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布斯的修辞(“经典与解释”第2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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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代表的君主和表现的修辞

霍布斯对自然状态的分析,反映并且支持了霍布斯的唯名论,以及他最终对语言的使用和滥用的怀疑主义分析,同时,他对自然状态的分析也推断出君主独裁的必要性。尽管霍布斯最初强调不可能有认知的确定性,所以在缺少权威的判断标准下,矛盾不可避免;但随后,他提出了伴随这些矛盾而来的对暴力死亡的恐惧,作为克服矛盾状态的方法。他并不关注这种自然状态是否确实存在(实际上,他怀疑它的存在[13.187]);相反,他有兴趣的是,提出一个能在逻辑上迫人必须接受的假设:如果你接受这个论证,即所有人都害怕暴力死亡,你必然会接受这样的结论——独裁和绝对王权的必要性。[24]逻辑并没有和激情分开,就像霍布斯的清楚界定:“可靠(推断)的激情就是恐惧”(14.200)。既然如此,那么霍布斯的逻辑和修辞(他谴责他们诉诸激情)的不同就在于,逻辑——不管它的论证形式还是结果——的目的是转换个人推理,而修辞却不是这样。

如果说在语言的分析中,霍布斯能够在形式和主题上进行两面论证(比如,他使用论辩反对自身的可能性,作为废除论辩必要性的证据),从而反对古典主义者全体共识(consensus omnium)的理想,那么,在对自然状态的分析中,他则在人的尊严上全面攻击古典主义者的信仰。在此,恐惧的激情被证明是语言含糊的等同物,但是霍布斯这里再次使用恐惧来反对它自身,使读者确认王权的必要性。

因此,尽管在语言分析中,按照君主宣布权威解释的能力来界定君主;但是这里,在公民生活(如果不是私人生活)中,则是按照君主执行解释的权力来界定君主。就像霍布斯在《利维坦》此处及后文的解释,权威的解释不是认知而是权力。仔细看待霍布斯对自然状态的分析,就可以看出,作为人们代表的君主概念,暗示了一种非模仿的、根本上是关于表象的修辞观。

逻辑错误、矛盾和隐喻的不稳定对霍布斯来说,是在自然状态下发现一种说服别人的等同物——所有人都对所有事物有权利(14.190),确切地说,就是对什么都没有权利。通过这个等同物,他想表明,财产的问题、财产和所有权的问题都还没有确定(15.202),所以每个人都能宣称所有权,而实际上没人会被认为可以拥有任何个别的事物。[25]于是,自然状态成为一种战争状态,既然人们拥有对所有事物的权利,人们必然会为争夺同一事物而相互倾轧。因为在这种状态下没有安全可言(14.190),所以,他们会尝试使用暴力来保护他们的财产安全。

如果自然状态意味着人们根据激情行事(竞争心、自卑、荣誉感),那么只有当他们开始论证激情时(13.186),才开始挣脱这种状态。我们预见霍布斯在这一点上的两难论证——他用激情来反对激情或者用个人推理来反对个人推理——的方式是,他评论这样的推理本身就是极度自私(passionately self-interested),因为个体克服了对暴力死亡的恐惧,从而与别人订立契约,剥夺他对所有事物的权利(包括使用暴力)。但理性并非仅由恐惧推动;它也得到恐惧的证实。除非有强力支持,否则契约无效:

首先践约的人无法保证对方往后将履行契约;因为语词的约束过于软弱无力,如果没有某种对强制力量的畏惧心理存在,就不足以束缚人们的野心、贪欲、愤怒和其他激情;在单纯的自然状态下,由于所有人都互相平等,而且都自行判断其恐惧失约的心理是否有正当理由,所以,不可能设想这种强制性权力。(14.196)

因此需用一个君主来转换个体权力(14.191)并且迫使每个人顺从唯一的君主权力。[26]

在霍布斯对政治责任的分析中,君主执行两种相关的职责。他作为代表的职责,就是统一公民不同的意愿,因而可以避免个体意志的可能对抗(最起码在理论上如此)(16.220,17.224-25,17.227)。但实际上,他仅在一定程度上如此,即每个公民都能放弃“使用自己权力”的权利(14.189),因而设立作为共同权力的君主,来使契约生效。霍布斯在《利维坦》第十七章中写道,只有君主才能做到人的“真正统一”,这由承认君主权力的契约建立:

因为根据国家中每一个人授权,他就能运用托付给他的权力与力量,威慑并组织大家的意志。对内谋求和平,对外互相帮助抗御外敌。(17.227-28)

当然,这里的矛盾在于,君主作为代表由契约创立,而君主的强力却用来证实契约和他作为代表的合法性。实际上,君主的权利由复杂的修辞策略创立,在这个复杂的修辞策略里,契约的原因必定预示了它的结果。更为仔细地阅读霍布斯关于君主作为代表的观点,我们就能够认清,这种观点实质上是一种修辞方式——身份(figure)是区分字面和寓意的、我和你的能力的“来源”。

霍布斯关于政治代表(representation)的理论与他关于“人”的观点分不开,因为:

所谓人要不是言语或行为被认为发自其本身的个人,便是其言语或行为代表着别人或(以实际或虚伪的方式归之于他的)任何其他事物的言语和行为的个人……有些虚拟的言行受到被代表者的承认,于是他便称为代理人,承认他的言行的人就是授权人:在这种情形下,代理人依据授权而行动。(16.217-18)

彼特金(Hanna Pitkin)已经论证,君主作为权威代表或者虚拟人(artificial person)[27]的观点,解决了在《法律原理》和《论公民》中曾困扰霍布斯的大量问题——如何通过把公民的意志统一为君主单一的意志,从而避免纷争或矛盾(16.220:“一群人经本群中每一个人个别地同意、由一个人代表时,就成了单一人格”),而同时又免除了君主对契约参与者的责任(916以下)。但是彼特金进一步论证,如果根据“代理”而非“代表”来定义表现,就会导致一个空泛且形式主义的表现概念:

君主被赋予[拥有]所有永恒事物的完全权力,他没有责任考虑国民的愿望,也不担负国民向他要求的那些义务——当然,从我们通常以为的表现或代表的政府那里,国民更是什么义务也无法要求!(917)

或者,按照彼特金引用卡普兰(Morton Kaplan)的观点,认为“什么也不能授权(君主)作为词语字面意义上的代表”(917 n.78;彼特金的强调)。[28]但这正是霍布斯想要强调的观点。

代表(representative)并非一种字面意义的代表(就像代表本身并非矛盾修辞),因为授权人相信自己对代表有行动的权利。一旦这个最初的授权开始生效,君主权力就不再受授权人的控制。被授权的君主代表(sovereign-representative)是有效的,也即有权力的,这恰恰是因为,没有任何契约责任可以限制他,要求他行其国民所行之事。[29]毫无疑问,霍布斯对person的词源非常感兴趣,这似乎可以支持他的观点,他认为在政治代表(representation)中,代理人和授权人本质上不相容:

Person这个词是个拉丁词,而非希腊语中表示面貌的“prosopon”,在拉丁语中,“Person”表示人在舞台上装扮成的某人的化装或外表;有时,person则更加具体地专指装扮脸部的面具或马甲。(16.217)

对person这个词戏剧性的使用(这已经是它希腊语词源的翻译和清除,这词按照伪装的可能性来定义人,代表[可能]作为一种误解)也是更进一层的“翻译”。霍布斯告诉我们,从舞台“变成指法庭和剧院中任何行动与言论的代表”(16.217)。这样,person的概念就引出自然中存在人为(artifice)的可能(或者——结构上相似——在修辞中有逻辑的影响),因为,按照霍布斯的定义,即使个体为了自己而代理和言说,他也还是一个person。他既是自己行为的授权人或所有者,也是个代理人:自然人通过代理或者代表自身而使用面具。拥有并因此而代表个人的行为已经足够歪曲(或者排除)这些行为。因为每个个人都能够伪造自己的意图和行动。确实,在词源的讨论后会稍稍提及这种可能性,霍布斯写道,“有些虚拟的言行得到被代表者的承认”(16.218;第一个强调是我给出的)。无生命的物体、小孩、傻瓜、疯子以及骗子是例外(彼特金,332),这些都是虚拟人按自己的权威来扮演的,或是自然人假扮成虚拟人。

霍布斯的社会从自然中产生,自然人的悖论则是这个解释的基础,因为很清楚,人们无法从自然状态中挣脱出来,除非代表已经是一种自然的可能性。契约是挣脱自然状态的第一步,但是当每个人的行动都代表(represent)他自己,契约的形成已经是一种代表(representation)行为。因为代表的可能性也是歪曲的可能性,个体必须放弃自己(可能是异常的)代表的权利,转给君主。在国家的背景下,人们意愿不同,言行不一而出现表述的差异乃至撒谎或欺骗,这些从本质上会构成威胁,而现在,这些似乎是君主权力的来源。[30]如果对代表的理解意味着一种先前存在或者字面真理的对应,或者通过授权人而控制代表,那么,君主就不一定会代表他的国民。这样,以认知为基础的可摹仿的代表观念,替代了以权力为基础的不可摹仿的代表观念;[31]可摹仿概念的弱点(符号不能反映它指示的东西)转变成一种实际的力量。根据霍布斯的观点,如果在自然状态中,修辞术和代表扮演的角色可能不稳定并带有强制倾向,那么,它们同时也允许我们逃离自然状态。霍布斯似乎再次使用修辞术来反对它自身,目的是为了虚构出逻辑上推理而来的虚拟人,虚拟人仅在“寓意的”意义上代表我们,也即,因为这种“寓意”,虚拟人没有自己的行为而只有权力。

契约被描述为权利和权力的相互转化,但契约只是虚拟的行为(17.226),因为人们不能“真正地”(霍布斯语)转换他们的权利,他们仅能拒绝使用这些权利。[32]而且,就像彼特金的评论,这仍然无法解释君主权力来源的问题。[33]就像我们先前看到的,这不是授权的理性行为或者(能够用来证明契约的)权利的转化,而是恐惧的激情:

因为各种自然法本身……如果没有某种权威使人们服从,便跟那些驱使我们走向偏私、自傲、复仇等等的自然激情相互冲突。没有武力,契约就是一纸空文,完全没有力量使人得到安全保障。(17.223,cf.17.227,21.262-64)

但是,君主权力来源的问题跟契约授权的问题一样。因为正如君主有必要使创立君主的契约合法,所以,他也想有效地转换权利和权力,也有必要[利用]对武力的恐惧,这就是创建“公众的武力”(18.231)。

这里再次证明,霍布斯关于代表和权力的概念带有修辞色彩。他提出君主是强大的(18.231),因为君主的权力是双倍寓意性的:确切地说,这不仅因为权力不来自君主自身,而是通过契约缔造者转移或者“授予”(17.227)他,而且因为这种“转换”本身就是寓意性的。这并不是说君主的权力不真或者无效,而是说它首先在修辞上能有效地劝说公民,这既是也不是他自己的权力。这是公民的权力,因为当人们建立国家时:

如果一群人确实达成协议,并且每一个人都与每一个其他人订立信约,不论大多数人是把代表全体的人格的权利授予任何个人,还是授予一群人组成的集体……那么,无论赞成还是反对,每一个人都将以同一方式对这人或这一集体的一切行为和裁决授权,仿佛(as if)那是自己的行为和裁断一样。(18.228-229)

把这个as if运用于事实时,接受了在虚拟人中授权人和代理人虚构或者假设的统一,国民放弃自己行使一切反对君主权力的要求,因为这样做就是反对他们自己。另外,由于君主的行为又不完全是他自己的行为,他永远不会“行不义,或者确切地说,造成侵害”(18.232),因此起义就没有正当的理由(21.265)。

但是君主的权力也不是国民的权力,就像as if的含糊所表示的,因为某种程度上君主很强大,公民不再认识到自己的权力,而是把它转化成君主的权力。人们被说服去恐惧君主,进而服从君主的权威,因为他们没意识到他们害怕的却是自己(未曾使用)的权力。

在另外一个意义上说,君主的权力也带有修辞色彩。君主控制了国民的观点,从而控制了他们的行动:“因为他有权去判断或者审定观点和学说”(18.233)。这个判断不是逻辑推论出的真理,而是修辞和谨慎地关注某些学说的影响:真理被定义为那些“防止纷争和内战”的学说(18.233)。“因为与和平冲突的学说就不能成为真理,就像和平与协调不能和自然法冲突一样”。因为自然法从属于公开的辩论,所以君主能够向他的国民解释法律。[34]类似于黑格尔《精神现象学》中的主奴辩证法,在某个辩证中,君主似乎最终成为国民虚构的优秀演说家。于是,[35]霍布斯在其中一段回忆起修辞女士(Lady Rhetoric)[36]的角色,将她的听众和她嘴里流出的雄辩之才联系在一起,他这样写道:

人们取得和平,是为了保全自己的生命,同样,他们制造了一个虚拟的人,这就是我们所谓的国家;但同时,他们也制造了称为国法的若干人为的锁链,并相互订立的信约,将锁链的一端系在他们赋予主权的个人或议会的嘴唇上,另一端则系在他们的耳朵上。(21.263-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