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尔克果的苏格拉底(“经典与解释”第3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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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我们从西塞罗身上得到的教诲,能够有助于我们以更具建设性的批判精神评价和采纳当前廊下派或准廊下派世界主义的复兴吗?我们可以总结道,西塞罗从根本上改造的廊下派的突出成就在于,他发现同时想清除或者更正以下这些过失或者危险倾向:抹黑本地公民、政治人、朋友或者爱国者的美德;未经审视就报复或者惩罚那些合理质疑道德说教和世界主义之人——因此仇视真正的哲学以及批判的理论;拒绝面对伦理问题,而且不愿与伦理问题角力,因为这些伦理问题关注战争以及不可避免的战争准备;拒绝为国家间因尊严和优越的正常竞争留有一席之地;不肯承认潜伏在所谓的“世界主义”后面的趋势,它只是掩盖了大国“满意的”文化政治霸权;只能在适合参与政治生活的人和少数真正世界主义者(或者过超政治的哲学生活的人)这两类人的伦理间逡巡不前;最后,但不只如此,他们并没有仔细审查他们依赖的自然神学和神意。[43]更确定地说,人们可以说西塞罗在廊下派之外重新提出一种教诲,这种教诲能充分考虑廊下派忽视的政治现实的方方面面。他给廊下派最大的贡献是为他们提供了稳固的基础:廊下派洞察真理,并且坚持真理是人性中的最高点,能超越政治的限制。西塞罗以鲜活而又具体的言辞表明,真理如何能够刺激并缓和政治野心,如何能够提升并调节国际竞争。但是,西塞罗警告我们要避免这个错误,即认为普适的伦理观能够取代人们和国家间无法克服的分歧。我认为,在遭遇新廊下派或者非康德式世界主义“理想主义”与对手间(新的或修正的反廊下派“现实主义”)的冲突时,西塞罗摆出居中的立场。


[1]参见Clifford Orwin,《远方的同情:CNN与Borrioboola-Gha》(Distant Compassion:CNN and Borrioboola-Gha),见The National Interest 43(1996),页42-49。

[2]德里达,《天下大同,一步之遥!》(Cosmopolites de tous les paysencore un effort!),Paris,1997,页20。德里达引用阿伦特《极权主义的起源》中的《帝国主义》一章(L'impérialism,Martine Leiris译,Paris,1984,页239)中的讨论,古老的万民法(ius gentium)中基本庇护权的衰落,是迈向极权主义道路的重要一步。在其1950年的著作中,阿伦特特别指出,这项古老的权力之所以不见诸于任何成文的国际法或各种联合国发布的人权宣言,是因为,这些法规和宣言完全出自现代非廊下派式的人类观念及其世界性的正义标准。

[3]特别参见Richard Falk,《世界公民的形成》(The Making of Global Citizenship),见Jeremy Brecher,John Brown Childs和Jill Cutler编著的《全球视野:超越世界新秩序》(Global VisionsBeyond the New World Order),Boston,1993。

[4]德里达,《天下大同,一步之遥!》,前揭,页24,引《极权主义的起源》,页285。

[5]纳斯鲍姆,《耕耘人性:为自由教育改革的古典辩护》(Cultivating HumanityA Classical Defense of Reform in Liberal Education),Cambridge,1997。

[6]康德,《论俗言“理论上可行,但实际不可行”》(On the Common Saying,“This May Be True in Theory,but It Does Not Apply in Practice”),第三部分(On the Relationship of Theory to Practice in International Right);Idea for a Universal History with Cosmopolitan Intent,七篇论文;以及On Perpetual Peace:A Philosophical Sketch,收于Hans Reiss编,《康德政治作品集》(Kant's Political Writings),H.B.Nisbet译,Cambridge,1970,尤其页103,格劳秀斯明确将它当成“可怜的安慰”(sorry comforter);“Doctrine of Right”,第二部分(“Public Right”),《道德形而上学》,secs.2和3。德里达援引康德的观点(《天下大同,一步之遥!》,页47-52),他似乎并不完全赞成康德对他所拥护的世界主义的保留态度。最后,德里达必将认识到,他与康德(53-57)的立场存在相当程度的紧张。

[7]Raymond Aron(他时常把自己当成重要的“现实主义者”—Michael Joseph Smith,《现实主义者思想:从韦伯到基辛格》[Realist Thought from Weber to Kissinger],Baton Rouge,1986,页2)发现,当代现实主义思想都倾向于“反思”(《和与战:国际关系理论》[Peace and WarA Theory of International Relations],Richard Howard及Annette Baker Fox译,New York,1967,页596)。

[8]桑德尔在此直接回应了纳斯鲍姆的一篇更早更受欢迎的论文:参见桑德尔,《民主的不满:美国寻求公共哲学》(Democracy's DiscontentAmerica in Search of a Public Philosophy),Cambridge,1996,页338-46;桑德尔征引纳斯鲍姆,《爱国主义与世界主义》(Patriotism and Cosmopolitanism),见Boston Review,1994年10-11月号,页3。

[9]西塞罗《论义务》3.69,3.74。我以标准形式征引西塞罗以及其他古典作家的作品,并且使用重要通行本;除非特别注明,所有英译都出自作者翻译。[译注]翻译时参考英译者注,同时参考了王焕生先生拉中译本,可能与英译者有些许差异,特此注明。另外,《论共和国》、《论法律》、《论义务》均参考了王焕生先生中译本,《论善恶的极限》(石译本为《论至善和至善》)和《论神性》参考了石敏敏译文,特此致谢。

[10]同上书,1.1-3,2.2-6,2.23,2.29,2.65,2.67,2.75-76,3.1-4;西塞罗《论神性》1.7;西塞罗《论共和国》1.6-7;西塞罗《论预言》1.2;2.6-7。

[11]比如西塞罗的《论义务》3.23,3.69。从西塞罗直到Francisco Suarez(《论法律以及立法者神》[On Laws and God the Lawgiver]2.19.8,也可以参考Isidore of Seville的《词源或者起源》[Etymologies or Origins]5.4-7),“万民法”这个词不仅涉及国际法——或者说主要涉及国际法——用以规范国际关系以及与外国人关系,同时更宽泛地意味着,所有文明人似乎都遵守这种法或者这些合法原则:比如,应该惩罚贼。国际法(比如,使节的尊严以及“战争法”)就是“万民法”的主体部分(比如,李维《罗马建城以来史》,2.4;5.27;5.36;5.51;6.1)。也可以参考Ernest Nys,《战争法及格劳秀斯的先驱》(Le droit de la guerre et les précurseurs de Grotius),Brussels:C.Muquardt,1882,页9-13;Coleman Phillipson,《国际法及古希腊罗马的风俗》[The International Law and Custom of Ancient Greece and Rome](2 vols.,London:Macmillan,1911),1:57-58,70-85,89-97。参看亚里士多德,《修辞学》1369b7-9,讨论了“共同法”包含“那些未成文而似乎所有人赞成的东西”。

[12]普鲁塔克竟然认为(很可能以有意的修辞式夸张),西提翁的芝诺的《政制》(Republic)与亚历山大大帝的世界帝国视野有关(《论亚历山大大帝的美德或幸运》),Philo Judaeus(《论世界的产生》3、142-143)主张,《圣经·创世记》解释世界的起源,就是打算教导廊下派世界主义的自然法以及世界公民的观念(换而言之,廊下派的原则实际上就是圣经上帝的原则)。

[13]色诺芬《会饮》2.9-13,3.4-12,4.1-6,4.34-45,4.61-64,6.5,8.3-7。参看第欧根尼,《名哲言行录》卷七(《论芝诺以及其他廊下派》),节1-3、19以及卷六(《论西尼克斯》),节1-2、14、19、85、104;Sextus Empiricus《皮浪主义概论》(Outlines of Pyrrhonism)3.200及上下文;有关安提司泰尼,西尼克斯以及廊下派的苏格拉底后学最好的集轶本,可以看Gabriele Giannantoni,《苏格拉底及苏格拉底后学》(Socratis et Socraticorum Reliquiae,四卷本,第二版,Naples,1990),2.139-509,523-89,648-52;第欧根尼提出的哲学家系谱的可靠性问题以及安提司泰尼与西尼克斯主义的确切关系,可参见Giannantoni在3:223-33和3.512-27的讨论。

[14]第欧根尼·拉尔修《名哲言行录》,卷六,secs.5、29、37、42、54、63-64、69-74;卷七,secs.25-26、52、86-89、91、99-109、119-125、128-131、134-139、142-143、147-149、151、160、165;《金嘴狄翁演讲集》(Dio Chrysostom Discourses),1.42、14.16、15.31、36.17-38、59.4;Sextus Empiricus,《反教条主义者》(Against the Dogmatists[=Against the Ethicists])卷五:22-27、59-67、73-78、180-181、190-194、200-201;普鲁塔克《论廊下派的自相矛盾》(On Stoic Self-Contradictions);《论共同观念:反廊下派》(Of Common Conceptions,Against the Stoics);H.von Arnim编,《廊下派残卷集》(Stoicorum Veterum Fragmenta,四卷本;Leipzig,1904-23),Vol.1,frags.190、192、195;Vol.2,frags.528、1195;Vol.3,frags.of Chrysippus等等,16、314、323、324、327、330、354、366、548、567、604-605、611、632、638、650、654、656、690、694、729、746、750、764以及frags.117 Of Philodemus,241-242;西塞罗,《论善恶的极限》卷三,尤其secs.11-14、21-39、41-73以及卷四,secs.14-15、20、26-43、45-60、68-73;《学园》1.35-39;《论神性》1.16、1.36-41、2.1-167;《论预言》,卷一,secs.6、37、39、56-57、72、82-84、118、125-131;卷二,secs.35-36、88、90、100-102、130;塞内卡,《论闲暇》4、6、8;爱比克泰德(Epictetus)的伦理观似乎接近早期廊下派;西尼克斯主义在后世的认可情况,可以参看Arrian的《爱比克泰德讲辞》(Discourses of Epictetus),尤其是3.22,《论犬儒主义》(On the Cynic Calling)。

[15]第欧根尼·拉尔修《名哲言行录》,卷六,secs.11、29、37、72、74;卷七,secs.33-34、100、121-125、131、188-189;《廊下派残卷集》,Vol.1,frags.216、228;Vol.3,frags.54、332、544、560、563、587、589、598-603、613-619、623、625-626、640、658、660-669、677;西塞罗《为穆瑞纳辩》61;《论善恶的极限》3.48、3.68、3.75-76、4.7、4.21-23、4.55-56、4.74;《论法律》3.14;《卢库鲁斯》(Lucullus)136-137(或者《学园》卷二);《论义务》1.128,1.148;《图斯库卢姆清谈录》4.54。要想了解引介性讨论这些材料的作品以及当前学者精到的评论,可以看Paul A.Vander Waerdt,《芝诺的国家与自然法的起源》(Zeno's Republic and the Origins of Natural Law),收于氏编,《苏格拉底式运动》(The Socratic Movement),Cornell University Press,1994。我非常同意Vander Waerdt细心考据,因此不再累赘。

[16]《论义务》1.7-8,13-14,148;2.35,3.14-17。

[17]尤其参看上书,3.23(“自然,就是万民法”)。关于ius gentium的起源,可以参看Phillipson的《国际法与古希腊罗马习俗》,前揭,1.70-83,更权威的可以参考Fritz Schulz,《罗马法学史》(A History of Roman Legal Science),Oxford,1946,页73,137。

[18]《修辞术》1373b4-18,1375a27以下,也可以参看1368b7-9。如果想看人类不成文法最出名的例子,可参看色诺芬《回忆苏格拉底》4.4.19-21;希罗多德《原史》7.136;德摩斯梯尼,《反阿里斯托克拉特斯》61;也可以参看Phillipson,《国际法与古希腊罗马习俗》1.53-54以及57-58。

[19]《为穆雷纳辩》61-64;参看von Arnim 1903-24,frag.640。

[20]《论善恶的极限》3.64;《论神性》2.154,也可以参看2.78-79;《论法律》1.23以及1.32。

[21]莱利乌斯是西塞罗在《论共和国》中自然法的支持者,这是他在3.33-35的发言。

[22]《论共和国》2.4-5,2.12-13,2.14,2.15,2.22,2.26,2.33,2.44,3.24;参看2.10,2.25,2.27,2.31,2.38,3.16,3.28,3.42;参看《论义务》3.41。

[23]《论共和国》2.18;也可参看2.19-20。

[24]同上,2.4,2.5,2.10,2.12,2.16-17,2.20,2.26-27;参看2.45,3.26。

[25][译注]王译本为“人的智慧”。

[26]同上,1.19,1.30-31;2.21-22(参看2.52);6.9至结尾。

[27]斯基皮奥并未将其当成神的启示(《论共和国》,6.10)。

[28]《论神性》1.2,1.10,1.14,1.60,2.2,2.168,3.4-5,3.85;也可以特别参考《图斯库卢姆清谈录》5.11。圣奥古斯丁(《上帝之城》)以及吉本(《罗马帝国衰亡记》,卷一,二章,《论哲人》[Of Philosophers])主要将西塞罗解释成隐微作家,笔下有很多超出文本本身的东西;我们觉得更合理的说法是,西塞罗认识到并且更深刻地领会了当前主流观念的道德后果。当前主流观点认为,探究真理有它自己的道德,好坏都一样,必然不顾政治制度和各种运动。(Hedley Bull,《无政府社会:国际政治秩序研究》[The Anarchical SocietyA Study of Order in World Politics],New York,1977,xv)。

[29]《论预言》1.8-10;参看《廊下派残卷集》,卷三,frag.654;西塞罗将廊下派塑造成“迷信且近于狂热的哲人”(《论神性》2.118。但是与《论神性》2.51-62对比,卡图确实嘲笑占卜师,就像克律西波斯奚落征兆(2.61-62)和芝诺质疑梦启(2.119)一样。

[30]《论神性》3.93-95;Peter Brown评注这些段落时,认为西塞罗“远离罗马人,攻击祖先的宗教”(《希波的奥古斯丁传》[Augustine of HippoA Biography],Berkeley,1967,页80)。

[31]上书,3.66-85。巴鲁布斯提到来生时,并未预料到或者解决这些困难,可能因为他深受廊下派观点影响,他认为投身美德并将其作为至善,人们也就认为不朽并不会增进幸福(2.153)。

[32]上书,3.86-88([译按]参石敏敏译本);参考普鲁塔克,《论廊下派的自相矛盾》1048b-c,1049f-52b;亦可参《论共同观念:反廊下派》。

[33]《论神性》2.6-8、2.166与3.11-17比较,并且与《论预言》1.4比较。

[34][译注]西塞罗在此书中用honestum指称美德,与utile(用处,好处)相对,本文依上下文,将honestum译成“义”或者“美德”,特此注明。

[35]《论义务》3.34,3.37,3.39;参看3.102以及3.104,还有格劳秀斯批评西塞罗以神的名义论誓言的教诲(《论战争法与和平法》2.13.15.1)。

[36]同上,1.19,1.22。至此我们可以发现,西塞罗一方面告诫说美德为至善,另一方面又认为美德要求忘却自我投身其他事业。另外,他又说要为了美德本身而投身美德,因为投身美德能让拥有美德者获得最高的荣誉,并且得到神的支持。神也会给坏人适当的惩罚。他将三者联合起来以吸引读者,这是西塞罗的一贯特征。比如,我们可以比较《论善恶的极限》2.45与2.64-65,或者《论法律》1.37、1.41、1.43、1.48与1.58-60比较,或者《论共和国》3.11与6.29比较,最重要的是,参考《论义务》1.19、1.22、1.70-71、1.92、1.153、3.25、3.29-31、3.35、3.101来理解1.28。

[37]同上,1.33-35;参看3.46;试比较但丁《帝制论》(On Monarchy)25。

[38]《论义务》2.26-29。这段话如此奉承罗马共和国战争政策中的道德,这点受到格劳秀斯的支持,至少他支持罗马人发动战争时需要寻求合理理由。在《论战争法与和平法》2.1.1-2中,格劳秀斯谈到罗马人:“很少有民族会如此长时间地细心审查战争的原因”;然而,另一方面,格劳秀斯后来承认Mithridates控告罗马人征伐战争政策的道德伪善的力度(同上书,2.20.43.3);要想了解格劳秀斯收集和引用的出典,以及Vitoria对罗马帝国对外政策的道德品质的出色评论,可以参看Anthony Pagden以及Jeremy Lawrence编译,《维多里亚的政治作品集》(Political Writings of Francisco de Vitoria),Cambridge,1991,页289-290。Polybius称赞罗马共和国重视战争的合理原因时带有更多的讽刺:Polybius谈到,当罗马人与德米特里厄斯(Demetrius)为敌时,罗马人“寻找合适的机会或者借口,以便外人看得过去,因为罗马人考虑这些政策,并且高贵地行事”(《历史》[Histories]36.2;也可以参看18.37,罗马人对溃败敌人的慷慨,尤其对汉尼拔与迦太基人)。

[39]《论义务》1.35-37;也可以参看《王制》2.31。

[40]参看但丁,《帝制论》2.5、2.10。

[41]《论义务》,2.85。也可参看1.26以及但丁《帝制论》2.5、2.10-11以及《神曲·天堂篇》诗篇6、19以及20。

[42]比较《论义务》3.43:“义务在友谊方面表现出最大的混乱。”

[43]当前廊下派共和主义复兴的理论尺度在德里达著作中特别明显,参看《天下大同,一步之遥!》,44-46、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