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财务(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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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公司财务原则

公司财务原则,也称理财原则,是指人们对财务活动的共同的、理性的认识。它是联系理论与实务的纽带。对于如何概括理财原则,人们的认识不完全相同。道格拉斯·R.爱默瑞和约翰·D.芬尼特的观点具有代表性,他们将理财原则概括为三类共12条。

一、有关竞争环境的原则

有关竞争环境的原则,是对资本市场中人的行为规律的基本认识。

(一)自利行为原则

自利行为原则是指人们在进行决策时按照自己的财务利益行事,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人们会选择对自己经济利益最大的行动。在这种假设情况下,公司会采取对自己最有利的行动。

根据委托-代理理论,公司应是各种自利的人的集合。在一个大型公司中,利益关系人之间存在冲突,一个公司涉及的利益关系人都是按自利行为原则行事的,公司和各种利益关系人之间的关系,大部分属于委托-代理关系。这种相互依赖又相互冲突的利益关系,需要通过“契约”来协调。

自利行为原则的另一个应用是机会成本的概念。当一个人采取某个行动时,必然从自利原则出发而放弃其他行动方案,采用一个方案而放弃的其他方案的最大净收益是被采用方案的机会成本,也称择机代价。对机会成本的概念的理解有分歧,计算也经常会遇到困难,但是人们都不否认机会成本是在决策时不能不考虑的重要问题。

(二)双方交易原则

双方交易原则是指每一项交易都至少存在两方,在一方根据自己的经济利益决策时,另一方也会按照自己的经济利益决策行动,并且对方和你一样聪明、勤奋和富有创造力,因此你决策时要正确预见对方的反应。

双方交易原则的建立依据是商业交易至少有两方、交易是“零和博弈”以及各方都是自利的。而在实际交易中,人们的信息是不对称的。由于这个原因,买卖双方对金融证券产生不同的预期,不同的预期导致了证券买卖,高估股票价值的人买进,低估股票价值的人卖出。直到市场价格达到他们一致的预期时交易停止。因此,在决策时不仅要考虑自利行为原则,还要使对方有利,否则交易就无法实现。除非对方不自利或者很愚蠢,不知道自己的利益是什么,然而,这样估计商业对手本身就不明智。

双方交易原则要求在理解财务交易时不能“以自我为中心”,在谋求自身利益的同时要注意对方的存在,要知道对方也在遵循自利行为原则行事。这条原则要求我们不要总是“自以为是”,错误认为自己优于对手。

双方交易原则还要求在理解财务交易时要注意税收的影响。税收的存在,主要是利息的税前扣除,使得一些交易表现为“非零和博弈”。避税就是寻求减少政府税收的合法交易形式。避税的结果使交易双方受益但其他纳税人会承担更大的税收份额,从更大范围来看并没有改变“零和博弈”的性质。有的人主张,把“税收影响决策”单独作为一条理财原则,因为税收会影响所有的交易。

(三)信号传递原则

信号传递原则,是指行动可以传递信息,并且比公司的声明更有说服力。信号传递原则是自利行为原则的延伸。如一项资产的买进能暗示出该资产“物有所值”,买进的行为提供了有关决策者对未来的预期或计划的信息。信号传递原则要求根据公司的行为判断它未来的收益状况;信号传递原则还要求公司在决策时不仅要考虑行动方案本身,还要考虑该项行动可能给人们传达的信息。在资本市场上,每个人都在利用他人交易的信息,因此应考虑交易的信息效应,不仅要考虑决策本身的收益和成本,还要考虑信息效应的收益和成本。

(四)引导原则

引导原则是指当所有办法都失效时,寻找一个可以信赖的榜样作为自己的引导。例如,你在一个自己从未到过的城市寻找一个就餐的饭馆,没必要或者没时间调查每个饭馆的有关信息,你应当找一个顾客较多的饭馆去就餐,不要去顾客很少的地方,或许那里不是价格很贵就是服务很差。引导原则不同于“盲目模仿”,它的适用条件为:一是理解存在局限性,认识能力有限,找不到最优的决策办法;二是寻找最优方案的成本过高。

引导原则的一个重要应用,是行业标准概念。例如,对一项房地产的估价,如果系统的估价方法成本过高,不如观察一下近期类似房地产的成交价格。引导原则的另一个重要应用就是“免费跟庄”概念。因为“领头人”往往比“追随者”承担更大的风险与成本,所以相关法律对“领头人”给予了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是在知识产权领域中保护领头人的法律,强制规定追随者向领头人付费,以避免免费跟庄的影响。许多小股民经常跟随“庄家”或机构投资者,以节约信息成本,当然“庄家”也会利用免费跟庄现象,进行恶意炒作,掠夺小股民。因此,各国的证券监管机构都禁止操纵股价的恶意炒作,以维持证券市场的公平性。

二、有关创造价值的原则

有关创造价值的原则,是人们对增加公司财富的基本规律的认识。

(一)有价值的创意原则

有价值的创意原则,是指新创意能获得额外报酬。新创意可以形成产品本身、销售交货、营销渠道等客户广泛重视的方面,在产业内独树一帜,从而获得高于平均水平的利润。

这一原则主要应用于直接投资项目,一个有创意的投资项目可以为公司带来更多的利润。公司只有不断创新,才能维持经营的奇异性并不断增加股东财富。有价值的创意原则还应用于营销渠道和销售活动,例如连锁经营方式的创意。

(二)比较优势原则

比较优势原则是指专长能创造价值。在市场上要想赚钱,必须发挥你的专长。只有拥有了比较优势才能获得超出平均水平的收入;没有比较优势的公司很难增加股东财富。

比较优势原则的依据是分工理论。让每一个人去做最适合他做的工作,让每一个公司生产最适合它生产的产品,社会的经济效率才会提高。比较优势原则的一个应用是“人尽其才、物尽其用”;另一个应用是优势互补,合资、合并、收购等都是出于优势互补原则。比较优势原则要求公司把主要精力放在自己的比较优势上,并力图形成、维持和巩固自己的比较优势,以保证公司能够长期获利。

(三)期权原则

期权是指不附带义务的权利,它是有经济价值的。期权原则是指在估价时要考虑期权的价值。

广义的期权不限于财务合约,任何不附带义务的权利都属于期权。许多资产都存在隐含的期权。例如,一个投资项目,本来预期有正的净现值,因此被采纳并实施了,上马以后发现它并没有原来设想的那么好,决策人不会让事情按原计划一直发展下去,而会决定方案下马或者修改方案,使损失减少到最低。这种后续的选择权是有价值的,它增加了项目的净现值。这种选择权则是一种期权,在评价项目时就应考虑到后续选择权是否存在以及它的价值有多大。有时一项资产附带的期权比该资产本身更有价值。

(四)净增效益原则

净增效益原则是指财务决策建立在净增效益的基础上,一项决策的价值取决于它和替代方案相比所增加的净收益。如果一个方案的净收益大于替代方案,我们就认为它是一个比替代方案好的决策,其价值是增加的净收益。

净增效益原则的应用领域之一是差额分析法,也就是在分析投资方案时只分析它们有区别的部分,而省略其相同的部分。净增效益原则的另一个应用是沉没成本。沉没成本是指已经发生、不会被以后决策改变的成本。沉没成本与将要采纳的决策无关,因此在分析决策方案时应将其排除。

三、有关财务交易的原则

有关财务交易的原则,是人们对于财务交易基本规律的认识。

(一)风险-收益权衡原则

风险-收益权衡原则是指风险和收益之间存在一个对等关系,投资人必须对收益和风险做出权衡,为追求较高收益而承担较大风险,或者为减少风险而接受较低的收益。在财务交易中,当其他一切条件相同时,人们倾向于高收益和低风险。然而现实的市场中只有高风险同时高收益和低风险同时低收益的投资机会,如果你想有一个获得巨大收益的机会,就必须冒可能遭受巨大损失的风险,每一个市场参与者都在他的风险和收益之间做权衡。有的人偏好高风险、高收益,有的人偏好低风险、低收益,但是每个人都要要求风险与收益对等,不会去冒没有价值的风险。

(二)投资分散化原则

投资分散化原则,是指不要把全部财富投资于一个对象,而要分散投资。

投资分散化原则的理论依据是投资组合理论。马科维茨的投资组合理论认为,若干种证券组成的投资组合,其收益是这些证券收益的加权平均数,但其风险要小于这些证券加权平均风险,所以投资组合能降低风险。

这项原则不仅适用于证券投资,公司各项决策都应遵循分散化原则:在有能力时,不应当把公司的全部投资集中于个别项目、个别产品和个别行业;不应当把销售集中于少数客户;不应当使资源供应集中于个别供应商;重要的事情不要依赖一个人完成,重要的决策不要由一个人做出。凡是有风险的事项,都要贯彻分散化原则,以降低风险。

(三)资本市场有效原则

资本市场是指证券买卖的市场。资本市场有效原则,是指在资本市场上频繁交易的金融资产的市场价格反映了所有可获得的信息,而且面对新信息完全能迅速地做出调整。资本市场有效原则要求理财时重视市场对公司的估价。股价可以综合反映公司的业绩,如果仅通过操纵财务报告信息来提高报告利润,只能获得短时的欺骗效应,最终可能导致公司破产,因此,当市场对公司的评价降低时,应分析公司的行为是否出了问题并设法改进,而不应设法欺骗市场。同时应该注意,在资本市场上只能获得与投资风险相对称的收益,因此公司应当提高自身的竞争力,靠生产经营性投资增加股东财富,而企图通过筹资就能够增加股东财富的观念是行不通的,要慎重使用金融工具。

(四)货币时间价值原则

货币时间价值原则,是指在进行财务计量时要考虑货币时间价值因素。“货币的时间价值”是指货币在没有风险条件下经过一定时间的投资和再投资所增加的价值。

货币时间价值的首要应用是现值概念。通常情况下,现在的1元货币比将来的1元货币经济价值大,在计算时,应把不同时间的货币价值折算到“现在”的时点,然后再进行计算与比较,我们将这种方法称为“折现”。财务估价中,广泛使用现值计量资产的价值。货币时间价值的另一个重要应用是“早收晚付”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