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国内立法评估制度的建立与发展
自2000年后,我国各地逐步兴起了立法评估工作。上海、安徽、江西、北京、甘肃等地方人大以及政府陆续展开了对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评估工作,具有中国特色以及地方优势的立法后评估体系已初步形成。地方政府的先行试点为全国性政策评估制度的建设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但是需要指出的是,以地方政府为主导的试点问题也十分明显,立法评估以地方政府或人大为主导,各自为政,标准不一,这给全国范围内的立法评估制度体系的建立带来了很大困难。
2004年,国务院正式颁布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文件)》,首次确认了立法评估的地位,特别指出,地方政府在立法中需要考虑成本效益。立法评估的重要地位在此规定中基本确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在2011年3月召开的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中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形成。(33)这表明我国立法工作已迈向新的时期,此时立法工作的重点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完善,从对立法数量关注转变到关注立法质量。(34)提高立法质量意味着,立法时不仅应对民主立法、科学立法予以关注,也必须对法律的实施以及实施以后的评估工作进行关注,及时对法律法规做出废止、失效及修改等清理。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2011年10月发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白皮书中,再次强调了立法评估工作的重要性,对立法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即从“建构式”的立法向“完善式”的立法转变,由追求立法的“量”转向立法的“质”,以改进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为目标的立法评估俨然成为立法工作的一个重要的环节。
(一)地方立法评估工作
2000年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启动“立法回头看”活动,这是全国首个地方政府开展的立法评估活动,也标志着地方政府立法评估工作的序幕被拉开。各地方政府紧随其后,立法评估工作有序展开。至今,全国大部分的省、直辖市、自治区都已经开展了立法评估工作。
山东省人大于2000年以《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权益保护条例》《产品质量实施办法》《法律援助条例》和《就业促进条例》的法律法规为示范样本,逐步开展立法评估工作。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在2004年开展了法规质量评估机制课题研究和指定合法性评估工作规程等工作,2005年又以《城市规划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办法》《安全生产条例》《宗教事务条例》等法规作为评估对象,进行立法评估工作。(35)
2004年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初步评估了本市约160件地方性法规。不仅成立了法规评估研究小组,对法规质量评估工作进行研究,而且市人大法工委也对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了摸底调研。
上海市法工委、人大法制委在2005年对已经颁布施行了三年的《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进行了评估工作。
哈尔滨市政府于2008年1月14日颁布了《哈尔滨市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规定》,拉开了立法评估工作序幕。
2008年12月22日广东省政府颁布《广东省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规定》指导立法评估工作。这是首个由省级以上地方政府颁布的立法评估工作法律制度,也是当时法律效力层次最高的立法评估工作法律制度,意义重大。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于2010年针对《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办法》展开立法评估工作,同时也对《广东省流动人口管理规定》及《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就业见习条例》开展评估。
在以上地方政府的带动下,无锡、大连、西安、南京等地方政府的立法评估法律制度规章陆续颁布,全国性地方政府的立法评估工作开始有序进行。
(二)中央立法评估工作
2006年,财政部开始对《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及《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进行立法评估,拉开了国家部委立法评估工作的序幕。
2008年,全国人大环境资源委员会对水环境保护相关法律进行了立法评估工作。
201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进行评估,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第一次开展立法评估工作。这一工作的开展对于人大主导下立法评估工作模式的推进起了很大的促进作用,意义重大。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虽然与国外相比,我国立法评估工作开展时间不长。但是经过十多年的发展,立法评估工作在我国已形成较大规模,有常态化及制度化发展的趋势,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我国立法评估工作仍存在较大的不足,作为一般意义的立法评估包括评估内容、评估主体、评估程序及评估标准等,“以什么标准来评”这一问题对评估过程以及结果的客观和公正度具有一定的影响,这是立法评估理论体系所需处理的核心问题。当前各地的立法评估标准具有多样化态势,国家层面也没有出台统一适用的立法评估标准,因而探讨与研究与之相关的问题十分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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