相当于封户八户左右。
五、职田及官田
班田、位田是终身财产,又称分限。如果担任官职的话朝廷给予职田。《田令》中记载道:“就职田而言,太政大臣四十町,左右大臣三十町,大纳言二十町。”此外,对于在京师以外供职的地方官,太宰帅十町,大贰六町,少二四町,监二町,典一町六段,国守为二町六段到二町,介为二町二段到二町。下等国无介。掾是一町六段到一丁二段,目为一町二段到一町,其他太宰的大、少判事、博士、诸司根据级别相应进行分配。令史分给一町,史生分给六段,郡司大领六町,少领六町,主政二町。在日本,这一规定很早就有了。诸国的职田后来是世袭的。在辖区称职者领有职田。就此而言,少贰氏掌管少贰一职,职田由大内氏、足利氏给予。因此,少贰即便当上大贰也要和少贰争权。诸省以下有官田、诸司田,长官及以下分配其收入。这是事实上的职田,不会另外再给职田。
六、功田和封户
朝廷对功田时时予以裁定,本来没有定数。《田令》记载道:“大功世世不绝,上等功延续三世,中等功延续二世,下等功传于子。”朝廷对赐功田非常谨慎,避免滥赏。天武天皇对壬申之乱中的功臣赐予食封。历史上没有赐予功田的记录,而有可能食封和功田一并赐予。在《大宝律令》制定后,大宝三年二月,朝廷对制定律令的四人论功行赏,赐予毛野古麻吕、伊岐博德二人田十町封五十户。鉴于调老人、伊豫部马养二人已经死亡,其子各赐予十町百户。封户是终身制,田只传一世。死亡者百户减四分之三为二十五户,等同于五十户减半。赐田和封户同例。授田需要和封户一起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