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的社会与性别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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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的女妓制度

作为社会性别系统 (gendersystem) 中最为重要的社会设置(social institution)之一,女妓制度最早出现在春秋时期 (公元前772—前481)。[1]虽然自古以来称呼女妓的名词有多种,[2]“娼”和“妓”是最为常见的用词。“娼”字由“倡”衍变而成,其原意是乐人。[3]在春秋时期“娼”“倡”两字互相通用,都是乐人的意思。“妓”字由“伎”衍变而来,在春秋时期“妓”“伎”两字都是“有技艺者”的意思,亦可与“技”字通用。从“娼”“妓”两字的起源和演变我们可以断定古代中国娼妓的主要职能是音乐而不是性。

在唐代,女妓可以分为官妓和私妓两大类。[4]官妓有三种:宫妓[5]、营妓、官妓。唐玄宗时期,宫妓人数剧增,尤其是在开元二十八年(740)玄宗设立了左右教坊之后。[6]宫妓可以因皇帝的欣赏而给她全家带来利禄。正如白居易形容的:“一曲称君心,恩荣连九族。”[7]学者们一般认为宫妓是职业歌舞手而不是普通意义上的娼妓,但皇帝有幸于宫妓并不罕见。宋人吴曾在《能改斋漫录》中曾提到,在唐代,这类宫妓被称之以“十家”。[8]

营妓从属于军中将官,因此,她们也是官妓中的一种。[9]在唐代,营妓的地位并不比其他种类的女妓低。事实上,著名的诗人薛涛(770—832)即是一位营妓。前蜀景涣在《牧竖闲谈》中描写道:“元和中,成都乐籍薛涛者,善篇章,足辞辩,虽无风讽教化之旨,亦有题花咏月之才,当时营妓中尤物也。”[10]

薛涛与元稹 (777—831) 情交多年,[11]并与牛僧孺 (779—842)、令狐楚 (766—837)、裴度 (765—839)、杜牧 (803—853)、刘禹锡 (772—842)和白居易等著名文人官员有诗文来往。营妓也经常在将官筵席上表演歌舞。

服务于文官的官妓也属朝廷管辖。虽然古代要官也配有由政府管辖的女奴,[12]官妓作为一种常制是到唐朝才出现的。官妓一般配置在官邸,而官员任满离职后并不随从,其他官员可以邀请她们提供服务。比如著名的杭州官妓商玲珑就曾为在杭州任刺史的白居易和在会稽任浙东观察使的元稹所设宴会上助兴。唐代文人还留下不少官员与其宠爱的女妓含悲告别的记载。比如,歙州刺史李曜离职时,与继任的吴圆交代:佐酒录事媚川,聪明敏慧,自己颇留意,希望吴圆能对她多加“存恤”。李曜离别时,“洪饮,不胜离情”。[13]

除了为地方官员提供歌舞宴乐外,官妓偶尔也会陪伴官员们处理公务。[14]比如,唐人冯贽在《云仙杂记》中称,唐代官员张宪使曾给官妓取雅号,“奏书者,号传芳妓;酌酒者,号龙津女;传食者,号仙盘使;代札者,号墨娥”。[15]可见,官妓的职责不只限于歌舞宴乐。官员与官妓发生关系在唐代很常见,比如,王谠《唐语林》曾提到,宣宗时期,宰相崔慎由的一个儿子就是官妓所生。[16]值得一提的是,在唐代,营妓也可被称之为官妓(或官夫人),但官妓和营妓并不能互换,文职官员所配置的官妓并不是营妓。

私妓有两种:民妓和家妓。民妓一般从属于由老鸨掌管的妓院。至今所知最早关于妓院的描写是卢照邻 (635—689) 的《长安古意》,其中一段描写了长安的妓院:“娼家日暮紫罗裙,清歌一啭口氛氲。北堂夜夜人如月,南陌朝朝骑似云。”[17]除了长安和洛阳之外,娼家众多城市还有杭州、苏州、扬州等地。于邺曾在《扬州梦记》中描写道:“扬州,胜地也。每重城向夕,倡楼之上常有绛纱灯万数,辉罗耀列空中。九里三十步,街中珠翠填咽,邈若仙境。”[18]可见,在都市中设立作乐场所是广为唐代社会接受的现象。

然而,唐代女妓制度文化最显著的特色是家妓的盛行。虽然家妓的产生以及“家妓”之称出现在南北朝,蓄养家妓在唐代达到高峰。这一习俗不仅得到皇室的鼓励,而且还被唐代社会传为佳话,而唐文人也因之多有记述。唐皇室对家妓的许可始于中宗朝。神龙二年(706)九月,中宗“敕三品已上,听有女乐一部,五品已上,女乐不过三人”。[19]天宝十载(751),玄宗进一步放开对女乐人数和音乐上的限制:“敕五品以上正员清官、诸道节度使及太守等,并听当家畜丝竹,以展欢娱。”[20]玄宗之后,德宗朝 (780—805)、穆宗朝 (821—824)和宣宗朝(847—859)均十分推崇家妓文化。

文人官员蓄妓以唐中后期为多。白居易即以拥有多名出众的家妓而著称,其中樊素和小蛮最有声誉。白居易留下约两百首描写女妓的诗作,其中绝大部分是有关家妓的。比如,《小庭亦有月》即是以其家妓的名字组合而成的。[21]招纳家妓的途径有两种。[22]一是出资从妓院或贫家买得,二是来自赠礼。白居易曾经在多首诗中提到,他在买得家妓之后,亲自调教歌舞技艺。如《把酒思闲事二首》之二写道:

把酒思闲事,春娇何处多?

试鞍新白马,弄镜小青娥。

掌上初教舞,花前欲按歌。

凭君劝一醉,劝了问如何?[23]

白居易对家妓的培养颇为热衷,尤其在他的晚年之际。他经常在诗中表露出对自己家妓的技艺长进的满意,还会邀请他的文人僚友与他一起欣赏她们的新曲目。比如在《尝酒听歌招客》一诗中,白居易吹嘘道:

一瓮香醪新插刍,

双鬟小妓薄能讴。

管弦渐好新教得,

罗绮虽贫免外求。

世上贪忙不觉苦,

人间除醉即须愁。

不知此事君知否,

君若知时从我游。[24]

不过,据孟棨《本事诗》记载:白尚书姬人樊素,善歌,妓人小蛮,善舞。尝为诗曰:“樱桃樊素口,杨柳小蛮腰。”[25]很可能她们来自青楼。

女妓买卖是如何进行的?《唐律疏议》[26]之类的文献中并没有任何记载,但是,唐代的墓志为我们提供了非常有价值的线索。比如,女妓卿云的墓志《前长安县尉杨筹女母王氏墓志》[27]告诉我们她是如何进入杨家的。卿云姓王,小字娇娇,汴州开封人。因幼失怙恃,而“鞠于二女兄之手”。虽然这篇墓志没有明确提到二女兄是否是妓院里姐妹,[28]但从墓志提到的“长女兄以善音律归于故相国卢公钧[29]”以及卿云“因女兄遂习歌舞艺”来看,她很有可能在进入杨家前生活在妓院里。此外,墓志还提到,“弘农人初以音律知,遂用彩问于女兄。唐咸通庚辰岁子月遂归于杨氏”。[30]很可能指杨筹在买下卿云前就已经看过她的表演。

另一个获得家妓的途径是赠品。唐代文献记载道,唐代皇帝会将女妓作为奖励赐予文人官员。比如,德宗曾以破朱滔、朱泚有功而赐李晟“女乐八人”,浑瑊“女乐五人 ”,戴休颜、李元谅女乐不等。[31]文人官员中以女乐为赠品者也时有发生,最著名者当为李绅赠妓与刘禹锡的故事。《本事诗》记载道:

刘尚书禹锡罢和州,为主客郎中、集贤学士。李司空罢镇在京,慕刘名,尝邀至第中,厚设饮馔。酒酣,命妙妓歌以送之。刘于席上赋诗曰:“鬟髯梳头宫样妆,春风一曲杜韦娘。司空见惯浑闲事,断尽江南刺史肠。”李因以妓赠之。[32]

此外,白居易《酬裴令公赠马相戏》一诗提到,开成三年(838) 裴度赠白居易一匹马,并赋诗提议:欲将赤骥换青娥。[33]虽然裴白诗酬是“相戏”,但它间接地反映出,文人对以女妓为赠物是习以为常的。

从唐代墓志来看,也有主人同时招买姐妹为家妓的。如,大和九年(835)成文的吕媛墓志记载道:

唐吕媛,大和七年以乐艺与姊俱进于祁公。明年,姊以疾殁。后一年,媛继终,年十七。父嘉荣其年仲冬月朔日葬于金鹅村祁公茔西北二百步,与其姊同茔别兆。[34]

虽然家妓的主要职责是为主人提供歌舞娱乐,她们与主人之间发生性关系也是常见的现象。大和六年(832),文人官员杨虞卿 (?—835) 的家妓英英病逝,杨虞卿、白居易和刘禹锡均作诗悼之。[35]白居易写道:“自从娇騃一相依,共见杨花七度飞。玳瑁床空收枕席,琵琶弦断倚屏帏。”[36]此诗以“玳瑁床空”对“琵琶弦断”,典型地体现了家妓提供歌舞与性娱乐的角色。这一现象在其他史料中也有反映。如,《太平广记》“韦隐”条曰:

大历中将作少匠韩晋卿女,适尚衣奉御韦隐。隐奉使新罗,行及一程,怆然有思,因就寝,乃觉其妻在帐外,惊问之。答曰﹕“愍君涉海,志愿奔而随之,人无知者。”隐即诈左右曰﹕“欲纳一妓,将侍枕席。”人无怪者。[37]

此外,两篇家妓的墓志也反映出她们为男主人提供性和歌舞娱乐的功能。一篇是天宝年间的《大唐故范氏夫人墓志铭并序》,其志文称:“夫人姓范,讳如莲花,怀河内人也。……始以色事朝请大夫行河内县令上柱国琅琊王升次子前乡贡明经察。” “以色事” 显然点明了范氏进入王家时的身份是家妓。另一篇墓志是咸通年间的《前邢州刺史李肱儿母太仪墓志》,撰志者是李肱本人,而墓志主是纳入李家的陈氏。墓志称:

有陈氏子,会昌三年,年廿一,以色以艺□妓于予,及今廿一年矣。有男子五人:长曰小太,次曰蒙儿,又次曰金刚坚,又次曰小坚,最幼曰郡儿;女子二人,皆早不育。咸通元年,予以其诸男萃萃相次,粗知诗礼,遂册其名曰太仪。太仪聪慧女,贫处身有道,事长待幼各尽其礼,予甚重焉。而又妙通音乐,曲盖其妙,兼甚工巧。[38]

虽然范氏进入李家时的身份是以声色娱主的家妓,但她为李肱生育了五男二女而被册以“太仪”(非正妻的子女之母之称),其墓志盖又称她为“范氏夫人”,可见她的地位相当于妾。

虽然家妓有提供性娱乐的责任,她们在主人家中的地位和角色与妾不一样。从《唐语林》所记载的柳公绰已娶妾的故事中,我们似乎可以隐约看出唐代妾与妓的本质区别:

公绰尝纳一姬,同院知之,或征其出妓者。公绰曰:士有一妻一妾,以主中馈,备洒扫。公绰买妾,非妓也。[39]

大体说来,妓与妾的区别体现在四个方面。第一,歌舞声乐是家妓必备的技艺,而妾却并不需要具备这方面的条件。第二,从法律上来说,纳妾称“娶”,妾入夫家是“嫁”。因此,夫与妾是一种婚姻关系,妾可以以夫荫而减罪,但也会像妻一样因夫罪而受牵连。而家妓与主人间没有法制上的婚姻关系,因此家妓的地位比妾要低。[40]虽然《唐律疏议》没有关于家妓的条例,但是它把太常音声人归于配隶,[41]可见提供歌舞娱乐的家妓的地位并不高。唐代文学作品中直称女妓为“奴”者。如在《本事诗》中,孟棨同时用“声伎”“女奴”和“妓”来形容家妓。[42]此外,也有以“侍女”称家妓的。在《后山诗话》中,陈师道 (1053—1102)称,韩愈(770—824) “有二妓,号绛桃、柳枝”。而张籍的诗作称: “为出二侍女,合弹琵琶筝。”[43]

因为家妓没有像夫与妾那样的法律上的关系,她们往往面临随时被遣出的困境。比如,开成四年(839)白居易患风疾后,曾有放妓之念。[44]而在上文提及的《长安县尉杨筹女母王氏墓志》中,当杨筹“以罪逆受天罚,待死于长安万年裔村曰库谷”时,杨家认为,家妓王氏(卿云)“非宜留,将归女兄”。[45]然而,释放家妓与解雇婢奴有相当大的区别,因为,一般来说,家妓与主人的感情纽带要比婢奴与主人的感情纽带强,白居易的《不能忘情吟》即是他对放遣樊素的伤感。[46]唐代文人官员留下了大量悲悼亡故家妓的文字,杜牧就撰写过四首这类主题的诗。[47]为家妓或友人之家妓撰写的墓志也为数不少,比如,全唐文中的《太府李卿外妇马淑志》就是柳宗元为友人太府李卿(无名)所写的。虽然柳宗元称马淑为“外妇”,她的身份很可能是家妓。她出生于妓楼云集的广陵,母亲刘客乃“倡也”。马淑随母而为南康歌妓,后因为太府李卿所“慕”而被“纳为外妇”。据墓志记载,马淑跟随李卿贬居永州时,她还经常为李卿的友人表演,当时被贬为永州司马的柳宗元可能就是她的听众之一。[48]

家妓与妾的第三个不同处是家妓可以赠人,而妾则不可。事实上,《唐律》规定娶他人妾者,得受徒刑一年,[49]而夺人之妓似乎没有法律上的后果。《本事诗》中就有这样一段关于李逢吉夺妓的传说:

太和初,有为御史分务洛京者,子孙官显,隐其姓名。有妓善歌,时称尤物。时太尉李逢吉留守,闻之,请一见,特说延之。不敢辞,盛妆而往。李见之,命与众姬相面。李妓且四十余人,皆处其下。既入,不复出。顷之,李以疾辞,遂罢坐,信宿绝不复知。怨叹不能已,为诗两篇投献。明日见李,但含笑曰:“大好诗。”遂绝。[50]

《太平广记》也搜集了类似的传说:

邕南朝度使蔡京过永州,永州刺史郑史与京同年,连以酒乐相邀。座有琼枝者,郑之所爱,而席之最妍。蔡强夺之行。郑莫之竟也。[51]

妓与妾的第四个不同处是,家妓可以与主人之友发生性关系。比如,《本事诗》记载道:

李相绅镇淮南。张郎中又新罢江南郡,素与李隙,事具别录。时于荆溪遇风,漂没二子,悲戚之中,复惧李之仇己,投长笺自首谢。李深悯之,复书曰:“端溪不让之词,愚罔怀怨。荆浦沈沧之祸,鄙实悯然。”既厚遇之,殊不屑意。张感涕致谢,释然如旧交,与张宴饮,必极欢醉。张尝为广陵从事,有酒妓尝好致情,而终不果纳。至是二十年,犹在席。目张悒然,如将涕下。李起更衣,张以指染酒,题词盘上,妓深晓之。李既至,张持杯不乐。李觉之,即命妓歌以送酒。遂唱是词曰:“云雨分飞二十年,当时求梦不曾眠。今来头白重相见,还上襄王玳瑁筵。”张醉归,李令妓随去。[52]

此外,值得一提的是,文人官员娶妾的目的往往是为了传宗接代或满足性欲,而招纳家妓的主要目的是歌舞娱乐、陪伴助兴、显示自己文人新贵的地位。[53]

不过,虽然家妓与妾的角色和地位不同,她们之间的差别很难说是非常明显的。大和年间的《渤海严氏墓志》显示,在唐代,由家妓转为妾是完全可能的。这篇由曾经担任过光王(宣宗)傅的田聿撰写的《渤海严氏墓志》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维大唐大和七年岁次癸丑后七月乙卯朔,二十八日壬午,疾枕卒于河南府洛阳县履信坊里之第,享年四十一。以八年夏五月辛亥朔四日甲寅,葬于河南府河南县平乐乡张阳村之里也。其人即渤海严也。其氏先君军于魏,而名不称,常厚酒为意,此女生妓肆。余时家于魏,女君少以乐艺方进余门。受性明博,惬适正礼,可重可愧,乃当处吾之室。先也育男二人:长曰名广,次曰名廙。已生女一人,成长而亡,即前年之祸。墓在于东,亲其茔,以封以树。岁月何已,已者远可厚,亦志之至。遂悼成其铭:

卒葬既具,私分用叙,日月自驰,我怀不违。生无阻情,彼此和颜,补余之道,二十三祀。亡女在侧,幼子哀至,夏日赫照,新坟野次。我有血诚,君当知之,葬我葬所,永远望极。[54]

《渤海严氏墓志》反映出几个令人琢磨的地方。首先,墓志题中并没有点明严氏的身份。从“我有血诚,君当知之,葬我葬所,永远望极”句来看,严氏的身份几乎等同于妻子。但严氏显然是生于“妓肆”,并因“乐艺”而成为田聿的家妓。虽然这篇墓志强调,严氏“受性明博,惬适正礼,可重可愧,乃当处吾之室”。但是,从对她生儿育女的记载来看,严氏在田家的地位的提高显然因为她从家妓到母亲的身份转换。我们无法知道严氏是否被正式注籍为妾,她会不会受到《唐律》中规定的对妾的保护。但是,这篇墓志显然反映出,在唐代家妓与妾的界限并不是明确划分的。


[1] 据《战国策·东周策》,齐桓王建女闾,聚女妓七百。王书奴则认为女妓在商代即已存在,商代的女巫既是舞者,亦是妓女。见王书奴《中国娼妓史》,三联书店,1988年,第9—24页。有关上古史中的女妓研究,参见武舟《中国妓女生活史》,湖南文艺出版社,1990年,第1—75页; 单光鼐《中国娼妓:过去和现在》,法律出版社,1995年,第 51—97页; 萧国亮《中国娼妓史》,台北:文津出版社,1996年,第1—52页。

[2] 据王书奴研究,指称女妓的名词有二十三种之多。《中国娼妓史》,1988年,第3页。

[3] 许慎 (约 58—147年) 《说文解字》:“倡,乐也。”从“人” 旁,可见其初意。

[4] 学者们在对唐代女妓的分类上有差异。比如傅乐成将唐妓分为三类:宫妓、私妓、家妓(傅乐成《汉唐史论集》,台北:联经出版公司,1977年,第117—142页);宋德熹的《唐代的妓女》一文将唐妓分为宫妓、官妓、营妓、家妓和民妓五类(见鲍家麟编《中国妇女史论集续集》,台北:稻香出版社,1991年,第67—122页)。有关唐代女妓的分类方面的讨论可参见郑志敏《细说唐妓》,1997年,第27—32页。

[5] 春秋时期的女闾可称是宫妓的雏形,但真正意义上的宫妓要到南朝才出现。南朝是女妓制度发展的第一个兴盛期。

[6] 有关左右教坊可参见崔令钦著、任半塘笺订《教坊记笺订》,中华书局,1962年。

[7] 白居易《续古诗十首》,《白居易集笺校》第一册,第28页。

[8] 吴曾《能改斋漫录》,《丛书集成初编》卷二八九,第124页。

[9] 营妓亦可追溯到春秋时期,但“营妓”一词的出现在汉代。

[10] 景涣《牧竖闲谈》,见陶宗仪、陶珽《说郛》,上海古籍出版社,1988年,第139页。关于薛涛的生平与作品,参见美国学者Jennifer Larson 的博士论文《中国诗人薛涛——一位中唐女性的生平与作品》(The Chinese Poet Hsueh T'ao: the Life and Works of a MidT'ang Woman),University of Iowa,1983年。

[11] 薛涛与元稹的交往在唐代笔记中多有记载。如据孟棨《本事诗》、范摅《云溪友议》等。此外,元代辛文房在其《唐才子传》也提及此事。

[12] 清人俞正燮(1775—1840)认为,古代官员的奴婢有性义务,“事同妓妾而无常夫”。见《癸巳类稿》,上海商务印书馆,1957年,第12页。

[13] 事见《抒情诗》,《太平广记》卷二五二“诙谐”“李曜”条。

[14]日本和尚圆仁在其游学唐朝的日记——《入唐求法巡礼行记》中也记载关于唐朝官员会见他时有年青女子陪伴的情形。参见赖世和 (Edwin O. Reischaue)《圆仁日记:入唐求法巡礼行记》(Ennin's Diary The Record of a Pilgrimage to China in Search of the Law),New York:The Ronald Press Company,1955年,第121页。

[15] 见冯贽《云仙杂记·凤巢群女》。不过,毛春翔认为《云仙杂记》乃是宋人王铚伪作。见毛春翔《古书版本谈》,中华书局,1962年,第15页。

[16] 王谠《唐语林》,中华书局,1987年,第319—320页。

[17] 《全唐诗》卷九。

[18] 《丛书集成新编》卷八三,台北:新文丰出版公司,1985年。

[19] 《唐会要》卷二四,中华书局,1955年,第628页。

[20] 同上书,第630页。

[21] 《白居易集笺校》第四册,第2002页。

[22] 王书奴与宋德熹对其他四类女妓均有所讨论。王书奴认为,宫妓多来自于掖庭;宋德熹则指出,唐代宫妓中也有选自平民女子的。官妓和营妓大多来自战俘或罪人家眷,也有皇帝从宫妓中选赠者,民妓则多来自贫穷家庭。见王书奴《中国娼妓史》,第72页; 宋德熹《唐代的妓女》,第86—87页。

[23] 《把酒思闲事二首》,《白居易集笺校》,第四册,第2131页。唐代文人还会雇请乐师来调教家妓。比如,司空曙《病中嫁女妓》写道:“黄金用尽教歌舞,留与他人乐少年。”《全唐诗》卷二九二。

[24] 《白居易集笺校》第四册,2269页。

[25] 《唐五代笔记小说大观》下册,上海古籍出版社,2000年,第11页。

[26] 《唐律疏议》已经庄为斯 (Wallace Johnson) 全文译出,由普林斯顿大学出版社1979年出版。

[27] 周绍良、赵超《唐代墓志汇编》(以下简称《汇编》), 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年,咸通038。

[28] 唐代墓志铭几乎找不到一篇称姐妹为女兄弟的,而《教坊记》称:“坊中诸女,以气类相似,约为香火兄弟。”(《唐五代笔记小说大观》,第125页) 由此推测,卿云女兄可能是她在乐籍中的“香火兄弟”而不是她的亲姐。

[29] 卢钧事迹见于《旧唐书》卷一七七。

[30] 弘农当指杨筹。

[31] 事见《旧唐书》卷一三三和《新唐书》卷一五四的《李晟传》;《旧唐书》卷一三四和《新唐书》卷一五五的《浑瑊传》;《旧唐书》卷一四四和《新唐书》卷一五六的《戴休颜传》《李元谅传》。

[32] 《本事诗·情感第一》。

[33] 见白居易《酬裴令公赠马相戏》,《白居易集笺校》第四册,第2334页。

[34] 《汇编》大和097。此志似无盖,故无墓志题。

[35] 见杨虞卿《过小姬英英墓》,《全唐诗》卷四八四;白居易《和杨师皋伤小姬英英》,《白居易集笺校》第三册,第1865页;刘禹锡《和杨师皋给事伤小姬英英》,《全唐诗》卷三六〇。

[36] 白居易《和杨师皋伤小姬英英》,《白居易集笺校》第三册,第1865页。

[37] 《太平广记》卷三八五。

[38] 《汇编》咸通030。

[39] 《唐语林》卷三,中华书局,1987年,第203页。

[40] 唐之前的史料中曾有关于主人为讨好家妓而将她们注籍为妾者。例如,《北史》卷四〇《高聪传》记载,北魏高聪“有妓十余人,有子无子皆注籍为妾,以悦其情”。

[41] 《唐律疏议》第28条。

[42]《本事诗·高逸第三》:“杜为御史,分务洛阳时,李司徒罢镇闲居,声伎豪华,为当时第一。洛中名士,咸谒见之。李乃大开筵席,当时朝客高流,无不臻赴。以杜持宪,不敢邀置。杜遣座客达意,愿与斯会。李不得已,驰书。方对花独酌,亦已酣畅,闻命遽来。时会中已饮酒,女奴百余人,皆绝艺殊色。杜独坐南行,瞪目注视,引满三巵,问李云:“闻有紫云者,孰是?”李指示之。杜凝睇良久,曰:“名不虚得,宜以见惠。”李俯而笑,诸妓亦皆回首破颜。” 《唐五代笔记小说大观》第二册,第212页。

[43] 陈师道(1053—1101)《后山诗话》卷七。

[44] 白居易《不能忘情吟》,《白居易集笺校》第六册,第3810—3811页。

[45] 《汇编》咸通038。

[46] 《白居易集笺校》 第六册,第3810—3811页。

[47] 杜牧《池州李使君没后十一日处州新命始到后见归妓感而成诗》(《全唐诗》卷五二二)、《见刘秀才与池州妓别》(《全唐诗》卷五二二)、《见吴秀才与池妓别因成绝句》 (《全唐诗》卷五二三)、《伤友人悼吹箫妓》(《全唐诗》卷五二四)。又如,如韦庄 (836?—910)《悼杨氏妓琴弦》(《全唐诗》卷七〇〇)。

[48] 《全唐文》卷五八七。

[49] 《唐律》187条:“诸和娶人妻及嫁之者,各徒二年;妾,减二等。各离之。即夫自嫁者,亦同。仍两离之。[疏]议曰:和娶人妻及嫁之者,各徒二年。若和嫁娶妾,减二等,徒一年。”“各离之”,谓妻妾俱离。“即夫自嫁者亦同”,谓同嫁妻妾之罪。二夫各离,故云“两离之”。

[50] 《本事诗·情感第一》。明代冯梦龙《情史》刘禹锡条有相同记载,并称被夺妓的是刘禹锡。

[51] 《太平广记》卷二七三。

[52] 《本事诗·情感第一》。

[53] 白居易曾撰有多篇携妓游玩的诗赋,如《题谢公东山障子》(《白居易集笺校》 第四册,第2357页)、《候仙亭同诸客醉作》(《白居易集笺校》第三册,第1355页)、《晚春酒醒寻梦得》(《白居易集笺校》第四册,第2305页)等。

[54] 《汇编》大和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