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治理:中国经验和路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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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网络治理的宏观形态是网络合作关系的模式化

马克思曾经把人看作是手持工具从事劳动的实践者,这就是我们常说的人通过劳动改造世界,同时也在实践中改造人自身。在网络社会架构下,“在线”(On Line)就是人们使用互联网工具的一种实践形式,网民通过这种形式来构建其数字化家园并在虚拟生活中实现自我再造。网民们都知道,虚拟社会实践并不是“网”与“人”的简单相加,而是像现实社会一样依托于特定的组织单元,为此人们创造性地形成了一种被称之为“群”的组织形态。随着虚拟社会的自身发展,“群”已经成为实现互联网工具功能的机制性构件,而“物以类聚、人以群分”也成为虚拟生活的常态,抑或是虚拟实践的标准模式。“群”组织模式在表现形式上非常丰富,任何一类网民都可以基于特定的需求、兴趣甚至行为偏好聚合成属于自己的“群”,每一个群都是一个相对独立的网络生活单元,如目前网络中常见的QQ群、游戏群、新闻组、社区等。

就本质而言,“群”就是一种网民合作共同体,其成员之间的互动结构与行为规则是一种模式化了的网络合作关系。在工具发展史中,关键性的“工具脱域”往往依赖于全新的技术框架,并且会引起人类合作模式的革命性变化。根据马克思的研究,人类工具进化史分为手工工具时代、机器时代、社会基础设施时代三个阶段。李伯聪认为,马克思对第三阶段将要出现的工具系统有一个天才的预言,即“共同的社会生产能力成为他们的社会财富”,而这恰是互联网的“经济学性质”。(13)与这种“共同的社会生产能力”相对应,人类合作模式也将进入信息和网络时代。

在工业社会以前,工具的物理性状是确定的,人类合作的主客体关系也是明确的。但在互联网时代,虚拟工具的物理性状是模糊的,人类合作关系也存在着多主体并存、互为主体等现象。从工具的意义上说互联网就是一个高技术符号交换系统,而人与网的耦合则可以超越“在场”与“不在场”的现实性分界,从而出现虚拟社会中一对多、多对多、多对一等点对面的互动方式。人们可以有选择地使用不同的网络工具,并能够在网络工具系统中同时维持着多个“主体”。这些主体之间“通过聚集相互作用而生成具有高度协调性和适应性的有机整体;这种作用是非线性的,并会产生突现(Emergence)现象。”(14)此时,海量网络行为的直接后果是自动突现出一种意料之外的整体效应,即网民合作的关系结构与合作模式。由于网络合作关系已超出一己范围并具有很强的外部性,因此基于某种网络工具的合作模式往往还要经历一个合法化过程,以获得现实社会的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