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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防止实验室环境交叉污染的管理规定
为防止实验室环境交叉污染,保证检验环境符合检验要求,确保检验结果准确有效,特制定本规定。规定要求如下。
(1)不相容检验项目的工作区应合理分隔,各检验室区域有明显标识;检验区域配有烟雾、废(毒)气排放装置,照明、采暖、降温、通风与环境因素(温湿度、振动、电磁干扰、防雷击等)应符合要求。
(2)检验室应设检验人员办公室,并与实验区域分开,任何与实验工作无关的物品不得带入检验区域。
(3)标准物质、菌种、试剂试药、样品与留样等,均应配备相应的贮存设施和设备。对环境条件有特殊规定或在常规条件下易变质分解者,应按规定贮存。
(4)下列检验工作的区域应进行有效隔离。
①普通实验室与精密仪器室应有效隔离。
②易挥发、易扩散药物的检验应采取有效隔离。
③抗生素与非抗生素药物的检验和检验用具及二者的无菌与微生物限度检查应有效隔离。
④无菌检查与微生物限度检查用无菌室应有效隔离;有菌物品与无菌物品分区存放。
⑤阳性菌接种室与无菌或微生物实验室应严格隔离;霉菌接种室应独立设置。
⑥不同种属与品系的动物应分舍饲养,同种但用于不同实验的动物应予以分隔或做出标识。
⑦不同级别动物应分区饲养于相应环境,不得混淆。
(5)有洁净级别要求的实验室,应有明显标识,防止误入。
(6)实验废物应严格按规定进行处理,防止对水源、空气等环境造成污染。
(7)检验室其他人员进入有洁净度要求的检验区域时,应经所在实验室负责人同意,并在有关人员陪同下方可进入。
(8)各实验室应对有洁净要求的区域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测,不符合要求的应暂停工作,待环境达到要求后方可继续实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