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刑事司法实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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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方法评介

何 挺

本项研究采用实验的方法,对建立于风险/需求回应模式基础之上的矫正技术在社区矫正中的运用和效果进行了检验。相对于本书收录的其他实验研究,本项研究的实验设计更为复杂。之前关于“会商型”恢复性司法的随机分配对照实验中,研究者想检验或建立的因果关系只有一组,即适用“会商型”恢复性司法与被害人在宽恕加害人和减少自责方面的积极效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这种只检验单一因果关系的实验设计也被大部分刑事司法领域实验研究所采用。但是,实验检验单一的因果关系并不等同于实验的自变量或刺激因素单一,检验单一因果关系也可以包含多个刺激因素。例如,本书之后收录的德国案卷信息导致法官偏见的研究中,实验的刺激因素包括两个方面——法官是否在庭审前知道侦查案卷信息和法官在庭审中是否有机会询问证人,但研究者通过将这两个刺激因素组合、叠加在一起进行检验,其检验的仍是单一的因果关系,即刑事诉讼构造方面的一些变化与法官最终作出的裁判之间的关系。这种多个刺激因素的实验设计通常被称为多因素实验设计。

而在本项研究中,研究者试图检验的因果关系包括两组:一是对缓刑官进行基于风险/需求回应模式的培训是否有助于缓刑官在矫正过程中更好的遵守风险/需求回应模式及运用相关技术;二是如果缓刑官在与矫正对象面对面的矫正谈话中更好的遵守了风险/需求回应模式并运用相关技术,是否有助于减少矫正对象的重新犯罪,使他们更好地回归社会。当然,如果这两组因果关系都得到了验证,就可以得出对缓刑官进行风险/需求回应模式的培训有助于减少重新犯罪的结论,从而为加强对缓刑官的风险/需求回应模式的培训这一改革方案提供实证证据,这也是本项研究的根本目的所在。为了能够在一项实证研究中高效地同时检验上述两组因果关系,研究者不得不进行较为复杂的实验设计:分别设计两个实验来检验上述两组因果关系,同时又通过一定的方法使两个实验有机结合在一起成为一项整体的实验。事实上,两组实验所要检验的因果关系具有天然的联系,第一组因果关系的“果”是第二组因果关系的“因”,这使两组实验可以进行相应的联结,但同时这种互相的联结又使实验的设计互为掣肘,后一部分实验的设计必须考虑前一部分实验已经产生的结果。

首先来分析检验第一组因果关系的实验设计。这一部分采用的是经典实验设计,具有经典实验的所有要素,除了自变量与因变量以外,还把按照自愿原则招募来的缓刑官随机分配到实验组与对照组,实验组缓刑官接受实验刺激——参加为期三天的培训及后续的技术支持,对照组则不接受实验刺激。实验组和对照组都进行了前测与后测:前测是通过要求缓刑官提交一份参与实验之前与矫正对象进行矫治谈话的录音并进行编码分析来进行的,后测则是对实验组与对照组缓刑官在之后的矫治谈话的录音进行编码分析。除了随机分配以外,研究者还对实验组与对照组缓刑官以及提交了录音和未提交录音的缓刑官(即最终纳入实验分析的缓刑官和未纳入实验分析的缓刑官),从缓刑官的年龄、工作年限等个人背景方面进行了差异性检验(结论是不具有显著差异),还在培训前对缓刑官进行了有关风险/需求回应原则和服刑人员矫正方面文献的书面常识测验(结果也是不具有显著差异),避免一些潜在未知的因素影响随机分配进而影响结论的可靠性。此外,本部分在随机分配自愿参与的缓刑官时,并未采用常见的实验组对照组1∶1的比率,而是按照6∶4的比率进行分配。当然,1∶1是最理想的分配比率,这样能保证实验组与对照组的对比建立在对等的样本基础之上,但是当参与实验的样本总数不是特别充足时,为了对实验组接受刺激后的情况进行充分的观察,在随机分配样本时适当倾向实验组也是可以接受的。

再来分析检验第二组因果关系的实验设计。这一部分采用由分配到第一部分实验的实验组和对照组的缓刑官按照中等风险和高度风险的标准自行确定矫正对象的方法来产生实验样本,而不是采用随机分配这一更为严格的方法。之所以如此设计,很大程度上是受制于第一部分实验已经区分了实验组缓刑官和对照组缓刑官,无法把这些缓刑官负责矫正的矫正对象再次进行随机分配。如果要进行随机分配,也可以由研究人员去招募自愿参与的矫正对象,并将他们随机分配到实验组与对照组,再分别交由实验组和对照组的缓刑官进行矫正,但这样分配的结果很大程度上会与缓刑官所负责管辖的区域等现实状况互相矛盾,因而是无法操作的。虽然未能随机分配,但研究者通过对实验组和对照组的矫正对象进行差异性检验(结果是只有种族等极个别方面有差异)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未能随机分配在方法上的缺陷。除了未能进行随机分配外,第二部分实验在其他方面都采用了经典实验的设计,对实验组和对照组都进行了前测与后测,其中值得一提的是前测的具体方式,有别于常见的对实验样本直接进行前测。为了确保实验组缓刑官在参与实验后所负责的矫正对象相对较低的重新犯罪率确实是由于他们采用了培训所传授的有关风险/需求回应模式的知识与技术所导致的(即两者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而不是由于实验组缓刑官本身就具有一些特殊的技能、特长或存在其他一些未知因素所导致的,研究者随机抽取实验组和对照组缓刑官在参与实验之前一年内的一定数量的矫正对象组成了回顾性样本,通过比较两组回顾性样本的重新犯罪情况,发现没有显著差异,这一方面的前测说明实验组缓刑官和对照组缓刑官在参与实验之前,他们在矫正的基本技能掌握上是同等的,而且这些回顾性样本的重新犯罪率也可以与参与实验的矫正对象(预测性样本)的重新犯罪率(后测)进行有效的比较。

本项研究还运用了编码(coding)的方法。编码本身是一种信息处理的方法,即把一定的信息赋予一定的数值转化为代码以便计算机进行存储和分析的过程。在社会科学研究中,编码方法常常被运用于内容分析法(content analysis)中,其含义也被引申为将原始材料转换为标准化形式材料的过程。举一个简单的例子,为了考察一段时间内刑事司法领域研究者所关注的最主要问题和研究方法,可以选择一定范围的学术期刊所发表的论文,通过对论文主题和研究方法进行编码的方法进行分析。在这个过程中,原本纷繁复杂的各种很长篇幅的论文被编码为标准化的材料(例如编码为审前程序/审判程序/执行程序、理论研究/比较研究/实证研究等)。一般而言,内容分析法中的编码可以分为对显性内容的编码和对隐性内容的编码,前者是指对可以直接发现的表面的内容进行编码,后者则是指对深层含义进行编码。本项研究在分析缓刑官与矫正对象矫正谈话的内容时即借鉴了内容分析法中的编码方法,把一次矫正谈话的录音分为若干个5分钟的片段,再由编码员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编码(计数与打分)。通过这样的编码方法,就把矫正谈话这一内容纷杂、形式多样的定性资料转化为标准化的、可以进行分析和比较的定量数据,从而以一个明确的标准体现出缓刑官对于培训所传授的知识与技术的运用。因此,编码是一种将定性数据和主观数据转化为定量数据和客观数据的有效方法。同时,由于编码这种转化数据的过程实际上是编码员对数据进行整理归类的过程,尤其是在对隐性内容进行编码时,编码员的主观因素可能对转化的可靠性产生影响,需要采用相应的措施进行监控。本项研究中即采用了多种措施对编码进行监控,例如由两个编码员各自独立进行编码后再通过讨论达成一致结果和随机抽取30份录音材料由另外两个独立的编码员再次进行编码等。另外,应当尽量由独立的编码员而不是研究者来进行编码,避免研究者对实验结果的主观倾向影响编码的可靠性。

本项研究建立在之前研究的基础之上,这也体现了研究及方法上的不断推进。詹姆斯·邦塔和其他研究者在之前的一次调查性的研究中,同样通过分析矫正谈话录音的方法,得出了缓刑官对犯罪人的矫治较少地遵守了风险/需求回应模式的结论,因而产生了通过实验这一较为“高级”的方法检验运用风险/需求回应模式与减少重新犯罪之间因果关系的需要。同样,其他研究者在澳大利亚进行的有关风险/需求回应模式的实验的发现和方法上的不足(例如方便取样而非随机分配)也促使研究者采用更为严格科学的方法进行再次的实验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