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雅克·卢梭对于洛克的批判
让—雅克·卢梭应该是最重要的洛克批判者,他从四个中心点对洛克进行了反驳,或者说是补充:
首先,第一条批判就让人感到惊讶:为什么人们应该把所有的自然权利上交,然后再从社会中拿回来呢?这难道不是正好为专制统治大开了方便之门吗?卢梭在这一点上所持的极端观点,大概会让人感到奇怪。他采用了这样一些极端的表述,原因在于他想要以此来清楚地表明,不得有任何圣职、任何财富以及任何因此而导致的不平等出现在社会中。只有这样,自由对于所有人来说才是能够实现的。这样一个理想浮现在卢梭眼前:一个自由且平等的集体。而洛克——卢梭如是假设——合法认可的是少数人的圣职和财富,却不是所有人的平等权利。
卢梭主要针对的是自由在社会中的实际效果。对于他所处时代的社会,他断言,所有人的自由只是嘴上所宣称的。事实上,那时候“自由”这个概念的构建,只是为保障富人的地位而服务。
自由——卢梭如是说——也完全是作为“空口号”在被使用。卢梭通过展现一位富人向穷人们宣传错误的社会契约以及单方面获益的自由时所说的话,来使这个问题更尖锐化:
因此,始终还要关注的是,向社会中所有人保证的自由是否真的对所有人产生影响。在法国道明会修士让·巴普蒂斯特·亨利·拉科代尔(Jean Baptiste Henri Lacordaire)的这样一句名言中,也能发现这样的思想。
作为讨论
卢梭的第三条批判涉及“自由”概念的另一个重要方面,即自由与统治政权的关系。洛克以及在他之前观点更鲜明的托马斯·霍布斯(Thomas Hobbes)认为,立法权虽然由人民合法认可,却不一定由人民自身来行使。而卢梭所遵循的是一种极端的民主主义。他主张,人只有受自己参与制定的法律的约束,才能够是自由的(即仅遵从于自己的政治意志)。
在其第四条批判中,卢梭对于洛克的“自由”概念中的一项中心内容作了补充:他认为,人的自由的产生,并非人简单地天生被赋予了“各种能力”,而是被赋予了发展各种能力的能力(参见Benner&Brüggen 1996:24)。人能够进行发展,能够发挥其个性,才是民主社会的一项主要挑战。
卢梭所作的批判性补充,也使得他成为共和主义的重要代表:他将实现每个公民的自由与成功建立民主国家,与所有公民在其中发挥积极作用结合在一起。卢梭认为,这样民主形成的社会才是实现全体人民全面平等自由的前提条件。
但是,伴随这种补充而来的有一个重要问题:如何才能成功实现,所有人有意愿且有能力地根据其自由意志迈入一个民主制宪的社会中?为了支持这样一个民主制宪的社会,难道不首先需要能广泛且负责地运用自由吗?
有责任意识地自由生活,运用自由,发挥个性,这正是一个学习过程,它要求有一个能实现这一切的社会。
从专制社会时代来看,卢梭这一分为二的回答是可疑的:他充满希望的答案是“教育”,但这必须跳脱出当时的社会,在一个新的社会中进行。卢梭甚至在他的长篇小说《爱弥儿·论教育》中,将题词献给了“教育”。
图2.2 卢梭:正确和错误的社会契约
答案的第二部分则是这样的,社会的第一部民主宪法,必须有一个“明智的立法者”。这样,公民才能学习到,他们在已经生活于社会的自由中时,自己想要作什么决策。
卢梭的答案中的两部分,从过去到现在始终存在争议。
孟德斯鸠和康德:自由有哪些界限?
负责地运用自由,正是另外两位重要哲学家也致力于研究的问题。关于“自由在社会中的界限”这一问题,最常被援用的是夏尔·德·塞孔达·孟德斯鸠(Charles de Secondat Montesquieu)和伊曼努尔·康德(Immanuel Kant)的表述:
孟德斯鸠提出的自由的界限,指的是遵守法律的义务。法律给自由以界限,同时也成为自由的保障,它避免了他人对于界限的破坏。
康德的表述更进一步,将该问题带到另一个层面。他对自由的界限作了更抽象的表达。任何行为都应当得到检验,看其是否能作为普遍法则使用。这种拓宽不仅与法律的遵守有关,更与在法定框架内运用自由有关。简单来说:要是每个人都做了,会是什么 样?
这里用一个简单的例子来进行说明:驾驶以汽油为燃料,而因此会造成环境污染的大型越野汽车是不被禁止的。但如果将其表述为这样一个普遍法则,将会是一个巨大的环境政治问题:“世界上每个人都被允许驾驶越野汽车。”
这条法则的表述或许不会遭到所有人反对。但我们若是想象一下,要是所有人经济上都有能力且自身有意愿这样做,那将是一次环境政治的灾难。那么按照康德的想法,个人行为的自由界限在这里就已经被逾越了。当人们对“绝对命令”的刺激进行透彻思考,并反过来将其与自身的行为相结合,那么作为控制手段的“绝对命令”也会根深蒂固。
因此,在康德这里,自由的界限成了道德范畴的问题,对于所有个体来说,它与公共福利是联系在一起的。这种从个体出发采取的关于自由界限的视角,却远远不足以在社会中承载所有人的自由。也就是说,在社会中,不仅是要避免对个体自由的侵犯和干涉,还必须另外为那些自由受限者拓宽其自由的界限。这一点只能作为所有人平等的自由而在社会中实现。
图2.3 绝对命令的思想
伊曼努尔·康德的道德自由概念,尤其在20世纪对社会民主主义产生了影响。由维利·艾希勒(Willi Eichler)牵头提出的《哥德斯堡纲领》,正是受到了新康德主义学者莱昂纳德·内尔松的思想(Leonard Nelson)及其伦理哲学的影响。
社会民主党(下文皆简称为“社民党”)的基本纲领《汉堡纲领》简明扼要地把握并延续了这样的思想:“每个人都具有获得自由的资格和能力。他是否能过上与这种资格相适应的生活,取决于社会。”
积极与消极自由权利
关于“人如何发展个性,发挥个性,从而自由生活”的问题,后来也有许多哲学家对其进行了思索。
以赛亚·柏林(Isaiah Berlin)引入了一个重要的概念革新,他区分了消极自由权利(形式的、防御的)和积极自由权利(在社会中实现的)。须注意:这里使用的形容词“积极”和“消极”并非指向“好的”或“坏的”。消极自由权利是指避免国家或社会对于个体的侵犯。它保护着个体。
消极自由权利的示例如下:
积极自由权利则是指对社会中所有人发挥自我个性,参与社会事务,进行支持。它赋予个体以能力。对于积极自由权利的示例如下:
就如来自印度的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阿马蒂亚·森(Amartya Sen)提出的新理论——“能力方法”,它是以广泛参与社会生活、而远非只以财政平等为先决条件。[1]
关于“是否存在这两种自由权利”和“这两者在社会中应当是什么样的关系”的问题,在政治讨论中存在争论。
图2.4 消极自由权利与积极自由权利
关于“积极自由权利和消极自由权利是什么关系”的讨论,也使得自由主义[2]和社会民主主义的构想分离开来。
自由主义观点的出发点则趋向洛克的哲学阐释,它这样问道:“有哪些规则和社会关系与个体自由对立?”自然(和前社会时期的)自由应当在社会中得到拯救。只有当社会对于个体的权力得到收敛,才能够实现这种拯救。
而从社会民主主义观点出发的补充性提问则还包含:“社会需要做什么来使得所有人能够自由或变得自由?”这样,社会获得了一个积极角色,它要推动人的自由,并设法使每个人能够积极参与社会生活。自由民主主义和社会民主主义通过对于消极自由权利和积极自由权利的不同评估而相互区分。
自由民主主义赋予消极自由权利以绝对优先权——即社会的侵犯必须加以避免。从自由民主主义的观点来看,积极自由权利甚至还限制了社会自由,因为它们会对个体独立意志的决策造成妨碍。这里可以“最低工资”为例。设立最低工资侵犯了劳动力市场上的契约自由,限制了劳动报酬协商的活动空间。
社会民主主义却强调消极自由权利与积极自由权利之间的相互补充和相互制约。这里举一个简单的例子:教育是一项积极的基本权利,它的重要性在于能使人们良好运用其意见自由,而意见自由是一项消极的基本权利。要对教育提供经济资助,国家则必须征税。而这反过来又是对于作为消极基本权利的所有权的一种相对侵犯。
但这却并非一件易事。
如何平衡个体与集体间的关系和如何具体构建自由权利,是且将一直是民主社会的一项挑战。
示例1:
示例2:
示例3:
示例4:
图2.5 关于“自由”这一概念的思想体系
从对于“自由”的讨论来看对社会民主主义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