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胜金融安全3.0时代:新金融+新科技+新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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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金融科技监管

金融科技天生拥有创新基因,其健康的发展可以促进经济、民生和行业良性发展,但插上科技翅膀后的金融,将具有更强、更广和更快的破坏性,对金融体系的冲击也将难以预测,因而尤其需要引导和规范。

在国际方面,2017年1月美国国家经济委员会发布了《金融科技监管白皮书》(A Framework for FinTech),白皮书中提出“监管创新计划”(Regulatory Innovation Plan),此计划探讨了监管如何适应并鼓励变革性的业务模式,并利用新技术来减少业务的监管负担。同年4月,英国财政部也发布了题为“监管创新计划”(Regulatory Innovation Plan)的政府工作文件。这份创新计划对英国的四大金融服务监管部门做出了明确的工作安排,并再次着重表明了英国政府对于金融创新的支持态度。另外,欧盟新版支付指令(PSD2)也已经于2018年1月13日起正式实行。新版指令要求,银行和支付服务提供者必须为初始支付提供者提供客户账户接口,以便协助客户进行交易。同时,初始支付提供者也要履行数据安全监管责任,对没有授权的交易承担责任。此外,新版指令还会促进信息服务的发展,比如允许客户在同一个地点可以获取账户的所有信息。初始支付服务提供者和账户信息服务提供者将承担数据安全的责任,除了要对用户的身份进行验证、强调第三方获取账户信息的数据安全和责任外,支付服务的提供者也要遵守其他有关透明度的监管规定,如提供营运和安全事件报告以及客户的负面评论反馈。

在国内方面,2017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成立金融科技(FinTech)委员会,旨在加强金融科技工作的研究规划和统筹协调。人民银行表示,将强化监管科技(RegTech)应用实践,积极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等技术来丰富金融监管手段,提升跨行业、跨市场、交叉性金融风险的甄别、防范和化解能力。2017年8月初,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中国区域金融运行报告(2017)》,其中在“促进互联网金融在创新中规范发展”的报告专题中指出,应“加快金融科技在金融服务中的应用,让金融服务惠及更多领域,提高金融服务效率,推进普惠金融发展”。

从总体上看,国家监管机构对金融科技发展持开放态度,但是对金融科技风险的重视程度也逐年增强。在当前科技与金融深度融合、金融科技迅猛发展的形势下,监管机构逐渐转为采取更为主动积极的监管措施,平衡行业发展与风险监管的关系,在防范大型金融风险的同时,促进金融科技行业为实体经济与普惠金融发挥更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