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基本思想与制度建构
上QQ阅读APP看书,第一时间看更新

第8节
惩宽结合与宽严相济

[1]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近期逐步流行的一种表述,其与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究竟有何关系?这一问题在刑法理论界产生了广泛的争议。应当说,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的发展与完善,是新时代背景下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精神的典型表述。

一、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的去留及其与宽严相济政策的关系

[2]1979年《刑法》明确规定了“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而1997年修订的《刑法》却删除了这一规定;1983年以来,国家持续强调并推行“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严打”方针[1];近来,国家在多种正式场合,又格外彰显“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见第7节段7)。由此,刑法理论对于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在我国刑事理论与实践中的地位,产生了争议。对这一争议的焦点问题,可以依循两个相关的线索予以展开: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的去留;惩宽结合[2]与宽严相济的关系。其中,“去留”的视角在于回答,惩宽结合政策在当今时代背景下,是否仍有存在的必要与仍然现实存在;“关系”的视角在于回答,相对惩宽结合政策来说,宽严相济政策究竟是其的承续发展,还是一项全新的政策。当然,有关这些问题的具体回答,又涉及对于惩宽结合政策与宽严相济政策各自含义的具体认识。

[3]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的去留:对于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在当今时代背景下是否仍有存在的必要与现实,刑法理论主要存在如下见解[3](1)“严打”政策的实然替代:基于“严打”对“惩办”一面的极端张扬,以及1997年修订的《刑法》对于“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表述的删除,主张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已不再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而在实然上为“严打”政策所取代。(2)“宽严相济”政策的替代:认为“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与“宽严相济”的政策有着区别,基于现代刑事法治的思想以及官方对于“宽严相济”政策的不断强调,“宽严相济”的政策已经成为指导我国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的一项基本刑事政策。(3)“打防结合、预防为主”政策的替代:认为“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适用于阶级斗争为纲的年代和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时期,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国家与社会双本位型的刑事政策模式中,其应当让位于“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基本刑事政策。(4)基本刑事政策的地位犹存:主张“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是一个完整的多年来一贯行之有效的基本刑事政策,其意味着宽中有严、严中有宽、宽严相济,核心是区别对待,那种认为我国基本刑事政策已经改变的观点是没有根据的。

[4]惩宽结合政策与宽严相济政策的关系:对于惩宽结合与宽严相济这两项政策之间的关系,刑法理论存在如下见解:(1)宽严相济是惩宽结合的承续发展:主张区别对待与宽严相济的思想,展现了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本身所固有的实质蕴涵;“宽严相济”与“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是互为依存、一脉相承的,宽严相济政策是惩办与宽严相结合政策的延续与发展;“宽严相济”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在新的时代背景下具有时代精神与思想内容的新型表述。[4]这一见解也得到一定的支持,认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有深厚的历史渊源……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的继承和发展。”[5]有关司法解释对此也作了肯定表述。[6](2)宽严相济系属全新政策:主张“惩办宽大相结合”政策在新中国成立初期镇反肃反运动中确立,难免具有明显的政治话语特征;在内容上,宽严相济更侧重于“宽”,主要目的在于发挥刑法的教育改造功能。[7]“宽严相济”政策是在科学判断犯罪态势与社会发展关系的基础上所作的新思考、所提的新理念,其与“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之间不是一脉相承的关系。“宽严相济”政策在表述方式、侧重基点、司法倾向以及关注重点等方面与原有的基本刑事政策有着本质的不同。[8]

[5]惩宽结合与宽严相济之关系的分析:在惩宽结合与宽严相济的关系上,“承续发展”“全新政策”“宽严替代”的观点(见本节段3与段4),阐释的重心各有不同的侧重,其中,“承续发展”与“全新政策”存在较大差异,而“宽严替代”则有较大的包容性。(1)承续发展,即强调“宽严相济”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延续与发展,这是历史纵向的考察,而在内容上其所彰显的则是“宽严相济”与“惩办与宽大相结合”一脉相承的。宽严相济的精神实质,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时代精神。(2)全新政策,即强调“宽严相济”与“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有着本质区别。在此,“全新”强调的是对于“原先”的否定,“全新”与“原先”在本质精神上存在重大区别。进而,这就否定了“宽严相济”与“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承续与发展关系。(3)宽严替代,即强调“宽严相济”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替代。所谓“替代”可以理解为:A.承续替代:“宽严相济”系“惩宽结合”在形式术语上的更新以及在具体内容上的演进,而其精神实质仍与“惩宽结合”相一致[9]。如此,宽严相济可谓惩宽结合的“承续发展”与“替代”,但并非就是一项与惩宽结合有着本质区别的“全新政策”。B.更新替代:这意味着,“替代”也可以理解为基于精神实质不相一致的替代。立于这一思维路径,其所强调的是,目前时代背景下所提出的“宽严相济”,在精神实质上与“惩宽结合”存在重大区别,系属“全新政策”,从而取代了原先的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

二、惩办与宽大结合政策的时代地位与典型表述

[6]在本书看来,“惩办与宽大相结合”依然属于我国一项基本的刑事政策,“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历经各个时期的发展阶段,并且依然在发展以及还会继续完善;“宽严相济”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在新时代背景下的典型表述,并且有着“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时代特征与内容。

[7]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的时代地位: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核心思想是“区别对待、宽严相济”,在这一思想的框架下,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在新的时代背景下仍有其不衰的生命力,不失基本刑事政策的地位。兹予阐释如下:(1)刑法删除的解说:我国1997年修订的《刑法》对于“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的表述的删除,的确留下了一个疑团,然而,不能就此否定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基本刑事政策的地位。正如1979年《刑法》没有明文规定罪刑法定原则,相反却规定了不利于被告人的类推制度,这似乎是与罪刑法定原则相抵触的,但是,这并不否认我国刑法理论与司法实际认为,1979年《刑法》总体上依然贯彻实行了罪刑法定的原则。(2)严打的反衬:“严打”政策与“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并不完全吻合,许多文件报告也都是在相对意义上来展现这两者的[10],但是,这种相对的展示恰恰表明惩办与宽大相合政策的重要地位。同时,国家竭力推行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也以预防与治本为本位,这与“严打”政策同样并非一个视角,但是,毫无疑问,“严打”政策的推行不能抵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的贯彻与地位。(3)宽严相济的实质:“宽严相济”的政策,原本就属于“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精神的组成部分;在“宽严并举”的框架内更为彰显“宽”的意义,这也是两者的共通之处;随着时代的变迁罪刑法定原则由绝对走向相对,但是其实质精神犹存[11],同样,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在新的时期也必然具有更为丰富的具体内容,但是其实质精神仍在。由此,“宽严相济”与“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是互为依存、一脉相承的。当然,考虑在形式上以“宽严相济”的表述替代“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表述,可以更为集中、简练、直观、明确地表述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的时代思想内容。(4)综合治理的侧重:“打防结合、预防为主”政策,这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的指导方针[12],其从总体上体现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以预防与治本为本位的合理思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与“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均是我国基本刑事政策的表现,但是两者的侧重有所不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属于统领我国以预防与控制犯罪为主导的理论与实践的首要的思想准则,在刑事领域的社会行动方面,居于显赫地位。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属于统领我国以惩罚犯罪为主导的理论与实践的首要的思想准则,在刑事处置的立法与司法方面,居于显赫地位。(5)严打实然的解说:1983年以来,持续倾重的“严打”方针,致使“严打”似乎成为一项实然的基本政策而取代了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的地位。在本书看来,政策的实然表现并不否定政策的应然意义,而政策的现实贯彻的程度也非完全统一。具体地说,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在一定程度上表现出其应然与实然的双重成分。作为一项“应对犯罪与社会危险行为的,应有的原则与方法”(见第2节段8、段11),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固然有其应然的成分,这意味着现实的刑事处置的理论与实践应当遵循这一政策思想的指导。另一方面,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的实然贯彻也非绝对的纯然,这意味着现实的刑事处置制度,并非全部总是与这一政策的精神相吻合的,但是某些方面的刑事处置与这一政策的思想有所出入,并不否认这一政策在实际中仍有重要体现。例如,1979年《刑法》明确规定了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的根据,固然这一政策精神在这部《刑法》的具体制度中也有诸多体现。但是,这一《刑法》的某些规定的确不能充分体现这一政策的精神,例如,对于未成年人死缓的适用,对于盗窃罪较为严厉的法定刑等。因此,不能因为现实中存在某些和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相冲突的状况,就否定这一政策在实际中的其他表现。“严打”方针的张扬以及“严打”的实然表现,的确冲淡了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的实然贯彻的比重,但是就现行《刑法》的有关规定而言[13],这一政策在实际中仍有其重要体现。

[8]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的时代表述:以“宽严相济”表述“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具有时代特征与意义。(1)“宽严相济”表述的时代意义:关于惩宽结合与宽严相济的关系的见解,关键是如何理解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的精神实质与具体内容。如果将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的内容仍旧定位于“首恶必办,胁从不问,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立功折罪,立大功受奖”,这固然与刑事法治的时代精神不符,也有违于我国刑事法律的某些规定。不过,一项政策的具体内容并非是一成不变的。随着时代的发展,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也在不断地注入着新的内容,不过其精神实质不失“区别对待、宽严相济”(见第6节段7)。这就是说,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能够在“宽严相济”的精神实质下,展示其具有时代特征的具体内容。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基于“区别对待、宽严相济”的这一精神实质的统一贯穿,可以说,“宽严相济”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承续与发展。(2)“宽严相济”表述的典型意义:相对于“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表述而言,“宽严相济”的术语更为简洁与集中,也更有利于展示“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在新时代背景下的应有特征与精神实质,从而“宽严相济政策”可谓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的时代特征的典型表述。如前所述,基于我国建设法治国家的社会背景与现代刑事科学的基本理念,如今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的精神实质与基本思想,是“宽严相济”(见第6节段7)。由此,将“惩办与宽大相结合”表述为“宽严相济”,这对于其思想精神的表达显然更为直接。同时,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有其历史发展的过程,在不同历史阶段其内容的具体展开有着不同的特征。例如,其在新中国建立初期的具体内容即为“首恶必办,胁从不问,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立功折罪,立大功受奖”,如今再如此展开这一政策的具体内容固然不尽合理,为了避免在具体内容上与历史遗迹相混淆,以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的当今思想实质“宽严相济”,对这一基本刑事政策直接予以表述,这无论是对达至这一政策的形式与实质的时代统一,还是对进一步彰显其精神实质,均有更为合理的价值。

[1] 1983年、1996年、2001年,我国分别开展了3次集中专项“严打”。

[2] 基于表述的简洁以及避免表述的混淆,本题在与宽严相济政策(宽严相济)相对的场合,将“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表述为“惩宽结合”。

[3] 参见陈兴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研究》,载《法学杂志》2006年第1期,第17—25页;杨春洗主编:《刑事政策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43—251页;何秉松主编:《刑事政策学》,群众出版社2000年版,第395页;谢望原、卢建平等著:《中国刑事政策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53页;严励:《反思与重构:中国基本刑事政策研究》,吉林大学2002年博士学位论文,第206—209页。

[4] 张小虎:《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刑事政策的时代精神》,载《江海学刊》2007年第1期,第137—139页。

[5] 马克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演进》,载《法学家》2008年第5期,第70页。

[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2010年)明确指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在新时期的继承、发展和完善”。

[7] 狄世深:《刑事政策》,载张小虎主编:《犯罪学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70页。

[8] 黄京平:《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时代含义和实现方式》,载《法学杂志》2006年第6期。

[9] 这犹如罪刑法定原则由绝对走向相对,但其精神实质犹存。详见张小虎著:《刑法的基本观念》,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52—153页。

[10] 例如,2004年12月,时任中央政法委书记的罗干,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作了题为《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的讲话。在该讲话中,罗干既指出了要继续坚持“严打”方针,同时又强调了要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政策。

[11] 详见张小虎著:《刑法的基本观念》,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52页。

[12]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指导方针是“打防并举,标本兼顾,重在防范,重在治本”;2001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意见》第2条,将这一方针进一步表述为“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

[13] 详见张小虎著:《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3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