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民主主义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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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约翰·洛克的“自由”定义

对于“自由”这一概念的定义,英国哲学家约翰·洛克的表述尤其获得认同:

人的自然自由,就是不受世界上任何更高权力的约束,不屈服于某人的意志或其立法权,而仅以自然法作为它的法律原则。人在社会中的自由,就是除了受在共同体中由人们一致确立的立法权约束外,不受别的任何立法权的支配;除了受立法机关基于人们所给予的信任而制定的法律外,不受别的某种意志的主宰或某项法律的限制。(Locke 1977:213)

自由的三个维度

按照洛克的思想传统,人们将自由划分为三个不同的维度:

·人自身的自由

·对于自主思考和感受的自由

·支配合法占有的物品的自由

自由的三个维度对无数的宪法产生了影响,这些宪法都规定了人的基本权利。许多理论援用约翰·洛克对于自由的定义,并对其进行阐释。

作为自然权利的自由

约翰·洛克(1632—1704),最早也是最重要的自由主义代表人物之一。洛克从根本上发展了现在所说的经验主义,其研究的内容是人类如何能从经验中进行学习。因此,对不同的经验进行比较,正是经验主义的理论思想的出发点。

1690年,约翰·洛克发表了分上下两篇的《政府论》,在这一论著中,洛克撼动了英国君主制度的理论基础,发展出了建立在自由基础之上的社会宪法。

洛克的思想的出发点在于,他所提到的这三种自然自由是每个人天生就有权拥有的。人类并非在社会中才获得这些权利,而是在社会出现“之前”就具有了。

“自然权利”必然要有所改变

这些“自然权利”无法简单地“存留”到社会中。它们必须转化为每个人向社会提出的要求。

至今,洛克的论证虽然经历了不同的哲学思想释义,但其核心内容仍然有效。当人们要理解作为基本价值的“自由”这一概念时,洛克的论述总会不断地被援用。洛克被视作自由主义中最重要的思想家之一。

历史语境

尽管洛克的这一定义总是不断被援引,但不能忽视的是:这是历史语境下的文本。我们不能够在不考虑其产生条件的情况下理解这个定义,也不可以简单地将其转换到今天的环境中来。这也表现在这样一个问题上:在社会中,自由如何得到保障和实现?

在历史讨论中,重要的是,洛克(以及他之后的许多其他启蒙时代哲学家)反对“自然的不平等是大部分人无自由的原因”的论述。自然的平等与随之而来的相同的自由,这在专制社会是一种革命性的主张。毕竟君王们自己宣称,他们的统治权力与相应的社会不平等,都是由上帝所认可赋予的。

洛克的社会契约

不过洛克并没有仅仅停留在自然赋予的平等自由的层面,而是通过社会契约的方法,将自然自由转变为了在社会中发挥作用的规则。

在社会中——这也正是洛克的论证的核心——人占有其自身的自然自由,个人对于思考和感受的自然自由,均必须通过个人参与决策过程,通过政治权利来被社会所保证;而能够支配合法获取的物品的自然自由,则需要一个自由的、对每个人都开放的市场来保证。

图2.1 约翰·洛克的自由概念

在社会中,自然自由必须通过新途径来得到新实现。恰恰就“自由如何才能得以实现”这个问题,早在18世纪时,就存在着对约翰·洛克理论的批判。

让—雅克·卢梭(1712—1778),他凭借其理论著作成为法国大革命的先驱者之一。卢梭曾就社会不平等的发展著有一部基础论著,他在其中做了哲学和历史的实证研究工作。在其他的一些代表作中,他分别致力于研究民主的国家理论以及教育问题。

对洛克的四点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