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3.4.1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范围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指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有效期为三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已经预审的项目,如需对土地用途、建设项目选址等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申请预审。如图3.8北京市国土部门对某道路工程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批复示意。
图3.8 某道路工程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批复示意
建设项目用地实行分级预审。
需审批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需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在申请核准和备案前,由建设用地单位提出预审申请。下列建设项目应当由自然资源(国土资源)部预审。
① 需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人民政府的自然资源(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预审。
② 需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由与核准、备案机关同级的自然资源(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预审。
申请用地预审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①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用地预审申请表样式由自然资源(国土资源)部制定。
②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项目的基本情况、拟选址占地情况、拟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拟用地面积是否符合土地使用标准、拟用地是否符合供地政策等;
③ 审批项目建议书的建设项目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需核准的建设项目提供建设项目列入相关规划或者产业政策的文件。
3.4.2 自然资源(国土资源)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办事指南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流程 见图3.9。
图3.9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流程示意图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受理及批准机构 自然资源(国土资源)部政务大厅及自然资源(国土资源)部。
(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条件
① 建设项目用地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② 建设项目选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修改方案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③ 建设项目用地规模符合有关土地使用标准的规定;对国家和地方尚未颁布土地使用标准和建设标准的建设项目,以及确需突破土地使用标准确定规模和功能分区的建设项目,自然资源(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已组织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并出具评审论证意见。
④ 占用基本农田或占用其他耕地规模较大的建设项目,自然资源(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已组织踏勘论证。
⑤ 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和涉及征地补偿、土地复垦的,建设单位需承诺将补充耕地、征地补偿、土地复垦等相关费用纳入工程概算。
⑥ 是否涉及违法用地和信访问题以及处理情况。
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予审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材料见表3.2。
表3.2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材料
(5)审批时限 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必要时延长10个工作日。自补正、补充通知发出之日起6个月内未收到补正、补充材料的,直接退件。
(6)审批书 关于***项目建设用地预审意见的复函。
作出行政决定后,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方式通知服务对象,并通过现场领取的方式将文件送达。
3.4.3 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审查
根据自然资源(国土资源)部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审查办事指南,需要报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审查范围如下。
①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
② 征收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
③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军事设施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用地,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未利用地的。
报国务院批准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报部审查材料简化后的报批材料要求如表3.3。省级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审查责任和本地实际,对地方各级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的用地报批材料作出规定。要利用统一的建设用地报盘软件,通过自然资源(国土资源)主干网由省(区、市)向部报送电子材料。省级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向部报送用地报批材料时,同时将电子材料抄送派驻地方的有关国家土地督察局。
报件经国务院批准,自然资源(国土资源)部在10个工作日内印发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批复,由政务大厅向申请人发送书面审批结果(需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在足额缴纳后发送)
表3.3 报国务院批准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报批材料
注:表中“一书四方案”是指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一书四方案”格式参见附录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