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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无障碍规划设计

城乡和住房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规划设计导则》的通知

(建城〔2013〕192号)

2.1.15 无障碍标志

由专为轮椅利用者(老年人、肢体残疾人、伤病人等)、视觉障碍者使用的图形符号、文字(包括盲文)和有关设备设施等构成,用于提高导向、位置、综合信息服务的标志。

3.1.3 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规划设计应遵循方便性原则。

3)步行和自行车网络布局应与城市公共空间节点、公共交通车站等吸引点紧密衔接,步行网络应与目的地直接连通,自行车停车设施应尽可能靠近目的地设置,以提高效率和方便使用。

4)应特别注意步行和自行车系统的无障碍设计,以方便老人、儿童及残障人士出行。

5.4 步行过街设施

5.4.10 立体过街应设置适合自行车推行及为残障人群使用的坡道,有条件的应安装电梯、自动扶梯。宜与周边建筑、公交车站、轨道车站出入口以及地下空间整合设置,形成连续、贯通的步行系统。

11 步行和自行车与公共交通的结合

11.4 标识系统

11.4.5 无障碍标志用于为轮椅使用者、视觉障碍者提供导向、位置、综合信息服务。包括无障碍设施导向标志、无障碍设施位置标志和视觉障碍者标志。无障碍标志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1)无障碍设施导向标志应设置在通往无障碍设施的通行区域的相应位置;

2)无障碍设施位置标志应设置在无障碍设施的上方等相应位置;

3)车站出入口至站台候车处应连续铺设用于引导视觉障碍者步行的盲道;合理设置行进盲道和提升盲道。同类公共交通设施的视觉障碍者专用标志的位置应尽可能一致,以便于视觉障碍者掌握设置规则,便于发现和使用此标志。

13 其他要求

13.1 无障碍设计

13.1.1 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的设计应满足《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的要求。

13.1.2 在坡道和梯道两侧必须设置连贯的扶手。重点区域应设无障碍双层扶手。

13.1.3 人行道路面的盲道铺装应尽量平顺,避免不必要的转折。

13.1.4 交叉口和建筑出入口处的人行道应设置缘石坡道,并有盲道提示设施。

13.1.5 要求满足轮椅通行需求的人行天桥及地道宜设置坡道,坡道的坡度不应大于1:12,当设置坡道有困难时,应设置无障碍电梯。

13.1.6 轨道车站和快速公交车站设置直梯用于运送乘客时,应满足坐轮椅者和盲人使用。无障碍电梯地面入口平台与站外广场地面若有高差时,应设置轮椅坡道。

13.1.7 公共交通系统的步行设施应符合无障碍交通的要求。公共交通枢纽出入口宜设无障碍入口和盲文触摸信息牌,可设置声音提示等信息装置;从周边步行设施至公交站台候车处应连续铺设用于引导视觉障碍者步行的盲道;应合理设置行进盲道和提示盲道。

13.2 步行助动设施

13.2.1 位于机场、火车站、汽车站、码头等客流集中地区的轨道车站,宜设置垂直电梯。当出入口的提升高度大于12m,应设置垂直电梯。

13.2.2 轨道车站出入口的提升高度超过6m时,应设上行自动扶梯;超过12m时应考虑上、下均设自动扶梯。站厅与站台间应设上行自动扶梯,高差超过6m时,上、下行均应设自动扶梯。

13.2.3 轨道车站两台相对布置的自动扶梯工作点间距不得小于16m;自动扶梯与人行楼梯相对布置时,自动扶梯工作点至楼梯第一级踏步的间距不得小于12m。当两台自动扶梯平行设置时,应设置备用自动扶梯或楼梯,其楼梯宽度不宜小于1.8m。

13.2.4 重点步行片区、大型交通枢纽站内宜设置自动步道,以辅助步行、提高舒适度和便捷度。

13.2.5 山地城市人流量和高差均较大的路段,可设置单侧自动扶梯。人流量特别大的,宜设置双向电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