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的根据
我们要理解西塞罗的哲学,就得看他如何看待哲学的“根据”或“基础”。西塞罗认为,可以在区分善恶时找到这些基础(in finibus bonorum et malorum,字面意思就是,好人和坏人的限度,见《论预言》2.2)。西塞罗由此揭示出他为何要带给哲学实践视野。这是立足于日常经验的苏格拉底式的理由;比起上面提到的辩证法,这个出发点反映出西塞罗与苏格拉底更为深刻的一致。这种实践视角充斥于西塞罗的哲学作品中,我们可以据此理解他思想的一致和连贯。西塞罗所谓的“义利观”就是这种一致性的关键或根源,这种“义利观”似乎符合西塞罗对苏格拉底的另一看法:西塞罗至少两次提到,他支持苏格拉底谴责那些首先分开利(utilitas)和义(honestas et jus)的人。[15]
西塞罗以哪种方式理解必须与利一致的义或者善,他也就以哪种方式理解哲学的基础。西塞罗认为,义与利组成了道德和政治哲学的主题。《论义务》主要教导:不管最初关注利或义,一旦你全面正确地理解了两者之一,你会发现真正的利就是义,或者说真正的义就是利。为了论证这点,并且排除义利的表面冲突,西塞罗必须继续充实他的义利观。为此,他谈到义利学说(或者看法)的基础或者来源。
我们只有探究常人赞扬的那些基本(或主要)美德——智慧、公道、豁达以及节制,才能找到义的基础或来源。一般情况下,单独讨论各种美德,不至于模糊西塞罗的学说,因为他认为所有的善行或义举都一样。西塞罗强调,所有真正的美德同一或者说同质,区分各种美德只是通常不严谨的说法罢了;准确的意思是,“具有一种美德之一必具有所有美德”(《论义务》2.35)。西塞罗把美德或义(honestas)理解成本质上得体或者合适(decus)。
在基本的美德中,节制(或者中道,temperantia)跟合适(decus)与义(honestas)最接近(《论义务》1.93-94,100)。美德(或义)就是在所有事情上秉持中道。顺应坏事或者社会需求,放任自流,无法促进人们潜在和特别的长处。我们认真看待以上行为,会发现这些行为并非中道而是过度。节制(或中道)出于得体(verecundia)的感觉或者爱好(inclination);[16]我们把这种爱好看成是种羞愧感或道德感。这不仅仅是具体美德(也即节制)的自然基础或来源,而且是道德和义的基础。[17]这种道德感解释了,人们和社会中还未出现论美德的成形哲学意识或学说时,为什么会存在美德。西塞罗认为,这种美德弥漫在罗马帝国早期辉煌历史之中。
人性的不同侧面组成了道德感(verecundia)。自然则将各种爱好置于人当中。这些爱好包含生物的自我保护、合群和人类的特性——求知。[18]显然,某些爱好比起其他爱好,直接就是基本美德的来源(智慧即追求真理)。因为美德唯一且一致,各种爱好在人类道德感中都占有一席之地,这些道德感就是美德的基础。人类思想,即理性,以各种爱好为基本要素塑造了全面的道德框架。当这种塑造自然而非人为地发生时,这种框架就能称作道德感或是非感(verecundia)。当这个框架经受住哲学的检验而得到确认时,这个全面的框架就是全面的义(honestas),它由基本的诸义组成——也即人类的基本美德,智慧、公正、节制和豁达。
在《论义务》卷一,西塞罗指出了义的基础或者来源,所以他在卷二指出私利或者利的来源。在此之前,他先强调了义务(officia,也即具体的责任)不仅起于义也起于利(《论义务》2.1)。逐利也是人类的爱好。人们追求我们通常所谓的私利或者利,都自然而又高尚(《论义务》3.35)。西塞罗认为,我们平常认为的利,比如安全、住所、食物、武装等等,都是人类天性的需求。人类生来就关注财富与权力。所以,追名逐利作为人类合理的需求,也有助于理解义,并且会适当提升正派人的道德感。
西塞罗允许利(而非彻底享乐)作为正当的道德考量,此外,利也符合真正而又全面的人性需求。根据西塞罗的宽泛定义,追求合群、追求中道、追求智慧,这些都是人性的需求(《论义务》1.54以下,158;《论共和国》1.39-41)。因为义利有共同来源,所以它们一致;义利与上面的基本爱好都出自人性各个层面的需求。但是,由此来看,义利的协调似乎太过简单。我们仍然留有重要的问题,难道人们通常认为义利之间的牴牾只是种幻想?追求私利都正确或高尚?人们如何能在道德抉择中结合义利?西塞罗并没有忽视这些问题。要了解他如何回答这个问题,我们需要更全面更紧密地考察,西塞罗的政治和道德思想如何对待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