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法律与相互冲突的利益
在任何政府设计中,最大的便利就是确保稳定、正直而不偏不倚的法律执行。
——《联邦党人文集》,第七十八篇
在希腊神话中,特弥斯(Themis)是一位蒙着眼睛、不偏不倚的正义女神。她手持天平权衡冲突的论争,手握宝剑施行她的法令。这一生动的比喻在罗斯科·庞德的法理学中得到最充分的展开:
我们都需要地球,都有大量的愿望和要求需要满足。我们有那么多人,但却只有一个地球。每个人的愿望不断地与邻人相冲突或者相重叠。因此,不妨说这是一个任务艰巨的社会工程,它的任务是创制维持生存的物资和满足人们愿望和要求的手段——这些人们共同生活在被政治所组织的社会里,即使这些物资、手段无法满足人们的全部主张,至少也应当尽可能人人有份。这就是为什么我们说法律的目的在于正义。我们不是说正义是一种个人美德;我们也不是说正义就是人们之间的理想关系。我们是说一种政体。我们是说这样一种关系的调整和行为的规制:使维持生存的物资成为满足人类享有物质和采取行动的主张的手段,在最小摩擦与最少浪费的情况下,尽可能人人有份。
依庞德之见,法律体系的设计是用来确定,在物质财富和生存空间之间相互抵触的主张中,何者应被认可和保障,何者应被否认和拒绝。
法律体系是如何评价各种主张的?庞德认为评价的方式首先是实用:运用已经起作用的和可能起作用的结果。他说:“在现代法律的全部发展过程中,法院、立法者和法学家,对于自己正在做的事情很可能没有清晰的理论认识,而是受一种以实用为目的的、清晰本能的指引,他们一直从事寻找实用的调整与调和方式,即使不可能更多,也至少找到相互冲突与重叠的利益的实际折衷与妥协。”对于困难的事先处置只是提供了一个开始,但是新的冲突可能意味着事先解决是不充分的。
第二种评价的方式参照了庞德有关权利义务的假定,这是所有法律秩序都努力达到的目标:
1.在文明社会里,人们(men)必须能够假定,他人不会对他们进行有意的侵犯。
2.在文明社会里,人们必须能够假定,他们可以为善意之目的而控制自己所发现和占用的东西、自己的劳动创造物和依现有的社会与经济秩序所获取的东西。
3.在文明社会里,人们必须能够假定,与他们进行一般社会交往的人将依良好诚信行事,因此,
(1)将形成由他们的承诺或其他行为所合理产生的合理期待;
(2)将依照维系公众道义情感的期待来履行他们的承诺;
(3)将特别地、等价地恢复因失误、非预期或非故意而取得的、以他人损失为代价的、在当时情况下不能合理期待取得的利益;
4.在文明社会里,人们必须能够假定,那些从事某种活动的人将以应有的注意,不给他人造成不合理的损害;
5.在文明社会里,人们必须能够假定,执掌易于失控、逃逸而为害之物的那些人,将约束它们或者将其保持在适当的范围内。
庞德所考虑的第三种评价方式更加多样而分散,他认为,一个社会中起作用的法律体系反映了社会的总体文化、方向和目标。在庞德的时代,美国社会正从自耕农的价值观向集体的、城市工业的价值观转变,这一趋势能够从法律后果上注意到。如果庞德在世,他感兴趣的可能是各种社会压力——种族平等、财富均分、生态学、市郊化、农村化以及非集中化等——以何种方式侵入法律意识并确定法律后果。庞德有关社会和作为后果的法律秩序的假定,如图4.1所示:庞德由此提出了一种正义理论(减少浪费);一种冲突来源理论(匮乏);一种法律体系作用阐释(裁判相互抵触的主张和利益);一种变更理论(重新承认以往未被确认的主张);以及一种关于如何评价各种主张的理论(通过经验、有关权利义务的假定,以及在法律体系中法官们将什么视为起作用的社会总体价值取向)。
罗斯科·庞德历经的职业生涯有法官、学者和哈佛法学院院长,他拥有巨大的影响力。他对法律体系如何起作用,以及法律体系中的法律人角色的理解,没有遇到过真正的质疑。然而,马克·加兰特尔的文章却可谓是对庞德理论的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