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讲 施政权力
过分简朴(excessive simplicity)只能取悦愚者与弱者,因为他们的领悟力迟钝,将不同概念组合在一起的能力也受到禁锢。
——威廉·钱伯斯勋爵《东方造园论》
皮尤基金会(the Pew Foundation)于2014年3月13日发布了一项全球性的研究报告,针对的是人们区分宗教与道德的能力。在诸如非洲或中东这些地区,大多数接受调查的人都不能想象缺失了上帝的道德会怎样,这就是将宗教与道德合二为一了。另一方面,与西欧一样,在中国和日本,大部分的受访者都能够对上述两者作出区分,在其所属共同体的宗教习俗的具体表现中将“道德”的概念提取出来。
在很多封书信中,托马斯·杰斐逊都清晰地区分了不同宗教的具体教义与世界各地通用的道德准则。这种区别无疑是美利坚合众国的基本根据,并且作为第一修正案被写入宪法。只有认识到道德是居于特定宗教习俗之上的,才有可能保障所有人的宗教自由。然而皮尤的研究发现,与世界其他地区相比,美国与非洲以及中东更为相似,因为绝大多数美国受访者不能从当地宗教习俗所表达的教义中,将“道德”作为一个概念分离出来。
在大多数的时代和地域里,让人们从具体的社会表现中提取抽象的概念都是相对困难的,这也是本书写作所设定的前提。如此困难的一个原因或许在于人类本性中的经济原则(the principle of economy)。一个人在一生之中可能会遇见数以千计的个体,要区别化地对待他们需要一种独立的判断,因此也需要脱离任何特定的社会传统群体对于人格的理解。然而,某些基于传统群体的观念,诸如“平民”与“贵族”,通过将人群分入为数不多的类属,使得隶属于这个传统群体的人可以和不计其数的人相处,并且相信某一类属中的所有个体都拥有共同的性格。因为甚至连哺乳动物与昆虫都能够将自己所在的族群与其他族群区分开来,所以,我们似乎可以有把握地假定,相比于个体化的判断,指明群体身份的类属更容易让人接受。
大概这就是为什么早期社会时常按世袭群体自我组织,如平民与贵族、男人与女人、佛教徒与基督徒、农民与工匠。我们发现在中国与欧洲都存在描述这种体系的古典文学作品。在《蒂迈欧篇》中,柏拉图对理想的社会秩序进行了描述,他注意到“首先,祭司和其他阶层分立;其次是工匠,你会发现每个工种恪守本分,互不侵犯;再次为牧羊人、狩猎者和农民等”。而《周礼》的一个段落也构想了类似的场景:
国有六职,百工与居一焉。或坐而论道,或作而行之,或番曲面执以饰五彩,以辨民器,或通四方之珍异以资之,或饬力以长地财,或治丝麻以成之。
与柏拉图身处的希腊一样,这些职业在上古时期的中国也是世代相传的。居于这样的社会之中,每一个人都将隶属于至少一种上述群体出身。每一个传统群体的成员都将拥有确切的义务与权利,但是,这种义务与权利的等级附属于整个群体,而非个人。当然,某些群体会拥有更多权利,某些群体要承担更多的义务。万一两个群体发生了争执,事情将不会依照事实来决定——因为事实生来就是平等的——而是基于谁跻身于更高地位。这就是为什么在这样一种社会之中,律法被认为是特权的一部分。特权植根于传统群体的成员身份,因此很容易理解。
根据社会心理学的近期研究,相比于将某人简单地视为传统群体的一员,形成对他人的个体化印象实际上需要更高的认知灵活度:
……研究显示,越是认可社会保守主义的个体,在认知上越是僵化刻板(罗克奇[Milton Rokeach],1948),越缺乏认知灵活度(斯达纽斯[Jim Sidanius],1985),总体复杂性就越低……鉴于在形成对他人的个体化印象、开放思想(斯卡尔[Sandra Scarr]与温伯格[Richard Weinberg],1981)以及信任他人(斯特吉斯[Sturgis]等,2010)的过程中,认知的能力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因此,认知能力较低的个体可能更倾向于社会保守主义的右翼意识形态,主张维持现状不变,由此获得心理稳定性与秩序感。
这项研究的作者们很快就指出,上述数据并不表示所有的保守派都头脑简单。保守派人士也与其他人一样,都可以是智慧、缜密与善于表达的。但这些作者确实发现,认知技巧有限的人更有可能被那种非黑即白的分析模式所吸引,而这种分析模式为很多保守群体所倡导。
由此得出,“天才”之类的概念将更加难以精确界定,因为它是个体化的。同样的逻辑也适用于诸如“公民”(citizen)这种与“平民”(commoners)形成对照的观念,“公民”之类的术语确实在历史记载中出现较晚,至少在平等主义的意义上来说是如此。当然,有人可能会问:“‘公民’这个群体难道不是和‘平民’群体一样吗?”实际上,“公民”与其类属的关系和“平民”与其类属的关系是不同的。“公民”是由法律界定的,而不是由血统、种族、宗教或是任何其他象征着传统群体身份的特质所界定的。讽刺的是,当一个人属于法律规定的类属中的一员,比如说“纳税人”(taxpayer)的时候,这个人就完全不再被传统群体所定义了,而是成为了一个个体——该法律范畴内的众多成员之一,其个人特性也无法通过传统群体的成员关系来预知。
在《不平等的形式转变》(“Changing Forms of Inequality”)一文中,查尔斯·蒂利(Charles Tilly)讨论了社会分配优势资源的两大体系。他所谓的“分选体系”(sorting systems),类似于历史学家所谓的“任人唯贤”(meritocracy)。他注意到有些人攻击这样的体系存在偏颇,于是他补充说,对于此类设定的捍卫者提出“较之于资助关系、以社会类属来分配、按资历布置或随机抽取等其他可能的选择,上述筛选将会产生更优质的结果”。
与我们的研究相关的是蒂利关于“不平等产生之过程”(inequality-generating processes)的分析,换言之,就是非任人唯贤的体系。蒂利认为,大多数“不平等产生的过程并不……符合分选的模式”,原因是不平等产生的体系(inequality-generating systems)典型是基于人们成长的社会环境,而不是个体的特性。如此一来,结果是“差异没有逐个显现,而是直截了当地通过性别、国籍、种族、门第、宗教等聚拢成群。”蒂利此处“逐个地”(continuously)的意思就是个体地(individually),“聚拢成群”(bunching)则可以被注解为一个以血缘纽带、宗教身份等为基础形成的群体。
尽管使用了社会科学的术语,蒂利的分析似乎支持这样一个假设,即有两种可能的方法来分配权力、身份地位或者其他社会上的有利位置:(1)基于个体的特征来分配位置的分选体系;以及(2)基于传统群体的成员身份来分配位置的不平等产生体系。这一研究进一步提出,前者非常需要更多认知灵活度来支撑,也因此后者在历史性的社会中更为常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