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地方传统对“羁縻”政治的制约
本章着重考察元、明王朝在黔西北等地建立并完善土司制度的过程。一些学者认为中央王朝对南方边远地区的经营历经了从秦汉以降的羁縻政策到元明清土司制度的演变,这一看法夸大了土司制度同此前的边政措施(如羁縻州县制)之间的区别,并且漠视了时人的观点。“羁縻”一词在《史记》中已经出现,司马相如欲坚定汉武帝开西南夷、置郡县的决心,假托了一场与持反对意见的蜀中长老间的辩论,其中有云:
(蜀都)耆老、大夫、荐绅、先生之徒二十有七人,俨然造焉。辞毕,因进曰:“盖闻天子之于夷狄也,其义羁縻勿绝而已。”[(司马贞)《索隐》案:羁,马络头也;縻,牛韁也。《汉官仪》云:马云羁,牛云縻,言制四夷如牛马之受羁縻也……]
“羁縻”意味着边远族类在承认天子统辖权的前提下,保持着自身传统与较大的独立性,对于王朝而言这是一种控驭而非实际的统治,这也正是蜀中长老所希望的与汉王朝的关系。不过,“羁縻”一词所表达的仅仅是一种原则与精神,没有规定实现这种精神的手段与内容。基本上,凡是不能由王朝委派官员,并以编户齐民的形式进行统治者都可被时人视为“羁縻”。纵观自秦迄清的南方边政,大都表达了尊重未归“版图”族类之传统,承认其首领之地位,并要求他们朝贡、缴赋,但能否真正获得其贡赋或获得多少贡赋,并使他们在多大程度上与多长时间内维持效忠,则要视朝廷力量、地方官员的能力以及边远族类自身情形及其与王朝的关系而定。因此,元明清土司制度与此前的边政措施间的界限实际上是相当模糊的,这种模糊导致了学界关于土司制度形成时间的争议,如西汉说、蜀汉说、北宋说、元代说;等等,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在土司制度与羁縻政策间划界的尝试是不明智的,明清时期的许多学者其实已经非常灵活地处理了这一问题,如《明史》关于土司的序言中称:
(西南诸蛮)历代以来自相君长,原其为王朝役使,自周武王时孟津大会,而庸、蜀、羌、髳、微、卢、彭、濮诸蛮皆与焉。及楚庄跷王滇,而秦开五尺道,置吏,沿及汉武,置都尉县属,仍令自保,此即土官、土吏之所始欤。迨有明踵元故事,大为恢拓,分别司郡州县,额以赋役,听我驱调,而法始备矣,然其道在于羁縻。
这段文字明确指出,土司制度的精神就是“羁縻”。
过往的土司研究,在制度考辨方面用力较多,初步勾勒了历代中央王朝向南方“蛮夷”地区拓展的图像,但对制度具体实施过程中王朝与地方社会间的复杂互动,以及地方社会变革中动态而又充满矛盾的实际场景揭示不多。尤为重要的是,这些研究大都采取了一种自上而下的方式,仅着力于论述王朝的各种边政措施,而对所谓“蛮夷”社会固有制度和文化的实际形态及其潜在且可能更为深刻的影响关注不够,甚至用带有较多价值判断与意识形态色彩的空泛探讨取代了必要的实证研究。本书第二至六章将把王朝制度的变化、国家的礼仪和意识形态在区域社会表达的过程以及周边族类固有传统的因应结合起来考察,以期能够推进对土司制度的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