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四节 概念、思路与方法
一、相关概念界定
(一)国家、社会与乡村
1.国家
国家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对其概念的理解古今中外由来已久且差异较大。在中国古代,国家更多的是一个疆域概念,“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天下观和国家观基本相同,“家国同构”的思想贯穿于国家观始终。因此可以说,中国古代并没有现代意义上的国家概念。而在西方,从亚里士多德的“城邦”到霍布斯的“利维坦”,再到马克斯·韦伯的“国家是在某一特定的领土范围内能够宣传合法地垄断强制力的人类团体”,这一概念也经历了“自然生成说”“社会共同体说”“国家契约说”“国家统治说”“国家要素说”“国家神权说”“国家有体机说”等诠释的演变,其内涵和外延并不统一。可以说,“国家问题是一个最复杂最难弄清楚的问题,也可说是一个被资产阶级的学者、作家和哲学家弄的最混乱的问题。”
马克思主义对国家概念的诠释无疑具有革命性和里程碑意义。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文中系统阐释了国家的起源和本质问题,他指出:“国家决不是从外部强加于社会的一种力量。国家也不像黑格尔所断言的是‘伦理观念的现实’,‘理性的形象和现实’。确切说,国家是社会在一定发展阶段上的产物;国家是承认:这个社会陷入了不可解决的自我矛盾,分裂为不可调和的对立面而又无力摆脱这些对立面。而为了使这些对立面,这些经济利益互相冲突的阶级,不致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己和社会消灭,就需要有一种表面上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这种力量应当缓和冲突,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以内;这种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相异化的力量,就是国家。”
恩格斯的这一论述深刻地揭示了国家的本质和本源问题,为马克思主义国家观奠定了基础。列宁在《国家与革命》一文中进一步总结到,“国家是阶级统治的机关,是一个阶级压迫另一个阶级的机关。”需要注意的是,马克思主义的国家观在揭露国家的阶级本质的基础上,同时还指出,国家除了统治职能以外,还有社会管理职能,能不能履行好国家的社会管理职能是关系国家存续合法性基础的重要来源。
这为我们在社会主义制度条件下创新社会治理提供了重要理论指导。
值得一提的是,当前我们关于国家这一概念的理解还有广义、中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国家概念指的社会共同体,而中义的国家概念指的是与“国家的机体”相关的“政治制度”和“政治组织”,狭义的国家概念则指的是政权机关的总和。立足讨论所需,本书基于马克思主义国家观的基本含义认为,“国家”指的是国家权力机构及其实际掌握国家权力的执政党,其基本职能除了统治的职能之外,还有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
2.社会
“社会”这一概念也较为复杂。在中国古代,“社”是指“土地神和祭祀土地神的地方、日子以及祭礼”,“会”是指“为祭神而组织的活动”,“社会”指的是“迎赛土神的集会”,后引申为“祀社之日或其他节日举行的集会”。“社”一词往往还与“稷”(一种谷物的名称)连用,称之为“社稷”,用为国家的代称。这反映了我国传统以农立国的社会性质和政社不分的历史传统。现代意义上的“社会”概念来自西方,指的是个人与他人构成的组合体。当然今天我们所理解的“社会”概念也并不统一。一般来说,社会有“大社会”“中社会”和“小社会”之分。所谓“大社会”指的是一定时空范围内人的共同体,“社会就是以一定的物质生产活动为基础而相互联系的人们的总和”
,比如中国社会、国际社会、社会主义社会等。所谓“中社会”是基于这个共同体内部的两个组成部分——国家与社会的相对区分,也就是说与国家相对应的部分就是社会。《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关于市民社会做了如下的解释,即“对于沿袭黑格尔和马克思的思想家们来说,市民社会指近代西方工业资本主义社会里据认为是国家控制之外的社会、经济和伦理秩序。从目前的一般用法来看,市民社会并不具伦理色彩,而是指当代社会秩序中的非政治领域”。
所谓“小社会”是根据公民行动的不同范围划分的一个生活和行动领域,也就是我们通常讲的剩余部分说,排出了公权力的领域和市场(交易)领域的就是社会。我们今天所讲的社会治理通常是从“小社会”范畴来理解的。但需要强调的是,本书所使用的“国家—社会”的分析框架并不排除经济因素的存在,恰恰相反,马克思“把市民社会看作是市场经济中人与人的物质交往关系和由这种交往关系所形成的社会生活领域。因为正是由于市场交往关系体系的形成,才使独立于国家的私人领域形成一个因契约关系而联结的整体社会,才使人类社会的活动以现代交往方式进行”
。因此,本书所指“社会”是在生产关系基础上形成的有机体及交往形式,是诸多“公共领域”形成的公共空间,是国家产生的土壤,是与国家相对应的领域。
在本文的具体语境中,社会主要指的是与国家基层政治组织相对应的乡村社会。这一概念的使用既沿袭了“国家—社会”的分析框架,也保持了与社会治理这一概念的基本统一,后面章节中不在就此做出说明了。
3.乡村
乡村这一概念往往与农村、乡土等概念既相互联系,又有一定区别。按照《辞海》的解释,农村是指“以从事农业生产为主的劳动者聚居的地方”,是相对于城市、城镇而言的。于建嵘在《转型期中国乡村政治结构的变迁——以岳村为表述对象的实证研究》一文中做了细分,“‘农村’、‘乡村’和‘乡土’虽然都是一个地域空间概念,它们所指称的对象具有一致性,即包括了城市以外的一切地域,是相对于城市而言的。但如果进一步深究,这三个概念在内涵上还是具有一定的区别,其指称也有一定的侧重。”“‘农村’主要的是一个经济概念,表明的是一种不同于城市的经济活动方式,是与‘农业’相联系但并不相等的概念”
,“‘乡村’主要的是一个社区概念,强调的是一定社区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而“‘乡土’更多的具有文化意义,强调的是与传统农耕文明相联系的社会特性”
。笔者认为,尽管在具体使用时往往很难做很细致的划分,但这种相对区分还是有一定道理的,本书之所以选择主要使用“乡村”这一概念是想凸显其社区指向,彰显其“共同生活体”和“社会关系网络”的意涵。但在后面章节中有时也会出现“农村”的表述,这时主要是在凸显区域指向(相对于城市社区而言),关于这一点后面章节中就不再赘述了。
(二)乡村社会治理与乡村社会治理体制
1.乡村社会治理
世界银行提出了善治的九条标准:合法性、法治、透明性、责任性、回应、参与、稳定性、廉洁、公正。治理理论的主要特征之一是公共权力的多元性和各类治理主体之间的相互共存,强调的不仅是多元主体各自管理各自的事务的分离状态,而且要求多元治理主体基于合作的共治。因此我们认为,乡村社会治理是指乡村社会的各类组织和个体为促进社会系统协调运转,围绕乡村社会公共事务和公共利益对社会系统的组成部分和社会生活领域及其发展过程所进行的自治、共治和管理服务的过程。
需要强调的是,社会治理和社会管理是一对在实际使用中经常交叉的概念。一般来说,社会治理和社会管理既有区别也有联系,社会管理更多强调国家公共权力在社会生活中的运用,而社会治理更多强调社会的自主性与主动性,以及多元治理主体之间的协作共治。总体来看,现代社会治理应该包括两层基本含义,即国家对社会的管理和社会的自我管理,现代社会治理目标的实现需要国家与社会之间形成良性的衔接互动机制才能达成。因此,从本质上来说,社会治理是对社会管理领域的拓展和深化,从“管理”到“治理”一字之差,彰显了国家治理理念的深刻转换以及对社会主体性的强调,体现了社会治理模式的与时俱进。
2.乡村社会治理体制
为了更好地理解“体制”的含义,有必要对制度、体制和机制这三个概念做一个比较。目前,很多人在使用这三个概念时往往通用,这其实是不科学的。李景鹏曾对制度与机制做过较为深入的分析,他认为,“制度是静态的,而机制是动态的;制度是具象的,而机制是抽象的(机制是在事物的运行中体现出来的);制度是可以而且需要由各种强制的力量来建立的,而机制是不能用强制力量来建立的,而只能是形成的;制度是可以立即建立和生效的,而机制则是需要相对长的时间逐渐地成长的。”很显然,制度强调的是社会关系的定型化,机制强调的是社会系统内部之间的相互联系,而体制强调的是社会系统内部的组织结构和组织方式。这三个概念有所交叉,但强调的侧重点是有所不同的。在制度建设和机制形成的过程中,体制的架构就显得尤为关键。另外,社会治理和社会治理体制的区别也较为明显,一般而言,社会治理是对过程的描述,而社会治理体制是对结构的界定。
从词源上来说,“体”指的是运行方式和组织方式,“制”指的是制度、规章等。“体制”按照《辞海》的解释,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在机制设置、领导隶属关系和管理权限划分等方面的体系、制度、方法、形式等的总称”。社会治理体制从本质上来说,是指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规范化、系统化、定型化的组织体系和结构形式,是关于社会治理主体关系的组织方式和运行方式的制度安排,带有根本性、稳定性和长期性。需要说明的是,社会治理体制这一概念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所涉指内容会有所不同,社会治理的主体构成、组织体系和运行规则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也会有所差异。一方面,社会治理的主体构成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会有所不同,比如现代社会治理体制和传统中国的社会治理体制相比,党组织的出现和作用发挥就是一个重要的变化。中国共产党党组织的创立及其普遍设置、嵌入社会单元,是20世纪中国最重要的社会治理体制变革,在中国几千年社会治理体制变迁中具有开创性意义。另一方面,社会治理组织体系和运行规则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也会有较大差别,比如,传统中国社会的人治传统和现代社会法治观念的确立就是一个明显的不同。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要“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这是国家与社会关系变动之后,关于社会治理主体构成、组织体系和运行规则的一种新表述,和社会治理体制本身的内涵是相吻合的。党的十九大报告进一步指出,要“加强社会治理制度建设,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
,这也是新时代我国乡村社会治理体制涉指的基本内容。建设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是创新活动在社会治理更新过程中的具体运用。借鉴熊彼特和沃尔夫冈·查普夫的观点,笔者认为,建设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就是改进乡村社会治理主体要素的组合形态,主要包括基层党组织、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乡村社会组织、民众个体等的组织体系、结构形式及其运行规则,追求乡村社会治理中多元主体共同参与、协作共治的一种新的社会治理模式和社会治理状态。
二、研究思路与研究内容
本研究以马克思主义国家与社会关系为主要分析视角,并吸收借鉴治理理论、社会资本理论等,综合运用政治学、新制度经济学、公共管理学、社会学和历史学等学科的理论资源和研究方法,对我国乡村社会治理体制的历史变迁、现实境遇、运行现状、实践探索,以及改革的价值目标、动力机制和优化路径等问题进行全面深入研究。从研究内容而言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章为导论,分析了选题背景和选题意义,对该研究主题的研究文献进行回顾,在此基础上提出本书的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第二章,建立在多理论吸收与借鉴的基础上,分析了国家与社会关系理论的演进及本研究分析视角的引入。本章在分析治理理论、社会资本理论、协商民主理论等理论资源对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建设借鉴意义的基础上,集中阐释了马克思主义国家与社会关系理论,以及国家与社会关系分析框架的新拓展。马克思主义国家与社会关系理论揭示了国家与社会关系的深层历史脉动及其走向,为我国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建设提供了更加开阔的视野。本书选取国家与社会关系为主要分析视角,以期进一步深化对我国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建设的理论认知。
第三章,对我国乡村社会治理体制的历史演进进行了系统分析。传统中国乡村社会的“三维”治理布局,即乡里制度、乡绅治理体制、家族宗族制度,体现了封建国家政治统治的需要和乡村社会自身的运行逻辑。近现代以来中国共产党在“政党下乡”过程中建构起的乡村党组织的全面领导体制、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为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建设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储备、实践经验和制度基础。纵观我国乡村社会治理体制的历史变迁,国家与乡村社会的博弈和内在张力是贯穿始终的主线和内在逻辑。
第四章,从国家治理转型和乡村变迁的双重维度探讨了我国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建设的时代境遇。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宏观图景和新时代乡村振兴战略构成了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建设的政策环境,而市场经济、基层民主、社会文化结构、信息网络等方面的深入发展则构成了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建设的现实基础。与此同时,乡村社会的快速变迁对新时期乡村治理也提出了现实挑战。一方面,“空心化”和“新型农村社区化”加剧了乡村社会的变革,提出了新的治理需求;另一方面,在应对新时期乡村社会复杂治理事务时,“乡政”与“村治”之间的内在张力愈发明显,亟须提升乡村社会治理的“共治”能力和水平。
第五章,对我国乡村社会治理体制的运行现状进行了分析。本章侧重考察当前乡村社会治理体制的主体构成、运作逻辑及特点,通过案例呈现和理论分析的方式,剖析当前乡村社会治理体制在制度上的应然安排与运作过程中的实然状态之间的张力,从而进一步揭示新时期乡村社会治理的深层次困境及其成因。
第六章,系统剖析了乡村社会治理体制改革的案例及其启示。通过个案对新时期乡村社会协商的探索实践和运作进行了实证分析,在此基础上揭示其创新的主要做法、运作机理及其治理绩效和协商限度,并进一步探讨了当前基层协商民主等基层治理创新实践对于推进我国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建设的启示意义。
第七章,集中阐释了现代乡村治理体制建设的价值目标、动力系统以及国内外相关实践的启示。现代乡村治理体制建设的价值取向在于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具体化为应坚持凸显农民主体性、协作共治和法治保障的基本路向。同时,系统剖析了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建设的内部和外部动力系统;集中介绍了国际社会治理理念与方式的借鉴,以及国内近年来乡村治理相关改革创新实践的经验启示。
第八章,对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建设提出对策建议。本章在以上案例和理论分析的基础之上,提出了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建设的路径建议。具体而言,进一步优化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的顶层设计,改革乡镇政府治理体制,完善乡村社会自治机制,充分发挥农村社会组织的协同作用,推进乡村社会治理的法治化进程,以及构建多样化的公共服务供给机制,就成为建设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的可能性路径。
三、研究方法
具体来说,本研究主要采用以下几种方法:
第一,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方法。一切从实际出发,经济基础的变化必然带来上层建筑的变革,通过此方法能够更加客观地、历史地、全面地把握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建设这一时代课题。
第二,历史分析法。体制的生成是历史的、实践的,不是纯粹的思维创造。通过对我国乡村社会治理体制历史变迁的梳理和分析,探讨其历史演进的内在逻辑及其发展走向。
第三,结构分析法。体制建构是多主体要素辩证运动、多重制度逻辑相互影响的结果,而不是主体要素之间的简单相加和组合。从结构功能的角度分析我国乡村社会治理的主体结构、功能定位以及与环境变化的相互影响,为准确把握新时期的乡村社会治理体制建设规律创造条件。
第四,实证研究法。运用个案研究法和现场观摩、深度访谈等具体方法,对A市镇、村两级的乡村社会协商实践进行麻雀解剖式的研究,以期深化对新时期乡村社会治理体制改革和运作的规律性认知,为我国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建设提供经验参照和实践启示。
第五,多学科交叉研究方法。使用马克思主义、政治学理论以及行政管理理论、社会学理论来综合展开研究,拓展研究视角和研究链条,丰富理论研究内容。
四、研究展望
自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创新社会治理体制”以来,学界的研究也实现了从“社会管理”到“社会治理”的转变,更进一步推进了相关理论发展。可以预测,在未来的一个时期内,关于创新社会治理的研究仍将持续呈上升趋势。但与此同时我们也要看到,在中国,“社会治理”的研究起步还相对较晚,随着实践的快速发展,我们在这个领域依然面临许多新的问题和新的挑战,理论研究亟待跟进,尤其面对新时代社会建设和社会发展这一任务和现实中错综复杂的社会问题和社会矛盾,我们需要做的事情还有很多,需要研究的问题也很多。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以及社会主要矛盾的转换,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中不平衡不充分问题的破解还需要理论研究的进一步跟进,这也决定了现代社会治理和社会建设研究的必要性和长期性,甚至有学者预言,中国已经进入一个“以社会治理为中心”的新的发展时期。因此,应当继续加强关于社会治理和社会治理体制创新的研究,进而推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全面、可持续发展。
改革开放以来,乡村社会变迁提出的治理新需求同样决定了未来乡村社会治理体制研究的可延展性。“乡政村治”体制在应对乡村社会变迁过程中出现了新的不适应,这更是凸显了研究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建设的现实必要性。尤其是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进一步建立健全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的任务显得尤为紧要。从现有研究成果来看,关于乡村治理的研究成果颇丰,但是直接涉及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建设的研究却相对偏少。笔者以“乡村社会治理体制”为主题在中国知网中搜索(CNKI检索),见学术论文14篇(截至2019年3月31日),聚焦“乡村社会治理体制”的专著也相对较少。由此可以说,关于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建设的研究是有待进一步加强的一个时代课题。
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建设是一个复杂的制度变迁过程。对这一问题的研究涉及政治学、社会学等多方面的理论,以及对历史的深刻认知和现实的准确把握。限于本人的学识、能力和研究条件,不可避免存在很多问题,这些不足也成为本研究需要改进和努力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