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运营规范
公安部等七部委关于印发《关于规范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运营问题维护社会稳定的意见》的通知
(公通字〔2007〕28号)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许多城市在创建卫生城市、文明城市、旅游城市等活动中,加快了城市建设和改造,调整交通运输结构,整顿运营秩序,强化交通秩序管理。为规范城市道路交通秩序,维护社会稳定,现就规范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运营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领导,建立规范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运营问题的工作机制
关心残疾人生活现状,改善残疾人生存环境,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各级公安、民政、劳动保障、建设、交通、工商、保险、残联等部门,要加强对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运营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建立长效管理机制,规范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运营;要加强宣传工作,共同营造全社会关心、帮助残疾人的良好社会氛围,确保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二、全面清理,严厉打击非残疾人利用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从事运营活动
在允许运营的城市,各有关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对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运营进行全面清理。要严厉打击非残疾人利用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从事运营活动,取缔未办理运营手续的残疾人驾驶残疾人轮椅车从事运营活动,取消转让运营车辆残疾人的运营资格;要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各部门职责,建立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运营清理整顿协作机制。
三、研究政策,稳妥处理好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运营问题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是下肢残疾人的代步工具,原则上不应用于运营。鉴于目前我国许多残疾人就业困难和社会保障制度尚不健全的实际,各地应本着“从实际出发,区别对待,规范管理,逐步淘汰”的原则,妥善解决现有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运营问题。在没有解决好保障残疾人就业和生活的城市,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出租汽车总量和运营市场的供求关系,以及残疾人社会保障情况,由政府严格核定进入运营市场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总量。在当地残联提出申请,有关部门审查,经社会听证后把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运营作为过渡措施,确定运营期限,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同时通过安置或扶持就业、发放生活补助等保障措施,在切实保障残疾人生活的基础上逐步淘汰从事运营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四、加强管理,规范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运营活动
在允许运营的城市,各有关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切实履行职责,对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运营进行严格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按非机动车进行管理,核发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驾驶证、行驶证和号牌,配合有关部门取缔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非法运营,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对残疾人驾驶机动轮椅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交通违法行为,要给予相应处罚。城市客运和市容管理部门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根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车辆检验合格证明和核发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驾驶证、行驶证和号牌,残联出具的适合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身体状况、无业或生活无其他经济来源证明,以及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投保证明、承运人责任保险投保证明等,在政府核定的数量范围内办理运营手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申办运营手续的残疾人,符合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发给营业执照。残联要及时掌握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运营有关情况,教育、引导残疾人遵纪守法,做好对残疾车主的文明驾驶教育和学习交通法规等工作,提高驾驶人员技术和职业道德素质,积极配合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有关管理工作。各地要统一残疾人运营机动轮椅车的车容和标识。
五、完善措施,妥善解决残疾人的生活保障问题
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制定相关的配套政策,从社会保障、就业等方面解决残疾人的生活保障问题。要加大残疾人就业工作力度,广开就业渠道,积极稳妥地发展福利企业,提高残疾人集中就业比例;推动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努力开辟适合残疾人就业的门路,做到工作性质适宜残疾人,工作相对稳定,收入达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对取消运营后不适宜就业的残疾人,符合条件的要将其家庭及时纳入低保范围,并根据残疾人的不同情况适当提高对本人的补助水平,以保障残疾人及其家庭的基本生活。
国务院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秘书处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规范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运营问题维护社会稳定的意见》的通知
(残工委秘〔2007〕10号)
经国务院同意,公安部、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交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残联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关于规范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运营问题维护社会稳定的意见>的通知》(公通字〔2007〕28号)。为切实贯彻执行《关于规范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运营问题维护社会稳定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维护残疾人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意见》的重要意义,正确理解领会《意见》主要精神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运营问题已成为近些年来贫困残疾人生存权益保障的突出问题,是造成残疾人群体性上访事件、恶性事件发生的重要因素,也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主要原因之一。当前,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运营问题形势十分严峻,亟待解决。七部委(局、会)联合下发的《意见》,核心精神是对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运营不搞一刀切,各地应本着“从实际出发,区别对待,规范管理,逐步淘汰”的原则,妥善解决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运营问题。《意见》符合当前我国的国情和残疾人的实际。《意见》的下发实施,对于维护残疾人权益,维护城市交通和运营秩序,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残工委要给予高度重视,认真学习和贯彻《意见》,切实提高对妥善解决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运营工作重要性、紧迫性和《意见》重要意义的认识,充分理解领会《意见》精神。要结合当地实际,提出贯彻《意见》的具体意见。各地不能再出台与《意见》精神相悖取消运营的文件。允许和默许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运营的城市,要切实加强管理,变无序运营为有序运营。已取消运营但未出台切实可行的保障残疾人就业和生活政策、残疾人生活困难、反映强烈的,要依据《意见》精神,对运营问题进行研究安排;已取消运营的,运营与否要依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残疾人就业和社会保障状况等情况决定。
二、切实贯彻落实《意见》,建立规范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运营长效管理机制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运营涉及方方面面,是一项系统性工作,只有在地方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协调下,各相关部门充分参与,各司其职,分工协作,才能妥善解决。各地残工委要积极向党委、政府汇报《意见》精神,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要组织协调公安、民政、劳动保障、建设、交通、工商、残联等部门和单位,提出允许运营的具体方案,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成立政府领导、相关部门参加的领导协调小组,明确职责分工,加强部署落实,建立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运营长效管理机制,切实把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运营问题解决好。
三、切实做好残疾人的思想教育和救助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2007年下半年,党的十七大将召开。中央对维稳工作高度重视,提出了明确要求。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各地残工委在贯彻《意见》过程中,特别要切实做好残疾人的思想教育和困难残疾人的救助工作。在允许运营的城市,对在清理整顿、规范管理工作中确定的、不适宜从事运营但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协调相关职能部门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障残疾人的就业和生活。对于少数已通过置换车辆、安置或扶持就业、发放生活补助等保障措施解决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运营问题的特大城市,要特别注意疏理引导残疾人的情绪,避免残疾人与有关部门矛盾激化,引发新的社会问题。要密切联系残疾人,倾听残疾人的意见与呼声,营造全社会关心帮助残疾人的良好社会氛围。要加大残疾人工作力度,出台实施扶助残疾人的优惠政策措施,进一步解决残疾人的实际困难和问题。要认真贯彻国务院《信访条例》,开展信访集中、突出问题排查、监控,把苗头解决在萌芽状态,控制和避免残疾人集体越级上访特别是集体越级进京上访事件和恶性事件发生,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二〇〇七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