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前期开发与报批资料精选(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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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建设用地审批

除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3.5.1 需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

① 按照建立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的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根据《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办法》确定下列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需报国务院批准:

a.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

b.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国家计划单列企业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c.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d.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人口在50万以上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用地。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征用下列土地的,需报国务院批准:

a.基本农田;

b.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约合525亩)的;

c.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合1050亩)的。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的下列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未利用地作为建设用地的,需报国务院批准:

a.国家重点建设项目;

b.军事设施;

c.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d.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依法由国务院分批次审批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从2007年起调整为每年由省级人民政府汇总后一次申报,经国土资源部审核,报国务院批准后由省级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实施方案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城市建设用地报批和实施,按照报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城市人民政府具体实施3个阶段组织进行。

3.5.2 报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审批程序

报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程序如下。

(1)编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 依法需报国务院批准建设用地的城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提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议时,就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实施城市规划的用地需求,编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

(2)申报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 城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上级机关正式下达计划指标后,填报《××市××年度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表》,报城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由城市人民政府一次性向省级人民政府申报,同时抄送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3)对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进行审查 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据国家产业政策、经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下达的中心城市年度用地计划指标以及新增建设用地的有关规定,对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进行审查,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4)报省级人民政府 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本行政区域内所有需报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请示汇总,填报《××省××年度国务院批准建设用地城市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申报汇总表》,连同对各城市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书面审查意见,报省级人民政府审查。

(5)呈报国务院和国土资源部 省级人民政府对各城市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书面审查意见同意后,由省级人民政府一年一次性呈报国务院,同时抄送国土资源部和派驻地区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省级人民政府向国务院呈报城市建设用地请示时,需提交以下材料(随抄送的请示送国土资源部,文字资料2套、图件1套):

① 省级人民政府关于××年度城市建设用地请示文件;

② 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市××年度建设用地审查意见;

③ ××省××年度国务院批准建设用地城市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申报汇总表;

④ ××市××年度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表;

⑤ 注申请用地位置的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

⑥ 标注申请用地位置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市建设用地范围控制图;

⑦ 上一年度城市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的实施情况说明。

(6)国土资源部进行总体审查 国土资源部收到国务院办公厅转来的省级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建设用地请示后,根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要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及年度用地计划,重点对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中涉及的城市新增建设用地的规模、区位、规划用途以及征地补偿安置、补充耕地进行总体审查,形成审查报告,呈报国务院审批。

(7)国务院审批 城市建设用地经国务院批准后,国土资源部办理建设用地批复文件,有针对性地批复有关省级人民政府,同时抄送派驻地区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8)组织实施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 省级人民政府将建设用地批复文件及时通知有关城市人民政府,并由其组织实施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

3.5.3 省级及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程序

(1)确定划拨用地项目和有偿出让土地范围 根据国务院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城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分期分批地确定划拨用地项目和有偿出让土地范围,落实具体地块或区位。

(2)申报实施方案 在进行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履行征地前期规定程序、落实征地补偿资金、确定征地安置方案、完成先行补充耕地、拟定供地方式后,填报《××市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表》,由城市人民政府审定后上报省级人民政府,同时抄送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3)审批并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 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征收和土地利用等有关规定,对城市人民政府报送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进行审核;符合国务院批准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与有关要求的,建议省级人民政府予以同意;在城市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缴纳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后办理回复文件。

(4)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省级人民政府在审核同意城市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后,应将有关情况报国土资源部备案,同时抄送派驻地区的国家土地督察局。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以前,汇总城市上一季度实施方案审核同意情况,填报《××省××年××季度国务院批准建设用地城市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备案表》,并附标注申请用地和补充耕地位置的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和勘测定界图(电子软盘)报国土资源部。

3.5.4 城市人民政府具体实施征地和供地程序

(1)组织征地和供地 城市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经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由城市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具体实施,按国家有关政策组织征地和供地。

(2)汇总备案 城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要求,按季度汇总城市建设用地的具体供应情况,填报城市建设用地供应情况有关备案表,由城市人民政府于当年第二、三、四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和下一年度1月15日前将上一季度汇总情况和备案表分别报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备案。

城市人民政府向省级人民政府申报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① ××市建设用地请示文件;

② ××市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表;

③ 标注申请用地和补充耕地位置的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

④ 建设拟征(占)地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

⑤ 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和勘测定界图;

⑥ 其他有关资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