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信托业发展报告(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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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信托业监管趋严以防风险

强监管将成为信托业新常态,监管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风险防控体系的建设(提出什么要求)、机构业务合规性保障(如何落实要求)。在货币金融政策逐步落实的过程中,信托业在流动性风险、同业业务、与投资者关系方面被监管部门“提出要求、落实要求”,对同业业务的监管成为重点关注领域。

在流动性风险方面,虽然信托项目在存续期内不可以赎回,但随着产品创新和同业业务的快速开展,信托公司对于流动性风险也并非免疫。2017年货币政策收紧,以负债经营为模式的行业将在资本成本上升中逐步显露风险,此类业务主体占比较高的信托公司也将面临主体违约的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2017年下半年,证监会、银监会先后发布《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针对流动性风险向投资基金和商业银行提出监管要求。其一,两部文件均提到了要健全流动性风险的治理结构,相关金融机构管理高层要明确在流动性风险管理中的职责,并建立适当的问责机制,各机构董事会均为流动性风险管理责任的最终承担者。其二,对于业务控制流程,两部文件同时提到要进行流动性风险的识别和监测,并通过压力测试找出风险要素。其三,两部文件均提到受险机构要针对突发的流动性风险建立完备的应急预案。

对于信托业而言,预计也会出现行业内的监管法规以应对可能发生的流动性风险。信托公司在治理结构、业务控制流程、应急预案的建立等方面与证券投资基金和商业银行不会存在太大差异。因此,信托业风险防控成本的加大短期内将制约行业利润的增长,但对风险的有效管控也将在长期利好于信托业的发展。

在同业业务方面,信托业的快速发展受益于大量同业业务的参与,其中通道业务对信托资产规模的贡献非常大。2017年信托业在宏观经济金融政策的引导下势必加快回归本源的步伐,提高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信托通道业务显然会受到较大制约,但是通道业务并不等同于同业业务,信托同业业务在“八项业务”分类的基础上,按照对实体经济的支持或资源配置的效率,预计将进一步细分,以进行更加具有针对性的监管。信托通道业务和信托受益权资产证券化业务均会涉及同业合作,但两类同业业务的发展前景显然存在较大差异。

另外,信托公司同业业务也会受到相关监管政策的间接影响。例如,《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中提到商业银行为防控流动性风险要遵照流动性匹配率计量标准开展业务,而流动性匹配率中加权资金运用就涉及信托投资计划。因此,为避免金融产品的层层嵌套,消除金融市场泡沫,监管部门势必加大对金融同业业务的监管力度,信托公司同业业务的开展将面临新的标准和规范。

在与投资者关系方面,信托公司需要重新定位。当货币政策宽松、流动性充裕时,信托公司通过优先发展机构客户可以提高资产运营效率,节省人力成本。当市场流动性趋紧、同业监管日趋严格时,信托公司通过同业机构客户获取资金的难度加大,其财富管理业务的客户构成将会出现变数,信托公司要注重个人客户的开发和维护,面临从规模化业务向个性化业务的转型。

为了维护投资者利益,并保护各业务主题的合法权益,信托业监管部门必然对信托公司与投资者的关系进行规范。证监会于2017年6月出台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要求经营机构在向投资者销售证券期货产品或者提供证券时,应当落实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适当性管理义务,以投资者分类和产品分级为基础,确保向投资者充分揭示市场风险,规范机构依法经营,把投资者保护的要求真正落到实处。风险的揭示和对于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的判断,能够在早期对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识别,提高风险防控效率。因此,信托公司也将在开展业务的过程中,关注投资者信息并对其进行分类,基于投资者的不同特点和风险承受能力,开展差异化的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