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概念界定
本书研究的是危机的跨国分层传导,偏重于类似欧债的主权债务问题,所以需要将与主权债务相关的概念进行界定。
(一)主权债务
主权债务又称政府公共债务,是中央政府的对外借债。具体讲,它是政府为了满足实现其职能对资金的需要,按照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从国内外筹集资金所形成的特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在这里,作为债务人的本国政府,负有按期如数偿还债务的义务,而作为债权人的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国内外企业、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等,享有要求本国政府如期偿债的权利,两者共同构成债务的内容。由于是纳税者为国家提供的收入,主权债务实质上就是间接的纳税人债务。
(二)外债
外债指一国对国外的全部债务,主要包括了官方债务(即公共部门债务)和私人部门债务。通常情况下债务合同的所有条款由债权人来决定,以债权人所在国法律为依据,当债权人来自多国时,以国际法律为依据。
(三)政府国内债务
政府国内债务指一国政府在自己法律管辖权下发行的所有债务,与债权人国籍以及债务计价的货币种类无关,因此它包含了后文的政府外币内债。政府国内债务合约的条款可能由市场决定,亦可能单方面由政府决定。
(四)主权债务违约
主权债务违约指主权国家由于无法按约支付债务本金或利息而违背债务约定的现象,是一国政府失去主权信用、无法及时履行偿债义务的风险。因为政府实际上不可能真正破产,也不会突然停止为国民提供公共服务,因而其债务违约同私人部门无力偿债而破产相区别,管理方法上要更加复杂。从国际经验来看,危机国可以向IMF请求暂时的特殊贷款,但这时IMF一般会对危机国附加一些干预条件,例如设定经济增长和通胀控制的目标,要求必须实行严格的经济紧缩、货币紧缩政策、国家协助重组银行业并且要削减财政赤字等。由于这些措施相对严格,危机国可能因此而发生社会动乱,并且遭受批评,加之向IMF求援本身也是一种变相承认自己国家管理不佳的“屈辱”现象,使得危机国除非别无他法,一般不希望求助于IMF。
另外,主权债务违约的定义并不单一。不同的学者、机构纷纷基于当前的学术研究需要和复杂的经济活动要求提出了各自的定义。三大国际评级机构定义的主权违约包括直接违约和债务重组,其中债务重组意味着债权人可能被迫接受更长的偿付期限或是其他更差的债务偿付条件。在学术研究中亦有不同定义,Detragiaehe和Spilimbergo(2001)认为,当一国拖欠债务额高于债务总额5%或是当其与债权人达成债务重组计划后,即发生了债务危机,也就是说债务危机的实质就是债务违约。Kraay和Nehru(2006)也给出了三种类型的债务违约:一是存在大额到期未还债务,二是如巴黎俱乐部的债务重组,三是特殊的IMF贷款。类似地,Manasse、Roubini和Sehimmelpfennig(2003)将紧急IMF贷款归入债务违约范畴,稍有不同的是他们给援助额设置了一个界限。此外,还有不太相同的从资本市场角度出发提出的主权违约概念,如Pescatori和Sy(2004)提出可以利用统计学方法设定一个主权债务利差(sovereign bond spread)界限,当一国利差超过这一界限时就可以判定为违约。与之前的债务无力支付角度定义违约不同,这种定义利用了资本市场上的债券表现。由于国际债券市场的不断发展,在其中使用的成熟的手段,如资产定价公式等可以为评估主权违约风险提供更多的测试手段,这也使得这种定义在未来可能被更多的机构、学者用来判断债务违约。
本书采纳学界普遍使用的主权违约概念,即包含债务重组和直接违约,利用Reinhart和Rogoff(2009)提供的历史数据进行分析。Reinhart和Rogoff(2009)对主权债务违约作出如下定义:
A soverign default is defined as the failure to meet a principal or interest payment on the due date(or within the specified grace period). The episodes also include instances where rescheduled debt is ultimately extinguishied in terms less favorable than the original obligation.
这一定义并不包含Kraay和Nehru(2006)中的第三类违约类型,即“(3)非一般的IMF贷款”。使用这一定义也会对理论模型和实证模型构建有一定的影响。
(五)连续违约
连续违约指政府外债多次违约或国内公债(包括政府公开担保的债务)多次违约,包括两者同时违约。对于连续违约,其时间间隔为5~50年,违约程度从全部违约到部分违约(债务重组后得到优惠的支付条款延迟利息的支付)不等。现实中,主权债务完全违约比较罕见,虽然债权人可能很久才能得到部分偿付。
(六)主权债务危机
主权债务危机亦可简称债务危机,类似于通常的处理,本书将其同主权违约等价为一个概念。在20世纪90年代之前,主权国家违约是债务危机主要来源,因为一旦发生主权违约,伴随之的往往是一系列的不良反应,如市场恐慌、银行破产、资本撤离,继而发生经济衰退,债务危机诞生。Pescatori等(2007)提出,20世纪90年代之后,尽管很少出现债务违约的情况,但是许多国家仍旧面临着债务危机的同质流动性风险,因此他将债务危机定义为债务直接违约或主权债达到某一个临界值以上。Reinhart和Rogoff(2009)将债务危机分为外债违约和国内债务违约,其中外债违约又可以分为直接违约和债务重组两种情况,根据书中的描述,实际上直接违约和债务重组后投资者最终能够得到的收益率是相同的,所以两种情况大体同质,在研究时应当予以考虑。这种分类方式虽然准确直观,但却是一个非量化的定义方法,在数据的收集和准确度方面可能存在问题。
20世纪90年代之后,国际债券市场得到了深度发展,主权债务开始由众多债券持有人分散持有,主权债务市场中的银行资本一定程度撤离,市场开始发挥作用并能够通过价格指示器实时反映违约风险。学界出现量化定义主权债务危机的视角。部分学者认为,政府债券利差等金融指标可以反映政府的信用风险,当这些指标高于某个临界值时,就显示出了金融市场对于政府信用风险的某种预期。Sgherri等(2009)、Arezki等(2011)使用了这种分类方式,从次贷危机后欧洲各政府之间的债券利差和债务GDP之比的关系方面来对主权债务危机进行研究。Pescatori和Sy(2004)基于债券利差(bond spread)定义债务危机,债务危机具体表现为债券利差超过某量化界限。
(七)外债危机
外债危机指一国政府不履行偿付发放在非本国管辖权下贷款的义务,即对国外债权人直接违约。外债危机中的贷款通常为外币贷款,且大都由国外债权人持有。2001年阿根廷债务危机是历史上最大的外债违约,总计高达950亿美元,最终只能通过减免部分债务、延长支付利息事件形式解决违约问题。包括迈克尔·博尔多、马克·弗朗德罗、巴里·艾肯格林、彼得·林德特、艾伦·泰勒和约翰·默顿在内的众多现代主流经济史学家均十分关注诸如此类的外债违约事件。
(八)国内债务危机
国内债务指的是发行在本国法律管辖权下的债务,对大多数国家来说,其历史上大部分时期的国内债务都是以本国货币为计价单位并由本国公民持有的。尽管有关国内债务危机的记录很少,但并不意味着国内债务危机很少发生,相反,国内债务危机发生时,国内的经济环境通常更差。更因为国内债务危机发生时不会牵涉到外部债权人,加之国内债务数据的普遍不透明性,主流经济学家和媒体很少关注实际数量可能不少的国内债务危机,有关国内债务危机的研究文献很少。
鉴于以上情况,本书在讨论主权债务危机时,针对金融发达国家主要探讨以本币为计价单位的外债危机及部分的国内债务危机,对发展中国家主要探讨以外币为计价单位的外债危机。之所以区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来讨论,是由于发展中国家的金融市场普遍缺乏深度,资本为稀缺品,因而往往难以通过筹集本币得到支持经济建设的巨额资金,大部分发展中国家只能举借外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