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学史研究》文选:人物志卷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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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学工作者必须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做研究工作

王先生先从读书谈起,他说:“对一个史学工作者来说,认真读书是第一步。”《史记》《汉书》是非读不可的,同时也必须读点经书和诸子,因为中国历史上有许多基本的典章制度,它们的根就在古代周秦。后世枝叶繁茂了,现象复杂了,但它们的根和干并没有变,或者说基本上没有变。“六经皆史”。就是研究明清史的,经书诸子也是非读一读不可的,而且根和干在古代经史文字中记载的往往很简要,甚至可以背诵,如果抓住了那些属于根本的记载,我们治史的根也就扎下了,枝叶也就会繁茂起来。读书,要读得仔细,因为文字读懂了,未必就明白那文字的含义。要善于思考,认真地读,不要让文献记载泛泛地滑过去。

早先我读《汉书》,读到卷二十三《刑法志》时,对班固只修刑法志而不修兵志有些不解,认为祭祀与征战是古代的两件大事,《汉书》有《郊祀志》而没有兵志,大概是一种疏忽。后来,从《二十五史补编》中读到钱文子的《补汉书兵志》,还认为钱文子补得很好。可是再往后,就发现有人说古代兵刑是一回事,同性质。汉代掌刑官叫“廷尉”,尉是军官,就是一证。几年前又读到了顾颉刚先生的《史林杂识》,其中一篇把古代兵刑不分的事实和道理说得很透彻,这才全然明白班固不修兵志的道理;因为在古代的刑法中,刑包括兵,兵也是刑。班固在《汉书·刑法志》中已经提到:“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钺;中刑用刀锯,其次用钻凿;薄刑用鞭扑。大者陈诸原野,小者致之市朝,其所由来者上矣。”这就是说,大刑即用兵征讨,小刑才是我们平常所指的刑罚。从这个例子可以看出,读书要仔细,要认真思考,产生了问题,必须努力去寻求解答,我年轻时读《汉书》,读得不够仔细,过了好些年才弄明白《汉书》有《刑法志》而无兵志的道理。自然,《汉书》中还有许多章节,文字简明,而当时我不明白它们的含义而现在多少明白了的,那就不说了。

再说对刑法本身的理解。平常我们讲国家机器有几种,即军队、法律、警察、监狱等等,这是有了阶级以后,统治阶级用来压迫被统治阶级的工具,统称国家机器。但是法律这个东西有各种各样的类型,值得进一步研究。过去有人说中国古代的律书,如现存的《唐律》《大明律》等,都是保护地主阶级私有财产的成文法。本世纪三十年代,上海有杨鸿烈等几位中国律书研究者,写书写文章论述或分析我国古代的律书,他们好以罗马法为蓝本,依据其条文,割裂中国律书的条文,强为之等同,将中国古代的律书,与罗马法比较,弄得牛头不对马嘴。罗马法中主要讲的是“人之法”和“物之法”,那确是保护私有财产的法典,所以后来成了资产阶级法律的鼻祖;《拿破仑法典》就是从它脱胎而来的。可是中国古代的法律书没有和罗马法等同的内容。《唐律》《大明律》保存得都很完整,读来读去,翻来翻去,怎么也看不出它们是保护人民或地主私有财产的法典。由此看来中国古代的法律与罗马法相同的说法是不对的。有一次,我把自己的想法对白寿彝先生说了,征求他的意见。白先生说:“我国古代的法律,如《唐律》《大明律》等,是公法,不是私法。私法是近代概念中的民法;而公法则是行政法,是为了维护皇权,维护纲常名教,维护封建秩序,强制人民履行其封建义务而制订的。”白先生的说法,与我平日读古代的法律书所想到的相符合,因而更加使我相信中国古代的刑律不是民法;不是保护人民的权利和私有财产的法典。

唐律十二篇,第一篇是《名例》,主要列举的是刑罚的名称,哪种罪当哪种刑,哪种等级的人不当刑,哪种人应免刑等等。第二篇是《卫禁》,列举的是宫禁罪条,保护皇室的安全,末附边禁,保护边境的安全。第三篇是《职制》,列举的是官吏有犯职责的罪条,保证官僚行政机器的有效的运行。第四篇是《户婚》,主要是禁止人民脱漏户口以及其他可能逃避差役的行为;禁止占田过限,盗耕公私田;违反纲常名教的罪行及应得的惩罚。第五篇是《厩库》,主收藏出纳官物。第六篇是《擅兴》,是惩罚关于军伍的征调、行军、出征等违法罪行的条文。第七篇是《贼盗》,首重谋反、谋叛,卫护纲常名教,维持统治秩序、社会治安等事。第八篇是《斗讼》,内容也是惩罚破坏统治秩序的罪条。第九篇《诈伪》,列举的是伪造皇帝印玺,伪造官文书,以及重大诈骗罪行。第十篇《杂律》,第十一篇《捕亡》,第十二篇《断狱》,也都没有卫护私有财产的具体条文。唐律律条首重《卫禁》,次重行政机构的整肃,次重维护保有皇权的基础——人户和土地,这就是那篇《户婚》律。《户婚》律确是保护私有财产的条律,但保护的是皇帝的私有财产,不是人民的私有财产。人民之间也有土地纠纷,经界之争,告到官里,请求公判,这看上去像是保护私有财产,其实官府解决土地纠纷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安定农村的生产秩序。明太祖朱元璋诏告老百姓说要“各安生理”。孟子说,必须正经界。知县解决土地纠纷,实质就是这么回事。也就是说,从皇帝的皇室,他的官僚机构,他的军伍,“凡百用度,一一责之”,什么东西都要老百姓供给他们。如果经界不正,农民之间发生了土地纠纷,这就会耽误生产,扰乱社会秩序,农民就有可能不能尽其民分,为皇帝纳粮当差了,粮差损失原额,这将使朝廷的收入减少,使朝廷的统治力量减弱,所以皇帝必须叫他派遣到各地去的管民官出来管一管,使老百姓能各安生理,卫护皇帝的统治秩序,保证朝廷的赋役收入。最近,四川省青川县出土了秦国竹简一枚,简文是秦武王二年(前309)颁布的田律,指示受田的农民如何修治其所受田土的经界的规定。每个农户的田土的疆界都那样修治得整整齐齐,经界很清楚,土地纠纷自然会少。这既是为了保护农户田土的占有权,也是为了维护统治秩序。

《唐律》第七篇《贼盗》是常常被人引用为保护地主阶级的财产不受侵犯的根据。不过,我们如若认真检查一下它的内容,就会发现这个说法有局限性,且未得其本真。这篇所列罪目凡五十四条,首要的是“谋反大逆”“谋叛”“谋杀人”“造祆书祆言”“盗大祀神御物”“盗御宝”“盗制书”“盗禁兵器”“盗官司牛马杀”“强盗”“窃盗”“略人略卖人”等等。看看这等罪目,就可明了《贼盗》篇的主旨。如果详细解说,主旨可更明显,可惜今天时间有限,不能细谈,只好等到另一机会再说了。从这一点上也可以说被人们认为是私法是民法的中国古律书,实实在在是公法,是行政法。

大明皇帝朱元璋虽然诡谲狠毒,但雄才大略,有远见,好“直说”。“直说”,他的意思是直截了当地说,别虚弄词藻,他有这种好癖性。为了“直说”,他把《大明律》不再编成多少篇,多少卷,干脆按他的行政机构分编了。除名例四十七条外,律的主体全部按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分编。你看他是多么直截了当地把《大明律》的行政法性质明明白白、直截了当地给端出来了。《大明律》较《唐律》虽有少许变动,还增加了《奸党》等罪目,基本上和《唐律》没有什么两样,而《唐律》又是沿袭的更古的律,这不更证明中国古律书是行政法了吗?

过去,通史或古代史的著作中,往往把郑国铸刑书,晋国铸刑鼎的事说成是奴隶反抗奴隶主的胜利,或者说成是劳动人民的胜利,或者说成被压迫阶级反抗统治阶级的胜利。强调阶级斗争是无可非议的,但那样解释春秋时期诸侯国铸刑书,很可能是种误解,给人的印象是把古代的刑说成了保护人民权利的法。这种误解有两方面:一、误解了刑的性质,二、误解了统治者公布刑书是在这个时候才开始的。但误解不难消除,只要我们翻翻历朝史书的刑法志序,历朝皇帝有关诏书,法家书,如《韩非子》,儒家言如韩愈、朱熹的有关言论,本着实是求事的精神去读,误解之处,便可迎刃而解。

皇帝们有的说:“夫律令者所以抑暴扶弱”(汉元帝,见《汉书》本纪),有的说:“刑法所以禁暴息奸”(北魏高祖,见《魏书》卷《刑法志》),有的说:“古人制刑,所以禁奸止暴,使人视之而不敢犯”(明太祖,《大诰》三编,第三十八),又说:“明礼以导民,定律以绳顽”(《御制大明律序》);又说:“古人用刑,盖不得已。悬法象魏,使人知而不敢犯,譬之水火能焚溺,人狎之,则必伤,远之则无害(余继登,《典故纪闻》11页,北京,中华书局,1982版)。法家重刑绳奸的话太多了,但儒家所论也相同,这却很有意思。后汉虞诩说,“刑罚者,人之衔勒也”(《后汉书》本传)。韩愈说,古之时有圣人者立,“为之刑,以锄其强梗”(《原道》)。朱熹也说过:“明刑弼教,禁民为非”(弼,辅助的意思)。《汉书·刑法志》,“制礼以崇敬,作刑以明威”。“刑罚威狱以类天之震曜杀戮也”。像这样的话,可以引一大堆,但不必多,多了反而令人生厌。上边引语里的“非”啊,“奸”啊,“强梗”啊,都是指违反统治者意志的行为。所谓“衔勒”啊,“明威”啊,那都是刑之制作及其公布应该发生的作用。

统治者既“作刑以明威”,当然要其子民个个都清楚地知道,所以周朝的时候就有“悬法于象魏”的传统。《周礼·天官·大宰》“乃悬治象之法于象魏”即是。上边引用的大明太祖的话里也引过这一故事。“象魏”是宫门前的一种建筑,耸立于宫门两旁,如汉代的“阙”。现代还能见到的“华表”,大概就是从原“象魏”衍变而来的,不过不是两大竖立建筑物,而变成为两根大石柱了。悬法就是公布法的条文,使民得知,以免触犯那些条文而受惩罚。这事朱元璋做得最彻底。他不仅命令他的子民户户得有一部他自己写的《大诰》保存在家里,时时诵读,他还命令于天下各里建立“申明亭”,叫里的老人时时在亭中向同里之人讲解,使人人皆知禁忌,皆知刑威,使人人各安生理,纳粮当差,避免犯法。大家可以设想一下,统治者立了刑法,深藏宫中,不令人知,那立它干什么!人民不明白哪些是犯禁的律条,那刑书又起什么作用?制刑为的是刑民,不使可能被刑的人事先知道而避免,那统治者又怎能收到使人人循规蹈矩各安其职的统治效果?

1983年4月,《中国史研究》上发表了一篇好文章,题曰:《论春秋时代法律制度的演变》,作者是韩连琪先生。这篇文章说明了春秋时期如郑、晋两国铸“刑书”“刑鼎”的政治背景。新的政治形势的基本特点是公室集权,或主张强化公室的权力,摧抑血缘贵族(世卿)的势力,庶族士大夫竞逐政治地位,并攀附公室以削弱旧世卿的权力。这一新形势需要新法制,郑、晋“刑书”“刑鼎”便应运而生了。新法制的制定和公布哪有一点是奴隶阶级斗争的胜利!郑、晋刑法虽新,里边仍然没有多少“人之法”,即保护普通人民之法。

1982年,天津人民出版社出版了杨廷福先生作的《唐律初探》,其中有一章把唐律的内容解释得很清楚,是一部值得参考的好书。

韩先生我不认识,认识杨先生,他的大作还是承他惠赠的,我早就应该奉函致谢的了。他们对古律书研究的贡献,除各具慧眼外,都得力于实事求是的治学方法。

说实在的,实事求是的治学方法,在史学领域里已经开了很多好花,结了许多好果。我读书不多,见识短浅,不应多嘴。譬如在甲骨学商史研究上,裘锡圭先生对商朝宗族的研究,张永山先生对商朝的“臣”与“小臣”等解释,我以为都是好的代表著作,尊重史实的新贡献,忠于史实,敢于不苟同错误而又“权威”的说法,使我们了解到历史的真正情况,这就是极可贵的科学贡献。我们遵循实事求是的治学态度,坚持下去,将来的发展是不可限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