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族经济史
上QQ阅读APP看本书,新人免费读10天
设备和账号都新为新人

二 互市

互市中,蕃商按交易方式的不同,分为行商和坐贾,坐贾中有的进行商品贸易,有的经营货币贸易。

一是与中国商人直接进行大宗的商品交易,以换取中国商品。蕃客们到中国后,多不久留,一旦成交,即刻卸下货物,再装载中国本土商品驶往本国或他国贸易,因此成交的数额通常是比较大的。史载“大食商人也频繁地通过交州、广州、泉州、扬州等港口,向中国贩运香料、药材、犀象、珠宝、琉璃、火油(石油)、鸦片、豌豆、丁香等。中国的丝、绸、瓷器等商品,则深受大食官民的喜爱”(50)。大宗商品的交换十分盛行。

二是蕃客自己开设店铺,买卖交易,政府对此是允许的。“招辑商胡,为立店肆。”(51)“诸蕃君长,远慕望风,宝舶荐臻,倍于恒数,臣奉宣皇化,临而存之。除供进备之物外,并任蕃商列肆而市,交通夷夏,富庶于人,公私之间,一无所阙。”(52)唐宋时期,西北许多城市都开有“波斯店”、“波斯邸店”等,由阿拉伯人、波斯人自己经营。波斯邸店,当是阿拉伯及波斯人经商之所,他们与中国商人一样,在市上开设店铺,出售来自海外的商品货物,同时收买中国的珍宝玉器。如唐时长安平康坊菩提寺僧人持“宝骨”至“西市示于胡商,索价一千。胡见之大笑曰:‘未也’。更极意言之,加至五百千。胡人曰:‘此宝值一千万’。遂与之”(53)。有关此类故事,《太平广记》中记载甚多。尽管许多情节十分荒诞离奇,但多与大食国胡人、波斯商人及西域胡商在长安及西北其他地区的商贸有关,反映出回族先民的经商活动。

商人的地位很多时候取决于交易物品的多寡。以珠宝为例,在交易过程中按珠宝的多寡排定坐次,“胡客法,每年一度与乡人大会,各阅宝物。宝物多者,戴帽居于坐上,其余以次分列”(54)

三是蕃客凭着丰厚的资金,在居留地还与当地人产生租赁、借贷关系,有的蕃商“举质取利”(55),也有当地人为“举取蕃客钱,以产业、奴婢为质者”(56)。更有甚者,在长安及扬州等各大城市开设钱庄,进行大宗的金融交易。

李生经营橘园不善,欠折官钱数万贯,在扬州遇到得道的卢二舅,卢二舅了解李生情况后,曰:“公所欠官钱多少?”曰:“二万贯。”乃与一拄杖曰:“将此于波斯店取钱,可从此学道,无自秽身陷盐铁也。”才晓,前马至,二舅令李生去。送出门。波斯见拄杖,惊曰:“此卢二舅拄杖,何以得之?”依言付钱。遂得无事。(57)

贫困潦倒的杜子春在长安东市西门遇到策杖老人,老人曰:“几缗则丰用?”子春曰:“三五万则可以活矣。”老人曰:“未也。”更言之:“十万。”曰:“未也。”乃言“百万。”亦曰:“未也。”曰:“三百万。”乃曰:“可矣。”于是袖出一缗曰:“给子今夕,明日午时,候子于西市波斯邸,慎无后期。”及时子春往,老人果与钱三百万,不告姓名而去。(58)

这种波斯邸无疑就是钱庄,卢二舅的拄杖就是金融交往的凭证,相当于我们今天的存折或支票。这些钱庄管理完善,并且讲究信用,是一种规模较大,且制度比较完善的金融交易机构。从这些资料中可以看出,蕃客胡商所经营的钱庄来往资金额巨大,经济实力非常雄厚。

为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唐政府规定借贷双方要制定契约,凡违约者将遭到严惩。据阿拉伯蕃商回忆:“在商品交易上和债务上,中国人都讲公道。放债是这样进行的:放债人起草一张票据,写明放债数字,借贷人也同样写好一张票据,写明借债数字,把中指和食指合拢在署名处按上手印。然后,两张票据叠在一起,在连接处再写上几个字,然后把两张票据分开,把放债人起草的又经借债人同意的那一张票据交给借债人。如果其中任何一方不守信用,就会让他拿出票据来。如果借债人假装说没有票据,或者自己另写一张并签了字,即使放债人的那一张票据失掉了,人们也会告诉借债人说:出一张字据,声明从未签署这一债务。但是如果放债人拿出证据,证明确有你所抵赖的那笔债务,那么你就要挨二十背杖,并罚款铜钱一千法库……我从未见过有人接受这种方法,放债人和借债人之间总是可以得到公平合理的解决。”(59)《唐律疏议》中也有相关的法律规定。(60)

“蕃客们通过贡赐贸易或互市积累了一定资本后,一方面,为了享有更多的在华贸易的优惠政策,更快捷地掌握市场行情,更有力地获得当地政府官员的保护和支持,往往会由行商变为坐商,坐商需要购买土地以用于扩大交易场所、囤货居奇等,只有在积累了一定的实力之后才能办到;另一方面,在商业活动中积聚的财富,通过自置产业,承种地亩或自行垦荒,一部分人变成土地占有者,即地主,这也需要一定的资本积累才能做到。无论是转变为坐商,或是地主,他们均在当地娶妻生子,安家落户,编入中国户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