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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临床应用指南
随着人口红利的消失,老年人口数量激增,慢病人群日趋庞大,带来了对医疗保险的冲击和挑战,以居家形式为主的远程医疗与家庭护理正在成为人们关心的新模式。当今,中国人的平均寿命比历史上任何时期都长,国民素质日益提升,目前中国已拥有7亿手机用户,大多数人可以自如地应用各种先进技术。多数人希望保持其生活的独立性,尽可能地长时间居家生活,但相当一部分人也在长期承受着慢性疾病的困扰。与此同时,医疗保健行业却面临着公共服务资源、护理及其他专业人员严重短缺的现状,医疗服务机构也同样承担着越来越繁重的医疗任务,并且被要求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疾病临床疗效。
医疗行业面临的种种挑战迫使人们思考,如何充分发挥高技术优势,来重塑医疗保健服务机制,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与工作效率,控制成本和改善医疗质量。特别是应用远程医疗关键技术为居家医疗保健服务提供了新方法,扩大了医疗与卫生保健服务的覆盖面,促进了医疗服务机构与患者之间的相互协作。那么,居家远程医疗模式是否能够为患者提供更好的医疗保健服务、咨询信息、生命体征监测与健康状况评估,并方便患者对疾病诊疗情况的了解,以及能够真正降低医疗的成本,同时改善护理服务水平?目前这些问题仍然在探索之中。
美国在过去的10年里,成熟的通讯技术已经在医疗和卫生保健服务领域拓展了其可能的应用范围。最初的家庭远程医疗保健服务是由家庭保健机构提供的,家庭保健机构通过一个远程监测站点采集一项或多项生命特征指标实现对疾病和健康的远程监测。如今,家庭保健机构还可以借助互动式视频、信息存储和转发功能,扩大家庭医疗和护理工作。除了远程监测生命特征之外,目前,家庭保健机构提供的服务还包括诸如临终关怀(姑息治疗)、康复、疾病管理、慢病管理、虚拟家庭会诊、术后跟踪随访等更多种形式的应用。
美国远程医疗协会(ATA)制订出了有关家庭远程医疗临床实践指南,它涵盖了在各种不同状况下,指导家庭远程医疗未来发展和应用部署的普适性原则。
(一)定义
1.远程慢病家庭管理
远程慢病家庭管理是指通过远程音视频技术对已确诊的居家(或在辅助生活住所)慢病患者提供远程医疗和保健服务。
2.互动式居家远程医疗管理
是指患者与医院、社区医疗机构以及社会合法医疗保健机构的双向交互式音频、视频和数据交互过程。此类远程服务可以为接受远程医疗服务的慢病患者提供远程医疗互动(如智能化健康评估、在线健康保健教育、检测数据收集、处理与反馈等)。
3.远程医疗咨询
是指将管理的慢病患者的临床检验数据或检查影响通过线上传输的方式给医疗服务人员,医疗服务人员对提供的临床数据、检验结果和影像资料给出医疗咨询意见。
4.远程自我监测
是指慢病患者按照慢病管理指南,应用具有医疗设备资质的辅助设备自行进行的健康状况监测。患者也可将监测数据上传至医疗服务机构,机构按双方的服务协议对数据进行储存、加工、分析、预警,也可提供实时监测。常见的自我测量数据包括心率、血压、脉搏、心电、血氧、血糖、体重和体温等。
(二)入围远程居家慢病管理的工作指南
下列指南同时适用于交互式居家远程医疗和远程自我监测。
1.选择患者标准
(1)建立慢病患者遴选指南,为参与居家远程医疗服务计划的慢病人群建立的患者遴选标准,应详细描述哪些疾病的哪种状态适用于远程医疗服务计划。
(2)确定慢病患者入选条件和远程医疗服务的工作流程。
(3)建立患者知情同意制度
1)在提供居家远程医疗服务之前,获得患者或指定法人代表的书面知情同意。
2)知情同意书将作为管理记录中的内容。
3)提供便捷的保障机制,使患者权益在不受损失的前提下,有权选择参与或终止使用居家远程医疗服务。
(4)患者疾病和健康信息的隐私与保密性
1)在提供居家远程医疗服务全过程中,严格保护患者信息隐私,包括在患者住所信息以及接收患者信息的远程工作站点的信息。
2)患者有权获取临床诊疗信息和服务条款规定收集的全部数据。
(5)患者/护理者/家庭评估:参与远程医疗服务的事前评估
1)首先,需要完成一份关于患者一般情况的综合评估。一般可在家里、医院、办公室、诊所或学校等进行面对面的医学评估。
2)需要借助远程医疗设备进行服务的特殊患者,需要建立相应的政策和规定,保障对语言或躯体障碍患者不出现歧视。
3)面对面医学评估,应包括患者需求护理状况做出评估,从而确定在相应的居家远程医疗服务中需要根据患者意愿和能力提供适当的服务。
4)在面对面医疗评估时,还要对远程工具的可用性以及设备安装的安全问题进一步确认。
(6)患者的护理计划:依据患者的需要制订个性化的护理计划,如疾病管理计划、康复计划、远程生命体征监测方案、数据收集分析报告回馈、线上线下医学健康教育等。服务内容和形式可根据患者承受的能力和需求提供不同档次的服务,但是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1)患者护理计划的制订要以患者自身条件符合这种服务模式,同时医疗服务人员具有相关资质,服务的频率符合管理要求为前提。
2)居家远程慢病管理必须包括在医疗护理计划之内,并依据患者的特殊需求进行个性化订制。
3)患者的经治医生和(或)社区医疗服务人员应被告知患者在参与居家远程慢病医疗服务项目,管理过程中可以获取相关的医嘱。
4)居家远程慢病管理可以纳入临床路径之中。
(7)患者教育
1)在实施任何居家远程医疗服务之前,患者或其委托人员必须置备必需的监护设备,并接受相关远程医疗设备使用的培训。
2)居家远程医疗设备的培训应包括电源连接、设备操作、数据存储与运行、电话求助以及设备的清洗维护。
3)培训内容还应当包括所有被使用的外围设备,以及每个外围设备使用的目的、方法和日常维护。
4)提供清晰、简明的设备操作和维护说明。说明应包括图表和图片,以及适合不同地区的文字说明。
5)书面说明针对医疗设备出现技术性问题,必须为患者提供清晰的指导,告知他们给谁打电话反映情况。
6)应向使用者提供有关设备安全事项的说明,在设备安装和日常使用中进行定期检查。
7)居家远程医疗服务过程中,应当为患者提供有关医疗健康和慢病管理的教育和培训,让患者掌握适当的自我保健能力。
8)必须向患者提供值班护理人员的应急联系方式,以备不时之需。
9)以书面形式告知患者使用居家远程医疗服务和紧急医疗急救系统之间的差异,避免延误使用急救系统,耽误抢救的状况。
10)确认患者或其指定医疗护理人员必须具有使用和维护设备的基本能力。
(8)服务持续改进:医疗服务机构需要制订关于远程医疗服务满意度的评估制度,包括为患者生活品质改善评价和照护满意度的评价。
1)患者对居家远程医疗的满意度应参与评价,结果列入服务绩效评价体系。
2)医疗服务人员应用居家远程医疗的满意度也应被列入服务绩效评价体系。
2.医疗服务机构及人员的标准:
居家远程医疗作为专业医疗和护理服务模式,各个参与的医疗服务机构进一步提高其医疗服务人员服务水平的同时,还应该鼓励患者积极参与到医疗护理过程中来。
(1)提供居家远程医疗服务的机构及其人员:
提供居家远程医疗服务的医疗人员必须具备资质许可,首先要获得以下的执业资质:
1)执业医师;
2)执业护师;
3)执业药师;
4)理疗师;
5)营养师;
6)心理咨询师;
7)健康管理师;
8)语言治疗师;
9)社会自愿服务者。
(2)医疗服务人员的教育:
提供居家远程医疗服务的从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同时要取得由业务主管部门或专业协会关于居家远程医疗服务的培训并获准入的资质。
(3)管理
1)拥有一套处置各类应急突发状况的应急处置预案和工作流程,应对如设备故障、突发急症等状况的处置;以确保提供可持续性的医疗护理服务。
2)患者病历文书应当按照医疗服务机构的标准规范进行存档管理。
3)不同地区的居家远程医疗服务管理办法可根据各地区的情况自行制定。
4)提供居家远程医疗的专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维护患者权益的法律法规。
3.技术标准
(1)患者与患者需求:
选用居家远程医疗服务的远程通讯方式,应当依照患者的临床需求、设备操作能力、环境适用性、患者的经济承受能力来确定。
(2)机构标准
1)制定应用于居家远程医疗服务设备质量控制和选用标准;
2)制定设备在使用过程中的管理工作规程;
3)按照医疗服务机构有关健康安全法规和传染性疾病控制标准,制定设备使用与周转的感染控制规程;
4)应当开发安装工具包,以及相应的书面指南供机构员工和供货商在内的相关人员使用。
(三)互动式居家远程医疗服务指南
下列指南专门适用于互动式居家远程医疗服务。
1.患者选择标准
患者的隐私及其保密性:
(1)在患者不知情或未获得患者书面同意之前,不能通过视频或音频对患者实施查看或听诊。
(2)在提供远程医疗服务时,如有其他人员或来访者进入音频或(和)视频交流范围内,必须事先告知该患者;此外,参与远程医疗会诊人员的安排与变动,均须获得患者事先同意。
(3)如果第三方远程服务站点参与互助式家庭远程医疗服务,必须再次告知患者并获得患者对此参与活动的同意。
(4)未经书面允许,不得擅自对患者进行拍照。
(5)未经事先书面知情同意,不得查看患者的信息资料。
2.患者护理计划
(1)远程医疗小组必须在医疗服务机构进行备案。
(2)互动式居家远程医疗小组的治疗次数和流程应纳入医疗护理计划。
(3)更改远程医疗服务的次数被视为改变患者治疗计划内容,应获得医师和(或)有关医疗服务人员的同意。
(4)提供工作时间之外的远程医疗服务,可移交由值班人员或急诊室人员来完成。
(5)在提供居家远程医疗服务期间,治疗数据应该记录在患者的病历中。
(四)远程监测临床服务工作指南
下列指南专门适用于远程监测实践。
1.医疗服务标准
(1)远程医疗服务人员:
医疗服务机构利用远程监测设备对患者的生命体征参数进行远程监测,并对确诊为慢病的患者施行医疗护理计划。关于监测患者的各项参数,以及在参数异常时下应该采取哪些措施,各个医疗服务机构都应制订出相应临床诊疗指南、操作规程。
(2)远程医疗服务机构指南及政策
1)对监测的生命体征参数进行定义,并确定每个参数的监测方法。
2)监测方法包括监测频率、监测模式;数据采集时间、传输时间、传输频率等指导意见(如血糖数值是每天传、每周传或立即传)。
3)确定对所监测数据进行回应和审核的规程。
4)对规定范围之外的数值信息,应规定可接受的数值的频度及范围。
5)回应患者数据资料的预期时效性。
6)对非工作时间内下载数据的收集、处理、回应方法以及自动报警系统的使用进行规定。
7)明确对患者远程监测数据在内的病历档案或电子病历的管理规定。该规定涵盖医疗服务人员或医疗服务机构明确的,哪些是不明病例的监测数据,并且声明在电子病历中包括这些数据是基于临床意义、预期未来可能的获益或其他原因。
(3)建立“不可预知事件”的处理规程:
该规程适用于所有相关人员。
(4)建立必要的流程:
确保为医疗保健人员提供数据监控技术的能力。
2.医疗技术标准
(1)应当对远程监测条件下的数据进行明确定义:所有与临床有关的差异性都将在定义中展现出来。这些特异性包括数据的自动化撷取对比人工输入,仪器仪表类型差异等,同样还包括临床常用方法及数据源方面的差异。
(2)各种监测参数既可进行人工分析,也可进行计算机分析。
(3)在远程监测设备上做出的每项更改都应标注日期以及操作人员的ID信息。
(4)数据应具有日期和时间标识,并且不得被篡改。
(5)传感器技术的应用。
1)如果家庭通讯系统使用分离式遥感器,则需具备下列内容:①显示无线信号覆盖的范围;②显示电池不足状态;③显示遥感器正常工作状态。
2)遥感器不得损伤或刺激患者的皮肤,不得在患者处于睡眠状态下刺激患者。
3)考虑到患者会舔舐或操作遥感器,遥感器不得含有对患者构成潜在危险的元件,包括可能被患者咀嚼、舔舐或遥控操作使用。