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知识产权资源配置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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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委托-代理理论

任何经济组织都面临一个基本问题,即如何赋予每个要素所有者以充分的激励,使其按预期的方式促成全体成员的财富最大化。只要每个人不是孤立的自给自足者,而必须形成一定的专业化分工关系,各自的行动对其他人必将产生影响。那么,一种所谓的“委托-代理”关系便往往会相伴而生。委托-代理理论是美国经济学家米恩斯(Means)和伯利(Berle)为了解决企业所有者兼具经营者所存在的弊端而提出的。倡导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所有者保留所有权,而将经营权让渡给经理层。在现代市场经济的专业化分工体系下,委托-代理关系成为现代社会的一种常态,经过多年的研究和完善,委托-代理理论已成为西方经济学的一个重要分支,其核心问题是委托人如何激励代理人,使代理人从委托人的利益最大化出发来进行行为决策。由威尔森(Wilson, 1969)、罗斯(Ross, 1973)、莫里斯(Mirrless, 1974)、霍姆斯特姆(Holmstrom, 1979)、格罗斯曼和哈特(Grossman, Hart, 1983)等创立的委托代理理论是现代契约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罗斯最早提出了委托人和代理人的概念,认为当事人双方的某一方代表另一方行使某些权利就产生了代理关系。詹森和麦克林(M.Jensen& W.Meckling, 1976)认为:根据杰森和迈克林(M.Jensen& W.Meckling)的定义,委托-代理关系是指这样的一种显明或隐含的契约,根据它,一个或多个行为主体指定、雇佣另一些行为主体为其提供服务,与此同时授予后者一定的决策权力,并依据其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支付相应的报酬。授权人即为委托人,被授权人则是代理人。委托人有权决定支付代理人报酬的规则或方案。还有一些经济学家如普拉特和泽克豪瑟(J.Pratt & R.Zeckhauser)认为,只要一个人依赖另一个人的行动,那么委托-代理关系便产生了。采取行动的一方即代理人,受影响的一方即委托人。

由于处于委托-代理关系的双方的效应函数不同,在信息分布不对称的条件下,只有代理人才真正知道自己拥有多少信息资源,究竟付出了多大程度的努力,还有多大的潜力可挖以及行动的后果会对谁更为有利,可是这些最为委托人所关心的信息却通常又不被委托人完全占有;委托人只能通过直接观察代理人的实绩来对其做出评价,但这也往往不能准确地识别代理人的真实努力程度。在这种情况下,占有相对丰富信息资源的代理人在获得委托人所赋予的一定决策权后。并不一定完全为委托人的利益服务,甚至可能不惜以牺牲委托人的利益为代价来为自己谋取私利。这种因信息分布不对称而引起的委托人和代理人利益的偏离和冲突,就是所谓的“委托-代理问题”。

具体而言,委托-代理问题主要受到来自两个方面因素的共同影响:①代理人的行为不能直接和无代价地由委托人观察处理;②最终的实绩既受代理人努力程度的影响,也取决于其他一些不可控制的随机因素,两者常常掺和在一起,不好辨别。肯尼斯·阿罗(Keneth Arrow)进一步将委托-代理问题区分为以下两种基本类型:

1. 隐蔽行动

它对应于经济组织理论中一个极其重要的概念——“道德风险”。所谓道德风险是指代理人借委托人观察监督困难之机而采取的不利于委托人的行动。道德风险问题的产生一般需要满足三个条件:第一,由于资源稀缺性因素的存在,决定了组织中的个人之间存在潜在的利益差别和冲突;第二,通过交换或合作所带来的互惠的可能性为人们联合在一起提供了必要的基础;第三,要准确判定人们是否遵从和实施了契约的条款存在着相当的难度。这也是最为关键的一点,因为如果单有前两个事实和条件,道德风险问题将无从产生,通过简单的市场安排就足以协调好不同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使每个人都能够从交换中受惠。但一旦引入第三个条件,问题将变得十分复杂,因为当事人之间已无法签订一个涵盖具体交易所牵涉到的所有重要方面的完全可实施的契约,一般的市场安排在此时已不再是有效的了。道德风险问题由此产生。这种情况在日常的火灾保险中最为明显。投保人因为有了保险很可能变得懈怠,对火灾的预防不像投保前那么细心和警惕,结果增大了失火的概率,给保险公司的利益带来损害。而保险公司在许多场合很难调查火灾事故在多大程度上与投保人的疏忽有关。在保险业务中,这类问题就被称为“道德风险”,后来阿罗将此概念引入到经济理论中,专门指契约实施阶段上的机会主义行为。

2. 隐蔽风险

它对应于“逆选择”的概念,是指代理人占有委托人所观察不到的信息,并利用这些私人信息进行决策。如人寿保险,不同的投保人患病死亡的概率不会相同,这一点投保人自己最为清楚,可是保险公司从一组投保人中识别不出死亡概率孰高孰低,只能根据某种平均概率水平来规定一个应缴纳的保险金标准。结果,死亡概率高于该平均水平的人将倾向于多购买保险,而低于平均水平的人则倾向于少买。这种情况就被称为“逆选择”。犹如“道德风险”概念一样,它也是阿罗从保险业务中借过来专门刻画契约签订阶段上的机会主义行为的一个重要概念。

正是由于隐蔽行动和隐蔽信息的存在给代理人偏离委托人的利益行事提供了可能性。因此,从委托人方面来看,最关键的问题就在于如何将代理人的行为限制在符合委托人利益的范围内,达到“激励相容”的目的。而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投入一定的资源,这些耗费的资源即构成了“代理成本”。制度经济学家认为通过加强契约设计、加强对代理人行为的监督,通过监督和激励契约来抑制代理人的机会主义动机。对此,阿尔钦和德姆塞次通过其团队生产假说理论进行了经典的说明。

团队生产的含义是,至少有两种生产要素共同合作完成一种产出,在团队生产条件下:①生产要投入多种资源;②产品或产值不是每一种投入要素的代数和;③生产中使用的资源并非归某个人所有。因此,团队作为集体生产的一种方式,其相互合作的个别要素不能生产出可辨析的、分离的产品,即它是“技术上不可分的实体”,而且团队生产总量不等于个别要素产出的简单总和。也就是说,团队生产中个人边际产品几乎是无法测定的。

可见,在这种协作生产中肯定存在剩余,即最终产品价值大于各要素价值之和。又因为是团队生产,故包含在最终产品中的剩余无法通过最终产品来测算每一要素对剩余的贡献,即企业中要素的边际生产力是难以被推算的,剩余是无法进行原子化的区分的。所以,一旦经济组织形成,因契约不完备,则偷懒、搭便车等情况就无法避免,而这些现象就会造成组织的低效率或无效率。

为了使组织有效率,就必须界定剩余及其中的要素贡献率。德姆塞茨认为,在团队生产中,要弄清每一个成员对组织产出的贡献,在信息费用方面存在着障碍,因此,逃避责任问题便由此产生了。每个人的边际生产力的度量困难产生于团队的产出是多投入的联合生产。为了确定每项投入要素的贡献并使报酬与之相对应,就必须观察每项投入要素所有者的行为。如果报酬的差别不能反映各项投入要素边际生产力的差别,就会发生“偷懒”的动机或行为,并且这种机会主义行为还会对团队生产中其他人的生产力产生影响,由此产生“劣币驱逐良币”的效应。除非能够有效地监督和计量每个人的行为和努力程度,否则,这种偷懒和搭便车的“道德风险”很难在团队生产中得到有效的克服。

为了解决经济组织中存在的这种委托-代理问题,一种有效的产权结构安排,就是赋予监督者以剩余索取权。所谓剩余索取权就是对总产品扣除了所有签约要素之后的报酬之后的剩余收益(通常表现为利润)的占有权。换句话说,即每个团队成员以工资形式获取劳动报酬,而监督者则获取扣除工资后的剩余收入。这种剩余索取权赋予给监督者的时候,实际上也就赋予了其最充分的监督激励,因为团队成员的生产越有效率,监督者所获的剩余就越多,因而监督者就越有动机去监督团队成员的行为和努力程度,这又反过来促进了团队生产效率的提高,形成良性循环。

然而随之而来的问题就是谁来监督监督者的问题。因为,虽然说有必要从制度上讲经济组织的产权结构化,形成一种可监督的结构,尤其是要有人专司监督职能,检测团队生产中各成员的表现,使各成员所得的报酬与他们的边际生产力相一致。但是,如果以监督其他要素所有者的努力程度作为自己专业职能的监督者只是从团队生产的成员分离出来的要素所有者,那么监督的效果就要大打折扣。因为这样的监督者也和其他的要素所有者一样,都怀有偷懒的动机。因此,仅仅赋予了监督者以剩余索取权还是不够的,合理的产权结构安排还必须克服监督者与被监督者成员在利益和动机上的雷同,要设法使监督者成为所有签约要素中的中立成员,使监督者的偷懒变得对自己有利,也就是说,应在经济组织中通过所有权的安排,使监督者与被监督者追求的目标函数不一致,这样就可有效地避免监督者的机会主义行为动机,从而使委托-代理双方的激励具有相容性。

根据新制度经济学的观点,之所以会引起一个委托-代理问题,主要是因为双方拥有不对称信息。简而言之,代理人的真实行为不是完全可观察的,结果导致代理人可能偏离委托人的利益行事。理论关注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任何规范代理人的行为以实现“激励相容”。在高校,资产更具有“可塑性”,即相当一部分资产是由人力资本、智力资本以及知识资本等“软”资产构成的,这些资源的贡献无法准确了解,其应得的报酬也很难通过市场准确反映,因此高校资产的使用者可以选择的决策范围很大,这使得资产使用的结果偏离资产所有者的预期利益的可能性就越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