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银行存款
一、银行存款概述
银行存款(Deposit at Bank)是企业存放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货币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凡是独立核算的企业,都应在当地银行开立账户,并遵循银行结算的有关规定,如数按规定的限额保留库存现金,超过限额部分必须存入银行;除了在规定的范围内可以使用现金收付外,其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货币收支业务,都应通过银行进行转账结算,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规定的结算制度,加强对银行存款的管理。企业通过银行办理支付结算时,应认真执行国家各项管理办法和结算制度,并遵守以下规定:
(1)合法使用银行账户,不得转借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
(2)不得用银行账户进行非法活动。
(3)不得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和空头(Bad Check)支票,套取银行信用。
(4)不得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
(5)不准无理拒绝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资金。
(6)不准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账户。
二、银行转账结算
结算是指结清收付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的行为。结算分为现金结算和转账结算两种。现金结算是以货币款项结清单位或个人之间的债权债务。转账结算是收付双方通过银行从账户上划转款项的办法进行的结算。
一项转账经济业务不仅涉及收付款双方的利益,而且需要通过收方、付方及银行三方共同完成。收付款双方在结算中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双方经济合同及协议,银行在办理结算业务时,必须维护收付款双方的正当权益。凡收入的款项,必须及时记入结算凭证指定收款人的银行存款账户。对收款人银行账户的存款,银行要保证收款人的支配权。银行在办理转账结算的过程中,只负责将结算款项从付款人的银行存款账户划转到收款人的银行存款账户中;付款人账户存款额不足时,银行不负垫款的责任。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结算办法规定,目前企业发生的收付业务可以采用的结算方式有银行汇票结算方式、银行本票结算方式、商业汇票结算方式、委托收款结算方式、支票结算方式、汇兑结算方式、托收承付结算方式、信用证结算方式等。
(一)银行汇票
银行汇票(Bank Draft or Bank Bill)是指汇款人将款项交存当地银行,由当地银行签发给汇款人持往异地办理转账或支取现金的票据。银行汇票具有使用灵活、票随人到、兑现性强等特点,适用于先收款后发货或钱货两清的商品交易。银行汇票可用于转账,填写“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也可以用于支取现金。银行汇票的付款期限为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
付款单位应在收到银行签发的银行汇票后,根据“银行汇票申请书(存根联)”编制付款凭证,借记“其他货币资金——银行汇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申请人取得银行汇票后,即可持银行汇票向填明的收款单位办理结算。借记有关科目,贷记“其他货币资金——银行汇票”科目。收款企业在收到付款单位送来的银行汇票时,应在出票金额以内,根据实际需要的款项办理结算,并将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准确、清晰地填入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的有关栏内,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低于出票金额的,其多余金额由出票银行退交申请人。收款企业还应填写进账单并在汇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签章应与预留银行的印鉴相同,然后,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进账单一并交开户银行办理结算,银行审核无误后,办理转账。银行汇票的收款人可以将银行汇票背书转让给他人。背书转让以不超过出票金额的实际结算金额为限,未填写实际结算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汇票不得背书转让。
(二)银行本票
银行本票(Casher's Check)是银行签发的,承诺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银行本票由银行签发并保证兑付,而且见票即付,具有信誉高、支付功能强等特点。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支付各种款项,都可以使用银行本票。
银行本票分定额本票和不定额本票:定额本票面值分别为1000元、5000元、10000元和50000元。在票面划去转账字样的,为现金本票。
银行本票的付款期限为自出票日起最长不超过2个月。付款单位应在收到银行签发的银行本票后,根据“银行本票申请书(存根联)”编制付款凭证,借记“其他货币资金——银行本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申请人取得银行汇票后,即可持银行汇票向填明的收款单位办理结算,借记有关科目,贷记“其他货币资金——银行本票”科目。
收款单位在收到银行本票时,应该在提示付款时,在本票背面“持票面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加盖章预留银行印章,同时填写进账单,连同银行本票一并交开户银行转账。收款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在票据交换区域内背书转让银行本票。
(三)商业汇票
商业汇票(Commercial Draft or Commercial Bill)指由收款人或付款人(或承兑申请人)签发,经承兑人承兑,于到期日无条件向收款人或被背书人支付款项的票据。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必须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才能使用商业汇票。商业汇票可以背书转让。商业汇票的持有人可持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到银行申请贴现。
商业汇票按承兑人的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两种。
1.商业承兑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是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采用商业承兑汇票方式的,购销双方同意签发商业承兑汇票后,各自按规定发货或收货,发货单位根据该汇票和其他有关凭证,借记“应收票据”科目,贷记相关会计科目;收货单位根据该汇票及有关凭证,借记相关会计科目,贷记“应付票据”科目。
收款单位将要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连同填制的邮划或电划委托收款凭证,一并送交银行办理转账,根据银行的收账通知,据以编制收款凭证,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票据”科目;付款单位在收到银行的付款通知时,据以编制付款凭证,借记“应付票据”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商业汇票到期时,如果购货企业的存款不足支付票款,开户银行应将汇票退还给销货企业,银行不负责付款,由购销双方自行处理。
2.银行承兑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承兑。承兑银行按票面金额向出票人收取万分之五的手续费。采用银行承兑汇票方式的,收款单位将要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连同填制的邮划或电划委托收款凭证,一并送交银行办理转账,根据银行的收账通知,据以编制收款凭证。承兑银行凭汇票应将承兑款项无条件转交给收款人。如果购货企业于汇票到期日未能足额交存票款时,承兑银行除凭票向持票人无条件付款外,对出票人尚未支付的汇票金额按照每天万分之五计收罚息。
付款单位在收到银行的付款通知时,据以编制付款凭证。收款单位将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向银行申请贴现时,应按规定填制贴现凭证,连同汇票一并送交银行,根据银行的收账通知编制收款凭证。
(四)支票
支票(Check)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结算方式是同城结算中应用比较广泛的一种结算方式。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以使用支票。支票由银行统一印制,支票上印有“现金”字样的为现金支票。支票上印有“转账”字样的转账支票。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能支取现金。现在所用的支票,支票上既没有“现金”字样,也没有“转账”字样,这称为普通支票。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的,为划线支票或转账支票。划线或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得支取现金。普通支票左上角没有划线的支票为现金支票,该种支票既可支取现金,也可以用于转账。
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自出票日起10天内,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除外。转账支票可以根据需要在票据交换区域内背书转让。企业不得签发超过银行存款余额的空头支票。签发支票时,应使用蓝黑墨水或碳素墨水,将支票上的各要素填写齐全,并在支票上加盖其预留银行印章。
(五)汇兑
汇兑(Postal Money Order)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款项汇给外地收款人的结算方式。
汇兑分为信汇和电汇两种。信汇是指汇款人委托银行通过邮寄方式将款项划转给收款人。电汇是指汇款人委托银行通过电报将款项划给收款人。汇兑结算方式适用于异地之间的各种款项结算。这种结算方式划拨款项简便、灵活。
收款单位对于汇入的款项,应在收到银行的收账通知时,据以编制收款凭证;付款单位对于汇出的款项,应在向银行办理汇款后,根据汇款回单编制付款凭证,借记“其他货币资金——外埠存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六)委托收款
委托收款(Mandatory Collection)是收款人向银行提供收款依据,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无论是单位还是个人都可以凭已承兑商业汇票、债券等付款人债务证明办理款项收取同城或异地款项。委托收款还适用于收取电费、电话费等付款人众多、分散的公用事业费等的有关款项。委托收款结算款项划回的方式分为邮寄和电报两种。
企业的开户银行受理委托收款后,将委托收款凭证寄交付款单位开户银行,由付款单位开户银行审核,并通知付款单位。付款单位收到银行交给的委托收款凭证及债务证明,应签收并在3天内审查债务证明是否真实,是否是本单位的债务,确认之后通知银行付款。
收款单位发货后委托银行收款,在银行受理之后,根据有关凭证编制,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托收款项收到后,根据银行的收账通知编制收款凭证。
付款单位在收到银行转来的委托收款凭证后,根据委托收款凭证的付款通知和有关的原始凭证编制付款凭证。如在付款期满前提前付款,应于通知银行付款之日,编制付款凭证。
(七)托收承付
托收承付结算方式是指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办理托收承付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收款单位办理托收承付,必须有商品发出的证件或其他证明。
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时,购销双方必须签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购销合同,并在合同上注明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销货企业按照购销合同发货后,填写托收承付凭证,盖章后连同发运证件(包括铁路、航运、公路等运输部门签发运单、运单副本和邮局包裹回执)或其他符合托收承付结算的有关证明和交易单证送交开户银行办理托收手续。
销货企业开户银行接受委托后,将托收结算凭证回联退给企业,作为企业进行账务处理的依据,并将其他结算凭证寄往购货单位开户银行,由购货单位开户银行通知购货单位承认付款。
购货企业收到托收承付结算凭证和所附单据后,应立即审核是否符合订货合同的规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承付货款分为验单付款与验货付款两种。结算办法规定验单承付的承付期为3天,验货承付的承付期为10天。承付期内付款单位未表示拒绝付款的,银行视为同意付款,于承付期的次日,将款项划给收款单位。付款单位如果在承付期内拒绝付款,应填写“拒绝付款理由书”。
销货企业发货并办理托收手续后,根据银行退回的有关凭证,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收到银行的收款通知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
(八)信用证
信用证结算方式是国际结算的一种主要方式。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结算业务的商业银行总行以及经商业银行总行批准开办信用证结算业务的分支机构,也可以办理国内企业之间商品交易的信用证结算业务。
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收到信用证后,即备货装运,签发有关发票账单,连同运输单据和信用证,送交银行。根据退还的信用证等有关凭证编制收款凭证。企业申请开出信用证时,应根据有关凭证,借记“其他货币资金——信用证保证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付款单位在接到开证行的通知时,根据付款的有关单据,借记有关科目,贷记“其他货币资金——信用证保证金”科目。
上述各种结算方式的运用,必须以加强结算纪律为保证。《支付结算办法》中规定了银行结算纪律,即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不准无理拒绝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资金;不准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账户等。企业必须严格遵守银行支付结算办法规定的结算纪律,保证结算业务的正常进行。
三、银行存款的核算
(一)账户的设置
为了记录银行存款的情况,需要设置“银行存款”账户,该账户用于核算银行存款收、付变动和结存情况,属于资产类账户。借方登记银行存款的收入数额;贷方登记银行存款的付出数额;借方余额表示银行存款的实存数额。有外币业务的企业,还应按币种分别设置明细账户进行明细核算。该账户核算的内容是企业存入银行的各种存款。企业如有存入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也在本账户核算。企业的外埠存款、银行本票存款、银行汇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证保证金存款等在“其他货币资金”账户核算,不在本账户核算。
(二)人民币存款业务的账务处理
为了加强对银行存款的管理,及时掌握银行存款收、付的动态和结存情况,企业应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按照银行存款收、付业务的先后顺序逐笔序时登记,每日营业终了应结出余额。有外币业务的企业,应在“银行存款”科目下分别以人民币和各种外币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进行核算。
【例2-7】5月15日,W公司以银行存款支付以前欠A公司的购货款150000元。
【例2-8】5月18日,W公司购入不需安装的固定资产,以银行存款支付货款200000元及增值税26000元。
【例2-9】5月25日,W公司开出现金支票500000元,提取现金备发工资。
(三)外币存款的账务处理
企业发生外币(Foreign Currency)业务时,应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为人民币记账。除另有规定外,所有与外币业务有关的账户,应采用业务发生时的汇率,也可以采用业务发生当月期初的汇率折合。期末各种外币账户(包括外币现金以及以外币结算的债权和债务)的期末余额,应按期末汇率折合为人民币金额。按照期末汇率折合的人民币金额与原账面人民币金额之间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分别处理。其中外币银行存款的汇率差作为汇兑损益记入“财务费用”科目。因银行结售、购入外汇或不同外币兑换而产生的银行买入价、卖出价与折合汇率之间的差额,也计入当期财务费用。
【例2-10】W公司5月8日将100000美元到银行兑换为人民币,该公司实际收到人民币680000元,当日的银行美元买入价为1美元=6.80元人民币,该日的市场汇率为1美元=6.85元人民币。
【例2-11】因业务需要,湘友公司于3月18日从银行购入50000美元,当日银行美元卖出价为1美元=6.82元人民币,该日的市场汇率为1美元=6.80元人民币。
四、银行存款的清查
为了确保银行存款核算资料的正确、无误,及时校正差错,企业银行存款日记账应与银行转来的对账单相互核对,每月至少核对一次。企业银行存款日记账上的月末余额若与银行对账单上的月末余额不一致,除双方账务处理可能出现差错外,可能存在未达账项。企业与银行之间的未达账项是指对于同一经济业务,由于企业与开户银行的记账时间不同,一方已登记入账,而另一方尚未登记入账的会计事项。具体来说有四种情况:第一,企业已收款入账,银行尚未入账;第二,企业已付款入账,银行尚未入账;第三,银行已收款入账,企业尚未入账;第四,银行已付款入账,企业尚未入账。通常需要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以列示并调节企业与银行存款余额记录上由于未达账款引起的差异。银行存款调节表的编制在《初级财务会计学》中已进行了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