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 研究目的与意义
0.2.1 研究目的
我国主要的农业保险产品一般被称为传统农业保险产品或“成本保险”产品,主要是针对以往小农经营的特点而设计的。其保障程度偏低且只承保自然风险。这些特点使得现有的农业保险产品已经不能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农业风险保障更高层次的需求,农业保险产品结构亟须优化。虽然,国内很多省份的保险机构在结合自身区域经济环境特点的基础上尝试开发了一些新型农业保险产品。但是,限于财政补贴的持续性不足和缺乏必要农业系统性风险应对机制,这些产品只是在局部地区零星试点,缺乏进一步拓区扩面的基础。从整体上看,中国的农业保险产品结构在基本层次(即传统农业保险产品部分)具有统一性,而对更高层次的新型农业保险产品的探索则呈现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各自为政的“碎片化”特征。在农业现代化快速推进的过程中,传统农业保险产品将愈加不适应快速扩张中的新型农业经营群体的需求,这种供给结构与需求结构的错配不仅不利于农业保险的可持续发展,还会影响农业现代化的进程和国家粮食安全战略。因此,在加快发展以需求为导向的新型农业保险的同时,还需要从供给侧对农业保险产品结构进行引导和规范,并且通过对供给结构的层次划分明确各层次的功能定位和边界,以更合理地对接财政补贴制度和应对农业系统性风险,最终实现农业保险产品供给结构的转型升级,助推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保证农业现代化的顺利实现。基于上述诸多原因,本书选择了从产品结构视角对农业保险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这一问题进行研究。
0.2.2 研究意义
世界上的一些农业强国(美国、加拿大、日本等)也是农业保险较为发达的国家,其农业生产主体的构成相对单一且稳定(大规模农场或小规模农户),但却均具有相对多元化的农业保险产品结构,且呈现出多层次的特征。然而,我国的农业生产方式正处于从小农经营向规模化经营转变的过渡时期,经营特点差异巨大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同时并存,并且所占比重不断变化,这将是近期我国农业产业的基本特征。农业生产主体的多元化和风险管理需求的多层次性,决定了无论是与现存哪种农业生产方式相适应的农业保险产品结构都不能完全契合我国现阶段的国情,不能完全依其框架构建我国多层次农业保险产品结构。因此,研究适配我国农业发展阶段的多层次农业保险产品结构及其构建路径具有重要意义。
理论意义方面,近年来,许多学者指出我国农业保险在政府参与、补贴机制以及产品结构等方面存在许多问题,部分学者(朱俊生,2015)更是鲜明地指出了现有农业保险产品结构难以满足现代农业发展中多层次的风险管理需求,构建有针对性的多层次农业保险产品结构似乎成为未来农业保险领域的一个重要方向。然而,如果没有必要的理论基础作为支撑,分散创新所形成的农业保险产品结构将很难适应我国农业经济发展和转型的需要,不利于农业保险保障效果的发挥。因此,本书基于传统与新兴的经济学理论,从供给与需求两个方面论述了多层次农业保险产品结构的理论基础。在供给方面,阐述了新供给主义经济学的宏微观理论,并将其新供给经济周期理论运用于对农业保险这一细分产业的分析,得出农业保险“新供给”的出现会使原有产品结构优化,“新供给”会创造相应的需求的结论。需求方面则从传统小农户和规模化农业生产者的资源禀赋和农业生产特征着手,分析其生产目标函数和约束条件的不同,以及不同类型农业生产者风险偏好的差异,试图为该“多层次”产品结构的构建提供必要的理论基石。
现实意义方面,多层次农业保险产品结构的建立能为不同类型的农业生产者提供适合其风险管理需要的保障水平选项,最大限度地满足其转移农业经营风险的需求。此外,该产品结构的建立能够促进更有效的财政补贴制度安排的形成,打破缺乏有效的财政补贴配套制度对新型农业保险产品的供给约束,改变新型农业保险产品财政补贴不可持续的局面。多层次农业保险产品结构中各个层次的划分,以及各层次定位的确定能够较好地划分农业保险经营中市场与政府的边界,在更好发挥市场资源配置的基础地位的同时,也使政府可以实现对不同层次农业保险产品的差异化监管。从总体上来看,多层次农业保险产品结构是对现有农业保险产品结构的优化,它强化了农业保险与现代农业的关联性,能够提升农业保险的供给能力和服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