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古八部时期和大贺时期的生产方式
1.生产和交换
契丹有这样的一个传说:“……有一主,号曰喎呵,戴野猪头,披猪皮,居穹庐中,有事则出,退复隐入穹庐如故。后因其妻窃其猪皮,遂失其夫,莫知所如。次复一主,号曰昼里昏呵,惟养羊二十口,日食十九,留其一焉,次日复有二十口,日如之。”(《契丹国志·契丹国初兴本末》。)这个离奇的故事,反映着一段真实的历史—即畜牧代替狩猎成为契丹人民的主要生产活动的历史进程。至于这个过渡发生在什么时候,则是我们无法确切知道的。总之,当人们发觉有契丹存在的时候,它已经是一个游牧的部落集团,畜群已经是他们的主要财富了。
契丹部民逐寒暑、随水草而放牧,以车帐为家。北魏太和三年(479),契丹酋长贺勿于“率其部落车三千乘、众万余口,驱徙杂畜,求入内附”(《魏书·契丹传》)。万余口有车三千乘,是每家有车一乘或二乘,可见,早在古八部时期,车已成为契丹部民普遍使用的运输工具了。北齐天保四年(553),北齐掳掠契丹的牲畜达数十万头之多(见《北史》及《北齐书》。《资治通鉴》作“数百万头”,不可信),史书的记载容或有所夸大,毕竟还可以说明当时契丹的游牧养畜业已相当兴盛了。可是游牧养畜业有显著的不稳定性,所以除了强邻的攻掠之外,逢上特大的“风雨雪霜之害”,也是造成契丹“中衰”的原因之一(《契丹国志·契丹国初兴本末》)。
狩猎虽已降为副业,但仍是契丹部民普遍和经常地进行的生产活动。契丹有这样的一种风俗,当收葬父母遗骨时,常酌酒而祝曰:“冬月时向阳食,若我射猎时,使我多得猪、鹿。”可见,狩猎在契丹的经济生活中仍起着重要的作用。游牧养畜业的不稳定性,使狩猎成为契丹牧人不可缺少的一种借以取得生活资料的辅助手段。由此,我们就可以理解,何以有些史书会着重讲到契丹的狩猎生产了。例如:《旧唐书·契丹传》中说,契丹“猎则别部,战则同行”;《新唐书·契丹传》中说,契丹“射猎,居处无常”。
契丹的农业始于何时,这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限于史料不足,目前我们对这个问题还不能给予确定的答复,只能根据一些线索作出某种推测。契丹居住的西喇木伦河流域,在新石器时代曾经有比较发达的早期农业文化。从当地的古代文化遗址中,出土过许多石器农具,有石犂、石锄、石锹、石镐、石斧、石铲、石磨和石杵等。历史的沧桑使这个早期的农业文化没有在当地延续下来,一个又一个部落迁来又迁走了,契丹也显然不是这个早期农业文化的继承者。从现已发掘的年代可能在辽朝成立之前的契丹文化遗址中,还不曾发现农业生产的遗迹。如在内蒙古昭乌达盟巴林左旗林东街北山坡的契丹文化遗址,有灰堆,每座灰堆高约一米,灰堆与灰堆之间相距近的三五米,远的超过二十米,既没有墙基和房屋的遗迹,也没有可以表明农业文化存在的工具和器皿(见《考古通讯》1955年第4—5期及《文物参考数据》1956年第2期)。在所有涉及契丹的史书中,只有《辽史》讲到契丹在辽朝成立之前已有稼穑之事。《辽史》关于契丹农业的记载,是从遥辇初期开始的。
但是,我们不能就此认为契丹在大贺时期以前完全以畜牧和狩猎为生,与农业是绝缘的。有两条史料值得我们重视并加以深思,其一是:北魏时,契丹一度“告饥”,北魏“听其入关市籴”(《魏书·契丹传》);其二是:隋朝时,契丹别部背突厥来附,隋朝悉令“给粮”遣返(见《隋书·契丹传》)。可见,早在古八部时期,契丹就已经有粒食的习惯了。可能当时契丹也已经有零星的谷物种植,而在一旦失收之后,就不得不入关市籴了。契丹周围的部族都有农业,如语言和风俗与契丹类似的室韦就“颇有粟、麦及穄”(《魏书·失韦传》)。蒙古和西伯利亚地区农作物品种从南向北的传播,已为科学考察所确认。契丹在室韦之南,密迩汉区,有更为便利的条件来发展农业。因此,我倾向于认为,把大贺时期以前的契丹设想为纯粹游牧、不知农事的人民是没有充分根据的。
契丹与中原地区一向有经济交流关系,他们用牲畜和毛皮之类的土产换取中原地区出产的各种物资。这种互通有无的经济联系对契丹社会的发展起着有益的影响,它的形式有两种,一为互市,一为贡赐。北魏时,契丹与汉人交市于和龙、密云之间,其诸部常以名马、文皮入贡,朝廷对契丹使者照例优予赏赐。朝廷的赏赐主要是从政治上着眼的,为了收揽远人之心,不吝重资。契丹的朝贡则主要出于经济方面的动机,所以他们有时派出了庞大的使团,如北魏熙平间,契丹遣使者三十人奉方物入贡。唐代,契丹与中原地区的互市、贡赐关系愈加频繁,唐朝设立了专门机构管理边境的互市,契丹常以名马、丰貂入贡,唐朝对契丹的赏赐也愈加优厚了。
2.游牧比邻公社和初步的阶级分化
游牧的契丹人民组成许许多多的聚落,所谓“弥里”,或译为乡,就是这种聚落,也就是规模并不很大的公社。每个部落都包含着相当数量的公社。土地都是部落公有的,这是当时契丹社会的基础。
在远古时期,契丹曾生活在氏族公社中。母系氏族公社已经无可稽考了,只在社会生活的某些方面留下了若干遗迹,这种遗迹一直保存到辽代,本书将在第五章第一节中加以具体介绍。父系氏族公社则可以从契丹的传说中明显地察觉出来。相传其始祖“生八子,各居分地,号八部落”(《契丹国志·契丹国初兴本末》),可以设想契丹的八个部落是由最初的八个父系氏族增殖演化而来的。但是在契丹这个名号出现的时候,父系氏族公社也已经退出历史舞台了。
古八部时期契丹的公社已不是浑然一体的氏族公社,而是由各别牧民家庭组成的比邻公社。所以当时对契丹的数目通常不用“落”来计算,而是用“家”来计算的。例如,一度寄居高丽的约有“万家”,背突厥来附于隋朝的有“四千余家”。一个公社的男性成员大多仍属于同一氏族,如旧史所云:“契丹故俗,分地而居,合族而处。”(《辽史·营卫志》)由于家庭已成为社会的细胞,所以纵使公社男性成员有共同的氏族关系,这种公社也不再是氏族公社了。“在氏族制度下,家庭从来不是、也不可能是组织的细胞。”(《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引自《马克思恩格斯文选》两卷集卷二,254—255页)
契丹社会内部的阶级分化在古八部时期还不很明显,严格地说,从现有的史料中,找不到足以说明当时阶级结构已经形成的确凿证据。在大贺时期,部落成员的阶级分化逐渐明朗化,在上层出现了部落贵族,在下层出现了“家奴”。某些显贵家族享有世选本部酋长的优先资格,而大贺家族更享有世选联盟首领的特权,他们在当时的文献记载中被称为“酋豪”“大帅”和“君长”。唐代契丹结束了在强邻压迫之下辗转流徙的生活,环境较前略为安定,与中原地区的互市、贡赐关系较前更为密切,社会生产因而有所发展,大贺时期的部落贵族就是在这种历史条件之下生长起来的,部落联盟的形成则加大了那些身为联盟首领和部落酋长的贵族的权力。另外也不能忽视唐朝在契丹内部已有初步阶级分化的基础上,对契丹部落贵族采取笼络、扶持和利用的政策,授以官爵,赐以财物,乃至妻以宗室女,这些措施刺激了契丹部落贵族的茁长壮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