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基本思想与制度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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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节
宽严相济政策的提出

[1]1979年《刑法》第1条对于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予以了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依照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制定。”然而,随后针对日益严峻的社会治安形势,“严打”方针被提到较为显著的位置,而“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一度受到低落,以致1997年修订的《刑法》删除了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的表述。然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始终是我国应对犯罪的一项基本方针,其中“打防并举、标本兼顾、重在防范、重在治本”是这一基本方针的指导方针。这不仅是对我国应对犯罪的基本刑事政策的披露,而且也是对人类社会遏制犯罪的基本规律的揭示。由此,在我国这种政策指导思想以及应有理论知识背景下,惩办与宽大相结合仍不失其重要地位与时代必要,并且随着时代的推进,在新的历史发展阶段,这一政策又有其新的核心内容,由此这一具有时代气息的政策内容逐步受到理论与实践的再次关注,并以更为集中、简练、直观、明确的形式“宽严相济”得到应有的彰显。兹就官方文件对于宽严相济政策表述的提出,按照时间顺序与表述特征作一简要介绍。

一、宽严相济政策表述的基本形成

[2]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系属我国基本刑事政策,“严打”方针也不应否定这一基本政策的统领作用。由此,即使在“严打”中,也应坚持宽中有严、严中有宽、宽严并举。基于这一思想精神的指导,有关司法文件特别强调了宽严相济的政策原则。

[3]宽中有严·以严显宽:1986年9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严格依法处理反盗窃斗争中自首案犯的通知》第3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在召开从宽处理自首的犯罪分子的宣判大会时,应同时适当宣判一些犯罪情节严重、拒不认罪的从严处罚的案犯,以充分体现宽严相济的政策”。这是宽严相济政策表述的最初官方显现。其特征是:(1)具体司法:基于如何从宽处理自首犯这一具体司法工作,具体阐释宽严相济政策的精神。(2)宽中有严:强调在对某些情形从宽处理的同时,也应注意对有关相对情形的从严处理,从而轻中有重宽中有严,以严显宽凸显效果。(3)政策渊源:当时1979年《刑法》仍在施行中,就政策根据的渊源而言,宽严相济政策不失是对1979年《刑法》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的贯彻。

[4]严中有宽·以宽显严:1992年9月24日,公安部《关于开展追捕逃犯工作的意见》第三部分第3条指出:“坚决贯彻依法‘从重从快’的方针。对抓获的各类逃犯,要依法严惩。要充分发挥法律、政策的威力,体现宽严相济。”这一表述的特征是:(1)具体司法:仍然是基于追捕逃犯的具体司法工作,具体阐释宽严相济政策的精神。(2)严中有宽:以贯彻依法“从重从快”为基本平台,强调在依法严惩的同时,对于自首犯从宽,对于立功者奖励。(3)政策策略:强调宽严相济政策的运用与功效,即充分发挥政策威力,宽出气派,严出威风。

[5]区别对待·宽严相济:1992年4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国家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办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宣传提纲》指出:“对案件的处理,要遵循该宽则宽、该严则严、宽严相济的原则,要惩办少数,教育多数,并坚持‘惩罚’与‘预防’相结合的方针。”这是对于宽严相济政策内容阐释得较为全面的较早的官方文件。具体而论,其具有如下特征(1)具体司法:基于司法机关、公安税务部门办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应用法律问题的具体职能活动,具体阐释宽严相济政策的精神。(2)表述全面:对于宽严相济政策的核心内容作了较为全面的阐释,即“该宽则宽、该严则严,宽严相济”,从而强调宽严相济政策包含宽严有别与宽严相济两个方面。这一表述也与其后有关规范性文件对宽严相济政策较为成熟的表述相一致。[1](3)政策关联:这一规定体现了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的时代精神,不仅对宽严相济政策的核心思想“该宽则宽、该严则严、宽严相济”作了强调,而且对其思想引申“惩办少数,教育多数”以及“惩罚与预防相结合”也作了表述(见第6节段7)。

二、宽严相济政策表述的频频展现

[6]自2004年以后,尤其是自2006年以来,宽严相济政策的表述在政法部门文件、中央领导讲话以至中共中央文件中日益频繁出现。应当注意,这些宽严相济政策的表述,不失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的时代精神展示,这就是:至为凸显与注重宽严相济政策的基本内容;而在具体语境中,有的强调区分情况宽严有别,该宽则宽、当严则严;有的侧重宽严相济相得益彰,宽严并举、宽严救济;有的全面阐释宽严相济政策思想,宽严有别、宽严相济。其实,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等,均系宽严相济政策的应有内容,它们在宽与严的关系上,都是强调宽严不应有所偏废。兹对这一时期宽严相济政策的表述,基于多个侧面作一介绍:

[7]出现频次递增及至专项表述:在官方规范性文件中,宽严相济政策表述出现,由频次逐年递增至成为一种常态。以“两高”司法解释与工作报告以及中央文件等为基数,1993年以来的情况大致是:1997年2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抓好禁毒专项斗争中审判工作的通知》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2002年1项,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2003年1项,《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共中央)。2004年3项,《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2]及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2005年8项,包括司法解释6项,中央文件1项,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诸如,《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中共中央)等。2006年9项,包括司法解释6项,中央文件1项,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诸如,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等。2007年13项,包括司法解释11项,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是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专门颁发了《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2008年12项,包括司法解释9项,中央文件1项,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诸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刑事审判工作维护司法公正情况的报告》等。2009年14项,包括司法解释11项,中央文件1项,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诸如,《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最高人民法院)等。2010年27项,包括司法解释19项,中央文件6项,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是年,最高人民法院专门颁发了《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这两项有关宽严相济政策的专题与体系性司法解释的颁布,标志着新时代背景下宽严相济政策的思想内容与全面贯彻的里程碑。2011年以来,宽严相济政策已成为各类刑事司法解释的基本政策指导,有关追究责任的中央文件也将宽严相济政策作为指导原则,历年的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更是强调在处理刑事犯罪案件中对宽严相济政策的认真贯彻。直至201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这一法律文件也明确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作为其立法贯彻的一项重要依据。

[8]中央各部门处罚规定的政策指导:宽严相济政策成为中央各部有关处罚规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基本政策指导,这在司法解释、部门规章、中央文件、“两高”报告、领导讲话等等中均有体现。具体地说:(1)最高人民法院解释,诸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修订后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通知》(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的意见》(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2007年)等。(2)最高人民检察院解释,诸如,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履行检察职能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2017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侦查监督、维护司法公正情况的报告》(201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出庭公诉工作的意见》(201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的实施意见》(201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意见》(200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2006年)等。(3)联合解释,诸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暴力恐怖和宗教极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全面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2007年)等。(4)部门规章,诸如,中共教育部党组、中央纪委驻教育部纪检组《关于高等学校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指导意见》(2016年),公安部《关于切实做好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通知》(2014年),司法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进一步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的通知》(2012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2006年),司法部《关于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并重的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2005年),公安部《关于开展追捕逃犯工作的意见》(1992年)等。(5)中央文件,诸如,《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2017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2015年),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政法委、中共中央组织部等《关于加大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违法犯罪工作力度的若干意见》(2011年),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06年),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2005年)等。(6)“两高”报告,包括,1997年、2002年、2004年以来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2006年以来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9]多种方式强调宽严相济政策指导:(1)贯彻政策阐释:只是笼统强调贯彻宽严相济政策,而对宽严相济政策的具体内容未予进一步阐明。诸如,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刑事审判工作的通知》,“坚决贯彻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原则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200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意见,“正确运用政策和策略,体现宽严相济,区别对待”;2006年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人民法院工作要点》,“进一步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提高打击能力的同时减少社会对抗”;200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2009—2012年基层人民检察院建设规划》,“认真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若干问题的意见》,“准确把握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适当裁量刑罚”。(2)具体工作阐释:基于某项具体工作的开展,阐释宽严相济政策的基本要求。这一情形较为普遍。诸如,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抓好禁毒专项斗争中审判工作的通知》,针对办理毒品犯罪案件的法律应用,强调严中有宽的宽严相济精神:“对毒品犯罪分子适用刑罚时,要注重加大打击力度……注意严格执行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做到宽严相济”。200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查办危害土地资源渎职犯罪工作的指导意见》,针对办理危害土地资源渎职犯罪案件的法律应用,强调宽严有别的宽严相济精神:“要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犯罪情节轻微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依法从轻处理;对毁灭、伪造证据等犯罪嫌疑人,要依法采取羁押性强制措施。(3)全面抽象阐释:对于宽严相济政策的内容,予以较为全面与抽象的表述。例如,2007年时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熊选国在《全面加强刑事大案要案审判工作为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讲话中,对于宽严相济政策的地位、基本内容作了简要阐释:“宽严相济是党和国家的一项基本刑事政策,其核心就是要区别对待,当宽则宽,该严则严,宽严适时,宽严适度。”时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在2008年10月26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所作的《关于加强刑事审判工作维护司法公正情况的报告》附件中,对于宽严相济政策的地位、基本含义与具体贯彻作了相对系统的阐释,这也是官方规范文件在较为全面与普适意义上阐释宽严相济政策内容的典型。基于该《报告》附件的规定,宽严相济政策:A.地位:是我国在维护社会治安的长期实践中形成的基本刑事政策。B.基本含义:针对犯罪的不同情况,区别对待,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一方面,要坚持“严打”方针,对某些危害严重的犯罪与犯罪人依法严厉惩罚。另一方面,对具有法定或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的,要依法予以从宽处理。

[10]司法解释系统全面阐释宽严相济政策思想: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工作中如何贯彻宽严相济政策,均以专题司法解释的形式作了具体规定。(1)最高人民检察院解释:200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分为四个方面,具体阐释了宽严相济政策的基本思想以及贯彻要求:A.基本思想:《意见》的第一部分对此作了阐释,包括:其一,地位:宽严相济是我们党和国家的重要刑事司法政策,是检察机关正确执行国家法律的重要指针。其二,内容:要根据社会治安形势和犯罪分子的不同情况,实行区别对待,注重宽与严的有机统一,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互补,宽严有度,对严重犯罪依法从严打击,对轻微犯罪依法从宽处理,对严重犯罪中的从宽情节和轻微犯罪中的从严情节也要依法分别予以宽严体现,对犯罪的实体处理和适用诉讼程序都要体现宽严相济的精神。其三,原则:坚持全面把握、区别对待、严格依法、注重效果的原则。B.贯彻要求:《意见》基于检察机关贯彻宽严相济政策的有关重要环节,分别三个部分提出了相应的工作要求。这些工作环节包括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工作机制和办案方式、司法观念和指导协调等。具体又涉及严厉打击严重犯罪、贪污贿赂渎职犯罪,慎重适用逮捕措施,依法适用不起诉,完善立案监督机制,正确行使抗诉职能,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轻微刑事案件、因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轻微犯罪中的初犯、偶犯依法从宽处理,正确处理群体性事件中的犯罪案件,加强侦查机制建设,推进办案专业化,依法正确适用简易程序和简化审理程序,完善对监外执行、社区矫正的法律监督机制等。(2)最高人民法院解释: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系统阐释了宽严相济政策的精神与贯彻。A.地位: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贯穿于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和刑罚执行的全过程。B.总体要求:实行区别对待,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打击孤立极少数、教育感化挽救大多数;坚持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根据社会以及犯罪情况的变化,依法适时调整从宽和从严的对象、范围和力度。C.从严要求:对于罪行十分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的,依法判处重刑或死刑;对于社会危害大或者具有法定酌定从重处罚情节,以及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被告人,依法从严惩处;通过依法从严,达到威慑犯罪,有效遏制犯罪、预防犯罪的目的。D.从宽要求:对于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犯罪,或者罪行虽然严重,但具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以及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人身危险性不大的被告人,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于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对于依法可不监禁的,尽量适用缓刑或者判处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E.相济要求:善于综合运用宽和严两种手段,对不同的犯罪和犯罪分子区别对待,做到严中有宽、宽以济严;宽中有严、严以济宽。包括在对严重犯罪从严惩处的同时,注意以宽济严;在对较轻犯罪依法从轻处罚的同时,注意严以济宽;综合分析判断犯罪事实和社会治安状况等因素,总体从严或从宽等。F.工作机制:建立健全贯彻宽严相济政策的各项工作机制,包括推进量刑规范化工作,确立案例指导制度,探索人民法庭受理轻微刑事案件工作机制,强化简易程序的适用,建立健全符合未成年人特点的审理机制,促进自诉案件双方自行和解,完善对刑事审判人员的监督机制等。

[1] 2006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与2010年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是对宽严相济政策的基本精神与司法贯彻予以全面阐释的两项典型规范性文件。两者均对宽严相济政策的核心内容作了相对规范的阐释。

[2] 时任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罗干,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