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产权经济学理论
高校知识产权资源配置的核心问题是成果的产权安排及其成果转化能力,这事实上涉及了经济问题和法律问题两方面。而从经济学分析知识产权制度,则需要利用产权经济学的相关原理去分析产权的归属及权利安排对于科技创新的激励。产权经济学旨在分析如何从制度安排上降低交易费用,提供一种能够使经济外部性较大地内在化的制度安排,从而为经济活动的参与者提供有效激励。
1. 产权的内涵
产权是人们围绕或通过财产而形成的经济权利关系。产权是一个复杂的体系,其内容很丰富,它体现的是产权主体对客体所拥有的不同的权能和责任,以及由此而形成的人们之间的利益关系。从狭义上讲,产权包括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和使用权。产权经济学家根据产权形成情况的不同将其分为初始产权和重置产权两种形态。所谓初始产权是指由于历史、习惯等原因形成财产的第一次产权;而重置产权则是经过交易而重新配置的产权。初始产权往往具有极大的不合理性,导致资源的浪费和效率的损失。因而资源利用效率的提高往往需要对初始产权进行重置。这样,对产权重新配置问题的讨论就成为产权经济学学者们重点予以研究的课题。产权重新配置问题的关键在于产权的界定以及产权的交易。产权的界定即明确产权的边界,有了明确的权利边界,就可以排除他人侵犯或妨碍,从而为产权所有人提供保护和有效利用产权的激励。而产权的可交易性则是产权合理配置资源和提高效率的前提,由于不同主体对资源价值的认识以及利用能力的不同,产权的可交易性是促进资源合理配置、有效率利用的必要前提。
2. 产权经济学
现代西方产权经济学认为,市场机制具有的缺陷主要表现在外部性上,而外部性则源于产权界定不清,由此造成交易障碍,使资源配置达不到最优化,因此,必须把产权界定引入经济学分析。科斯第一定理的基本表述为:如果交易费用为零,无论权利如何界定,都可以通过市场交易达到资源的最有配置。“如果定价制度的运行毫无成本,最终的结果(产值最大化)是不受法律状况影响的。”而事实上,交易费用为零的情况在经济活动中是不存在的,科斯第一定理的提出旨在驳斥新古典经济学关于交易费用为零的假设。而科斯第二定理则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其精髓在于,只要存在交易费用,权利的界定就会对资源配置产生影响。科斯指出,在存在交易费用的情况下,“合法权利的初始界定会对经济制度运行的效率产生影响。权利的一种调整会比其他的调整产生更多的产值。除非这是法律制度确认的权利安排,否则通过转移和合并权利达到同样后果的市场费用会如此之高,以致最佳的权利配置,以及由此带来的更高的产值也许永远不会实现”。科斯产权理论说明了这样的道理:产权制度发挥激励作用的关键在于如何界定权力以及产权的最终归属,只要产权主体明确、权属划分清晰,就可以减少交易费用,就是有效率的产权制度安排。因为,主体明确、边界清晰的产权制度能够为人们的经济活动提供有效的行为激励,建立在主体明确、边界清晰基础上的关系者之间的交涉、契约,能使经济外部性“内部化”,使产权主体的收益接近于社会收益,从而为人们的经济活动提供激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