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动二 证券投资基金构成主体
【知识准备】
知识点1:证券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即基金投资者,是基金的出资人、基金资产的所有者和基金投资回报的受益人。
(一)基金持有人基本的权利
(1)基金收益的享有权。
(2)对基金份额的转让权。
(3)在一定程度上对基金经营决策的参与权。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下列权利:分享基金财产收益;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下列事项应当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提前终止基金合同;基金扩募或者延长基金合同期限;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二)基金持有人的义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必须承担一定的义务,这些义务包括:遵守基金契约;缴纳基金认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承担基金亏损或终止的有限责任;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投资人合法权益的活动;在封闭式基金存续期间,不得要求赎回基金份额;在封闭式基金存续期间,交易行为和信息披露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及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知识点2: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的概念
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担任。基金管理公司通常由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或其他机构等发起成立。
(二)基金管理人的资格
基金管理人的主要业务是发起设立基金和管理基金。
《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有符合本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注册资本不低于一亿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主要股东具有从事证券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信托资产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资产管理的较好的经营业绩和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三年没有违法记录,注册资本不低于三亿元人民币;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达到法定人数;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基金管理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四)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五)我国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业务范围
1.证券投资基金业务
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是基金管理公司最核心的一项业务,主要包括基金募集与销售、基金的投资管理和基金营运服务。
2.受托资产管理业务
根据2008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基金管理公司既可以为单一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也可以为特定的多个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但为特定多个客户办理资产管理业务还需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基金管理公司为单一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的,客户委托的初始资产不得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基金管理公司申请开展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需具备下列基本条件:①净资产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②在最近一个季度末资产管理规模不低于2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汇资产;③经营行为规范,管理证券投资基金2年以上且最近1年内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被监管机构责令整改,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
3.投资咨询服务
2006年2月,中国证监会基金部《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向特定对象提供投资咨询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基金管理公司不需报经中国证监会审批,可以直接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保险公司及其他依法设立运作的机构等特定对象提供投资咨询服务。同时规定,基金管理公司向特定对象提供投资咨询服务时,不得有侵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承诺投资收益、与投资咨询客户约定分享投资收益或者分担投资损失、通过广告等公开方式招揽投资咨询客户以及代理投资咨询客户从事证券投资的行为。
知识点3: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又称基金保管人,是依据基金运行中“管理与保管分开”的原则对基金管理人进行监督和保管基金资产的机构,是基金持有人权益的代表,通常由有实力的商业银行或信托投资公司担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签订托管协议,在托管协议规定的范围内履行自己的职责并收取一定的报酬。
(一)基金托管人的条件
我国规定基金托管人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担任。
申请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净资产和资本充足率符合有关规定;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法定人数;有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条件;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基金托管人的职责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基金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知识点4:证券投资基金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一)持有人与管理人之间的关系
基金持有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关系是:委托人、受益人与受托人的关系,也是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的关系。
(二)管理人与托管人之间的关系
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的关系是相互制衡的关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负责。他们的权利和义务在基金合同或基金公司章程中已预先界定清楚,任何一方有违规之处,对方都应当监督并及时制止,直至请求更换违规方。这种相互制衡的运行机制,有利于基金信托财产的安全和基金运营的绩效。但是这种机制的作用得以有效发挥的前提是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必须严格分开,由不具有任何关联关系的不同机构或公司担任,两者在财务上、人事上、法律地位上应该完全独立。
(三)持有人与托管人之间的关系
基金持有人与托管人的关系是委托与受托的关系。
知识拓展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基金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基金持有人有以下义务:
(1)遵守基金契约。
(2)缴纳基金认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承担基金亏损或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投资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在封闭式基金存续期间,不得要求赎回基金份额。
(6)在封闭式基金存续期间,交易行为和信息披露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7)法律法规及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以下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8)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同步练习
银丰基金是我国第一只在契约中承诺封闭运作一年后,在一定条件下可由封闭式转为开放式的基金。但从2002年8月银河基金管理公司旗下的银丰封闭式基金宣布成立并发行30亿份至今,银丰基金尚未有转换的动静。
基金投资者要求封闭式基金转为开放式是因为封闭式基金如今大幅度折价交易(二级市场价格低于其基金净值)。当前封闭式基金的平均折价率约为20%。一旦转为开放式,基金投资者随时可按净资产价值赎回,以便摆脱目前折价交易造成的损失。
市场背景:2002年(大熊市中)
基金简况:30亿份契约型封闭式基金
叫阵者:王源新向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提交了《关于召开持有人大会讨论转换基金类型的附议函》
助阵者:持有6.19亿万基金单位,占基金总份额的20.663% 的8家保险公司
应阵者:骑虎难下
证监者态度:谨慎
结果:不了了之
在案例中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决策参与权了吗?为何难以实现持有人的目的?
想一想
根据上面案例分析证券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有哪些。
【技能训练】
实训目的:掌握基金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实训场地:多媒体教室。
实训要求:以个人为单位根据具体的实训内容完成案例分析。
实训步骤:
步骤一,以个人为单位分发实训具体内容和要求;
步骤二,学生之间相互讨论;
步骤三,教师公布结果并进行点评。
实训内容:
请根据图3-3分析基金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图3-3 基金构成主体关系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