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布斯的修辞(“经典与解释”第2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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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布斯《利维坦》中的推理与修辞

马西(William Mathie) 著

胡镓 译 娄林 校

霍布斯的政治教诲有诸种不同体系的版本,他的学生们如何看待这些呢?[1]在他每一版本的论述中,霍布斯都在教导,君主的力量要拥有诸种权力,臣民们要服从君主的命令和那些自然法,借助这些教导,他力图促进国家的和平。霍布斯采取的论证还有:君主权威缺乏的时候,人的天性和激情,必然导致平等的社会环境和安全感的极端缺乏。在每一种陈述里,霍布斯都探讨了君主政体的理由,并攻击神父们和其他世俗权威的觊觎者们持有的托词。与此同时,他的那些作品对各种激情、自然条件和诸自然法的描述有着显著的区别;对国家的产生和它可能采取的形式,霍布斯的处理也差别迥然;同样,对宗教给世俗权威带来的挑战的回应亦然。如果我们忽略这些区别,以为霍布斯的这些教诲在任一版本中都有明确无疑的表述,那么,我们将有可能失去版本互参带来的无可估量的益处。[2]另一方面,把霍布斯的政治科学当做一种诸论述的合成,认为它来自霍布斯对政治科学的某些而非全部论述,这种看法就是要求,对于那些某种程度上“支离破碎”的教诲,解释者们必须重新组合它的各种要素。[3]

如果霍布斯的学生能用既不忽视,也不偏信的眼光来看待其师的各种陈述,那么,在这些陈述中,他可能找不到一种线索,能够指明隐藏在霍布斯政治哲学中的根本目的,即便他能找到,又如何理解这些表述之间的关联?而霍布斯政治科学的后期版本,是否真的记载了他思想中的某种运动,或者进展?从一种依赖于对人类激情可疑而呆板的描述的政治科学,到只是分析“个体之间关系的形式结构”的政治科学,在这其中,我们能够发现霍布斯的进展吗?或者说,发现某种运动?这种运动把霍布斯的政治学表述为似乎是其自然哲学的结果,从而损害了霍布斯教诲的本质根基?[4]无论这两种假设最后终究表达了什么,我们都要注意到,这两种假设没有一个能够宣称,霍布斯本人有任何言行能够表明,他后期的作品较之前期有更高的地位。那么,霍布斯使他的政治科学有效的方式,可能改变了他的政治科学的表达方式,而不是显示出持续的努力?就其形式和内容而言,《利维坦》正能够反映出作者的修辞意图——恰如哲学的意图,这倒是给出了一种暗示,虽然难以企及,却频频出现的暗示。[5]不过,如果我们回头看一下霍布斯,(在《利维坦》中)他把其政治科学思想大胆地阐述为一种公众教育的准确主题,并且他曾反复谴责公共审议(deliberation)中的雄辩举动,那么,我们就必须考虑,霍布斯对自己野心勃勃的事业和修辞的自我理解,是否并未排除我们意欲探究的那种可能性。

我们应该不会怀疑,对于修辞在国家审议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霍布斯一直持不满的态度。在这一反对古代民主的情形中,雄辩则是核心所在,霍布斯把这归咎于修昔底德,因为雄辩导致“决议的矛盾冲突……导致那些疯狂的行为,采纳谄媚的建议,比如意图攫取,或牢牢握紧自己已有之物,或是服从权威,在民众中摇摆骑墙”(《霍布斯英文著作集》卷8,序言,页16-17)。在《法律原理》(Elements of Law)中,霍布斯论证说,对权力的误用往往来源于统治者的激情,而在主权掌握在一群人手中时,这种误用的情形最为严重,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每一位发言者都会设法“影响他人的激情”(2.5.4),从而为自己谋求利益或荣誉。有一种说法宣称,民主制优于君主制,因为民主制允许更多的人“表现出自己的智慧,知识和雄辩”,而在《论公民》(De Cive)中,霍布斯把它当成对和平的拒绝:“对于那些乐于厮杀的猛士而言,(和平)令其备觉压抑”(2.10.9)。公共审议所以屡屡失败,是因为在民主体制下,要想获得成功就必须倚靠雄辩,而雄辩往往扭曲了善、混淆了利益、歪曲了诚实和欺骗;使不公正的显得公正;让粗鄙的意见盖过了真实的原则;本该深思熟虑的公议被激情塑造成另一番样子,其目标不再指向真理,而只求胜利(2.10.11)。

在《利维坦》中,霍布斯依然坚持反对主权议会(assemblies),那些倚靠权利而非知识参与会议的人们,经过长时间的讨论才能提供建议,而这种讨论只能刺激而非控制激情,霍布斯进一步说,那些演讲家正是此种议会的宠儿,他们有更强的能力伤害而不是维护那些单纯的臣民(2.19,144-45)。然而,现在人们通常把雄辩的危险当做君主更应从“独立的”人那里寻求建议——而非由类似的个体所构成的会议中——的理由(2.25,200-201)。霍布斯对不同国家的比较成了其政治科学中不大引人注意的特征,[6]因此,霍布斯如今只在对“适宜的和不适宜的顾问”的特质的一般讨论范围内,探讨修辞问题(2.25,198)。[7]

在《法律原理》和《论公民》中,霍布斯同样将修辞看做令国家毁于叛乱的重要原因。根据这两本著作的看法,如果在某个共同体中真的存在那么一部分人,他们出于对现实的不满,相信革命暴动是合理的,并且有成功的希望,那么“即使并无兴起暴动搅乱国家的意愿(wanting),但总有人出来煽动并促进这一切的发生”(《论公民》2.12.2)。[8]这些暴乱的领导者们或者制造者们,需要的只是即刻的辩才,他们无需“判断力”与“智慧”。通过《法律原理》一书中的论述可以看出,这本书中暴动的领导者们同样缺乏审慎,或者说,缺乏从众多前人的失败与成功中总结经验以进行下一步考量的能力,因为那些失败了二十次的领导者们之中,[无人]对任何一个获得成功的人有丝毫助益;他们还是缺乏“智慧”,或者说,缺乏的是一种知识,这种知识根据“他们对自身缔结的契约的回忆”,从而“确立什么有利于人们的政府及其利益”,因为通过这样的知识或科学,[我们]能够证明,“对于暴乱,不存在任何站得住脚的理由”(《论公民》2.8.13)。那些暴乱的领导者们并不审慎,于是,正如他们期待胜利纯属愚蠢一样,他们自己竟也相信那些似乎可以为暴乱辩护的这条或那条错误教义,这是同样的愚蠢(《论公民》2.12.12)。实际上,那些领导暴乱的人采用并教导的那些错误意见,是亚里士多德等学者们“颇具说服力的诡辩术和潜移默化的教导下的结果”(《法律原理》2.9.8)。这些暴乱的始作俑者出于对其事业的深思熟虑,深知他们必须制造并激化人民群众的被欺侮感和勃然的愤慨,所以他们必须具备雄辩的口才。这些弄潮儿必须使民众相信他们不满于他们遭受的极大痛苦,从而使民众确信叛乱的正当性,这样才能增加这些人对成功的信心(《法律原理》2.8.14)。那些成功的暴乱演说者们必须“将他们的听众由愚蠢煽动到疯狂……膨胀他们的信心,降低他们的担忧……”(《论公民》2.12.12)。试想,如果厉害的雄辩真能够在民众心中创造出对现实的炽烈不满和成功的希望,正如那些暴乱的鼓动者们持有的错误观点竟然是——或者能够是正确的,那么,“那种充满隐喻的话语对于激情”就不仅仅是骚乱乃至内战的必要条件,而是充分条件。成功的政治学倾向于保全一个国家,而不是颠覆它,因此,它需要给予那些潜在的[骚乱分子]听众对修辞诱惑的免疫力。[9]

当我们从以上论述转向《利维坦》中关于国家瓦解的另一相似论述的时候,我们难免被其中两种变化震惊。现在,霍布斯坚持认为,如果人们运用他们自认为具备的理性,那么国家就能在某种程度上防止国家内部的瓦解威胁,他还坚持认为,当国家确实因内部骚乱而解体时,毛病“不在作为质料(matter)的人身上,而在于作为”国家“建造者和安排者的人身上”(《利维坦》2.29,247)。霍布斯此时并没有提及修辞或雄辩。[10]相反,我们会发现,对于国家瓦解的每一种国内缘由,霍布斯的处理方式本身就有某种程度的隐喻意味;[霍布斯]把每个缘由拿来与人体上的某个缺陷或残疾相比。霍布斯先前认为即使不是必要也是充分条件的东西,在这里他却没有提及,这是否暗示一种新的希望?他希望从雄辩的危险中,令普通的意见免受攻击?由此,霍布斯希望国家得以不朽,而无恙的普通意见正是国家不朽的基础?无论如何,我们可以看到,对于诸如“对现实的不满”之类有利于叛乱的合理借口,霍布斯并没有怎么改变其处理方式。

在他所有版本的政治科学著作中,霍布斯都从审查那些导致共同体瓦解的内部原因开始研究,进而讨论统治代理人的责任(duties)或“职责”(office)问题,这种讨论至少在一定程度上指向了我们刚刚探讨的那些政治危机。《利维坦》极力拓展了这种讨论,并且做了意味深长的修改。由于霍布斯在探讨中赋予君主极突出的位置,所以君主教导臣民,这就根源于他的本质权利。这种教育对于臣民具有根本的重要性,因为除此之外,就无法更成功地维持君主权威。不管是民法还是对暴力的恐惧,都不及对臣民的教育更能达到有效统治的目的。那些还没有意识到自己是被迫遵守自然法的人,就不会承认,他们只是被迫遵守民法,同时,他们还认为有关惩罚或恐吓的举动无非是种“敌意举动”(《利维坦》2.30,259)。[11]在霍布斯所有政治学表述中,他说到,那些教导大学青年的人,自己首先得接受完全的教育,以掌握“正确的,并得到正确阐明的公民原理”,这非常必要;霍布斯同时还提到,那些受过大学教育的人,也得通过公共和私人教育教化民众,使他们具备接受真正原理的能力(《论公民》2.13.9;《法律原理》2.9.8;《利维坦》2.30,260,264-265)。在《利维坦》中,霍布斯继续回答那些人,他们质疑民众是否有能力接受教导,不过,真正的难题则是由“有势力的人”(potent)和“有学问的人”(learned)造成,前者几乎不能忍受“设置一个权威来约束其情感倾向”,而后者,则拒绝任何“揭露他们的错误从而降低他们权威的东西”(《利维坦》2.30,260)。在对“基督宗教的神秘性”的默许之中,民众展现出了老百姓的智力;在这个明显证据的基础上,以及/或者在真正的公民原理的理性特征基础上,霍布斯得以断言,作为一个毫无偏见的人,“更需要的是听取,而不是学习”这些公民原理。实际上,他还做了一份综述,探讨教导十诫范例的时候,什么是必须教导的内容。[12]

要想成功地完成公民原理的教育,这得依仗于发现“有多少种意见、反对人类和平的想法和基于孱弱和谬误的法则深深地植根于”人们心中。因此,这一发现的内容就在于,绝大多数人由于缺乏闲暇,或因沉溺于感官享受,而转移了[自己的注意力],不再“深思,而对于学习真理,无论是自然正义[的真理],还是其他科学[真理]来说,深思都是必然的要求……”(《利维坦》2.30,264)。当然,为了进行科学的指导,霍布斯没有说,深思同样是科学的教化所需的能力——“至于科学,或者关于行为的那些确定法则,[大多数人]离其甚远,也不知科学为何物”(《利维坦》1.5,37;《利维坦》2.30,264;参《论公民》,“前言”,90)。审慎和貌似审慎的雄辩都是“人类的各种力量(powers)”之一,但是,科学只被那些能理解它的少数人拥有,从而显得是“微小的力量”(《利维坦》1.10,67)。在《利维坦》的“综述与结论”中,霍布斯承认,尽管为了避免草率的决议和不公正的判决,所有商议都必须经过严密可靠的推理,但是“如果缺少强有力的雄辩来获得听众的注意和赞成”,理性的作用也会变得微不足道,由此,霍布斯得出结论,“理性和雄辩,(即使不大可能在自然科学上,但是至少在道德问题上)有可能靠得很近”(《利维坦》547,548)。

如果说道德科学[13]可以,或者必须呈现为一种结合了理性和雄辩的形式,那么,这个结合体的本性应该为何?各门科学,尽管是达到理性的“方法”(way),但却是“微小的力量”。几何学是所有科学和“公共艺术”的真正母亲,可它却最不被认可。从另一方面来说,相对于“关于对错的原理”,几何学的优势在于,它不会像前者那样处在“永恒的争议之中”。几何学不关乎争论,因为它“与人的野心无涉”(《利维坦》1.2,79)。此外,缺乏科学,或者说对原因的无知,以及对语词所蕴含的深远意义的无知,这些很容易导致具有煽动性的雄辩,因为如此无知的人必然会倚靠他人的意见和建议,甚至因此而开始轻信那些人的谬误和荒唐言语(《利维坦》1.2,78-79)。如果由于缺乏闲暇,而只关注肉欲,这令绝大部分人无力再关注知识——包括关于公正的知识,而科学之为科学恰是独立于纷争之外,那么,就暴动本身的修辞而言,成功回应它的修辞,是否不必在某种方式上类似于科学?

普通民众对于公共事务漠不关心,只注重“自身利益而缺乏任何思考”,因此在一切其他的事情上都跟随他人——“那些传教士们,或者说最有势力的人”,在霍布斯的《狴希莫司》中,[14]其中一位发言者怀疑,究竟有没有办法能改变民众的这种漠然。为了回应这个疑问,另一位讨论者问到,其他的科学来源于“正确的原则和显而易见的例证”,为什么不可以像传授这些科学那样,传授关于正义和不义的科学?而这不比被“那些教士和民主绅士们教唆去叛乱要容易得多么”?为了探讨进一步的怀疑,比如有关正义和不义的科学是否存在,试图以它教导别人的教师是否安全,那位讨论者补充说,一个作家应该早就精心准备了有力的例证,以说明有关正义和不义的规则(rules)——这些规则“所根源的原则,对于那些能力最拙劣的人们来说,也很清楚明白”。[15]那么,这些正义与不义的规则完全发自其中的原则究竟是什么呢?对于那些能力最拙劣的人们来说,这一原则又是如何显得清楚明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