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论
一、问题的提出
当代生命科技研发和应用使人们产生了各种新的利益主张。各种利益主张之间存在着冲突,进而发展成为各种相关权利的诉求,而传统法律对可能侵害新兴权益的行为缺乏有效地规制,导致对新兴权益缺乏有效地保护。立法者创制生命科技法律,是对生命科技研发和应用进行规制的主要手段。生命科技法与伦理有着紧密的关联性。所以,在当代生命科技快速发展的环境中,我们需要加紧研究生命伦理、权益保护和法律规制的相关问题。
(一)三个典型案例呈现的难题
2018年11月,一对基因编辑婴儿在中国广东省诞生。随后,广东省相关部门对“基因编辑婴儿事件”展开调查。国家卫健委官网于2019年1月21日发布关于“基因编辑婴儿事件”调查结果的回应表示,该事件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伦理准则,并强调,科学研究和应用活动应当本着高度负责任的精神,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伦理准则进行。这次事件是一个违法应用生命科技的标志。在此事件之前,我国也出现了许多生命科技应用产生的典型案例。
1.非法代孕案
2015年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决了全国首例“非血亲非孕母,女子丧失监护权的”的案件。陈某与罗某结婚后,因陈某患有不孕不育症,两人商定通过体外授精及代孕方式生育子女。他们非法购买卵子,将罗某的精子及购买的卵子委托医疗机构进行体外授精并形成受精卵。然后,非法委托他人代孕,前后共支出约80万元。后罗某不幸去世,孩子的祖父母却将陈某告上法庭,要求成为孩子的监护人。一审法院认为,陈某和罗某的双胞胎是他们花费80万元,通过购买卵子、代孕等非法手段获得的。根据2001年8月实施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规定,严禁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和胚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等。陈某与子女不存在拟制血亲关系。在生父罗某意外死亡,生母不明的情况下,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判决双胞胎子女的监护权归祖父母。陈某不服,上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6月17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这一全国首例代孕子女监护权归属案件终审宣判,判决监护权归属抚养母亲,对祖父母要求担任孩子监护人并进行抚养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而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在深层指引着该案的论证和说理。”此案是国内首例确认非血亲非孕母为法律意义上母亲的判决。一审和二审法院判决结果截然不同。该案争议有两个焦点。第一,双胞胎子女是否可视为陈某与罗某的婚生子女?第二,陈某与双胞胎子女是否存在拟制血亲关系?进而在法律上是否有监护权利?
2.冷冻胚胎案
2014年中国冷冻胚胎诉讼第一案引发了全社会对生命科技应用相关法律问题的关注和热议。此案是2014年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无锡冷冻胚胎案”。这是全国首例失独老人对子女的冷冻胚胎权属纠纷案件。江苏省M夫妇于2010年结婚,婚后多年未能实现生育。两人去南京市鼓楼医院做了人工辅助生殖手术。人工受授阶段手术已顺利完成,正在进行下一阶段的植入胚胎程序。然而不幸的是,二人在手术前夕发生车祸,双双离世。M夫妇的冷冻胚胎的处置问题和权利归属问题引起了争议。双方的父母对簿公堂,都主张对冷冻胚胎享有监管权和处置权。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将南京市鼓楼医院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该案一审法院认为,人工辅助生殖中进行的胚胎移植手术过程中产生的受精胚胎是未来含有生命特质之物,与法律概念上的一般之物不属于同一范围,故不能成为继承的标的。一审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上诉至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我国法律虽然未对胚胎的法律属性作出明确的规定,但上诉人的请求合情合理,且不违反我国法律禁止性的规定,应当予以支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落槌,法院最终决定撤销一审民事判决,支持双方老人共同处置4枚冷冻胚胎。
在该案中,法院首先从伦理角度对本案进行了分析。该案的人工生殖技术形成的冷冻胚胎具有潜在的生命特质。胚胎中不仅含有夫妇遗留下的生命物质,而且也含有两个家族的遗传信息。双方父母也具有胚胎上的生命伦理关联性。胚胎已经是双方血脉的唯一载体。针对胚胎的权利保护是一种特殊利益的保护。胚胎是介于人与物质之间的特殊之物,具有未来生命的潜质,比非生命的事物具有更加高的伦理、道德地位,应当受到特殊的保护。双方父母是胚胎的最密切利益享有者。
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中还提到南京市鼓楼区医院在诉讼中的阐述,称根据当时卫生部的行政规章规定,胚胎不能实施买卖行为,也不能实施代孕行为,但并未否定权利人对胚胎享有合法权益。人工生殖相关的部门规章不得对抗当事人的基于私法享有的权利。
3.基因歧视案
在2010年我国基因歧视第一案中,就是因为3名公务员被拟录取者血检(经过复查一次)结果显示三者原告携带地中海贫血致病基因,被佛山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以轻型地中海贫血属于血液病为由不予录用。一审法院判决原告败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自此事件发生以来,就一直争议不断。其实,医学研究表明,此基因携带者并不表现出疾病症状,可以和普通人一样工作和生活。如此的处理和判决结果是对此类(地贫)基因携带者的社会歧视。广东省佛山市基因歧视案是我国类似案件中的典型代表,是未来法治改革进程中必然涉及的领域。
就目前而言,我国反歧视基本法处于空白状态,在反基因歧视具体立法方面也尚未全面启动。已经有学者在法学理论中对基因歧视立法的宗旨和具体工作提出了构想,开展了详细的研究,提出了基因信息权利的概念。基因信息流通中的法律关系研究的核心问题就是基因权利,以及由其引起的基因歧视问题的相关制度化规范性建构逻辑的深入探究。
(二)本研究问题的提出
社会情势变迁和社会制度演进,不断衍生出新的社会问题。法律作为社会问题的解决机制,也必然要锻造解决新问题的能力,进而获得再发展。生命科技在缺乏法律规制的环境中很容易被滥用,危害公民权益和社会利益。生命科技发展中的某种权利具有新的特点,不仅具有财产性或者人格性等单一属性,而是具有财产性和人格性的双重属性。例如,基因公开权具有人格权和财产权的双重属性。基因公开权是在传承现有权利体系的基础上对现有权利体系的新发展。传统法律只能调整此种权利的部分属性,不能全面涵盖双重属性的权利。此外,生命科技的应用会涉及生命伦理。例如,代孕技术的滥用就会造成传统亲子之间人伦关系的混乱。这就形成了伦理调整和法律规制的新课题。因为,伦理调整和法律规制在规范科学技术研发和应用方面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科学技术的发展对社会发展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但是它对社会发展的负面效应也不容忽视,并且生命科技的发展结果具有一定程度上的不确定性。如果缺乏伦理和法律的规制,其将会对人类社会产生不可估量的破坏力,因而它影响着社会成员和人类共同的命运。法律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保障实施的规范。它明确了社会成员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1.伦理问题
伦理问题研究在生命科技法律创制中经常被忽视,因而如何在生命科技法治发展中融入生命伦理是一个非常重要并且亟待解决的问题。生命科技应用的根本宗旨就是为人类的生命健康造福,使人的健康能够再上一个新的台阶,提高人的社会价值和生活质量。生命科技本身的合法性也需要伦理加以论证。技术本身是中性的,它在应用过程中能够造福于社会公众,也可能危害社会健康发展进程。基因技术的运用、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亦然,其初衷是造福于人类,但倘若人们在技术发展过程中对其不加以约束,便可能有意或者无意地悖离原本造福人类健康的方向,最终给人类社会带来灾难。
伦理性问题不容小觑。生命科技的临床运用扩张性较强,社会影响力巨大,如果悖离伦理准则,就会给社会发展带来无可估量的风险。单纯的法律规则对于当代不断涌现的生命科技的作用是有限的,还有待于充分考量之后才能够作出有针对性的调整。这就很可能出现法律的漏洞。无论是预防性质的法律原则,还是生命科技引发的负面后果出现之后的需要法律规则调整的情形,都需要在一个国家的科学发展水平基础上,对生命科技研发和应用加以规制。否则,就会造成社会成员之间法律关系的混乱。从当代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过程中就能获知,“丈夫以外的第三人供精或者妻子以外的第三人供卵,以及精卵皆为夫妻以外的他人提供甚至‘借腹生子’的情形,就会造成血缘上的父母与法律上的亲子关系相互分离的情形发生。”这会形成影响力巨大的伦理风险。我国在法律规定上明确禁止商业代孕,也是出于伦理考量进行的法律制度设计。如果代孕技术得以滥用,就会导致传统的亲子之间的人伦关系被打破,就更加加剧了伦理上的危机,从而造成了社会关系的混乱。
2.风险问题
生命科技的研发和应用也会带来一系列风险问题。这其中包括技术风险、人伦风险、安全风险。这些风险不仅会造成对人类整体的损害,也会造成对人类个体的损害,对整个社会的发展也会构成威胁。由于科技的发展并不能必然带动伦理、道德水平的提升,也即人类科技发展与伦理、道德水平之间并不存在正比例因果关系。相反,有些伦理问题会随着生命科技的发展变得更加突出,对历史沿革中形成的伦理体系有较大的冲击。当今社会的唯科技论倾向如果得不到及时扭转,就有可能导致生命科学技术的不当使用,势必对人类整体和个体构成威胁。风险因素是生命科技运用中的常态,我们只有积极地应对而不能加以回避。如果对生命科技运用过程中产生的社会风险因素不加以有效遏制,将会逐步形成风险社会,从而异化社会结构,影响社会稳定。
3.权益问题
生命科技研发和应用凸显了权利设置不足和权利冲突等难题。权利保护是生命科技法治发展的核心。由于立法方面较之于生命科技的高速发展凸显出滞后性,加之民众权利意识淡薄,权利体系尚未构建完善,以及法治理论研究不足,以至于现行法律制度在调整生命科技研发和应用新兴事物上出现了局部性的失灵。欲在生命科技的发展中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设定各方权利义务和权利诉求。我们对利益种类和利益冲突进行分析是研究权利诉求的重要一步。在基因技术、人工生殖技术以及人体器官移植技术应用中,都存在利益冲突现象。就基因科技的应用中的权利冲突而言,人类基因权利冲突根源于利益不均衡。我们只有认识到这些利益冲突,才能从根本上依据相关的原理、依据相关的原则,设立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对不同主体之间的利益进行调整。
此外,我国生命科技研发和应用相关权利设定缺乏体系性。我国在法治建设中非常重视生命科技权利的立法工作。生命科技立法作为一个新兴的立法领域正在逐步发展过程中。我国已经制定了针对某些领域的生命科技的法律、法规、条例。这为调整当代风险社会中的生命科技应用相关权利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但就目前而言,我国生命科技应用的法律法规尚未形成体系,缺乏生命科技基本法,并且立法效力等级较低影响了生命科技法的可靠性和权威性,影响了生命科技相关权利的实现,内容上也难以全面满足权利的需求,这种状况正亟待改善。前述全国首例代孕所生子女监护权纠纷案也折射出我国在生命科技方面法治理论研究不足,权利保护体系尚不健全,权益冲突的处理比较僵化等问题。此案显现出代孕所生子女的亲子关系认定具有一定的复杂性,直接涉及各方当事人的权益,这其中包括代孕所生子女的权益保护问题。审理此案的法院也是通过权衡各方主体间利益,特别是儿童的利益,从而为保护当事人的权利提供法律依据。
二、研究价值和实践意义
本书无论是从法学理论研究方面,还是从生命科技应用的法律规制实务方面,均体现出它的前沿性和建构性,其研究价值和实践意义主要体现在,有助于我国法学理论研究的深入探索,拓展和革新原有的法学理论研究框架。本书也为今后的生命科技应用立法及其法律体系的建构提供理性思考,并且为其他学科的研究与实践提供参考建议。
(一)研究价值
1.助力于我国法学理论研究
在当代社会,生命科技研发和应用不仅仅是一个医学技术应用领域的事物,而且是需要伦理准则、法律规范等诸多方面规制的综合性事物。本书在关注生命科技发展的同时,更多的是关注医学所带来的法治调整问题。反映的是生命科技对社会发展所带来造福社会和公民的同时,也揭示其给法治社会发展带来的冲击。欲求减少生命科技应用给社会发展带来的冲击。据此来发挥生命科技的积极作用,提高人类克服疾病的能力,提高人类的生活质量,降低社会发展中的风险给人类带来的灾难。这有助于我国相关法学理论研究的深入和细化,使相关的研究成果更加务实。
本书的研究包括了生命科技研发和应用中产生的新兴权利问题。因为,我们所处的时代是一个重视公民权利和发展公民权利的时代。社会成员越来越重视自己权利的话语权,习惯于从权利的角度去看待法治问题。随着生命科技应用领域不断拓展,与人们生命问题有关的权利问题在理论与实务中越来越受到关注。研究和保护生命权利是法治发展的需要,也是满足社会成员利益主张的需要。本书研究的基因权利可以进一步划分为基因平等权、基因隐私权和基因公开权等子权利。基因歧视案件在生命科技应用事务中逐渐增加,使基因平等权的诉求成为法律规制的社会根源。基因歧视中的“歧视”一词,可以理解为一个不含有贬义的中性词汇,意思是差别化对待。这种差别化的对待应当附有一些前提条件。例如,基因本身的致病性以及人们预设的基因的差别,以便于对基因进行筛选和分类,具有合理性的前提基础。但是,还有一种处理方式是受到法律上禁止的不合理的差别对待,这与上述的差别化对待是不同的处理模式。不合理的差别对待是基因科技应用法律规制中的“基因歧视”。此外,从我国目前的部门法体系和立法工作现状来看,我国法律体系没有关于隐私权的具体法律保护的规定,在最高的私领域——基因领域更加没有涉及。在我国现行宪法中,有关于中国公民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原则性规定。《民法通则》中第101条有规定关于公民名誉、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规定,但并不含有具体隐私权保护的内容。在法律制度中应当设立隐私权,才能够抵制外界对信息的不当获取、知悉和对外传播。所以,在当代生命科技法治语境下对基因隐私权作出法律制度上的设计是必要的。在基因公开权方面,基因公开权属于具体人格权范畴,它是人格权的子权利。基因具有人格地位之外,它还能产生财产价值。基因科技的商业应用已经和商业价值密切相关。在基因科技发展的环境中,基因所有者对基因科技的商业应用利益分配问题也提出了相应的诉求。那么,基因公开权作为一种新兴的人格权,正是在当代法律制度建设上对财产性诉求的一种制度回应。
在人工生殖技术应用中的权利方面,如果将来我国法律允许代孕行为,也要明确权利的行使界限。应当把有限许可的立法精神放在首要位置。即代孕的目的必须是限制于治疗不孕不育的范围内,并且不能违反我国的计划生育国策、生命伦理,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在代孕母怀孕之后,代孕母不享有任意解除权。
在人体器官移植技术应用中的权利方面,就目前而言,我国还没有制定统一的《器官移植法》。器官移植参与者的权利不能得到法律上的有效调整和保障。器官移植技术能够被娴熟地应用的情况下,最为亟待解决的是法律制度设计。在法律制度设计中必须针对现有器官移植的实践,深入研究器官移植技术应用相关权利,这是器官移植法律规制中心环节。人体器官移植技术应用相关权利中,有一项重要的权利就是患者知情权。但是我国相关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患者的知情权,只是通过规定医生的告知义务间接地表达患者所享有的知情权。
上述生命科技应用中的新兴权利可以被传统法的某些理论所解释,但是无法依据传统法理论对它们进行全面、科学的解释。所以,这些新兴权利不会在传统法规则中获得最公平、最合理的保护。传统法规则和其蕴含的权利理论不足以涵盖新兴权利,最终造成传统法只能解决生命科技应用新兴权利一部分问题。随着生命科技应用涉及领域日益广阔,相关权利的诉求也显现出日趋多样化的特征。这给传统法权利理论解释和保护这些权利带来了困境。在这种紧迫的背景下,我们研究新兴权利,并且创制相关法律,设定相关权利是法治发展的客观需要。这对生命科技研发和应用主体的权利是法律制度上的回应。这是我国法治发展进程中非常重要的一个领域,也是维护广大公众权利的有效途径。由此,可以推动我国法学研究的发展。立法者也可以相关新兴权利研究为基础,创制生命科技法律、法规,完善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2.为其他学科的理论研究提供参考建议
本书有助于拓展相关理论研究的视野。本书涉及的领域有当代医学、伦理、法律、社会等学科。在当代,法治已经成为大多数国家的主旋律。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全球范围内的“治理”思想精髓,世界各个国家,特别是从发达国家的治理实践和中国实际国情相结合的视角来看,我国应当建立中国特色的“国家治理体系”。国家治理体系中,无论是治理制度体系,还是治理方法体系都包括法律这一手段。我国也早已确立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并对法治给予了高度的关注。法律已经成为人们社会关系中最重要的标尺之一。在法治建设发展的大环境中,无论是法学研究,还是法治实践都倍受重视。许多学科和领域都对法学研究产生了浓厚的兴趣。特别是生命科学技术领域,由于生命科技涉及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诸多领域,医学、法学、伦理学、社会学都开始对生命科技研发和应用开展研究,而作为国家治理体系中重要手段的法律越来越受到其他学科的关注。这些学科希望看到法学界在生命科技研究中的最新成果,因为这能够为这些学科开展自身领域内的研究奠定科学性和合法性的基础。生命科技与当代社会发展的关系、生命科技立法与生命伦理之间的关系、实施生命科技的医疗机构建立伦理审查委员会,以及建立伦理审查机制等方面均在本书中得到反映。基于此,对生命科技的法律规制研究可以为其他学科的发展提供一些有价值的建议。
(二)实践意义
1.为我国生命科技立法提供建议
我国生命科技立法步伐落后于生命科技的发展,与同时期的发达国家进行横向比较,也有较大差距。生命科技单行法典尚未颁布,在一些领域进行的法律规制仅仅是依据法律效力等级较低的条例、办法等法律文件。有些规制生命科技应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在适用上也存在着争论。有些领域甚至在法律规制上处于空白。目前我国尚未形成一个完整的生命法律体系。本书从理论上探讨了生命科技应用中的法律规制问题,对于立法实务提出了建议,助益于相关立法工作的开展。
2.助益于生命科技应用的监管和规制
生命科技应用是直接与社会利益、个体利益、国家利益有关的科学技术活动,它对未来人类社会的影响极其深远。根据生命科技广泛开展的现实,本书通过典型案例研究了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平等主体间的利益之间的关系,进而提出了应对利益冲突的解决路径。本书基于利益问题的研究,深化研究了生命科技应用引发的新兴权利,为生命科技应用的监管和规制活动提供了一些参考意见。这有助于生命科技法律的完善和发展。
三、文献综述
关于生命科学的研究,人们很早就有所开展,古今中外都有大量的文献。主要是从病理学和药学上进行探索比较多,中国古代名医扁鹊、李时珍,医圣张仲景、药王孙思邈等都是当时的医药大师。史书和他们的专著都有关于他们详细的医学临床治疗的奇迹的记载。英国科学家达尔文在1859年出版的巨著《物种起源》中就论述了关于生物的进化论学说。1871年达尔文发表了《人类的由来及其性选择》,描述了人类进化的过程。他的结论是:“人类和其他物种同是某一种古老、低级、早已灭绝了的生物类型的同时并存的子孙。”关于生命科技发展与法治、伦理的结合的专著是现代社会才产生的研究类别。
(一)国外研究现状
1.立足于伦理学和法学角度的研究
国外相关研究主要集中在风险、权利保护和生命科技法律中的伦理因素等方面。在《技术、医学与伦理学》一书中总体上贯穿了德国学者汉斯·约纳斯的基本观点,即:“哲学伦理学可以与新的技术力量进行针锋相对的斗争。例如,医学技术方面,关于人体器官移植、代孕技术行为、人工生殖婴儿等方面,尤其是基因技术将人本身作为复制对象的野心的讨论。”2011年出版的美国法学家德沃金教授的《刺猬的正义》一书就明确指出政府必须完全尊重每一个人为其自己决定怎样做,使其生命有价值的某些事的责任和权利。这是从政府的权力在社会发展进程中怎样运行才能使公民权利得以切实实现的论断。这一论述可以导引出生命科技运用带来的社会风险问题情况下,怎样使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更加紧密地结合,共同应对风险社会带给人类的挑战的社会治理。
伦理是生命科技法律的根源与基础,伦理主要通过法律表现出来。主要从理论角度进行研究的著作有:美国哲学家罗纳德·蒙森(Ronald Munson)在他的《干预与反思:医学伦理学基本问题》著作中,就强调医学伦理的重要性,其中就列举了法学家罗尔斯的公平正义理论、阿奎那的自然法理论、边沁的功利主义理论、康德的伦理理论、罗斯的伦理学等理论。依据罗尔斯的理论,社会主体的权利实现是需要政府来保障和逐步完善的。政府的主要任务就是为公民的自由和发展谋取福祉。因此,正义理论是指公权力主体管理社会形势下,人们辨析哪一主体享有权利,以及权利制度构建、权利行使的界限。这些都为解决社会主体之间的利益矛盾冲突提供了有效的方法,并且为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提供了解决的有效路径。足见正义理论在社会管理中所起到的重要的作用。此概述还介绍了罗尔斯对于权利、权力、财富、机会的论述。书中还提到了阿奎那的自然法思想在生命伦理学中的运用。英国哲学家边沁的功利主义理论所论述的关键词是社会成员的“幸福”,这也是边沁的公民快乐理论的最终总结。从这种幸福理论上去理解当代全体社会成员幸福的实现方式就是他们的权利能够得到切实地实现。如果我们要让这些权利得到实现,就要加快法治上的权利与权力互动机制的建立与完善。此书中还论述了康德的绝对命令理论。依据康德的观点,理性生物有其自身的价值,这是理性一种固有的领域。依据这种理性,社会成员就能够自我考虑行动的后果,自己制定规则,并且有其他强制性的规则指导他们的行为。理性赋予每个公民一种内在的价值和尊严。
美国汤姆·比彻姆和詹姆士·邱卓思合著的《生命伦理学原则》的核心部分涉及尊重自主的原则、有利原则和公正主义。该著作对于自由的论述是围绕民主社会对于自由保障的途径而展开论述,指出当代民主社会应当给社会公众追求和实施个人行为的足够空间。此外,针对有利原则,不仅在当代医学实践上得到了发扬光大,而且在传统的医学活动上也有相应的规范可以查询。医疗专业人员的义务和美德交融在一起,形成了体现传统自然法的法律调整机制。书中引用希波克拉底所著的《流行病学》中就能找到关于有利义务的最著名表述:“关于医生的医治行为,要养成两件事的习惯:帮助和至少不伤害。”美国法学家罗纳德·M·德沃金所著的《生命的自主权——堕胎、安乐死与个人自由的论辩》一书论述了当代社会中堕胎和个人自由的问题,对于社会风险的控制与法律制度的关系进行了探讨。该书对社会成员的生命固有价值尊严和自由的重要性进行了阐释,并对二者的重要性作出了比较,指出依据自由去行动与获得自由权利一样重要。
国外的生命科技伦理学和法学原版著作还有Lawrence O. Gostin的Surrogate Motherhood: Politics and Privacy(Indiana University Press,1990),Scott B. Rae的The Ethics of Commercial Surrogate Motherhood: Brave New Families?(Praeger Publish Inc.,1993)等。Amrita Pande的Wombs in Labor: Transnational Commercial Surrogacy in India(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2014)等。
2.立足于社会学角度的研究
美国哈佛大学教授迈克尔·桑德尔(Michael J. Sandel)鲜明地阐述了他对于当代生命科技给人类社会带来的冲击的态度。人类利用医学上的高科技来改善自我,是随着医学科技发展而提出的时代性的要求,这是社会发展的大趋势。随着生命科技的发展,作为父母的普通公民试图通过基因改造的方式创造出完美的后代;运动选手可以通过基因再造提高身体的体质和机能以在比赛中获胜;学生也可以通过生命科技来改造大脑用以提高记忆力和学习成绩。这究竟是带给广大公民无穷地提升自我的科技,还是对社会带来挑战和无序,从而引起了社会广泛的争论。桑德尔教授认为,人类利用生命科技为人类造福的同时,却蕴含着社会风险,这是一种社会危机的前奏。人类社会正向违背法治、伦理道德的方向前进,丧失了伦理准则约束的人类正向“技术工具主义”的方向发展,人类社会就将出现混乱不堪的状态。在详细和充分的论证中,他指出当代人必须意识到风险危机的紧迫性,因而该著作表达了作者对于人类未来走向的关切。书中指出了大部分成员对某些生命科技的不安,最可能让人思考的方面是被生命科技设计的公民的自主权问题。社会主体中,共同参与者的公平问题,全体社会成员在社会发展进程中的安全和健康的保障问题,体细胞与生殖细胞的不同之处,胚胎的发育达到哪一阶段才算是有人权的主体等方面。
在桑德尔教授的著作《反对完美》中,他认为,我们的生命、体格以及智商都是自然界赐予人类的礼物。如果随意去改变自然规律就是一种冒险的行为。桑德尔没有否认生命科技给人类带来的福祉,他其实是意识到了生命科技的两面性。但是,凡事不能超出其为社会利益服务的一面,这个超出的界限就是辩证唯物主义所定义的“度”,科技的“过与不及”的界限就是一个度的问题。桑德尔承认生命科技为人类救死扶伤所作出的贡献,同时,他又反对生命科技的滥用。自然现状就是一个分水岭,填补其缺陷就是好的,制造超常就是不正确的行为。桑德尔教授进一步认为,技术进步使人类社会能够更加朝着良性的轨道发展,减少病痛和饥寒,特别是医药科技能够消除人们的病痛,从这一点上来讲生命科技的发展就有显著的意义。但是,生命科技的进步为人类造福也是有限的,虽然生命科技进步巨大,却消除不了社会的基本矛盾冲突。从桑德尔的专著中可以发现他对于生命科技发展的态度是谨慎的,对于生命科技进步在社会中的影响持辩证的观点,既从正面肯定了生命科技的作用,又提醒了公众要对生命科技造成的危害保持警觉。这为今后专业领域研究生命科技形成的风险社会因素奠定了理论基础。
我们可以由生命科技对社会影响的两面性获知人类确实已经处在风险社会之中。风险社会的不可避免性预示着公民对风险社会要有足够的认识才能更加自觉地防范和控制风险社会中的风险因素,将风险发生的概率降到最低,以维护社会利益和公民利益。
德国著名社会学家乌尔希里·贝克的风险社会理论是国外研究风险社会的前沿理论,此理论是他所处的时代的反映。贝克所处的时代就是发展激变的时代,身处资本主义国家的快速发展期也是社会矛盾凸显期。其理论根源就是科学急速发展给社会带来不确定的风险增加,社会管理相对滞后,信息全球化已经到来等社会发展的诸多因素。贝克理论的核心就是风险社会的表现形式、全球化引发风险社会问题、解决风险社会问题的途径与方法。贝克在论述中提出了许多新的专业术语。例如,风险社会、反思现代化、解构民族国家、世界社会等。他在20世纪80年代以后陆续出版了多本专著,例如,《风险社会》《风险社会的政治》《自反性现代化》等。风险社会一词是在他的《风险社会》一书中首创性地提出的。以此提法为核心,形成了风险社会中的社会治理理论。《风险社会》一书主要包括三个部分,并逐一探讨了风险社会与传统社会的不同之处。风险社会的因素主要表现在宏观社会管理和微观家庭中,以及由风险社会的科技变化到社会治理方式的转变。
《世界风险社会》一书中列举了贝克的论文,这些论文向社会展示的是技术和生态的风险问题,这些都是人类活动所造成的“人造风险”。他认为,风险的问题不是一个国家的疆域内的问题,而是世界范围内的风险因素问题,需要改进治理途径才能缓解和解决,为此他还提出了国家政治的治理方法。《自由与资本主义》是贝克教授的又一本力作。此著作拓宽了公民对待风险问题的思路。在该书中阐释了西方国家从工业社会以来一直坚持的传统社会运行的模式,改变了社会管理者和公民对于社会风险的疆域的概念,使得发展中的不确定因素成为一种跨地域性的游离状态。任何国家都可能是风险社会的发源地,同时贝克还提出了第二次现代化的观点。此观点对于西方传统的现代化理念做出了批判。书中还提出了新颖的第二次启蒙思想。该思想的核心就是引导人们去走折中的社会生活道路,不应当把某项真理理解成普遍性的真理,促使社会成员重新思考自己在多样的社会中的交往方式。
在21世纪,贝克教授又在他原有的理论研究基础上提出了世界主义的新提法。他认为每个人都是有个体差异的,但是这种个体差异不能说明公民之间的不平等。这一提法体现在他的《全球化时代的权力与反权力》一书中。平等思想还体现在他的《相互依存的政治》中,为开拓风险社会的社会治理起到了推动作用。贝克在其著作中运用了实证主义的方法,为当代人类应对生命科技社会的风险挑战作了理论上的准备。
从风险角度阐述生命科技应用的著作还包括《风险的社会视野》,它的作者是美国的珍妮·X·卡斯帕森(Jeanne X. Kasperson)。该书中文版在中国大陆发行是在2010年。该专著的考据年代从20世纪80年代到21世纪前10年。考察的周期较长,考察的范围不限制在生命科技运用引起的社会风险,而是针对更加广阔的领域进行社会风险因素的分析,其中就包括了环境、气候、媒体等方面,其中提出的社会治理方式可以为生命科技社会所借鉴。该书探讨了健康保护的方式,技术的可持续发展,以及风险社会的技术评估主体资格和沟通机制,这样就延伸到哪些社会主体可以参加风险评估,这其中就涉及“风险利益相关者”的界定,以及决策过程的相关理论。该书试图构建风险技术维度、社会发展维度和资金如何协调运行的新理论。为此珍妮·X·卡斯帕森在书中提出了风险、信任和民主理论,即要让社会治理重新定位,逐步探索形成自己的发展方式;考察风险与收益的关系,风险社会的风险如何分配的问题,积极地保障利益相关者有参与权的实现,深入分析专家评估和公民民主参与评估的方式。在充分保障公民的决策权利的同时建立和完善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对话沟通机制。这些理论探索对于风险社会中生命科技立法机制的构建具有借鉴意义。
《风险社会的放大》是英国学者尼克·皮金(Nick Pidgeon)等著的关于当代社会风险治理的著作。此书在长达15年的社会发展动态研究的基础上,对社会风险现象进行评估,从社会科学的视角来认识风险。对于生命科技的运用是为当代社会的风险因素之一,一旦失控就会出现令公众不安的社会风险事件,从而导致公众的利益受到侵害。社会中的一些破坏性的因素往往是隐匿的风险,它们与灾难的属性以及社会治理关系紧密。作者指出社会成员获得社会公权力的帮助应当要平等,处于社会边缘的成员获得公权力的机会比较少,很少有机会获得应对风险的手段。这对于当代社会治理预先设计全体社会成员参与社会治理和管理决策的机制是一种督促。在公众参与生命科技运用所构成的社会风险时应当建立完善的决策和运行机制势在必行,也能够使政府机构所作出的决策和相关立法具有科学性、及时性。该书还介绍论述了“政府机关—公众”在共同面对风险时的直接对话圆桌机制即邀请各方利益代表对不同的方案进行评估,提供指导方针和讨论改进之处,将观点收集起来向政府机构报告。这就是一种将风险应对立法的决策向利益相关者开放的举措,是立法权的公众参与的又一个范例。
(二)国内研究现状
国内对于生命科技运用的社会治理途径研究主要集中在法治本身和伦理学方面。这两者在生命科技方面联系颇为紧密。人类生命与健康是建立在伦理基础上的当代法治问题。伦理是生命科技法的根源与基础,伦理通过法律表现出来。伦理在当代社会反映着利益冲突与价值对撞,它们之间的博弈就表现为现实的法律制度,需要在法律的层面加以有效解决。
1.立足于伦理学角度的研究
在我国,医事法律制度需要医事伦理评估机构的相关评估结果来形成结构上的支撑。在制度建设上,专业伦理审查机构的建立,在生命科技法律制度层面还未形成体系,三级甲等医院是否必须建立伦理委员会还没有强制性的规定。在法律制度监管方面,伦理审查制度在法治层面的监管相对滞后,不能适应审查体系的发展。学界对研究治理的批评集中在伦理审查制度对科研的推动作用有限甚至形成阻碍方面,对于风险与收益的关系存在一定程度的不恰当性。就法律对于伦理审查的主体——伦理审查委员会来说,监管力度还未达到全面的规制,伦理委员会对于生命科技行为的监督不能及时或者独立完成,伦理审查行为会在缺乏法律规制的情况下,为了某种利益的取得而偏离正常审查的范围,导致伦理审查的任意性增大。审查过程流于形式,监管责任不明确,以及对于伦理审查依据的法律规范和行政规章相对于社会发展呈现出滞后的特点。
基于上述国情,程新宇、张新庆等多位学者系统研究了生命伦理学前沿问题。这些研究成果分别体现在他们的代表作中。程新宇所著的《生命伦理学前沿问题研究》之上篇比较详尽地对生殖科学技术的应用伦理问题、基因干预的伦理问题、人体器官移植伦理问题等进行了详细的梳理,以问题的切入方式提出了生命伦理学的内涵和外延。该著作的下篇围绕生命伦理理论探索而展开,对生命伦理学的研究方法、价值诉求制度层面和人学向度等方面都进行了探讨。该专著还论述了生命伦理学自身的问题取向,并且把生命伦理学与一般伦理学进行融合。
2.立足于权利保护和法律规制角度的研究
著名学者姜柏生和杨芳对生命技术的民法问题进行过系统性研究。姜柏生在他的著作和论述中,以生命科技发展为基础,对医学进步带来的法律问题做了深入和富有前瞻性的分析,并且提出了一些建构性的建议。这其中包括权利、伦理、道德、社会利益等与生命科技的发展的关系;生命科技对法的价值观念和基本原则的冲击和对民法基本制度的挑战。并且他还对人工辅助生殖、基因技术运用、胚胎干细胞和器官移植等尖端医学领域的法律与伦理问题开展过研究。姜柏生和杨芳的著述提出了权利、社会利益、伦理道德是研究生命科技的三大支柱,现代法治中应当蕴含伦理道德因素。在当代法律治理中,法治文明程度越高,其蕴含的道德规范就越多。一个国家的法治是否健全的衡量标准之一就是道德规则被纳入到法律规则体系中的数量。由此可知,当代法治也可以汲取新自然法学中的精华,承认权利的普遍性。立法者应认识到在人权与自然法的相互关系中,正是这种自然法赋予了公民的基本权利。此外,姜柏生、杨芳的著作还对基因知情权、基因隐私权进行了分析。
关于基因科技研发和应用过程中引发的基因权利保护问题,学者王康作了系统研究。他所著的《基因权的私法规范》专门针对基因权的私法规范、私法证成、基因权的损害救济几个主要方面进行了研究。他从人的利益角度系统分析了基因技术和医学应用,从法律规范的内容上来论证生命伦理是法律规范的基础和来源。通过对基因伦理的全面分析梳理,进一步说明法律规则与生命伦理的紧密关系。在他的研究中还涉及风险社会和多种利益的问题,对道德人格上升为法律人格作出了理论上的铺垫。他提出基因人格作为财产意义上的人格属性是基因权法律规范的前提,并指出人格权利包括平等、隐私、自主、公开四项权利。风险防范和权利建设是他的研究一大创新之处,以我国目前的立法现状作为背景介绍了法国、德国、美国、立陶宛等国外的立法经验和现状,探索我国基因权益立法的未来规划。他认为应当建立以保护公民权利为核心的立法指导思想,提出损害风险与风险中的权利损害的救济思路。
生命科技研发和应用会带来人们预想不到的社会风险问题。在风险社会中法治建构的问题上首先是要立法。关于立法机制在风险社会与传统社会是不同的境况。何跃军的《风险社会立法机制研究》是一部关于在风险社会境况下的立法机制构建的著作。该书对于风险社会的立法有系统的研究,主要解决了权力机制的建设、程序机制的建设等方面的问题。这对于生命科技引发的社会风险因素的控制是一种解决思路上的拓展。该书在当前的风险社会的研究和法学研究还不成熟的情况下,提出风险立法为首要方式进行法律治理上的建构是一种有效的途径。这是应对中国已经进入高风险社会的一条探索之路,作者还进一步认为中国目前的风险呈现出复合性的新特征,各种风险呈现出叠加的态势,司法与行政领域对于风险社会的治理体系均有不足,难以应对当代风险社会的新形势。只有立法机制的完善才能够担当调整风险社会问题的重任。这说明作者对于风险社会的治理问题上,提倡通过立法途径解决当前的现实问题。这也是与依法治国和法治中国战略建设中的先行立法理念是一致的。在风险社会的立法上认为风险本身是客观事物,价值是中立的,但是风险立法活动与立法者的主观价值判断是分不开的。风险立法价值整合是技术性很强的、动态并且开放的系统工程。作者还重点讨论了立法决策主体的组成,认为风险社会的立法主体应当从广义上去理解,这就将公民也纳入立法主体的行列,从这个角度上讲就是扩大了公民参与立法决策的权利,因而是切实维护公民权利的重要民主途径之一。作者针对我国目前风险社会立法中风险意识淡薄、缺乏风险沟通机制和风险评估机制的现状,进行了深入探讨,认为我国要走出目前此方面的立法困境还有相当漫长的路要走。
汪丽青的《人类辅助生殖私法调整机制研究》、张燕玲的《人工生殖法律问题研究》、罗胜华的《基因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何建志所著的《基因歧视与法律对策之研究》所涉及的是生命科技应用中权利保护的前沿领域。汪丽青的《人类辅助生殖私法调整机制研究》从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传统分类入手,提出人类辅助生殖是人的一项基本权利,由此延伸出对相关合同、代孕和亲子关系的讨论。张燕玲的《人工生殖法律问题研究》关注的是人工生殖对当代法治和伦理的冲击。该书用实证分析和比较研究的方法,对比了国外在人工生殖立法方面与我国的异同,深入研究了代孕母的法律问题、人工生殖技术产生的后代的法律地位问题。作者结合功利主义的“幸福理论”与人权的法律理论加以论述,认为人工生殖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对于代孕问题,作者认为我国目前的禁止代孕行为的立法值得商榷。从法理层面上讲就是生命科技与法律规范之间的矛盾亟待解决。
关于基因技术应用中权利保护的研究,具有代表性的专著是学者罗胜华所写《基因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此书以隐私权为切入点,研究了基因隐私权的权能和理念,对宏观层面的社会角度和微观层面的家庭共生关系进行了分析;研究了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应用人单位的要求而进行基因检测的案例,用人单位据此了解劳动者的基因信息,进而了解到其家族的基因信息涉及公民隐私权的问题;保险公司将基因信息作为是否承保的依据的问题,提出我国基因隐私权保护立法是必要的。针对基因技术的突飞猛进,需要在立法中建立理性对话机制。针对基因隐私权保护方面的立法应当运用开放的决策机制,将专家和公众共同参与作为一种必要且有效的机制加以构建,对于我国的基因隐私权保护应当是一种长远有效的做法。
由隐私权的深入研究可以延伸的新问题就是公民基因信息被他人知晓之后可能会产生歧视效应,这就是基因歧视的法律问题。学者何建志所著《基因歧视与法律对策之研究》专门对此做出了分析研究,提出了基因歧视在法律上的对策,包括从尊重多元正义、理性沟通、利益分享机制等方面加以构建。另一部我国台湾地区的法理学与生命科学研究的代表性著作是颜厥安的《鼠肝与虫臂的管制——法理学与生命伦理探究》。书题借鉴《庄子:大宗师》中的诗句:“以汝为虫臂乎?”比喻很形象,意在说明人类的未来随着生命科技的走向不明确,带给人类社会影响可能超出现在人们的想象。此著作包含生命伦理和规范论证、人类基因的法律地位等问题,指出在自然界中,生物总是会去顺从“自然”的法则,以此来求得生存。但是人类却与其他生物大不相同。人类会运用智慧和生产力来违逆自然法则。也就是人类试图通过自身的实力来驾驭“自然”法则,让本来在自然规律中发展演变的事物不按照自然规律演化。人类不断违反常态自然的做法不但没有被贬低,反而还受到称颂。作者提出人类对于超越自然规律应当有一个界限。生命科技的发展使得应该被淘汰的事物没有被淘汰,应该消亡的事物没有被消亡,反而存活时间更加长久,创造出原本没有的生命形态。这是反常态的行为,这种趋势可能进一步演化为一种未曾出现的生态系统(ecosystem)。所以,这种趋势正在强化或者恶化人类违背自然规律的能力。本著作还就现行法律对代孕母行为的禁止方面做出了法哲学层面的探讨。作者的观点是支持代孕行为,法律对其禁止是不恰当的。
从社会治理的角度来讲,用法理学的视角观察事物发展,其评价的标准之一就是社会主体的权利得到有效保障,社会治理的公权力主体是否合理使用自己的权力。这对于生命科技运用来讲就是公民权利的实现以及权利与权力之间的关系协调上。对此问题可以从法理学的著作中得到启示。马长山教授的著作《国家、市民社会与法治》是一部深入分析公民权利保障问题的专著,书中提出权利保障的途径是对国家公权力分享与制衡。这需要公民与社会组织的多元化发展,提高他们的自主性。作者还指出人所享有的自由绝对不是古代人依附于共同体而去实现自由,它是现代个人独立状态下的自由。共同体的利益就包括了社会利益和私人利益,尽管在表现形式上是多样化的,并不总是以私人利益的形式出现。社会利益的实现就是全部私人利益的实现。维护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平衡需要通过法律这个组织社会和国家的工具来完成。利益和伦理是凝聚人类社会共同体的纽带,这对于研究生命科技运用出现的公民权利之间的冲突,对促进立法权力参与面的扩大都有极其重要的指导作用。
在生命科技应用案件实务方面的著作,具有代表性的是黄丁全所著的《医事法新论》和李筱永、赵晓佩主编的《医事法案例精选》。前者对于医疗人员的义务和病患的权利都有详细的阐述,对于公民的自主权进行了法理上的研究。书中指出,法律保护个人的尊严:第一,是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安全;第二,是确保个人人格而形成的合法权益追求。这种法律保障的人格尊严要实现,在某种意义上是病患自主权的开始萌芽和发展。病患的自主权是建立在本人知情权的基础之上位概念的权利。人性的尊严由三大部分所构成,包括确保生命与身体的完整性、达到人的基本生活水准、关涉自己的事物有自我决定权。每一个与自身的权利和义务都有参与和形成决定的可能。这就与法理学中的自由原则相联系,为扩大法理学的探索利益指出了路径。《医事法案例精选》选取了近年来的典型案例进行归类梳理,共由20个案例组成,由案例导引出其背后的法理依据。对于医疗事故中存在的损害及其因果关系进行了分析,比较了相关的难点内容。在损害篇中,就常见的医疗损害的案件进行法学理论分析,提出解决的方案。
关于生命科技的侵权损害救济方面的研究,我国法学家王利明教授的《侵权责任法研究》中第十章:医疗损害责任,专门就医疗损害的规则、医疗损害的推定以及构成要件进行了阐述。其中也有关于患者隐私权、同意权等权利的相关阐述。该书引用了美国纽约州法官卡多佐(Benjamin Nathan Cardozo)在Schloendorff v. Society of New York Hospital案件中对患者自主权的立场,在该案中,卡多佐认为,所有正常精神状态的公民,都有独立决定对自己的身体作何处置的权利。医生对其进行治疗时须经过病患的同意,否则即构成侵权。关于生命权益中的基因权损害救济的研究,王康所著的《基因权的私法规范》中也有专章详细阐述,其中提出在人格权法中增加基因权的规范和原则的构想。王泽鉴的《人格权法》对于隐私权的保护和损害以及自主权的问题进行了研究,指出隐私权具有特别的独立自主性。
在中国知网上以生命科技为篇名(不限于法学类)的硕博士论文近几年每年仅为个位数。以篇名为生命科技相关权利的期刊论文近几年中每年不足50篇。这些论文大多数以生命科技新兴权利保护和伦理问题而展开。其中的代表性文章有刘泽刚的《宪法生命权的界限》(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3年第3期),作者对宪法生命权与伦理的关系进行了深入研究。作者指出,宪法生命权最坚实的伦理基础是自然法传统。宪法生命权只能是一种克制性的权利。我国宪法生命权的形式和相关内容应当限制在合理的界限范围内。杨立新的《适当放开代孕禁止与满足合法代孕正当要求——对“全国首例人体冷冻胚胎权属纠纷案”后续法律问题的探讨》(载《法律适用》2016年第7期)一文探讨了人工生殖技术应用中相关权利问题。作者以全国首例人体冷冻胚胎权属纠纷案为基础,提出在国家治理层面上,在坚持禁止代孕的前提下,适当地放开确有必要的代孕需求,以此来满足一些家庭生育后代的实际需求。作者还在文章中阐述了适当放开代孕的人群范围。文章指出,就目前的国情而言,可以适用代孕的人群范围不宜过宽。法律只能允许全国首例人体冷冻胚胎权属纠纷案中的当事人这种类型人群进行代孕,对其他类型的人群不予放开。学者王贵松的《中国代孕规制的模式选择》(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9年第4期)从法律和伦理角度探讨了目前我国禁止代孕的问题。此文提出我国法律不应全面禁止代孕,应当适当放开代孕,这是法律对人权的保障。学者王凤民的《论人体器官移植供体知情权与人格权法律保护体系构建》(载《科技与法律》2010年第6期)针对人体器官移植的供求关系不平衡的现状,指出扩大人体器官个体来源的关键条件就是完善和丰富人体器官个体权利保护体系。在器官移植供体所涉及的权利之中,宪法性的权利和人格权利是前提性条件,属于基本人权。若要加强器官移植供体权利保护,应当先构建生命健康权、隐私权、知情权等人格权利体系。
上述文献说明,生命科技伦理、风险社会与生命科技新兴权利保护和法律规制相结合的研究正处于兴起阶段,还有较大的研究拓展空间。这些著作和期刊论文的研究成果是本书进行研究的理论起点。随着法治中国战略的推进和“十三五”规划中依法治国发展不断深化,以生命科技应用风险与新兴权利保护为主题的论文将逐步增多。
3.立足于法哲学角度的研究
严存生的《西方法哲学问题史研究》和李猛的《自然社会——自然法与现代道德世界的形成》是较新的两部法哲学的著作。前者对西方各个法哲学流派进行了系统论述。后者指出,国家是人作为政治性的动物为主体所组成,这在西方社会思想占据重要的地位。此著作中还指出,亚里士多德在论述人的政治共同体的过程中就强调了人是政治社会的一员,都与政治社会有关联。人类政治社会共同体的粘联纽带就是伦理和道德。人对善和正义的感知与表达使人的政治与社会生活具有整体性和目的性。这些理论阐述为生命科技应用带来的社会矛盾的解决和回应型立法机制的构建都具有法治上的借鉴意义。
四、主要研究方法
本书采用了多种研究方法。
(一)跨学科综合研究的方法
本书综合了法学、伦理学、医学、社会学等学科的相关理论,以法学、伦理学、医学、社会学为视角,开展研究。本书从法学角度,研究了生命科技研发和应用促进新兴权利生成的问题。社会结构和发展形势的变化导致社会发展中的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也跟随于此而发生变化。社会关系主体的利益冲突和不平衡导致了多元权利的诉求。因此,法律在生命科技风险防控中占重要地位。生命科技应用的相关权利制度设计是今后法治发展的重要领域。本书从伦理学的角度,分析了人类生命科学技术应用与伦理的紧密关联。如果生命科技脱离了伦理准则的约束,则会偏离其造福于民众的宗旨。本书从最新的国外人工生殖技术应用典型案件以及最近讨论激烈的代孕行为等方面为切入点,从生命伦理角度对这些社会生命科技实践进行了讨论。本书从医学的角度,分析了人类生命科技的发展历程和最新成果,并且阐明本书研究的生命科技仅指现在人类生命科技的范畴,不包括动物、微生物、植物等生命发展与活动的科学技术。本书指出,生命科技与今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
(二)实证研究的方法
本书采用三条实证路径进行研究。一是走访我国相关的医疗科研机构和部分三级甲等医院,对生命科技的研究和临床运用进行了调查。二是结合本人现有的法学理论知识,走访了我国社会科学院、生命法学会等专业研究机构,得到这些机构的大力支持。三是对当代国内外生命科技研发和应用主要领域的真实案例进行梳理和分析,并且密切跟踪近年来生命科技的最新发展成果。特别对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立足于我国法治进行重点研究。本书的实证研究方法之目的是通过梳理各种生命科技应用,总结出现的法律问题,也即我国目前的生命科技立法尚不完善、法律出现了滞后的状况。生命科技权利体系亟待构建,生命科技引发的新兴权利需要保护。本书结合了典型案例,在个案分析的基础上提出解决方案和合理拟制规则。
(三)社会学研究的方法
本书以风险社会理论为指导,研究了生命科技研发和应用的特征。本书分析了生命科技对人类尊严与价值、人类种群、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影响,以及对于个体生命健康、个体隐私可能存在的侵害。本书分析了生命科技应用对社会伦理观念和社会结构的威胁,从社会学角度研究了生命科技应用条件下的多元利益诉求,其中包括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关系、个人与研发机构之间利益的关系,以及作为特殊平等主体的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利益关系,并提出了利益冲突解决的方案。
(四)价值分析的方法
本书采用价值分析的方法,研究生命科技频繁运用于当代社会的情境下,对于社会安全和稳定的冲击。书中分析了在法治发展不健全的情况下会出现大量非法转让、买卖生命资源的违法行为,为他人滥用生命科技提供了条件,也形成了滋生违法、犯罪行为的频发领域。这对法治社会强调的安全价值带来很大冲击。本书还对权利与自由的关系进行了研究,以说明尊重公众的权利、保护公众的权利、激发公民的自由意识、维护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的重要性。此外,本书结合当代生命科技应用环境,对公平正义价值进行分析,探求在生命科技立法方面,要在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三者之间保持平衡的问题。从而推导出生命科技应用条件下人权保障的极端重要性。
(五)比较研究的方法
本书参考了国内外具有影响力的生命科技发展相关著作和期刊,对生命科技法治的文献资料进行整理和分析,并提出自己研究的观点。本书借鉴国外法律治理的方法,立足于我国国情,对于我国在生命科技研发和应用中的法律规制和权利保护制度贡献了作者的见解。
五、本书结构
本书除导论和结语之外主要由四个部分组成。
第一章,生命科技的兴起及其衍生的社会问题。本章主要阐述生命科技连接人类的当代和未来。生命科技法治的核心是权利问题。生命科技激化当代权利冲突,以及生命科技法治与当代伦理、道德关系紧密。此章节主要分析研究生命科技的内涵、外延和特征,阐述了生命科技应用引发的新兴权利问题和伦理问题。本书认为当代社会发展已经离不开生命科技应用的支撑。
第二章,生命科技应用风险及法律在风险防控中的作用。对生命科技应用中的风险进行了综述和具体分析,分别对自然风险、伦理风险和安全风险进行了研究。本章提出了生命科技的风险特征。本书提出道德在生命科技应用风险防控中起到一定的作用,但是其也存在较大的局限性,因而法律基于其自身的特点,将在生命科技风险防范中起到主导性的作用。法治调整是法律调整的高级形式,其中重要的一方面就是权益保护。
第三章,生命科技应用对传统法的冲击。权益保护是当代法治调整的核心,也是生命科技法治调整的核心。书中指出,只有认识到这些利益冲突,才能从根本上依据相关的原理、相关原则,设立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对不同主体之间的利益进行调整。这些利益研究包括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平等主体间的利益等。本章提出了法律制度应对生命科技发展冲击的原则,即人类利益至上原则、社会平等原则、全面保障人权原则,并对这些原则逐一进行了分析。
第四章,生命科技应用中的权利保护和法律规制。本章首先对生命科技应用相关权利进行了总体分析。书中阐述了生命科技发展对人格权、身份权、财产权、知识产权进行的革新。在此基础上分别对基因平等权、基因隐私权、基因公开权、生育权、人工生殖子女的知情权、代孕母的堕胎权、人体器官移植中的知情权、自主决策权、隐私权作了系统的研究,并分别提出了相关法律制度建设的具体方案。
六、本书主要创新
本书的创新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在生命科技研发和应用中的新兴权利研究方面
本书首先系统地研究了当代生命科技的内涵和外延。从生命科技应用中最具代表性的领域入手,对这些领域分别进行系统研究。在本书中,还提出了生命科技具有数字化、信息化、智能化等鲜明的特征。以此来进入到本书研究的核心领域,联通生命科技研发和应用条件下的权利保护问题和解决之道。本书认为,生命科技研发和应用中对社会发展的作用主要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它纾解了社会矛盾,另一方面是它促进了法律关系的变革。在这两个方面中,最重要的是促进了法律关系的变革。由此,更加深入地阐述了生命科技应用中的新兴权利问题。为了保护新兴权利,对可能侵犯到这些新兴权利的行为予以法律规制,以应对生命科技应用过程中的各种风险。
本书提出,当代法学理论研究的范式遵循主体性哲学的进路,按照主观与客观、主体与客体、人格与财产、人与物的二元对立逻辑结构开展研究。但是,由于以基因技术应用为代表的生命科技所引发的新兴权利诉求,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传统法学理论研究和立法实践上形成的二元结构。此时,二元论的理论架构变得相对落后,形成既内在又外在,既是人格又是财产的“人身综合化”状态。解决上述问题的出路应当在于权利理论的范式转换,对法律研究的主客二元范式加以局部更新。权利理论的模式转换,超越了目前的法学二元论架构,在对立和统一的基础性架构上,重新阐释基因及其他生命分子的法律属性。更为重要的是,对其承载的财产法益、人格法益等法益重新界定和制度化,有利于法律对于生命科技应用领域进行及时有效的规制。作为新兴权利的话语权是利益力量在生命科技应用的新格局下对利益平衡的一种诉求和博弈。
(二)在生命科技应用风险和利益分配机制方面
生命科技的发展给社会成员带来福祉的同时还形成了影响社会发展的风险因素。书中对生命科技应用引发的风险进行深入研究,指出其不仅包括技术风险、伦理风险,还包括安全风险,并且对各类风险进行了具体分析。书中提出利益主张和权利诉求有着紧密的联系。权利兴起的根本动因是社会关系主体对利益的主张。在对利益冲突进行研究中,本书提出了国家也可作为一种特殊的利益主体。它们之间在生命科技应用中也存在利益的冲突。呼吁建立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针对生命科技发展成果的利益分享机制。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协议)框架下和PEX模式下讨论了平等主体间利益的分配问题。另外,对美国摩尔案件的讨论和PEX机制的成功运行进行分析后,本书提出,在处理个案中,不能对人格权和财产权进行非此即彼的区分,而是在当代法治环境中的利益保护应当注重社会平等主体之间利益的平衡。
(三)在权利保护法律制度建构方面
本书集中阐释了生命科技应用中的权利保护问题。本书在对哈耶克的建构理性主义(constructive rationalism)和进化理性主义(evolutionary rationalism)研究的基础上,将这一理论延伸到当代生命科技应用法治方面,进一步阐述了作者在生命科技应用中的权利保护法律制度问题上的观点。目前,我们宜采取进化理性主义和建构理性主义融合的优化路径,兼采二者的合理成分,发挥建构理性主义的思路,积极推进生命科技应用法律制度的构建;同时兼顾进化理性主义所坚持的遵循法律制度的传统和惯例,推动生命科技法律制度的发展进步。规制社会资源的不合理的分配方式,从而消除威胁社会结构的因素,维护社会结构的稳定,维护社会秩序,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本书针对各种生命科技应用权利的自身特点,给出了权利保护的法律制度新构想。例如,本书提出应当借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在编纂的契机,研究新兴权利,对权利体系进行扩充,把生命科技应用相关权利纳入立法范围。在宪法中列明生命科技新兴权利保护的条文,以示国家对新兴权利的重视和与时俱进的法治理念。本书提出,中国特色社会治理应当在“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治理格局基础上,着重培育公民的主体意识。生命科技立法也应当采取回应型立法机制,做到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法治调整以解决社会权益需求为根本宗旨。所以,生命科技立法采取回应型立法机制是法治调整的重要组成部分。这种途径能够避免社会秩序的混乱和权益冲突激化。从策略的角度看,回应型立法能积极调整社会关系,可以增进社会协商,“从权力性立法转向权利商谈型的立法模式,充分体现医患共享医疗决策的权利。”这样才能充分凝聚社会共识,推动社会治理制度的发展完善。这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的背景下,推进“法治中国”战略的必然要求。
本书参见的案例和媒体材料均为最新的典型事例,意在指出生命科技对社会发展和广大公众带来的影响。在生命科技发展视域下,对人格权、身份权、财产权和知识产权都作了不同于传统法理论的详细阐述。其目的在于凸显生命科技应用引发的新兴权利重要地位。本书还研究了欧美国家在当代生命科技领域的法治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提出了建构性的法律规制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