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职业病监测与职业健康风险评估的职责归属
职业病防治工作主要涉及“防、治、保”,即用人单位工作场所的职业病预防;劳动者疾病诊治与健康监护;职业病赔偿的共济保险救济。目前我国关于职业病防治管理现况是:“防”归属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治”归属于卫生部门,“保”归属于社会保障部门。
从公共卫生角度看,职业病防治可分为一级预防、二级预防、三级预防。“防”主要在于一级预防,“治”和“保”主要在于二级和三级预防,但也不尽然。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职业病事故处理就属于三级预防,而卫生部门的职业病监测与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就属于一级预防。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及其配套规章、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中央编办”)对政府部门的行政职责分工及医疗卫生专业知识等,各类职业病防治机构的职责是不一样的,服务的对象、工作的内容、特点等也不一样。本节重点讲述公共卫生机构职业病监测、职业健康风险评估职责的法律、行政依据来源及职责的内涵、特点,同时将职业病防治主要内容分解到各相关部门,以便大家对职业病防治职责有一个较全面的理解,对职业病监测、职业健康风险评估有一个立体的公共卫生定位。另外,通过对职业病防治机构职责定位的介绍,也为后面章节讲述职业病监测、职业健康风险评估中的职业病防治机构能力监测、评估提供知识基础。
一、公共卫生机构职责
(一)职业病防治的职责
职业病防治的公共卫生机构主要为职业病防治院(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职业病防治科室、医疗机构的预防保健科和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公共卫生职能突出的是“公共产品”,其“公共产品”也是政府为社会提供服务的行政事业行为。尽管政府公共卫生部门可以向社会机构购买某些服务,但其“公共事业行为”职能的主导地位是其他机构不能代替的。公共卫生机构的主要职业病防治职责包括:
1.职业病监测。
2.职业健康风险评估。
3.职业病信息管理。
4.职业人群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
5.职业病防治技术研究。
6.标准、法规研制。
(二)职业病防治职责的依据、内涵与特点 1.职业病监测
公共卫生机构职业病监测职责的依据来源于:
1)《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二条第二、三款:“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的职业病防治情况进行统计和调查分析”。
2)政府的行政分工《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0〕104号)中关于卫生部职责第(三)条:“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关于印发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机构编制标准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4〕2号)关于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要职责第四条:“健康危害因素监测与干预,开展食源性、职业性、放射性、环境性等疾病的监测评价和流行病学调查”。
1)主要内容:①职业病发病监测包括法定职业病、广义职业病及职业相关疾病的监测;②职业健康危害因素监测包括生产过程中有害因素(化学因素、物理因素、生物因素)、劳动过程中有害因素(劳动强度、劳动组织、职业紧张、不良体位等)、生产环境中有害因素(太阳辐射、低气压、通风不良等)的监测;③干预政策、措施的监测;④辖区内职业病防治机构能力监测,这些机构应包括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公共卫生机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治机构、工会、劳动社会保障机构、非政府组织等;⑤专项职业流行病学调查;⑥辖区内职业病防治相关情况收集与统计分析。
2)主要目的:职业病监测的主要目的是监测辖区内职业病、职业健康危害因素的分布状况以及研究职业病、职业健康危害因素的暴露影响,为职业健康风险评估提供基础数据。职业病监测与职业健康风险评估的关系就如“检测”与“评价”的关系。
3)服务对象:职业病监测作为公共产品,其直接服务对象是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间接服务对象狭义为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广义为职业公众群体。即职业病监测不是特定针对某一个劳动者、某一个用人单位。针对某一劳动者、某一用人单位是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责,正如公共卫生医生针对的是群体,临床医生针对的是个体。
4)主要产出:职业病监测主要产出有月度、季度、年度辖区职业病与职业健康危害因素监测报告、统计分析报告、趋势分析报告;各类职业病防治专项调查报告等。
5)特点:职业病监测是公共卫生机构的一项日常、长期、主动的工作,与传染病、心血管疾病、肿瘤、死因、意外伤害等疾病监测一样,均属于公共卫生疾病监测范畴。职业病监测遵循辖区分层监测(国家级、省级、市级、区县级层面监测)、属地负责、网络管理的原则。
2.职业健康风险评估
公共卫生机构职业健康风险评估职责来源的法律、行政依据,同上述职业病监测的职责依据。
1)主要内容:基于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强度)监测、职业健康检查监测、职业病报告、职业病专项调查等职业病监测数据、资料,对区域职业病发病形势进行评估和预测、预警,提出干预策略与措施。职业健康风险评估有时也用于某一职业病事件的评估。
2)主要目的:对职业病、职业健康危害因素进行预警,提出干预方向、策略与措施,为安全监督部门的监督方向、专项整治的开展提供依据。公共卫生机构就如安全生产监督部门的“侦察兵”与“参谋”。
3)服务对象:同职业病监测。
4)主要产出:风险评估报告和预警报告。职业健康风险评估的产出与职业病监测密切关联,职业病监测如“检测报告”,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如其“评价报告”。
5)特点: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具有区域性、群体性、主动性、长期性及前瞻性的特点。公共卫生职业病机构的职业健康风险评估是一项公共职责、日常工作。除发生某一职业病事件外,一般不对某一具体企业提供作业场所风险评价与预测技术服务,如为某一用人单位提供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现况评价报告的技术服务等。某一用人单位发生职业病事件时,依据《职业病防治法》规定,需要对该单位进行职业健康风险评估,也是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下进行的,其风险评估报告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3.职业病信息管理
1)法律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二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的职业病防治情况进行统计和调查分析”。
2)行政依据:①《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0〕104号)卫生部职责第(六)条:“负责职业病报告的管理和发布”;②《关于印发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机构编制标准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4〕2号)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要职责第三条:“疫情及健康相关因素信息管理,开展疾病监测,收集、报告、分析和评价疾病与健康危害因素等公共卫生信息。”
1)主要内容:职业病、疑似职业病、职业健康检查情况报告与管理;国家网络直报管理;其他与职业健康相关信息收集;纵向向卫生行政部门、上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职业病相关信息,横向作为所在区域卫生行政部门的具体实施机构,受其指派与区域内安全监督、劳动社会保障等政府其他职业病防治部门进行信息沟通。
2)主要目的:掌握职业病防治信息,保证信息有效流通与运用。
3)服务对象:直接服务对象为所在区域卫生行政部门、上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病防治机构);间接服务对象为所在区域安监、社保等政府其他职业病防治部门。
4)主要产出:月度、季度、年度职业卫生信息数据及报表、分析报告。这些信息常按行业、职业病种类、职业病危害因素等分类。
5)特点:及时、准确、主动、长期。此项职责是各级公共卫生职业病防治机构的日常工作。
4.职业人群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
1)法律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
2)行政依据:①《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0〕104号)卫生部职责第(七)条:“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开展职业人群健康促进工作”;②《关于印发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机构编制标准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4〕2号)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要职责第六条:“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对公众进行健康指导和不良健康行为干预”。
1)主要内容:提高职业人群及公众的职业健康素养,提高管理者的职业病防治政策素养,促进受众主动实施职业病防治策略、措施的健康教育、健康促进活动。
2)主要目的:普及职业病防治的知识,提高劳动者、用人单位管理者职业健康素养,提高政府官员职业病防治政策素养,使其主动进行职业健康干预。
3)服务对象:劳动者、用人单位、政府官员、公众。
4)主要产出:职业健康教育、健康促进行为及其实施的效果评估报告。
5)特点:职业人群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具有日常性和长期性的特点。除卫生、安监部门外,政府其他部门也负有职业健康教育、健康促进的职责,但用人单位是本职责实施的责任主体。
5.职业病防治技术研究
1)法律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八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研制、开发、推广、应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加强对职业病的机理和发生规律的基础研究,提高职业病防治科学技术水平”。
2)行政依据:①《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0〕104号)卫生部门职责第(六)条:“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科学研究”;②《关于印发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机构编制标准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4〕2号)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要职责第四条:“疾病预防控制技术管理与应用研究指导”。
职业病防治基础与应用研究。
提高职业病防治科学技术水平、疾控机构能力建设。
从广义上说,为全体职业人群服务;直接的责任对象为项目授权、赋责部门,即各级科研管理部门、政府机构、出资方等。
各种科研成果如论文、专利、应用技术、政策法规等。
具有创新性和项目管理的特点。各级公共卫生职业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主要责任不是科研机构;因此,职能转变后,有的机构变成了“类科研机构”,但没有项目的时候,工作断档,且基层职业病防治机构开展科研工作无能力、也不现实。
6.标准、法规研制
1)法律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二条第一款:“有关防治职业病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并公布”。
2)行政依据:《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0〕104号)卫生部门职责第(一)条:“组织制定发布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具体实施中,疾控机构主要提供监测资料与科研数据,即为标准、法规的具体主要起草机构。
标准、法规研制与起草活动是其主要工作内容。
提高职业病法规化、标准化及管治能力。
直接的服务对象为项目授权、赋责部门,即各级科研管理部门、政府机构、出资方等。标准可以有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企业内部标准,法规也如是。
标准、法规、规章等。
具有规范性和项目管理的特点,工作性质与科学研究相似。
二、医疗机构职业病防治职责
医疗机构职业病防治的职责包括: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职业病治疗和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医疗救治。
1.职业健康检查
(1)职责依据
1)法律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2)行政依据:①《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5号)第五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②《关于印发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机构编制标准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4〕2号)中(二)基本职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是从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公益性事业单位,不承担一般性医疗服务职能,各地要按照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要求和进度,逐步实现公共卫生服务与医疗服务分开”。
(2)职责内涵与特点
1)主要内容:按规范标准《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 188)进行体检服务。
2)主要目的:检出目标疾病、职业禁忌证及其他健康损害。
3)服务对象:用人单位、劳动者。
4)主要产出:职业健康检查报告。
5)工作特点:针对个体、委托服务、临床医疗服务行为。
2.职业病诊断
(1)职责依据
1)法律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三条:“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病诊断,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应当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行政依据:同上述职业健康检查的行政依据。
(2)职责的内涵、特点
1)主要内容:严格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及其配套规章、职业病标准进行诊断。其医学病因诊断依从临床医学;其社会病因诊断依从相关职业病法规。
2)主要目的:明确是否患有职业病及患病程度。
3)服务对象:劳动者、用人单位。诊断的具体对象为劳动者个体。
4)主要产出: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5)工作特点:针对个体、委托服务,具有严格的程序及标准规定。其行为属于临床医疗服务行为;但其申诉途径特殊,通过职业病鉴定程序。
3.职业病治疗与其他所有疾病的治疗属性完全相同。
4.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医疗救治
职业病人的救治医疗服务,与其他疾病的医疗救治、急救等行为相同。
5.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报告及告知
其法律依据为《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还应当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第五十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及时通知用人单位”。
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报告及告知流程与法定传染病的处置基本一致,只是对象增加了用人单位。
三、卫生行政部门职责
1.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情况进行统计和调查分析。
2.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
3.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批准(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4.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做好医疗救治工作。
5.职业病诊断机构批准(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6.对职业病、疑似职业病报告依法做出处理。
7.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统计报告的管理工作,并按照规定逐级上报。
8.组织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进行职业病鉴定(市、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9.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机构、医疗机构的监管与处罚。
10.完成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相关工作如全国重点职业病监测、法规标准制定调研等。
11.完成同级政府指定工作如防治规划、地定法规起草等。
12.协助同级相关部门的工作及信息沟通。
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责依据,均来源于《职业病防治法》有关条款及中央编办《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0〕104号)。
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1.依法对用人单位监管。
2.职业技术服务机构监管。
3.职业病防治信息收集与通报。
4.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
5.其他相关职能。
五、政府及其他部门职业病防治职责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1.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职业病防治规划(实际编制、起草由卫生部门承担)。
2.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3.统一领导、指挥职业卫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4.加强职业病防治能力建设和服务体系建设,完善、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支持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对工伤保险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三)工会组织
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
(四)用人单位、行业协会
1.用人单位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
2.行业协会依法进行行业自主管理及开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